报告范文的语言应该简练精炼,避免冗长废话和模糊不清的表达。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一些关于报告写作的技巧和要点,有助于提高你的报告写作能力。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的建设和开通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些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公路建设前以及建设后期都要对公路工程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一个评价,使公路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充分照顾到环境效益。下面就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关注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公路工程的建设无疑会对环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短期的,有的则会是长期的。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公路工程造成的影响会涉及到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环境景观、拆迁安置、交通环境等方面。生态环境则包含土壤侵蚀、水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相关问题;环境污染上会涉及到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污染类型。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时就要进行整体考虑,对各方面可能形成的影响做好充分考量,通过充分的评价,在具体公路修建过程中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环境受到的干扰降到最小。
2.1土壤问题。
公路工程的建设不可避免会对公路周围的土壤产生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前一般是路基的施工,路基施工时一般会在路基周围的土地开挖,以获取路基的培土。这样在路基两旁就容易形成沟塘,由于没有耕地、林地等植被的保护,这些土壤极易发生变化,如果遇到较大的降雨会形成水土流失,使原有土地的营养成分减少,另外这些土地长时间的裸露,经过风化的作用也极易出现沙化现象,使土地失去利用价值。对于这种取土方式建议尽量不采用,虽然节约工程成本,但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大。项目工程应明确取土场、取土方式、取土场的土壤修复方式,或利用建筑垃圾辅助培土的施工方案进行路基施工。因为表层土富含大量有机质或已形成特色生态环境(如西部地区砾石表层),所以表层土一定要用于土壤生态的修复,不能直接用于路基培土;表层土的堆放也要明确地点和堆放方式,不能造成表层土的流失。公路工程对土壤产生的影响在西北内陆地区尤其严重。这些地区公路修建时对植被的破坏,从而形成地表土壤的裸露,裸露的土壤如果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沙化现象,一旦出现了沙化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可逆的,再想恢复到之前的情况就变得不可能。所以,在对公路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首先考虑会对土壤产生的可能影响。
2.2对水资源产生影响。
公路工程的修建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在平原地区多是对地表水的影响。公路工程施工时会排放一些污水,这些污水如果不进行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当地的河流、地下水等造成污染,特别是在生活营地、砂石场、预制作场地、弃土场、桥梁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这些污水含有很多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就会对当地的地表水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公路工程的修建在有地表径流的山地,那么公路的修建就很可能改变地表径流的原有状态。公路在修建过程中会对地面径流发生阻隔,影响地表径流的汇水区域,从而对当地的水资源情况产生影响。在山地地区修建公路,如果大量弃土进入河道则会使河道变窄,诱发一些水患。山地地区的公路修建挖土的路段如果位于地下水位线之下,就会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影响地表植物对水分的吸收。同时对穿越河流的桥梁的选址要考虑桥梁周边水体的流速、流量、功能、用途,上下游的取水口位置等情况。桥梁设计时要考虑特发事件对河流的环境影响,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桥面的废水收集系统等),对上下游存在取水口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2.3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对生态系统中的其他要素都会有影响,公路工程在修建中对生态系统就会造成一定的破坏。上面论述了公路工程的修建对土壤和水资源的影响。土壤和水资源是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这两方面的要素受到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比如一个地区如果在公路修建时对当地的土壤造成了破坏,那么在土壤上生长的植被就会受到影响,植被的减少或者缺失对一些食草性动物而言就没有了食物来源,这些动物随之减少,食草动物的减少对食肉动物而言食物来源也缺少,最后使整个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在公路修建过程中要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系统,结合所在地生物特性,建立有效的生物通道,保持好原有的生态平衡。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从当地整个生态平衡着眼,充分考虑到系统内的各要素,实现公路建设和生态平衡的保持相协调。
2.4公路工程噪音的问题。
公路工程在修建和开通后都会有噪音产生,这些噪音也会形成噪音污染,对道路附近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公路修建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噪音,比如爆破声、搅拌声、车辆运输声以及路面的碾压铺摊等噪音,这些噪音会对附近居民的白天工作及夜间休息造成影响,另外长时间的噪音会对道路附近的生物也会形成干扰,使一些生物的生物钟等遭到破坏。当公路建成后也还会持续形成噪音,这些噪音主要来自过往的车辆鸣笛、发动的声音。在做完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道路铺设用料的选择、道路两旁隔离带的建设、建设隔音设施等,来减弱噪音的传播,减小噪音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2.5固体废弃物问题。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气物如果得不到处理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这些废弃物一般包括石块、水泥块、石灰、砂石料等,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完工后很可能被遗弃在道路两侧,造成对周围水系和土地的破坏。所以对于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清理掉,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当然在对弃土场进行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场址及场址周边的地理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做到不影响地理地质环境的同时,也不能恶化场址及场址周边生态环境。
2.6环境景观问题。
环境景观影响分析是公路项目评价中一个重要环节,城市道路的建设我们在考虑交通通畅、安全的前提下,要注重道路亮化美化与沿线建筑的协调性,同时要避免光污染的产生。特别是在立交桥的选址设计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论证通达性、合理性、必要性、美观性。城市间道路建设要充分调研路线沿线的地质特点和环境风貌特点,在线路规划论证过程中要考虑沿线的风景设置,可采取充分利用、合理回避、确当隔离的原则来规划设计路线及沿途的风景。道路的景观影响不仅仅是道路周边的环境风景,还考虑到道路本身的环境景观建设。特别是道路的绿化美化设计、路牌设置,服务区的规划设置、收费站的规划设置,同时在符合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分析道路起伏度设置、道路的曲率设置等因素对环境景观的影响,并结合人体视角原理,分析远近景观的影响。
3积极采取防护措施。
在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对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就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对于有些不合理的设计要及时进行修改。公路建设造成裸露的土壤在施工完成后要积极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对于施工和运营时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提前处理然后再进行排放,避免对当地的水源造成污染。生态系统方面,避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某些要素造成彻底破坏,对于受损的要素要及时进行修复,与工程同时修建生物通道等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噪音处理上可以在道路两旁栽种高大乔木,建设隔音屏等措施来减弱噪声影响。对固体废弃物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其影响当地植被生长;利用地形地貌,结合环境因素,合理修建弃土场。充分落实景观设计方案,优化选线,合理设置施工场站和服务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从源头控制入手,在实施过程中落实。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公路修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社会和自然效益都能兼顾。
4结束语。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自然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有计划地防治,可以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使这种影响降到自然可承受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让人在拥有便捷的交通的同时还有美好的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兴国经济开发区(南区)首期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2月2日-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在对福建省二百余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作者:黄燕作者单位:福建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刊名:海峡科学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2009“”(6)分类号:x8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随着生态环境污染状况的日益加剧,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而且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善人们当前的生活环境,人们也将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理念应用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当中。目前,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有效的提高环境的质量,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也成为了当前世界各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环境监测的意义及其基本职能。
1、环境监测的意义。
环境监测是指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所进行的各种测定,进而对环境的质量以及污染的程度和变化趋势进行有效的确定。环境监测的核心目标是提供代表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数据,判断环境质量,预测污染变化趋势,预警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服务,实现“三个说得清”的环境监测目标。
2、环境监测的基本职能。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千里眼、顺风耳,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第一手的原始数据,是环境管理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环境管理的基础,离开监测数据,环境管理就无从谈起,环境监测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以环境为对象、运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手段,对其污染物及相关组份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分析,以探索研究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它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保护的整个过程。环境监测分析有两大特征:一是统计学是监测的基础,涵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两个部分的内容。二是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环境监测依靠检测来的分析数据,大气、水、噪声环境依赖环境监测,而环境中污染物的分布和浓度,以确定环境质量状况,定时、定点的环境质量监测历史数据,可以为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必不可少的依据;为对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的科学研究也提供的基础数据。现阶段中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环境因素不仅仅只是为人类提供有用的资源也变得越来越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建设成果越来越依靠环境的好坏来衡量。环境监测的地位举足轻重。
二、环境监测的分类。
1、监视性监测。
监视性监测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进行的监测,通过这项工作能够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明确,了解其具体的情况,同时也能够对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进而帮助衡量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并能够对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掌控。这项工作也是环境监测工作中工作量最大、工作范围最全面的一项工作。
2、特定目的监测。
(1)污染事故监测。
要能够对污染发生的原因进行及时、积极的查找,能够为整个污染事故控制提供科学的、全面的数据和理论依据。
(2)纠纷仲裁监测。
这项工作主要是针对于污染事故的纠纷情况,要能够对环境监测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监测和判断,进而提供科学、公证的数据。
(3)咨询服务监测。
这项工作主要是指为生产单位、科研机构以及政府等环境保护的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性监测工作。目的就是能够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提供基础性的数据。
环境监测可以对污染问题严重的环境要素进行持续的、稳定的监测,例如可以对土壤、大气、水资源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对发生污染的环境要素进行及时的治理,对将要发生环境污染问题的要素进行维护,对还没有发生环境污染问题的要素进行预防等,在环境监测的监控范围内,利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方法去治理、维护和预防各种污染问题的发生,从而制止环境污染源的进一步扩散,扼杀引起环境污染问题的源头,将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进而一步步的去治理,最终建立一个良好的、和谐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环境评价是以环境监测为基础,当每一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首先要对该项目建设地环境要素分析,项目拟建地是否具有环境容量主要指大气环境、水环境、噪声环境以及生态等要素的环境容量;当项目建设后是否带来新的环境影响和变化;项目拟建设地是否具有环境可载力。为了说明这一系列问题必须有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来表明,该地域的环境质量具有可行性,大气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小于区域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噪声现状达到功能区要求。只有具有准确的环境监测基础数据,才能表明该地域具有环境容量,方可建设。
环境监测的监督工作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它只是基本的一种监督方法。归根到底,项目工程建成以后,产生的影响结果环境可行性,与区域环境规划要求的符合度都要依靠科学准确的数据来证明监测。可靠的科学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数据,项目建成后大气环境是改善还是恶化、水环境是好转还是逆转、噪声环境是否改变区域环境、生态环境是否产生时问和空间变更,这都要由环境监测数据来表达、证明。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经济和环境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国家在坚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出了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执行。在发展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时要齐头并进,“两手都要硬”,即实现“三同步”与“三同时”。“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因而,环境监测在城市环境规划中可以起到监督、指导的作用,为城市环境规划提供合理的、正确的发展策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科学的发展,环境监测作为高科技的监测手段自然也离不开科技的支持,但是在这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环境监测对科学研究的促进作用。环境监测过程中所得到的各种科学数据,可以为譬如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科学考察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例如对生物资源的监测,可以为微生物研究提供数据;例如对各种污染问题的监测,可以为环境研究中的污染源问题提供数据。总之,我们要做好各种环境监测,为科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助力,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整个环境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充分认识环境监测重要性、改善环境监测硬件条件、加强环境监测的队伍建设、保障环境监测必须投入、完善环境监测体制等措施,可有效提升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整个环境保护中的支撑作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
参考文献。
[1]杨光忠.。环境保护实用知识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
[2]朱建平。探索建设新时期环境监测体系[n].中国环境报..2.
[5]张兆君。低碳环保生活与环境监测的关系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2(2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毕业生简历。
自我评价。
(七)。
本人做事谨慎,细心耐心,诚实守信,善于听取他人意见,集思广义,勇于挑战自我,时间观念强,有着良好的生活习惯,有较强的责任心及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学习刻苦认真,相信可以胜任相关会计工作。
毕业生简历自我评价(八)。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符号经常运用到平面设计中,在平面设计中,熟练的恰如其分的运用符号会让平面设计起到生辉的效果,符号用到好处会吸引人的注意,会引导人深入思考,会启发人的创造力,在平面设计作品中,符号可将设计的信息直观的、生动的表达出来,丰富了设计的思想内涵,传递了设计的意图和创意,为平面设计的发展增加画龙点睛的作用,为平面设计的发展带来了前景,为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视野,提供更深层次上的服务。
关键词:符号;平面设计;意义;运用。
成功的平面设计作品能够深刻的表达出设计的主题和意图,除此之外还能有效的传递有创意的信息和能量,还具有给公众带来美的意境。而符号在平面设计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符号的功能和潜能在不断发掘中,合理生动的运用到平面设计中,发挥符号的能动效应,为平面设计增添栩栩生辉的一笔。不起眼的符号也能带来与众不同的反响,也能给公众带来意想不到的社会意义。
一、符号的概念。
符号来源于人类社会劳动和语言。人们共同认定的用来代表一定的标志物,传达一定的思想内容。符号是信息表达和传递时不可缺少的基本元素,符号一般所包含有能指和所指的两种含义。“能指”指的一个符号的形式,能被感知而客观存在的形式;而“所指”符号具有或传递一种内涵。两者共同组成了符号独有的表达形式。
二、符号在平面设计中意义。
符号从古至今都是为了对社会的秩序的维护而使用的信息符号,作为一种标志物服务于人们的生活中,同时符号也作为一种信息的传播的媒介以简单明了的图像传递着信息和情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符号一直伴随着人们的生活中,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伙伴。而平面设计中符号的运用也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平面设计也是对符号进行有效的传播,表达符号的带给人们的力量,符号已经无处不在的穿梭在人们的生活中。而在人类的创新平面设计中,符号是艺术设计领域里充满灵气的精灵,在设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符号代表的信息、创意及其设计精髓等方面对平面设计设计的各个环节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有效促进了平面设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符号本身就具有的标志物的特征也能更加深入的诠释和传递平面设计的内在本质和含义,正因为符号具备很多优势才能在平面设计中起到每个符号生辉的效果,使平面设计更加具有设计的意义,充分发挥符号的优势和作用,有利于平面设计的发展,有利于艺术的发展,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
三、平面设计中符号的运用。
平面设计中的符号运用多种多样,而在实际平面设计中多数都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运用到设计中,潜移默化的发挥符号的功能,起到点缀的功效,符号的运用无处不在,都是在不经意间表现出来的。
1、符号的直接运用的体现。
符号一直都伴随我们现实的生活中,平面设计中直接出现符号,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标志性图像,它代表着具体的身份,具有感知力量,让人刻骨铭心,也是公众认可的约定的标志物。如,交通中符号标志信息,公益机构等符号标识,与象征性模拟的对象相符合,这种直接以图形为标志的符号平面设计,具有简约、新颖、精炼、形象、生动、让人记忆深刻。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中,同一个符号可以传递不同的信息和含义,由于不同的国家、民族有不同的信仰、历史、文化,所以,符号在每个区域也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符号能展示地不同的域性特点。公众只要对图形符号运用到文化背景中国理解和记忆,就会有不同效果。符号的作用也就发挥出来了。
2、符号的间接运用的体现。
多数情况下,平面设计中的符号都不是直接的表达出来了,都是穿插在整个设计中,间接运用把符号看做设计的一种元素,平面设计主要是体现传达信息,把要传达的信息转变成公众易接受的图像,符号代表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图标和标志物,表达形式多种多样的符号创意设计,增加平面设计的丰富多彩,增加了平面设计传递信息的方式也多种多样等,吸引公众的关注,进而起到传递信息的能力,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3、符号局限性运用体现。
在平面设计中符号是重要的组成,在平面设计中起到增光添彩的作用,由于符号是社会的产物,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会因为国家、地域、民族、文化、宗教、风俗、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影响,在平面设计过程中要合理运用符号,设计的过程中要先了解地域国家的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及文化背景等,帅选适合的符号,不能违背公众意愿使用符号,符号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接受。所以一个好的设计需要结合社会的背景、社会的发展、才能设计出有时代标志的符号,才能发挥符号的社会功能,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
四、平面设计的发展前景。
符号在平面设计中发挥着不可取替的地位,在设计中要积极开发符号的功能,发挥符号在平面设计中潜能,发挥符号的能动的功效,使符号在平面设计中更广泛的为公众传达信息、传递思想、传播文化与交流,更好的服务于公众。
五、结语。
平面设计中符号的作用显而易见,符号可以表达平面设计主题的思维,同时也是平面设计内涵的表达形式。因此必须正确理解掌握符号与平面设计的相互关联,在平面设计中将符号的功效熟练准确的运筹到设计理念中,有效的开发挖掘符号的功能,并在国家、民族、文化、宗教信仰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对平面设计进行更好的创新,带给公众全新的设计风格,更好的服务于公众,服务于社会的发展。符号在平面设计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它是平面设计思维的主体,是平面设计理念的表现形式,所以,正确理解符号与平面设计的关系,了解符号在平面设计中的作用,知晓符号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情况以及符号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前景,对今后更好地在平面设计中使用符号提供了基础,同时也让人们更加致力于挖掘符号的能动性,更好地使平面设计中的对象社会化,全面地把平面设计融入到社会的大环境中去。
参考文献:
[1]吴昊.图像符号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j].青岛科技大学.2014,06,(10)。
[2]肖保英.符号在平面设计中的意义及运用[j].包装工程.2013,07(,20)。
[3]唐莹.符号在平面设计中的意义及运用的探究[j].大众文艺.2015,09,(30)。
[4]贺慧芳.符号在平面设计中的意义及运用[j].学周刊.2015,07,(27)。
大家好!
今天是科技节的第四天。主要活动是科普超市。我报了垃圾分类。之所以举报垃圾分类,是因为现在环境越来越差。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环境再次美丽整洁!
首先,xx老师给我们讲了垃圾分类。本来垃圾可以分为这几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的垃圾是蓝色的桶,包括金属、玻璃、纸张等。有害垃圾是一个红色的桶,包括电池、废灯泡、过期药品等。厨余垃圾是一个绿色的桶,包括菜渣、果壳等。其他垃圾是黄色的桶,包括贝壳、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后来我们去xx六园实地考察。在小区的宣传还是很不错的。大家都知道垃圾分类是怎么回事,也能说出垃圾分类的几个优点。但是,当我们走近垃圾桶一看,发现很多居民还是不道德,把垃圾扔进了垃圾桶。由此我们知道,xx六园的居民心里是知道的,但实际上是不会去做的。我想大概是因为家里没有这个习惯吧。所以,我想提几点建议:
1.希望xx六园的社区宣传部门能多宣传,尽量让大家了解垃圾分类,并努力实践。
2.希望小区居民每个小区家里能有四个垃圾桶,像这样分类垃圾,扔完垃圾再扔进相应的垃圾桶。
从xx六园回来后,我陷入了沉思:原来,目前,我们还是不太重视垃圾分类。我们应该更广泛地传播这一垃圾分类行动,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学会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更加重视垃圾分类,让垃圾分类这种美好的道德永远伴随着我们!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委?托?人:咨?询?人:
委托人:?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_____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住?所:?开户银行:?帐?号:?编码:?公司电话:?公司传真:?联系人电话:?电子信箱:?签订时间:
联?系?人:?住?所:?开户银行:?帐?号:?编码:?公司电话:?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电子信箱:?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_____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_____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环评资格证书编号:国环评证工字第____号
双方协商决定:
因甲方新建地点的变更,原委托在___工业区建_______________项目,改建地址为__________。从环保角度出发,我局同意将原合同地点的环评合同,同新地点环评服务合二为一,重新评价,乙方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向甲方重新提交技术咨询报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及要求: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拟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预测项目施工期和建成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污染防治措施。乙方以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向甲方提交技术报告。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附件自20xx年9月11日至20xx年月日在_______公司签订履行,本合同附件自签订之日起以附件条款为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附件的履行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环评所需的基础资料后,乙方在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环评影响评价报告表,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附件中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1)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评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3)甲方为乙方环评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环评所需资料,并保证按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环评经费,环评完成后甲方应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在得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后,应按合同附件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环境报告表,直至环评报告表通过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五、环评经费及支付方式: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计价格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及附件环境影响评价经费贰万伍仟元整。(含评审费、专家费、会议费)
(二)支付方式:环评报告表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贰万伍仟元整。
六、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未能按时提供环评所需的技术资料而造成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能按时完成,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实行保密,并于环评报告表通过审批后将技术资料完整地交还甲方,不得外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委托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合同附件签订时间:二0年月日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
水电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有效证件:
承包人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工程名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城区六个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2、工程概况: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城区六个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位于昭通市昭阳区城区,包含凤凰派出所、蒙泉派出所、南城派出所、珠泉派出所、龙泉派出所、太平派出所六个派出所,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5000.00平方米。
3、结构类型:混凝土框架结构。
4、建设地点:昭通市昭阳区。
5、建筑面积(水电安装):以土建竣工实际面积为准。
6、总建筑面积:以土建竣工实际面积为准。
二、乙方进场人数(附名册)。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施工协议,按本工程承担的内容,组织进场所需工种人员,并按昭通市流动人员管理办法持本人身份证、健康证、婚育证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就业证、作到“三证齐全”,相关工种、特殊工种必须持上岗证书,无关人员不得进驻现场。
三、工期进度要求。
(一)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总(日历)工期:个月。
(三)具体工期与作业内容,必须遵照甲方制定的进度节点完成施工。
四、承包方式与范围。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质量、包辅材、包工具、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二)承包范围:
1.给排水安装:给水管安装到使用房间、排水管安装到化粪池、地漏的安装、阀门及试水龙头的安装等。
3.弱电安装:电话、电视、监控、宽带线管预埋底盒安装。
4.以设计图所列和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分部、分项施工范围。
5.水电测试、试通水、试通电等。
6.工长及管理人员由乙方自己配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承包工程相应的单价(包工包料):合计元/?o总价万元,结算面积以建筑施工图面积结算。
1.该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水电安装人工费及管理费,乙方负责为所属员工购买意外伤害_____。
2.所需固定工具、手动工具、焊机、套丝机、沟槽机、热熔机、切割机、试验工具等所有工具费用;材料下车及搬运费用水用电等。
3.辅材指:氧气、乙炔、泡沫、扎丝、钢丝、铁丝、钉子、膨胀螺丝、封口胶带、锯条、砂轮切割片、绝缘胶布、抱箍、焊条、无齿锯片、云石机片、磨光机片、密封条、海绵条、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眼镜、雨鞋、雨衣、电焊面罩、螺母、木螺丝、麻丝、铅油、自攻丝、平垫、弹垫、网格布、红蓝铅笔、手电、电池、墨汁、胶水、拖扫帚、滚刷、彩条布、劳保手套、防尘面罩、塑料布、尼龙绳、竹扫把、小扫把、麻绳、胶皮水管、喷雾器、胶带、粉笔、低压灯泡、棉丝、各种油漆、稀料、汽油、机油、黄油、齿轮润滑油、酒精、去污粉、界面剂等费用。
4.需水电相配合的其他分包班组的配合(如消防、通风、照明、施工用电线、电表等)。乙方进入施工时,一律由乙方自备。
5.对于设计变更,人工费增加1000元以内的甲方不再对乙方补价;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按实补价。
五、工程要求:
(一)质量要求:按iso9002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施工。
1.必须具备于自己承包工作范围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_____履行相应的现场管理职责,施工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操作证和上岗证。
2.乙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含书面通知)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验收每个部分必须合格,通过备案并达到合格标准。
3.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如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记录,并接受甲方的质量检查及现场签证和各种试验。
4.对检出的不合格品(项),乙方必须无条件地进行及时整改,直至通过质量检验达到要求。
5.乙方必须负责对半成品及成品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其保护措施须事先报经甲方认可,以保证产品的交验质量。
6.乙方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若因乙方技术不到位或对图纸理解造成的错误,遗漏及返工。乙方除承担人工费和工期外,还应赔偿相应的材料费。
7.甲方提倡各施工方开展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比技术比管理比进度比质量比安全文明施工,对于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在管理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严重不足或经建设单位、监理、甲方管理人员提出整改而未整改者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清退出场。
8.保修期为二年。
(二)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制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乙方接受监理单位、建设方及甲方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对进度的检查、整改、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建设方、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经确认后执行。
2、工期延误。
(1)乙方在施工中要积极主动施工,预埋线管不单独安排时间,钢筋安装完工时水电的预埋也必须完工。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一切损失(含建设方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处以乙方双倍罚款。
(三)成本控制要求。
1.乙方必须科学管理、合理施工,避免窝工现象发生;努力提高工效,履行节水,节电、节材料等原则。
2.各种工程材料必须实行限额领料,乙方超耗部分及因乙方返工造成浪费和因返工延误的工程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用到甲方的材料必须经甲方同意签字方可领用。
4.乙方领出的材料如出现丢失或损坏,乙方双倍赔偿。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材料的管理制度。
(四)安全施工要求。
1.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操作规程,严格按“一标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检查。
3.乙方必须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得上岗操作,更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乙方做好_____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操作层人员缴纳意外伤害_____,且回执单上交甲方备案。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工伤、死亡、病残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办理,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责,甲方不予承担。
六、结算公式。
基价结算方式:原则上根据乙方的施工进度,工程款以双方约定结算乙方的劳务费价款结算。
1、甲方每次向建设方申报成功工程进度款后,向乙方工程款的70%。
2、安装调试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建设方办理完毕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劳务费的93%。
3、3%的维修质保金,两年后一次性支付。
4、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维修若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有权按比例扣除维修质保金。
七、违约责任处理。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违约:
1.乙方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协议所列述的各项工程要求;
2.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工程再行转包、分包;
3.其他造成工程各种损失的过失行为;
4.乙方不履行或擅自变更一切及单方解除协议。
5.不服从甲方的管理。
(二)违约处罚。
1.乙方不按质量工期要求施工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以口头和书面指证。若乙方不予及时整改和纠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赔由此带来的损失。
2.对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罚三万元的违约罚金。
3.乙方必须确保自己劳务队伍的工资及生活费的发放,杜绝使用童工。若乙方的劳务队伍在施工期间至竣工验收3个月内,劳务队伍人员出现劳务纠纷问题,劳动监管部门每出面一次罚款1000~5000元。
4.乙方对材料管理不到位,甲方对乙方一次罚款1000~5000元。
5.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在工作中出现扯皮、推诿及整改不及时,造成甲方管理困难对乙方每次罚款20_________~5000元的。
(三)其他奖惩约定。
发生治安案件,除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外,同时接受甲方的处罚,第一次罚款10000元。再次发生,则乙方自动接受无条件的退场处理,由此带来的工程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附则:
(一)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级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申请_____,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处理纠纷期间,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若影响正常施工超过两天,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协议,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另找劳务队伍。
(二)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双方所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保修期完后自动失效。
发包单位(章):
发包单位(章):
发包人(签章)。
发包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7月23日,矿大成教暑期实践团邢台队来到邢东煤矿开展实践活动,受到矿区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
在矿区讲解员的带领下,实践团成员参观了职工活动室、副井口以及矿区生态园等地。讲解员介绍邢东矿是该集团公司自筹资金,于11月18日竣工投产的一座现代化煤矿,是华北地区煤层赋存最深的矿井。始终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坚持管理与装备并重的原则,走科技兴矿、绿色环保之路。
由于邢东矿濒临邢台市区,紧邻农村,为了减少对周边影响,建矿伊始,就从噪声、防尘、水污染等方面考虑并付诸实施,建成了“环保型、节能节水型、生态绿化型”矿井。早在,在国内率先实施了井下矸石充填技术,井上不设矸石山,避免了矸石堆积占地,长期风化所造成的污染;在噪音控制方面,将主扇风机房设在了地下,对出风口安装了消音除尘装置,噪音在50分贝以内;建设了专门的污水处理站,对生活污水和井下污水进行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污水全部达到了环保要求,生态园内的用水全部为处理后的'污水。在矿区绿化方面,进一步加强绿化美化力度,植树种草,建成既有花有果、鸟语花香,又高产高效、和谐统一的矿区氛围,实现了三季有花、四季有绿。
通过此次事件,实践团对邢东矿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这座极具现代化气息的矿区,把生态环保作为重点,积极探索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高产高效建设成效斐然。实践团成员对自己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大家完善自己的决心和信心。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miekuo.com/fanwendaquan/gongzuobaogao/420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