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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报告(实用21篇)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报告(实用21篇)



自查报告的撰写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和分析自己在这段时间内的工作生活表现,对于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以下是一些自查报告中常见的错误和失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

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管理。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监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按期保养,保障使用寿命,减少故障发生率。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及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医用耗材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社会效益、费用等分析评价工作。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一)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市级将成立“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工作的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明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各建设项目确保年底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项目,务必按照省规定序时进度要求,加紧加快推进。省将集中采购部分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配发给各县(市、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剂配送给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并组织安装、调试。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信息系统软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验收,省卫生厅根据各设区市验收报告支付实施费。新农合信息系统等接口改造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改造,费用由投资银行支付。读卡器由市卫生局协调市劳动保障部门由投资银行配给。

(三)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17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含漳平市d级危房拆建项目5个),总投资1769万元(中央投资330万元,省级投资580万元,地方配套859万元)。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374万元(省级补助120万元,地方配套254万元)。22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环境改造项目,总投资3479万元(中央投资200万元,省级投资1160万元,地方配套2119万元)。18个d级危房拆建项目,总投资1436万元(省预算内投资824万元,地方配套612万元)。各县(市、区)要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务必尽快足额到位。按照省政府10月10日《关于研究社会保障卡项目和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133号)提出的“分级承担”的原则,市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配置数量的50%、打印机配置数量的60%、交换机配置数量的100%,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大部分由县(市、区)负责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读卡器由我市协调社保卡投资银行承担。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信息系统软件由省卫生厅统一配发,并给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的实施费的补助。省级财政也将补助我市一定资金,用于购置市级平台运行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所需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

(四)强化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加大督查力度,克服一切主观原因,确保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实行项目建设进展旬报制度,各县(市、区)及市直医疗机构每10天向市卫生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在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第180号)同时废止。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卫生部负责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或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为认真落实市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市医疗机构废弃物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且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各医疗机构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医疗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分类、盛装、暂存、交接、登记医疗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开展医疗废弃物处置知识培训,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11月1日―10日)。

各医疗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开展医疗废弃物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二)总结评估阶段(11月11日―20日)。

各单位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报送数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于11月20日前报送到区卫健局。

六、工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监督执法,推动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重点引导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加大对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和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检查指导。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将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和暗访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时整改,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本机构的规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

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使用部门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由机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前还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单价为50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论证方式。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并首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区应急采购预案。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验收制度。医学装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使用部门、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和购置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能够追溯至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第四十四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

第四十五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小、不宜设置专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人管理。

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机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其他卫生机构应当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基层基础,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程,决定在继续实施医改等四大民生项目的基础上,再办一批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实事,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列为当前应抓紧落实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纳入打好“五大战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对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加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施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网底建设。

(一)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一是底前完成17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含漳平市d级危房拆建项目5个),该项目总投资1769万元,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二是底前完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74万元。三是底前完成22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环境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479万元,建设规模2.04万平方米。四是底前完成18个d级危房拆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436万元,拆除及新建面积3.1万平方米。五是再安排6-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

(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底前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放置计算机等硬件设施所需要的办公桌椅等;203月底前,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社保卡就诊一卡通改造,确保社保卡能够作为就诊卡使用;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接入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具体任务如下:

1、配置硬件。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置适应社保卡应用所需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读卡器。遵循按岗位定需求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硬件配置标准为:甲类卫生院(打印机13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46个),乙类卫生院(打印机8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1个),丙类卫生院(打印机5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1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印机9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3个)。计算机配置数量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求配置并上报。省卫生厅确定后给予补助配置。

2、基层软件安装和应用。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基于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软件(b/s模式),内容涵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业务,部署于市级平台,供我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应用和传输健康档案信息;本软件将与国家疾控中心下发的免疫规划软件客户端程序对接,通过省疾控中心平台与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交换数据。

3、接口改造。对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含民政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将原有以新农合证作为结算凭证改造为以个人社保卡为凭证的结算方式,并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部分已有信息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接口改造,实现社保卡身份识别、医保(新农合)结算和电子钱包医疗支付应用。

4、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市所有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汇集预防、保健、医疗健康信息等,建立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并接入省级平台,使之成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与省级平台间的枢纽。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我院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国家政策不动摇,广泛宣传实行新农合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现就将我院08、20xx年两年开展新农合工作情况汇报下:

一、20xx年、20xx年度我镇新农合工作实施情况。

我镇20xx年、20xx年新农合工作运转顺利,20xx年参合人数为41658人,参合率达90、2%;20xx年参合人数为43426人,参合率达95、02%;同期增长4、98个百分点。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61481人,住院就诊人次为355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达391266元,住院补偿金额为349517、50元;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89064人,住院就诊人数为476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为684082、50元,住院补偿金额为477048、20元;门诊人次同比增长27583人次,住院人次同比增长121人次,住院补偿增长127530、70元,我院在门诊、住院患者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无一例套取门诊基金、造假病例出现,申报资料齐全,无多报和少报补偿基金现象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来,我院参合病人住院补偿以及县外补偿报销手续复杂,患者反响很大,一直没得到解决。

2、财务账目有待规范。

3、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存在门诊、住院公示不及时,药品替换、代签字、分解处方现象发生。

三、自查整改措施。

1、我院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减少住院患者补偿环节,做到出院即补,对县外住院患者补偿多方筹措资金,做到结算即补。

2、加强财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或派往上级有关部门进修学习。

3、加大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监管力度,对出现的药品替换、分解处方现象绝不姑息迁就,严肃查处,院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我镇20xx年农村管理工作重点。

医疗自查自纠个人报告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我院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中华母婴保健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并针对《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单位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情况如下:

单位全称:“武汉王家湾中医门诊部”,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杨家大湾185号;

性质:民营所有制;

法人代表:张积银;

主要负责人:李仕忠;

我院具有汉阳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6823105234xx517d1202,在xx有效期限内。

:我院现有医护人员14人,药剂人员5人,均通过全国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

1、我院设置了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西医内科,根据患者需求导诊分诊,合理安排门诊科室。

2、门诊病历及处方书写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门诊登记齐全,各类申请单项目齐全,描述清楚。

3、门诊设有抢救室,抢救室设备齐全,急救器材、药品定位放置,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设备性能良好,处于应急状态。常用抢救器械、无菌包、吸痰盘、输氧盘均在有效期内使用。门诊抢救工作及时,有上级医师参加并进行指导。

1、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3、管理报告情况:我门诊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4、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5、明确岗位责任制,定职定岗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交接班制度等核心制度,熟悉护理常规并按常规实施护理,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护理分级护理、巡视、查对、遗嘱执行、危重病人抢救护理、消毒隔离等基本制度。医德规范学习定期组织医德规范学习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医疗自查自纠个人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安市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通知》,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院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自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组长:王明斌 副组长:杨明珍

成员:罗莎、邓余星、蒋丹、何菊、罗娟、李怡静、沈德碧、廖艳春、黄燕、曾联友

通过这次对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我们发现在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工作人员有时会把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混装;二是医疗转送时科室记录不及时;三是未使用有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包装袋;四是锐器盒有时盛装过满。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医院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重点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各科室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及时做好登记;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收集工具等,当医疗废弃物达到包装袋的3/4满时,做好有效封口,绝不盛装。在工作中加强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保障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 。

医院坚持以强化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做好暂存设施及登记管理。强化消毒措施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严格交接记录,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二是做好分类收集管理。严格按照每天生产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弃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记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对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有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贴上标签。三是做好收集转运管理:运送医疗废弃物人员在运送时有穿戴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和防护鞋等。运送医疗废弃物人员按规定时间,路线送至暂存地。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弃物标记,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露。

医疗自查自纠个人报告

20xx年12月市卫生局召开全市医政工作会议后,我院所有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了莫局长关于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督促岗位责任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讲话精神。为加强我院的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就医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应市卫生局要求,对我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虽然我院未发生医疗安全责任事故,但在自查自纠中也发现了一些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现将我院有关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汇报如下:

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为全面加强我院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我们要求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加强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转变“重专业、轻基础、重技术、轻服务”的陈旧观念,夯实医疗质量工作,丰富服务内涵,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满意的服务,增进医患和谐。具体做法如下:

1、依法执业、持证上岗

我院医护人员坚持严格依法执业,持证上岗,及时办理医师及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清退不符合注册登记的4名工作人员。所有医疗活动严格遵循诊疗范围。

2、认真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我院长期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每周组织3次业务知识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同时还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提高服务水平。

3、加强组织领导管理、落实核心制度

医疗安全工作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医院管理者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医患纠纷发生率的高低,医患纠纷的增加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成为医院管理工作中一个始终难以解决的问题。

我院成立了以刘惠君院长为组长,各科室重点负责人为组员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领导小组,医疗安全工作立足于“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医院发展为目标,对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的网络机制、制度制定、奖惩机制、监督机制、人员综合素质、宣传教育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要求各职能科室每月不定期下到临床科室进行督查,尤其是重点科室(如肛肠科、手术室等);重点环节(病人住院期间的关键时期、术前、术中、术后质控的关键环节)、重点人员(新上岗人员、实习、进修人员),加强科室及医护合作,严防医疗安全差错事故。具体做到:

1)强化“三基三严”培训,此项措施是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证。

2)规范手术期管理,完善术前谈话制度,合理使用抗生素,杜绝大处方。

3)成立三级医疗质控小组,规范三级医生的报告制度,加强低年资医师“三基三严”培训。

4)认真做好术前术后访视,严格执行术前术后清点制度,杜绝医疗差错事故。

5)医院药品供应和使用的管理,药库严格执行药品进出、采购计划自动生成、效期管理等程序,确保用药质量。

6)药房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方司药,强调药师审方,确保患者安全用药。

7)开设药物咨询窗口,安排资深药师为患者提供药物咨询服务。

8)加强与临床科室的协作和沟通,及时解决临床用药的难题。

9)建立了临床药师制度,逐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开展了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人员每月对收集的药物不良反应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及时上报。

10)定期开展处方点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分析,对不合理用药、不规范用药进行通报,监督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高处方书写质量。

11)加强特殊药品管理,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程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2)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了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并组织全院护理人员以讲课、培训、考核、竞赛等多种形式学习《护士条例》,培训率100%。

针对临床实际工作,制定了护士岗位职责、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实行三级质控管理体系,制定了护理质量考核标准,护理部每月组织各级质控员,按照标准对各病区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病历书写等质量进行检查、评分,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各病区进行整改。

护理部每月不定期对重点科室进行检查、督导、改进。认真落实抢救设备及仪器维修、保养及交接班制度,使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达到随手可及,随时可用。建立并完善了护理查房、护理会诊及护理病历讨论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院护理大查房及护理病历讨论,不定期的对临床护理问题进行护理会诊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水平。

4、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医患、护患沟通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落实岗位责任制;正确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正确使用病人或亲属知情告知书和授权委托书,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治疗或手术方案、检查项目、药品种类等)、医疗风险(并发症、意外、药品副作用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严禁用刺激性语言或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的语言,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与技巧。在执业活动中要做到:说话要注意;交待要清楚;检查要仔细;记录要完整;制度要严格;技术要熟练;操作要规范;抢救要到位;内部要协同;责任心要强。

医患沟通是医疗活动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我院组织学习了医患沟通技巧的专题讲座,强调在病人入院时、住院过程中、病人出院时的三个环节的沟通,最大限度避免医疗安全隐患。医患沟通要注意技巧及人员的安排,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求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和平等协调的医患关系。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医务人员要主动耐心地把患者病情和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的解答,特别对一些患有疑难杂症且无法取得良好治疗效果的病症,更要做好解释工作,使患者和家属对疾病的发生原因和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所了解,对疾病的治疗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这样既有利于病情的治疗,又能让患者对治疗有信心,同时也是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有力措施。

5、严防医院院内感染

加强人员素质培养,购置必要设备,专人负责每月按时检查,包括空气、消毒物品、工作台、工作人员手卫生、病房等每月监测一次,及时整改,严防医院感染发生。

6、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是处理好医患关系,预防医患纠纷不可缺少的条件。我院注重对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和个人修养建设,在全体医务人员心中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崇高的职业道德、主人翁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加强工作责任心,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转换以往治病求医的旧观念,恪守医师守则、医疗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变被动为主动,以整洁大方的仪表、良好的言语态度来面对患者,给患者带来亲切感和信任感,想方设法为患者提供方便,了解患者的心理感受和感情需求,把患者视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这样在工作中才能赢得患者的赞誉,取得患者及家属的配合和理解,赢得同行的尊重。

1、核心制度的落实方面

医院制定了符合医院实际的15项核心制度,通过医院等级评审活动,各项核心制度均能全员掌握,但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具体表现为:门诊病人病历书写不完善、病历书写质量仍较差;不能全面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质量不高;转院、转诊、会诊制度不健全;查对制度不能全面落实。

2、医院院内感染控制方面

医院院感控制由于受人员水平、设备条件、职工素质等限制,通过监测发现的问题部分未解决,如手卫生规范的落实不够。

3、医患、护患交流方面

医患、护患沟通是医疗活动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我院在医患沟通方面还存在个别医患、护患沟通方式方法、技巧欠佳情况。

4、医德医风教育方面

我院全体医护人员能严格遵守医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无收受红包、吃请行为,但在纵深服务方面仍需加强。

总之,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是医院长足发展的前提,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把握好新形势下医疗安全工作的特性,分析研究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自觉地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就医安全,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务人员及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医院的持续发展。

以上自查自纠工作妥否,恳请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我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医疗卫生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开展《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的工作要求,我局对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服务对象、社会群众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梳理,归纳为七个方面,针对存在的七个方面的问题精心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就我局开展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工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1、提高整改工作认识

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针对自查、评议收集到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整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全系统干部职工务必将思想和具体行动统一到整改中来,扎扎实实抓好整改见成效,促进环保各项工作开展。

2、严格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对自查自纠、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考虑对问题解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采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认认真真地制定了整改方案,针对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措施。

3、落实整改责任制

在制定整改方案的同时,针对存在的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详细列出需要整改的条目,对整改任务逐个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了工作职责。目前,七个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已基本结束,以整改的实际行动和效果取信于广大群众。

4、建立长效机制

我局把建立政风行风长效工作机制作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规范了卫生系统工作程序、工作标准与要求、各科室及各医院的岗位职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等,实现对干部职工教育与管理的长期性、连续性,同时建立政风行风评议监督机制,从而树立“政风清,行风好”的卫生队伍新形象。

针对群众反映和自我查摆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做深、做细、做实整改工作,逐项整改到位,真正实现“八个进一步”的工作目标: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能力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宗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卫生政风行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按照整改工作的“六个落实”,即落实整改部门、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责任人员、落实监督机制,对问题整改定人、定时,确保整改工作一抓到底。

1、行业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整改落实情况:紧抓三项措施,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六条意见”落到实处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六条意见”精神,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着力促进卫生工作跃上新台阶。一是重视学习宣传,领会精神实质。7月20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并下发了“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的具体内容,让全体干部职工耳濡目染,深入理解“八项规定”、“六条意见”的内涵,全面树立“让群众满意”的理念,树新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贯彻落实。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了学习、调研、检查、会议等制度机制。同时,就“精简会议活动,提高会议实效;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接待规定;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规范公务出行,严禁公款旅游;严格公车管理,强化节约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倡导文明新风” 等方面出台了“七项规定”。三是畅通监督渠道,严格督办检查。依法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与网络监督,及时掌握干部职工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觖群众诉求和民情民意。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对“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的监督检查作为重要事项,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不认真执行、不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2、医德医风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整改落实情况:大力选树典型,深入开展杨芳先进事迹宣传学习活动

咸丰县清坪镇乡村医生杨芳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坚守,甘于奉献,被乡亲们亲切地称为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全科医生、全天候服务的“三全医生”,其感人事迹经各级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从20××年4月上旬开始,全州卫生系统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集中学习;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讨论;组织开展一次全州巡回宣讲报告会;组织开展“百姓信赖的好村医”评选和表彰活动;组织开展一次为民服务主题活动。做到用身边的典型来教育身边的人,用杨芳的事迹来教育全州广大医务人员,以此来促进医德医风的进一步好转。7月9日至18日,杨芳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在我局副局长琚兆清的带领下,历时十天,先后到全州八个县市卫生系统和省、州属医疗卫生单位巡回报告8场,现场听众达两千多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各县市卫生局把举行杨芳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作为进一步深化医德医风、推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具体行动,作为加强农村卫生、教育和打造优秀卫生队伍、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来抓,反响强烈,成效显著。

医疗卫生自查自纠报告

回想xx年医疗工作中,我在医院各级领导和老师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工作和学习。通过这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我在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上等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提高,也有不少的教训和体会,从各个方面锻炼了自己,但有时又感十分无赖。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

我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的系列理论,进一步端正服务理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营造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温馨和谐的医患关系开展自身思想品德建设,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科室主任的英明决策下,积极的为人民服务。

我在科室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了普外科病人的诊治工作。我在各种医疗操作中,严格遵循医疗常规,认真仔细,从不违规操作。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科主任及老师们悉心教导,我更加熟练掌握了普通外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些罕见病的诊断和治疗,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从不旷工,反而是多次加班工作,目前在同科医生中,欠休假是最多。每个月的门诊病人及门诊收入,我不计较个人得失。

我一开始工作,就深知自己的不足,为此,我一方面再次温习大学书本,一方面从其他途径去了解和学习医学知识:我积极参加院内和院外组织的多种学术活动,不断吸取医学的新知识和新进展;在工作学习期间,我积极参与科室的业务学习并讨论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参加了科室组织的“三基”考试并顺利过关。同时今年参加了腹腔镜培训班活动并取得了腹腔镜中级技术合格证。通过不断学习,我健全了自己理论水平,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丰富了自己的临床经验,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一、存在问题:

1、对新的医疗质量检查标准理解欠缺。

全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中未完全使用质量管理工具,pdca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运用率不高,对统计分析无柱状图、鱼刺图等,不能充分体现数据变化。

2、消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干粉灭火器未定期检查,检查后未及时记录在案,消防知识消防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医疗质量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1)核心制度及病历书写规范执行力度有待加强,部份人员对核心制度掌握和理解不够,不能熟记核心制度。

(2)手术管理较差,对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相关知识培训欠缺,对急诊手术管理欠缺,“三步核查”未完全落实到位。

(3)医务科、护理部等对相关科室的监管痕迹不足。

(4)对急诊病人的转诊流程不明确,缺乏急诊急救设备,相关人员急救技能较差。

(5)未建立高风险诊疗项目目录,对本院高风险项目认识不足。对从事高风险项目的从业人员未进行授权。

4、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仍需加强。

(1)手卫生培训有待加强,无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对七步洗手法掌握不牢,手卫生宣传图少。

(2)院感检测计划无针对性,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的风险评估不完善。

(3)实验室个人防护设备缺乏,无洗眼器,标识不全,有职业暴露风险,对职业暴露随访认识不到位。

5、临床药事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1)毒麻药品管理工作有待提高。毒麻药处方不规范,未按规定登记,毒麻药品管理人员无资质,毒麻药保管处安全设施欠缺。

(2)抗生素使用不合理现象比较明显,无抗菌素分级使用目录;无医生培训、考核记录,无医生抗菌药分级使用授权,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不符合规定;抗菌药物使用比例超标。

(3)有无适应症用药,处方调剂审核有漏签,对处方的合理用药点评能力较低。

6、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

(1)实验室检查项目不能完全满足危急性况下的诊断所需。

(2)实验室内质量控制项目不全。

(3)做有创检查前未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答案认可。

二、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医院管理。

健全制度强化责任,认真落实各级查房制度,报告制度等。临床科室要强化首诊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等核心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医院规范化管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核心制度的落实。

(1)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改善患者就医环境。

(2)医务科要进一步加强质量查房和运行病历检查工作,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医疗质量是很好的措施,但是要注重实效,不能流于形式,对查到的问题除了当面讲解以外,对屡犯的一定要通过经济处罚,给予惩戒。

(3)要加强三基训练与考核,要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注重考核的实效,不定期对科室人员进行抽问式检查。科室负责人要重视三基训练,要经常对医务人员讲三基学习的重要性,保证每月进行一次科内考核,这对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至关重要。

(4)加强病案质量的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及病历检查标准,要制定奖惩办法,保证住院病历的及时归档和安全流转。

(5)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控要进一步在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环境卫生监测等工作上下大功夫,严格执行各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要将工作做细,不能应付。要进一步加大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让每个医务人员都要认识到医院感染控制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无菌操作技术,做好个人控制环节。发挥科室医院感染控制小组的职责,配合院感办积极开展工作,杜绝医院感染事件的漏报。

3、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1)根据卫生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通知精神,制定我院具体实施办法及奖惩制度,注重监控围手术期预防用药情况。要进一步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医生设置处方权限,保证制度的落实。保证合理使用抗菌药。

(2)严格按照《毒麻药品管理办法》加强毒麻药品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毒麻药品管理进行检查。

(3)强化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确保病人临床用药安全医院药事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培训、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临床用药、医疗材料等质量合格、安全,符合临床使用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按时上报。规范药房建设,及时清查并上报近效期药品。

4、满足患者心理需要,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营造和谐就诊环境。

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必须着装整齐、态度和蔼、精力充沛,主动向患者介绍自己是其分管的医生或护士,使患者得到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医护人员产生信任感和有所依托感,使患者情绪稳定,家属满意放心,在诊治过程中才能主动配合,建立起主动合作型的医患关系。

医疗领域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诊疗行为规范和安全监管的通知》(卫办发[xx]402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首次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具体安排落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诊疗行为规范和安全监管工作,派出精干力量成立集中专项检查组,细化和明确检查方法和步骤。

在学习《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诊疗行为规范和安全监管的通知》(卫办发[xx]402号)精神的同时,广大干部职工也认真回顾了3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的播出情况;医疗保险金是如何流失的”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工作,大家一致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查自纠,可以促进和引导我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县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取消加药政策。城市社区服务站被炸骗取、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反映了监管部门的几个薄弱环节。一是参保人员住院天数虚报。实际住院天数分别为8天和7天,分别报医保局17天和14天。多余的时间被用来编造医疗信息牟取暴利。二是门诊灵活住院,将原本是门诊治疗的病历修改伪造成住院资料,欺骗管理部门,欺骗医务人员,肆意拿走医保基金。三是管理部门管理流于形式,日常检查形同虚设,为个体医疗机构违规经营创造了机会。未经调查取证,根据医疗资料报销经费。第四,宣传制度不健全,要规范严肃。许多地方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近日,根据市社区服务站被炸骗、骗、骗医保基金案,我局按照分管领导+业务人员的模式分两组,对全县37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部分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网上审核和突击检查的方法都采用了,没有通知和预约。通过入院理念宣传、医院查病历、入户访视、对出院参合农民回访等方式,对医疗机构网络上传至我局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比对分析,进行了一系列随机检查,取得了明显效果。

从总体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能够遵守新农合的政策、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合理用药、合理诊疗、规范操作。然而,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综上所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挂床住院,或者把输液病人纳入住院补偿。检查中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网络上传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住院和门诊病例难以区分。

二是未建立住院基本信息或病历不全。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出具令人信服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用药依据,病历填报水平低。

三是住院宣传不规范、不完善。在一些医疗机构,住院宣传的内容没有按照我局的要求准确登记受益农民的基本信息,宣传的时效性普遍较差。

第四,不合理的.检查依然存在。在诊疗过程中,个体定点医疗机构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分解检查,不仅增加了参合农民的经济压力,也降低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不认真执行医疗价格收费标准。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用药、医疗服务等方面没有认真遵守医疗价格收费标准,存在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的现象。

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局进行了现场整改、责令整改、关闭新农合网窗口、暂停申请检查等。xx年9月27日,我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发布通知,开展了一系列以信息管理、业务操作、医疗行为规范为重点的培训和宣传。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形成了明确的思路,即在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平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每年组织的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00人次,主要采取“五次检查和五次验证。

方法:首先检查患者,核实其参与情况;二是检查病情,核实是否符合住院指征;三是查病历,核实有无“医院挂床”;四是调查处理当事人,核实用药是否规范;第五,查看清单,核实费用是否合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受益水平”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确保新农合基金在我县无风险运行。

医疗领域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开卫字[20xx]150号文的'精神,我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加强对总院及各门诊(所)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报告如下:

接到上级文件,院领导非常重视这次专项检查,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并安排人员参照文件考评标准对本院疗废物管理开展自查工作。

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总院及各门诊(所)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做到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医疗废物经过毁形、消毒、浸泡,定点摆放。同时,专责人员定期到各乡村卫生站收集医疗废物,集中停放,交江门市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处理,且有专册记录。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暂时存放有详细的记录,其数量与江门市医疗垃圾处理中心收集量相符。为预防医源性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废物,杜绝自行焚烧或土埋,杜绝随意丢弃、卖与不法商贩及非法回收利用等不当行为。

目前主要还存在问题是没有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经过自查发现问题得到医院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存在不足,并确立整改措施,强调日后一定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防护。

医疗领域自查自纠报告

一直以来,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看病贵、看病难现象,成为了制约基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以来,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有所缓解,然而,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补偿效率,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切实把这项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和“看病贵、看病难”的重大举措和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镇健康稳步持续发展,根据上级责任目标要求,现将我镇新农合自查自纠工作汇报如下:

(一)切实做好信息上报及资料管理工作。

1、严格按照省市区合管中心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信息的有关数据收集、统计、整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2、切实做好资料管理工作,使新农合资料分类归档,建立档案。

3、参合人员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把信息错误降到最低,提升服务质量。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公示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维护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镇合医办每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及外伤证明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大了参合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抓实,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农民自愿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群众的就医意识。

(四)20xx年的筹资工作。

1、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由分管领导郑朝祖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合医办具体抓,负实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我镇拟于20xx年10月底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动员大会,对筹资工作组进行筹资前培训,抓好20xx年合医工作。

3、筹资工作中,加强资金及票据台账的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确保资金安全。

1、审核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处方费用和住院费用报销审核不严格,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审核签章。

2、对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人的处方和减免情况进行入户核实力度不够。

3、部分村级卫生室公示不到位、环境卫生比较差、药品摆放不整齐。

4、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宣传力度不够。

5、督查中发现部分卫生室未开展20xx年门诊统筹报账。

6、由于涉及农户较多,录入信息时难免会出现信息错误或者录错、录漏等现象,给群众报销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

7、由于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限制,导致外伤证明调查难度大,虽然对村出具相关证明时作了严格要求,但个别村难免会出现人情证明现象。

8、仍有部分群众反映门诊费用问题。

在合医办的努力下,在全体包村干部和村干部的.大力支持下,我镇合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离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新农合工作的宣传、信息录入、审核和督查力度,进一步提升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安全,促进我镇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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