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汇报涵盖的内容可以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遇到的困难与解决方案等,对工作过程进行全面的总结。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份简洁明了的工作汇报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x交明电19号)精神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调度,做到了防汛工作早布置、早准备、早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我区开展汛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为认真落实市局工作要求,把防汛工作抓实、抓好,我局成立了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安志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下属业务科室为成员,具体领导指挥防汛工作。制定了2012年防汛工作和应急工作方案,组建了抢险队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确保应急工作到位,汛期交通安全通畅。
二、全力提供硬件保障。
一是强化交通安全执法促进汛期交通安全。对全区镇、街道交管所长及工作人员进行了交通执法及业务培训。二是认真抓好公路养护和应急机械、物资准备。三是加强对汛期易发塌方、洪水路段运行的监管。对可能引发泥石流、滑坡飞石路段的全面排查,设置警示标志。
三、狠抓在建工程安全。
在建工程做到"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安全",实行一岗双。
责的管理模式。一是对在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二是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三是对边坡及桥梁安全施工以及施工地段临时排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四是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了检查。五是对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内项目的办公营地、生产设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隐患排查治理,民工驻地的选点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xx路于5月30日开工建设,我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以桥梁施工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加大了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完善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针对桥梁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多、交叉作业密集的情况,对于高处坠落、人工挖孔桩、深基坑的支护等桥梁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高的施工过程进行了重点检查,杜绝现场出现的“三违”现象。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加大了日常安全巡查力度,对于桥梁施工的重点部位的施工,采取了全程监察的方式,努力将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移动模架、各类吊车、施工电梯、气体储罐等特种设备的加大了检查力度,及时送检,确保特种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故发生。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发挥行业职能,以本次检查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调度,认真做好2012年防汛工作。确保农村公路汛期安全畅通。
二〇一二年x月x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法信访,是指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涉法信访的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涉法信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司法局与县信访局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共同召集,组成人员和内容、议程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第五条县信访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的职责是:。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县司法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中的职责是: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
(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第八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第九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三)应县信访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访个案参与信访接待;;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五)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电话咨询。
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律师在县级领导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或参与突发涉法信访个案接待时,工作程序可根据领导的要求灵活掌握。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对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按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第十二条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高发[2017]83号)的通知后,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进行认真学习。
通过学习,大家对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真正涵义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意见》既强调保障法定诉权,又注重必要扩权,扩大了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范围,《意见》执行后,将推动全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的提升。
《意见》指出,首先要联系自身的实际深刻认识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推进发展,反对盲目蛮干;讲求辩证统一,把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发展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认清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响应中央的司法改革措施,顺应发展变化的客观趋势,要求律师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与时俱进。贯彻落实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要求律师解放思想,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刑事辩护工作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更好的体现和落实。
在学习过程中,各律师结合所的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思路,一是以法律服务为中心,以便民服务为主线,狠抓落实法律服务责任制,把各项措施和目标落到实处,为法律服务大众创造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按照中央、司法部、厅以及上级司法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接案必登、登后必进、服务大众”的质量方针,树立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科学、严谨的工作风格,使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接轨。为律师事务所实现事务所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运行管理,强化行业纪律,创造一个良好的服务秩序,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四是科学制定今年的目标和任务,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补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意见》的出台,对提高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会产生良性推动力,有利于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确保庭审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吉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给予适当的报酬,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律师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
(六)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息资料。
第四章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一)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建档备查;(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七)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要提交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以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九)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上访人员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种请求的,可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可告知其到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接待上访人员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三)对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上访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四)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访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共同召集。
第十三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三)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省司法厅、省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第五条县信访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的职责是:。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县司法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中的职责是: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第八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第九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三)应县信访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访个案参与信访接待;;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五)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电话咨询。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律师在县级领导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或参与突发涉法信访个案接待时,工作程序可根据领导的要求灵活掌握。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对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第十二条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全文公布。
2015-11-0910:06:21来源:新华网分享到:0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中央政法委今日授权新华网首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全文。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加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共莲都区委莲都区人民政府信访局、莲都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莲都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在继续推行律师陪同领导接访同时,进一步要求律师每周定时参与信访接待,积极探索建立法治公正的信访工作模式。
该文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主要任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信访接待中的工作职责: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维护好信访秩序;
(四)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听证,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六)协助处理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安排的其他接待信访群众有关涉法方面的工作。同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纪律、工作方式、工作要求、奖惩机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经初步统计,自5月13日试行律师每周三“坐堂接访”以来,已接待信访群众8批14人次,其中包括2批群体上访、涉及拆迁房屋继承份额纠纷、农村承包合同争议等。律师每月15日陪同领导信访接待5批14人次,为息访息诉发挥了积极作用。
辑庆镇位于中江县城西南,距县城17公里,浅丘地带,土质肥沃,交通便利。总面积68平方公里,辖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总人口4.9万人。全镇企业50余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户,占全县15%,200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亿元,同比增长28.4%。辑庆镇发展势头强劲,灾后重建、成德南高速路拆迁、特色产业园区、场镇建设等各项建设任务繁重,征地拆迁、灾后重建等诸多矛盾处于多发、易发期。对此,镇党委、政府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去年,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61件,调成261件,调成率100%,其中防止越级上访16件,防止群体事件6件、28人,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确保了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是: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镇党政一班人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将稳定列为头等大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开展各种工作之前,总是把稳定工作困难想全想足,做好最坏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主要党、政领导亲自研究和部署,亲自坐镇指挥处臵重大事件。由于统一了思想认识,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历亲为,为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建立专门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设立了普法小组、调解小组、治安小组、宣传小组等机构,选派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小组长。各村(居)委会也建立了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这些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加强经费保障。经费支持是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物质保障。我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仍拔出专款用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用于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老上访户问题。去年全镇维稳专项经费2.1万元,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潜在因素。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目标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办法和领导责任制,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责任机制。各单位、各村(居)的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3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和18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每年都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村(社)、单位负责人和党员干部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把许多矛盾纠纷苗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实施三项制度。实行一票否决、末位警示和情况通报制。规定凡因领导重视不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予以一票否决。严格执行末位警示制,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处于末位的单位和行政村,由镇政府办公室进行查究通报,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每期查究通报以文件形式附部份案事件登记表下发到各行政村、各单位及部分企业,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强化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三是健全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制度、联络员制度、排查调处和专项整治制度,以及督办检查制度。规定“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小问题当天解决,较大的矛盾一周内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争取在一个月至一个季度内化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1个问题较突出的村,督促检查工作的贯彻落实。镇上每月定期召开两次各村联络员工作会,排查不稳定因素,并分门别类列出清单,形成报告,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关注民生,减少矛盾纠纷。
我们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关心弱势群体。我们坚持把弱势困难群体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对象,放优先位臵,通过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救助体系,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开展各类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去年,全镇落实农村低保1957人,1957人,月保障金额101764元,城镇低保289人,月保障金额43750元;农村五保供养328人,月供养金额50700元;伤残、退伍等重点优抚对象115人、优抚抚恤救助31400元,发放临时生活救助130320元,城乡医疗救助20余万元,并在三医院安臵“三无”人员7人,确保了这些社会群体的整体平稳。二是帮扶拆迁户。我镇产业园区、高速路、场镇建设涉及征地拆迁户众多,矛盾也较为突出。我们坚持设身处地为拆迁户着想,一方面认真落实好征地拆迁政策,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规定凡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哪怕财政再有困难,也要想方设法兑现政策;凡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决不乱开政策“口子”,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深入细致做好帮扶工作,拔出专项资金帮助他们平整建房用的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帮助搞好部分基础设施。特别是狮子村拆迁户在确定新定居点时,由于村民意见不统一,多次变更定居点,我们耐心地根据他们要求,调整方案,直至他们意见统一,同时,拔出资金2万余元,帮助平整土地和道路联通。三是改进干部作风。大力开展干部“下访”活动,加强干部与群众的联系,要求联村干部下到村组,查民情、访民忧、解民困。这一活动解决了很多群众的实际问题,排查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比如,在灾后重建中协调解决了30余户残疾户、五保户的建房问题。开展干部“上门”服务活动,遇有矛盾纠纷,要求干部登门拜访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化解工作。在化解卫生巾厂改制遗留问题中,我们采取了“领导访厂,干部驻厂”举措,深入到厂区职工中开展工作,较好地化解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宣传,提高全民素质。
我们坚持从提高人的法律素质着眼,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万家”、“综治宣传月”、“大调解”等活动,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综合治理和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融汇在一起,广泛宣传。专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选择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着力提高法制宣传的有效性,提升全镇居民的法律素质。近年来,我镇共出动宣传车120多台次,悬挂宣传横幅100余条,书写宣传标语1100余条,散发挂图130余份,开展了一次大型漫画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了法制专题培训,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专题活动15次,受训人员达1200余人次。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全镇全面开展依法治镇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坚持原则,果断化解矛盾。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镇党政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去年,在对飞凤村征地143亩过程中,不断有人聚众到政府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镇党政领导亲临现场,先后开展了5次对话,逐步摸清情况。个别人认为只要人多去上访,就能实现更多的个人利益。为了刹住这股歪风邪气,镇党政领导顶住巨大压力,坚持走司法渠道,按按照法律办事,最后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地处理了这一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扭转了不良社会风气,为后来的征地迁迁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民事民议原则。民事民议是调处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方法。在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过程中,许多人为了获得临时救助,争相到镇政府上访。为解决好这一矛盾,我们当即在各村组织召开会议,由大家共同来评议哪些人该获得救助,最终由集体决定出了获得救助的人员名单,再没有人到政府为此事上访。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我们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决不允许作出超过政策范围之外的允诺和表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带回来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涉及公共财政开支事项,必须由镇长审核把关。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过去时有发生的,一些干部乱表态引发的矛盾纠纷。
尽管我们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征地、医患等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依然存在,拆迁安臵、征地补偿、山林、水土纠纷等涉及群体利益产生的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对此,我们将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抓小、抓早、抓苗头、抓信息,重排查、力调处,维护辑庆稳定,为辑庆人民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具体而言,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深入基层、细排查、勤预防,提早消除各类隐患和突出问题。加强广大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由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二是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网点,及时了解本地的矛盾纠纷发展动向。根据所得信息,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避免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法制宣传。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我们将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继续推行大调解格局。化解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我们将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各村(居)委、各单位在力量上的整合,工作上的配合,信息上的汇合,形成一盘棋的大调解格局。
xx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xxxx8年,现有执业律师30人,行政及助理人员33名,其中党员17名。自xxxx9年成立党支部以来,我们始终把加强党建工作作为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总抓手,按照“抓党建、带队伍、促业务、创一流”的工作思路,努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历经10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10年间,事务所承办了一大批在本市、本省乃至全国均具影响力的业务,业务量排名连续多年均位居本市行业前列。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仅xxxx7年,我所就代理各类型案件518宗,担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105家,处理总额超过10多亿元的经济纠纷。x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先后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xxxx省先进工作者”、“xxxx省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xxxx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xxxx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xxxx律师事务所被推选参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比,并被评为“xxxx市规范化管理所”,“青年文明号”、xxxx与香港cepa项目合作律师事务所。xx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也先后评为“六有达标支部”和“先进党支部”。总结xx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深刻领会党的依法治国理念,立足行业特点抓党建。
(一)深刻认识律师所加强党建工作的重大价值和现实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律师事务所作为肩负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使命的组织,是有特殊价值的中介组织,其发展壮大要紧紧把握党的方向,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建设者、实践者和倡导者。在这种意义上,在律师所加强党建工作便有着非常重大的价值和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xxxx所党支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坚定了抓党建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确定了抓好党建工作的方向和思路。而xxxx所主要组成人员曾经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经历又使他们对党有着特殊的感情和共同的思想基础。
(二)理顺领导结构,从体制上保证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地位。我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是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而9名合伙人中,有6名就是共产党员,使党的工作在所的开展得到了合伙人的有力支持。所主任由党员担任,每届管理委员会都坚持吸收一定比例的支部委员参加。几年来,所里年初工作目标的确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党支部都直接参与,有效地保证和发挥了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树立和维护了党支部的权威。
(三)加强学习提高党员思想政治水平,完善制度实现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支部对党员的学习教育采取“坚持”、“灵活”、“结合”的办法。“坚持”就是对政治学习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灵活”就是学习方法灵活多样;“结合”就是把政治学习和律师工作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针对当前律师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学习新时期党的宗旨和重要思想,解决律师思想问题,提高广大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建立完善了党员活动日、党员定期汇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规范了支部的运作。
(一)确立“实践法治理念,追求公平正义”的治所理念。治所理念关乎一个所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在xxxx所治所理念的确定中,xxxx党支部积极参与并发挥了重要影响,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xxxx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极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并赢得了同行的尊重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全体律师和员工都为此感到自豪,也吸引了更多优秀的律师加盟我所共同发展律师事业。
(二)力争成为法治化进程的排头兵、经济活动的领航员、民主化建设的催化剂、和谐社会的润滑油。由于党支部注重加强对党员律师的思想教育,要求党员在工作中树立大局观,增强责任感,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并且强化对党员律师代理社会敏感案件和群体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党员律师驾驭和把握复杂案件的能力普遍较强。如:xxxx6年,龙门县龙江卫生院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患者家属五十余人强占卫生院并要求高额赔偿,双方历经十余天仍僵持不下,龙门县政府成立了应急小组负责处理,眼看“五一”黄金周就要到来,患者家属方面计划组织数百人到县政府静坐请愿,情况很紧急,我所接受委托后,专门召开支部会议进行研究,制订调解方案,并派出党员律师协助处理,在数十名家属的重围和拉扯中,在非常艰难的情况下,我所党员律师牢牢把握政策方向,坚持依法、依理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仅用两天时间即促成卫生院与患者家属达成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群体性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围绕本所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抓党建。支部成立以来,就所里管理工作向管委会提出建议36条,建议制定制度8项,使xxxx律师事务所成为全市管理最规范和严格的事务所之一。党支部坚持把党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作为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员律师的业务量增长幅度高,达全所业务量的70%以上。专业能力更是“一枝独秀”,4名高级律师中有3名是党员律师,5名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有4名是党员律师,4名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有3名是党员律师,1名党员律师被评选为“全国优秀律师”,1名党员律师获评“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1名党员律师获评“xxxx十佳律师”,全所先后撰写了数十篇专业论文发表在国家及省级刊物,并有多篇论文获奖。而其中有80%的论文是党员律师的作品。党员律师已成为xxxx律师所发展的核心和中坚力量。
(四)围绕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建设抓党建,发挥党员道德和思想模范作用。支部在所内设立了“党员服务岗”,使每个党员都在平时工作的一言一行中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已,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多年来,党员律师没有发生过一起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案件,并带动全所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丰富载体抓党建,不断增强党建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一)通过参观革命遗址的学习活动坚定对党的信念。党支部除了坚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外,每年还组织党员外出学习,近年来,党支部组织全所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前往革命摇篮井冈山、叶挺故居、海陆丰革命遗址、彭湃故居、遵义会议纪念馆等革命遗址进行参观学习活动,缅怀革命先烈的战斗精神,重温入党誓词,使党员心灵得到再次洗礼。
(二)通过《xxxx律师》刊物坚持不懈地传播法治理念。作为我市唯一经正式批准由律师事务所发行的内部刊物,全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还亲笔为“xxxx律师”题辞。多年来以党支部成员为主要编委,党支部充分发挥这一刊物的载体作用,积极向相关企业单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该刊创办至今已共发行30期,共60,000册。
(三)通过回馈社会树立党员群众的社会责任感。xxxx8年1月,在党支部的倡议下我所与市一中签订持续捐资协议,设立“xxxx励志奖”,为贫困的学生提供援助,5年共捐款20万元。10年里,党支部鼓励本所律师通过人大、政协等平台积极参政议政,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提出正式提案7个,其中3个提案获评优秀提案。党员律师还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其中1名党员律师因表现突出,被省律师协会授予“法律援助突出贡献奖”。
(四)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树立健康向上的思想氛围。xxxx5年11月举办的xxxx市第二届运动会上,xxxx所作为全市唯一单独组队的中介机构参加比赛,并获得了“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党员律师撰写的《我是共产党员》一文在xxxx省律协党委开展的“我是律师,我是党员”征文评选活动获奖,表现党员风貌的摄影作品《信念》在xxxx省律师协会首届摄影书法大赛上获得三等奖。律师是自由职业,但绝不是社会上所理解的自由散漫,而是与党的方向一致,紧随党的步伐,有追求、有信念、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一个群体。xxxx所的发展历程,使我们深深体会到,一个坚强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党的组织能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最可靠的保障,在今天的xxxx所,党支部已成为事务所事业发展的核心,党员的形象已成为全所工作人员的楷模。
本人作为副主任律师,在20__年度执业过程中,我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名律师应当做的工作。
一、本人作为一名党员律师。
始终保持清醒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指示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事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贯穿到律师工作中,坚持党的事业、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与律师工作的一致性。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宪法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始终以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作为律师工作的方向和内容。
二、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学习,认真履行会员义务。20__上半年参加了滕州市司法局组织的.全市司法干警及五所一处,法律援助中心,赴枣庄监狱参观,实地地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参加了枣庄律师协会、枣庄司法局组织的全体律师管理干部、党员律师参加的“井冈山红色教育”以弘扬革命先烈精神,不忘革命前辈促进党员律师在新的形势下,让全体党员律师和干部永远保持党的先锋队作用,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推动和促进党的社会主义事业和谐、稳定和有序的发展。
三、在参加公益活动方面。
在20__年在司法局会议室,由李福宪局长主持,王局长讲话召开的《律师法律援助会议》,会议内容:根据省政法委、综合办公室要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济困扶贫,律师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规定完成了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参加市局组织的慈善一日捐活动,要求每位律师捐款100元,本人捐款200元,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无偿为当事人拟写法律文书上百份,在日常的工作中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宣传法律,化解了多起社会矛盾的发生。对有些认识问题偏激,情绪激动的社会人员,发现有上访苗头的人,听取他们的陈述后,为他们宣传法律,告诉他们所涉事务属于法律解决的问题,为他们指明法律解决的途径。不要动辄上访,这样既不利于自己问题的解决月也不利于社会。为此既解决了他们提出的问题,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这都是一个律师日常应该做的工作。
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 高度重视,领导得力。
县局接到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律师“进乡村、进社区”活动的通知后,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开会部署本次活动的开展,并决定派援助中心律师参加该活动,以扩大活动的影响力。且对于活动的'开展场地、活动的标语、宣传书籍及后勤保障等做了具体安排。
二、周密筹划、行动迅速。
本次活动共进行两天,走进三个社区和乡村。5月23日上午,由县局统一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援助中心律师走进我县**镇**村;5月26日上午,由县局统一组织:**律师事务所走进我县**镇南**社区;**律师事务所走进我县**镇**社区。
三、 工作扎实,效果显著。
需明白的法律事务,知道了如何处置法律事务,如何参与诉讼,如何委托律师,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活动现场有群众主动送来茶水,对举办这样的活动由衷的表示欢迎。
总之,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展现了我县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良好精神风貌,为我县律师积极探索社区、乡村法制宣传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有机的结合找到了新路子,也为我县推进社区律师和建立社区、乡村居民法律服务店,为居民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构建和谐襄城打开了新局面。
***司法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江苏____律师事务所是2000年11月成立的小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时共有人员八名,其中党员五名,为了加强改制后律师事务所的党建,我所在有五名党员的情况下,主动向中国共产党__市司法局党总支要求按照党章的规定成立党支部。这一想法得到了中国共产党__市司法局党总支部的支持,在上报中国共产党__市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后,于2000年11月14日在江苏省也是属于领先、__市率先成立了首家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现将建立支部6年来的党建情况汇报如下:
我们所组建六年来,党支部在年轻律师中培养了两名入党积极分子,其中一名因人才流动去了上海,一名已经培养成熟的,正按照组织程序上报等待发展。所经过全体党员和非党员律师的努力,在本地区一直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也因此取得了不少的荣誉,2002年9月被__市律师协会评为“重信誉律师事务所”,2006年初被__市律师协会评为“二oo三——二oo五年度__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范向阳在2002年10月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知名律师”。在2002年6月被中国共产党__市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在2003年至2005年间被中国共产党__市直机关工委连续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一、保证律师事务所党建顺利开展是本所律师业务发展的政治保障。六年来我们一直注重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所律师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
(一)以点带面,开展各项。
虽然,我们是小型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同样需要加强思想政治,以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思想政治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是新时期统一认识、端正思想、保持稳定的有力武器,是增强广大律师凝聚力的重要保证。我们所党支部高度重视思想政治,要求每个党员律师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政治警觉。党员律师积极参加中国共产党__市司法局党总支组织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学习培训、分析、评议的部署,完成了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各种思潮泛滥,有些不健康的观念也在侵蚀着律师的头脑。一切向钱看,热衷于拉关系,办人情案等不良风气在部分律师中占有一定的市场。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所又积极组织党员律师和非党员律师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关律师和法官的规定。同时,我们所的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在中积极实现党的“三个代表”的指示精神,以点带面地积极开展,党员律师按照执业行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全所律师在思想上重视律师的规范性。
(二)结合实际,开展。
考虑到我们所是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与一般的机构的党建的不同,我们所就结合行业特色,找准结合点,注重活动内容、方式、手段的创新,增强党建和律师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我们所围绕律师业务的中心开展党建,注意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在广泛听取党员、律师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党员律师发挥作用,坚持开展律师。
根据律师文化程度较高,独立性强、人员分散、时间紧、忙、难以集中的特点,我们就将党员和非党员律师一起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并且对学习进行记录。每周六上午是我们的固定学习日。
二、发挥独立党支部的组织优势,将党建和律师业务相结合。我们认为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必须具体体现在律师业务上,业务是党建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党建加强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标志。抓党建不是目的,抓党建,是完成各项业务,推动业务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
在律师事务所,案件靠人办,业务靠人做,党建的重要任务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和改进党建,其核心是做好人的,从思想上、政治上发挥动员、引导和教育作用,使每一个党员律师自觉增强党性,改进作风,严明党纪,使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精神状态、优秀的职业道德和严明的组织纪律。
1、建立了严格的政治学习制度。所里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利用每周的固定学习日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各级司法局、律协和各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
2、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制度。结合律师实际,支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研讨会,对所内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努力保证办案的效果。
3、党员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针对社会上很多经济困。
难而又打不起官司的,我们所的党员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每年我们都要办理十几件法律援助案件。
4、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活动。今年我们所为了响应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2006年4月到5月期间,在我市斜桥镇和生祠镇进行了法送法下乡活动,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的法律咨询。
三、
党员律师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我们所是建立比较晚的所,组建时所里的老律师都是党员,其他律师是我们所建立后加入的年轻律师,因此,也就存在了年轻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所的党员律师,就积极以自身良好的执业形象来带动年轻律师。
首先,我们组织党员律师对年轻律师、律师助理开展“传帮带”活动。党员律师从建立支部开始就挂《党员律师》牌上岗,以党员律师应有的素质进行执业,在中,党员律师执业诚信,认真负责,前来本所聘请党员律师办理案件的群众,十分信任党员律师的办案作风,一致认为毕竟是共产党员,体现了一个党员应该有的素质,群众对党员律师办案也越来越信任了。党员律师的言行举止也让非党员律师看到了,做为一名党员受到群众信任的结果,触动了一部分非党员律师,产生对党组织靠拢的想法,经过引导向组织表达了加入党组织的愿望。
其次,我们党支部的党员律师鼓励非党员律师更多地参与社会事务,培养他们的政治意识、政治热情和社会责任心、使命感,党支部适时引导非党员律师向党组织靠拢,在非党员律师中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由于这些举措,目前我们所的年轻同志要求入党的意愿是十分普遍的的,按照党员发展程序,我们支部培养的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已经成熟。
第三、我们所考虑到年轻律师业务生疏,开始时没有业务做的情况,打破了本地律师事务所惯常的提成分配的计酬方法,实行年薪加提成的计酬分配方式,使年轻律师有事可做,没有后顾之忧,所里统筹安排业务,通过具体的业务培养年轻律师的技能。党员律师也不计个人得失,积极从自己的业务中分出一部分给年轻律师做,或者带年轻律师一起做业务。使得年轻律师也看到了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加了对党的认识。
四、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的开展要有不同的思路。通过六年的小型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开展党建,我们认为,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开展,与传统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建有着不同的特点,小型律师事务所因为人员少,党支部的组织机构不象人员较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支部的组织机构那么健全,开展党支部活动也缺少那样的人员、经费、活动等条件。因此,我们觉得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必须与律师的业务相结合,用娴熟的业务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困难群众中实行法律援助,送法到基层乡村的群众中去,就是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的最好体现。再一个就是小型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较少,管理事务的分工也做不到很专门,所以党支部书记和所主任最好由同一党员律师担任,这样才能与使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建与行政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使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得到开展,否则无法正常开展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建。
《律师事务所党建汇报》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律师事务所党建汇报。p2l。
难而又打不起官司的,我们所的党员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每年我们都要办理十几件法律援助案件。
4、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活动。今年我们所为了响应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2006年4月到5月期间,在我市斜桥镇和生祠镇进行了法送法下乡活动,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的法律咨询。
三、党员律师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我们所是建立比较晚的所,组建时所里的老律师都是党员,其他律师是我们所建立后加入的年轻律师,因此,也就存在了年轻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所的党员律师,就积极以自身良好的执业形象来带动年轻律师。
首先,我们组织党员律师对年轻律师、律师助理开展“传帮带”活动。党员律师从建立支部开始就挂《党员律师》牌上岗,以党员律师应有的素质进行执业,在中,党员律师执业诚信,认真负责,前来本所聘请党员律师办理案件的群众,十分信任党员律师的办案作风,一致认为毕竟是共产党员,体现了一个党员应该有的素质,群众对党员律师办案也越来越信任了。党员律师的言行举止也让非党员律师看到了,做为一名党员受到群众信任的结果,触动了一部分非党员律师,产生对党组织靠拢的想法,经过引导向组织表达了加入党组织的愿望。
其次,我们党支部的党员律师鼓励非党员律师更多地参与社会事务,培养他们的政治意识、政治热情和社会责任心、使命感,党支部适时引导非党员律师向党组织靠拢,在非党员律师中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由于这些举措,目前我们所的年轻同志要求入党的意愿是十分普遍的的,按照党员发展程序,我们支部培养的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已经成熟。
第三、我们所考虑到年轻律师业务生疏,开始时没有业务做的情况,打破了本地律师事务所惯常的提成分配的计酬方法,实行年薪加提成的计酬分配方式,使年轻律师有事可做,没有后顾之忧,所里统筹安排业务,通过具体的业务培养年轻律师的技能。党员律师也不计个人得失,积极从自己的业务中分出一部分给年轻律师做,或者带年轻律师一起做业务。使得年轻律师也看到了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加了对党的认识。
四、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的开展要有不同的思路。通过六年的小型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开展党建,我们认为,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开展,与传统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建有着不同的特点,小型律师事务所因为人员少,党支部的组织机构不象人员较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支部的组织机构那么健全,开展党支部活动也缺少那样的人员、经费、活动等条件。因此,我们觉得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必须与律师的业务相结合,用娴熟的业务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困难群众中实行法律援助,送法到基层乡村的群众中去,就是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的最好体现。再一个就是小型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较少,管理事务的分工也做不到很专门,所以党支部书记和所主任最好由同一党员律师担任,这样才能与使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建与行政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使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得到开展,否则无法正常开展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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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规定。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是在县群众信访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信访局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司法局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人才库及值班律师名册,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信访局选派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同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5、信访局在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室,编排律师。
1值班表,并通过信访服务网和自助服务平台公开服务律师信息,具体包括服务律师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师事务所名称、值班时间等,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
6、服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要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誉进行参与和化解,值班律师对信访案件要对信访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依法、依规做出解答。对重点、敏感案件要报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后给出法律建议。
二、工作方式。
(一)预约接谈。
1、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服务律师预约接谈。
2、服务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答信访人所提出相关问题。
3、服务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
4、服务律师认为群众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正确。
2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化解矛盾。
1、通过对信访案件的调查了解,向信访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法律建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给予矛盾化解。
2、对重大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案件需要,组成律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掌握充分的政策依据、证据后,提出法律建议。对证据不充分,政策不明了,法律不完善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由县联席办决策处理,不得在问题未查清,政策不明了前错误引导或不当解答信访人造成矛盾激化。
3、对涉法、涉诉案件,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的,由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对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服务。
4、对信访案件相关部门已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案件,由值班律师向信访人出具《律师函》,通过函告的方式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途径化解矛盾。
5、积极参加领导接访值班工作,对县主要领导接访案件,信访部门要提前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资料交由值班律师审阅,以便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领导提供化解矛盾的法律意见。
6、律师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由信访相关部门向其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律师服务费。
日月既往,不可复追。xx年如白马过隙,转瞬即将过去。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和民革党员,本年度始终围绕着为社会服务等工作要点,坚持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不断提高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展示了年青民革党员的时代风采,树立了当代民革党员对人民无限忠诚,对社会甘于奉献的崭新形象,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业务单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得到了业内同仁的广泛赞誉。
1、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法律专业知识,重新制定、建立了律所工作制度,健全了所内各项规章,加强对所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将执业风险从源头化解。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职能机关献言献策,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我深知:人民律师为人民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民革党员更应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为执政党献言献策,这不仅是权利行使还是放弃的问题,而且是工作作风是否务实的问题。
xx年3月底,在省政法委巡视组、省高级法院督查组和市中级法院党组的座谈邀请下,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就自己办理案件中和社会调查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法院系统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座谈会后不但所提的13条批评和建议全部被采纳,并且促进法院队伍整改,充分发挥了民革律师的职能作用。
针对现实中群众到法院立案难的问题,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在今年8月中旬和10月中旬,主动放弃多起收费可观的案件代理,与市中级法院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开展面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活动,带领所内年轻律师走进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为涉法涉诉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外,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焦点问题,向多家职能部门发出法律意见书,以便促使问题得以解决。
3、踏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涉法问题。在本市发生的一起特大拐骗杀害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受害人家属也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无法向其他责任部门主张救济权。通过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最终帮助受害人家属解决了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帮助,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和民革党员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祝大家在各自岗位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努力为法治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中执业的专职律师。
三、
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三级律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律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律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律师资格,担任执业律师二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较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3)具有指导实习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3、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5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参与过2项以上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以上。
(3)参加过1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4)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1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5)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三、破格评审条件。
凡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正常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外,论文、论(译)著、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破格评审三级律师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2条中的1条:。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5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参与过2项以上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以上。
5、参加过1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6、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1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著作与论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三、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译)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起骨干作用”以律师协会有关文件和证明为依据。
“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以判决书为依据。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模范履行法律援助等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转自久久信息网:http:///)。
谨从执业信念、执业技能、执业人是、执业规划等四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执业信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逐趋健全,但社会共同体法律意识尚有欠缺,以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本体功能的完全实现且需时间的积累和法律思想的自觉提升。和谐社会的当今,执业律师,得高举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对法忠诚,持法律信仰,有法必依,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结合,我们的法治体系方可更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模本即在于此。
二、执业技能。
律师执业,是业务知识和(非)诉讼技能运用的统一。选择执业律师,亦就选择了终身学习随时事而逐渐完善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同时,将不断积累的该知识与躬亲得来之(非)诉讼技能予以适用,将眼光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往返游走,并不断总结,得出法律共同体们专业的法律答案,加之模范的职业操守,自觉的党员意识,由此,磨砺的律师之锋方更“无它,唯手熟尔”。
三、执业人是。
人是一词借鉴之“人事”于“国事”和“国是”,单纯的律师执业人事一述姑且不可简评,总结认为,此“人是”,执业律师偶或同一。执业律师作为第三产业服务人员之一,在肩扛公平正义、力摒偏私邪恶不懈战斗的同时,得与客户(当事人)、公检法、同行乃至社会全体成员(潜在的客户)妥善处理彼此“人是”,诚信为本,在群体中标识自己的坐标,明晰自我位,执业律师的平面定位更似“庖丁解牛”。
四、执业规划。
规划涉及纵深,从历史唯物的角度,不反对现在即可大致了解3年或者5年乃至10年后的执业律师自己,因为现在的地理位基本已由3年前乃至更早决定。在实习期,总结认为,个案案例本身的介入是盲目的,由指导律师具体安排;个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也属于外向灌入型,实习与执业规划并未完全同步,或由主观所概论,但也并非不相辅相成。在诉与非诉、执业律师领域的专业分工等方面总结仍觊觎全面的集会计、行政管理、法律等复合型于一体的专业化执业律师。
迎着水--年春节的爆竹声,圆满结束了自己执业的第一年度。回顾--年的工作,我在律所主任及律师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办理法律业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律所指派及其当事人委托的工作。现作如下工作总结: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本人虽然不是党员律师,但是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如博客、各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1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3件,刑事代理(辩护)4件,非诉讼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32件,法律咨询及代收15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代理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特别是自己办理的第一件建水一家公司的公司确权纠纷案件和第一件州内重大的刑事案件。
其他大部分是法律援助案件,有当事人家属经济困难无力委托律师的,也有自己有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还有几件是涉及外国人的,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我都抽时间将办案心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在总结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二、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每年律师协会为律师组织的培训分为网上听课、全州律师现场业务培训和律师自愿的培训,去年我在网上听课主要涉及刑事方面的,现场的三天培训包括刑事和房地产公司业务。通过培训,从中学习了不少专业律师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为自己的成长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
三、工作中的不足。
过去一年的工作使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自己知识不足,特别对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不够了解,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技能少的欠缺,比如庭审中的一些发问技巧和庭审应变能力。同时,对除法律领域的书籍涉及不足,阅读量不够,导致视野不开阔,今后我将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
积极做好__管理区的应债维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接访应债、维权和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年主要工作概况。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__管理区应债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__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__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__公司、__房产、副食品公司、__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每半年和节假期前都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督促,三年来,所有企业没有发生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开展干部依法行政教育,树立依法、高效、廉洁、责任干部意识,为单位“争先创优”提供法律服务。
四是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意识。__管理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工作秘密要求高,保密难度大。通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签订保密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宣传。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法理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妥善处理投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正逢亚运在广州举办,航展在珠海举行,“--”是向世界展示珠海的良机,也是挑战,实现两个确保的敏感时期,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为认真落实区委、政府的要求,做好同区司法部门的联络工作,建立互动、互通的联动机制,针对出现的个别影响较大、难以处理的案件,及时请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本人还对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进行排查,并向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排查到位、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同时着重参与了对重点上访人物的稳控工作,为珠海航展积极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努力。
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切实维护我方权益。
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正确处理司法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运用参谋职能,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以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效担负起“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司法使命。
三是健全机制,争取主动。主动贴近基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影响面广的大要案和热点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利于从全局统筹的高度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控制负面效应。建议建立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完善与当事人调解沟通对接机制。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不高的问题。
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开拓创新发展办法不多的问题。
三是工作作风有时漂浮,组织纪律观念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是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方法不多,法律服务与单位的司法需求尚有差距,便民、惠民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五是涉债问题仍很突出,解释劝说工作不细致,缺乏说服力,应对措施还需加强的问题。
六是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公仆形象不佳等现象,有时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办事效果。
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积筹良策,在明年的工作中,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克服。
在经过一段时间学习,认真研读《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毛泽东、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等书之后。在不知不觉中也慢慢的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相关知识的认识,进一步深入了解、学习了科学发展的内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的必然选择,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确保全面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各项。
规章制度。
实现全所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的同时,我们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可以用四句话进行的集中概括。这四句话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因此我们在学习的时候也应该从这四句话作为切入点,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理解科学发展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
下面结合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
心得体会。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认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发展,是改革和开放二十年来经验教训的最精辟的总结,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崭新的思维理念。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党的xx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党章。这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和我国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经验得出的重要启示。科学发展观更是针对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进一步深化认识取得的重大成果。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在深刻把握和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它的基本内涵包括坚持发展这个主题;全面发展;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重视: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不能以经济发展代替社会发展,也不能因为强调发展的全面性而否定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更不能否定经济建设这个党的工作中心。我们必须在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基础上,来统筹各方面,促进全面发展。二是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在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
首先,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的中心就是要满足人民的这些需要,包括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享受的需要。其次,我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是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只是经济的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结构的优化、科技水平的提高,更包括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的全面进步,归根到底,是为了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最后,注重以人为本,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三是制度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重心。
从根本上说,树立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是体制、制度问题。中央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科学发展观问题的,它表明,科学发展观同时也是科学的改革观。因此问题不仅在于我们“要”以人为本,“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必须着眼于“怎样”实现这一要求。这就要靠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因此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按“五个统筹”的发展要求来深化改革,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四是“五个统筹”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这五个统筹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三、在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要求中,结合工作实际,首先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社会公德。
良好的职业道德,就是要忠于党、忠于人民、爱岗敬业,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团结同志、和谐工作、艰苦奋斗、坚守岗位。高尚的社会公德,就是要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他人,尊重科学文化知识,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社会的进步、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良好的职业道德,具体到个人,一要尽职尽责,克服困难,不计个人得失,较出色地完成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要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增强业务能力水平,逐步适应新时代广大人民对于法律从业人员的更高要求;四要搞好相关的配套服务,为相关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更加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和解决机制;三要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同事之间和谐相处,团结友爱,谦虚做事,和善待人。五要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规范行业管理,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努力做好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高尚的社会公德,我们每个人不仅是家庭的一个成员,单位的一名员工,同样是社会的一份子,高尚的社会公德也是靠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才能做到的,第一,我们要经常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律知识水平;第二,帮助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树立法制观念;第三,尊重科学知识,虚心向他人学习,作为一个实习律师,更加要向老律师虚心求教,学习他们的开拓精神,学习他们的实践经验;第四,在实践工作当中,要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作为法律人应该做出的贡献。
四、在新的发展机遇、新的发展时期、新的发展形势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应加强理论学习,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专业修养,增强法律服务的本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员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主力,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意义,以理论指导实践,不能以工作繁忙为由,而忽略学习。进一步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刻理解其中心思想,结合国内外的形势,纵观发展,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法律是人民群众权益得以实现的最有力保障,法律工作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人民权益的捍卫者,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更要求我们法律工作者要不断提高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增强法律服务的本领,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我国法律体制的完善尽到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责任。
五,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在逐步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越来越依赖法律的武器来解决,律师的工作就是处理和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然而我们面临的矛盾、问题又总是千差万别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所以,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面对全新的问题和矛盾,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使矛盾得以化解,使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
六,提高自律能力,进一步提升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的社会形象。
作为律师党员,我们的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而且代表着党的形象,代表着律师这个行业。我们一定要珍惜党的政治声誉,珍惜我们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者的光荣使命,用我们的行动践行我们作为一名律师党员的社会职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总之,我们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铭记在心并融入我们的实践工作中。这就要求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勇于创新,真正担负起时代赋予法律工作者的光荣使命,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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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流转,不知不觉间,进入团队已经是第4个年头了。4年前,当我第一天坐在办公室里的时候,我的内心是一片忐忑,对未来是比较迷茫的。相信很多律师同仁跟我一样,都曾有过彷徨。今天,尽管我仍然是一个不断需要律师前辈提携与指点的青年律师,但应所里领导的要求,我就自己在这一年里的得与失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事做个总结汇报。
一、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
之所以说工作成绩,倒不是因为我取得了什么了不起的成绩,而是一般的工作总结的惯例结构。在我拿到执业证的第一个完整年度,我所有的业务创收是9.5万元左右,这当中主要包括领导所划拨的创收,剩余小部分是自己单独承办的案子。今年是拿到执业证的第三年,也是第三个完整年度,经初步统计我今年的创收应该是14万多一点。可以说,在创收上自己有了较大程度的进步,也使得我刚出生的儿子不至于落得没有奶粉钱的地步。
首先,这一年里我所办理案件的数量上明显增多了,案件类型上也有所丰富,在闻律师的指导下,我经手办理几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我的实践经验也渐渐丰富起来;其次,学习到了更多与人打交道的技巧,这里面既包括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方面,也包括与法官及对方代理人打交道的技巧。张队长一直教导我们,律师是一个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每个律师至少需要拿出自己精力的三分之一从事社交,如果相应的人际交往,我们的律师工作肯定是裹足不前的。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所里四位合伙人律师对我这样年轻律师的无私帮助,没有他们的无私帮助,像我这样直接从学校里走出来的学生,在社会上无疑要经历更多的挫折,走更多的弯路。记得在南京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面试的时候,面试的老师问了我三个问题,你有关系吗?我回答没有。他问我你有背景吗?我还是回答没有。然后他又问,那你有什么?我回答他我有的是热忱,对律师事业的执着。是的,当我们走出校园的时候,像我们这些出身农村家庭身上还背着数万元助学贷款没有还清的学子,我们所拥有的似乎只有一片热忱。人们都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用在我们身上同样如此,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等于成功的一半。正是因为在震宇震这个平台上,我正一步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价值。
二、我觉得工作就是一个镜子,他会给我们一个反射。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你今天不认真工作,那么明天你将会努力找工作。”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认真对待,它给了我们尊严,给了我们脸面,更何况我们所从事的每一件事都会关乎到当事人经济利益、人身权益甚至是生命的得与失、增与减。我常会自问,我是否做到了。所以我会经常反思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发现过去一年中,我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尽管案件办理相对多了,但是有时候也会发现在证据审查及文书书写方面还是存在不够细致的地方,没有做到精益求精。另外,在接待当事人方面,有时候不能很好地拿捏到位。
2、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对于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快,要求我们律师也必须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这样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
3、业务结构不合理。虽然今年我的业务创收达到了十几万元,但是仔细分析下来,我自己独立承接办理的案件部分并不多,尚没有占到创收总额的一半。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所有创收均来自诉讼案件,没有一个非诉方面的。因为业务结构不合理,我们会随时面临断炊的可能,而银行不会可怜你,每月会定期到你的工资卡上搜括一遍。这一点我的感触特别深,当到每个月十日左右的时候,看到账上还没有一个案子的时候,我就会心里特别发慌,每当这个时候我就会特别想钱。另外,我也不希望放假,特别假期较长,我似乎没有资格享受特别长假期的权利。前一阵子,我感觉头脑特别疼,我以为自己是想钱想的,后来发现不是,原来是感冒了。
提到律师,人们的第一印象除了律师特别能说之外,另外一个就是律师有钱。但我想律师职业所赐予我们的不仅是物质上丰厚的回报,更多的恐怕是律师职业给予了我们独立思考问题的方式、自尊、自强以及社会责任感。每一个律师走出来的时候都是光彩照人的,男律师通常都是西装革履、风度翩翩,女律师通常都是闪亮动人、靓丽睿智。为什么会是这样子,我想大概是我们自信,心中有爱吧。
律师工作虽然艰辛,但也正是因为这一行充满挑战,才有了它独特的魅力。在这里我们感知了人间冷暖,见证了爱恨情仇,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我们既见到了当事人的愁眉苦脸,也看到了他们的喜笑颜开。所有这些历练了我们的人生,也使得我们格外珍惜生活的美好。
自20--年5月起,在徐州市司法局和鼓楼区司法局的领导和关怀下,历经核名、设立申请,本所在20--年11月份正式被批准设立并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在20--年底本所在交割原承办业务基础上已开始展开业务,为了使本所在设立初期能够尽快适用法律服务市场并稳步发展,合伙人之间进行了相关的分工协调,共享资源,现就上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交割设立律所前的业务。
本所三合伙人来因志同道合分别从三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走到一起,在为设立本所期间,三人的执业业务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设所期间所承接业务仍以原执业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接,在承接业务时综合考虑了业务的紧迫性及办理周期。对所承接的业务在保证办理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本所设立完毕时已基本处理完毕,未结事务已与原律师事务所就业务及账目进行了交接。
二、明确了合伙人的分工协作。
本所设立后,在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人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经合伙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具体的分工协作办法。徐士军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本所在业务办理中以徐士军为核心,对案件的质量予以把关;李丽律师也具有多年的执业经历,接触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较多,在本所招聘新的成员后作为业务主管,负责业务的分配及律师之间的协调;董兆强在与合伙人协商后行使律所负责人的职责,并承担业务承揽及洽谈事务。在此基础上,根据律所发展及业务开展需要确定招聘人员并作相应调整。同时本所确定了周五下班后作为业务碰头会制度,以便对当周工作小结、制定下周计划,并共同学习新法新规。
三、建立了本所自己的网站并在相关推广网站做了推广性尝试。
为了尽快建立本所的客户群,并为客户群搭建结识的平台,本所设立后即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建立网站的目的在于对向公众传递本所的业务范围及特长,以使法律服务需求群体能在寻求法律服务时能够有针对性的作出选择,同时在争得仍保持法律服务关系的业务单位及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服务对像的信息及在网站中作适度的公开,以促进本所服务客户之间的相互了解,共享资源。同时为了初步建立本所的影响力,在相关法律服务推广网站中亦做了相应网络推广尝试,在一定时期内视推广效果调整推广方案。
本所现仅是设立初期,虽然只有合伙人三名律师,但我们已经拟定了相应的营销方案及推广策略,同时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必然吸纳新的合伙人或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必然致力于新的发展。
7月1日起正式执行。一年来运行较好,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好这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各方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制度落实较好。省人大信访部门一直把开展好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的一个重要途径,坚持把这项工作纳入省人大信访工作统盘考虑、统筹安排,精心制定律师接访计划,安排专人做好联络沟通工作,积极为律师开展接访工作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4家律师事务所坚持司法为民、无偿服务,充分发挥律师自身所拥有的法律知识作用,从服务和谐社会、构建平安安徽的高度来认识和参与这项工作,先后派出了17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到省人大机关进行了50余次接待,使600余批次信访群众受益,受到了信访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二)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和法律效益明显。参与接待的绝大部分律师都能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按照《律师参与省人大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准时到位、按时上下班,严格落实接待登记手续,积极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接待工作。一是义务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时解答信访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一些信访群众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对自己主张的信访问题,虽从感性上感到有道理,但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参加接访的律师面对面解答问题,为群众解惑释疑,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不仅使信访群众增加了法律知识,也提高了信访群众依法主张自己信访问题的信心。二是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引导信访人依照司法或行政程序解决自己的信访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民主和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自己信访问题的信访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如何运用法律或行政的程序主张自己的信访诉求不甚了解,也有一些信访群众从图省事、节约成本等方面考虑,不走依法诉讼文秘家园和提起行政复议途径,简单地涌向信访之路。对这部分群众,信访接待部门主动介绍他们向接访律师咨询,参与接访的律师都能热情接待、细心解答,无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他们指引依法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渠道。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先后有100多名信访群众经过律师接待解答,转而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和行政渠道反映、解决问题,没有再来访。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协助信访部门维护信访秩序。涉法涉诉信访较为繁杂、解决难度大。特别是一些经司法和行政终结的信访事项,由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不断来人大重访、缠访、闹访,其提出的有些问题依法是不能解决的,却要求人大监督,对人大坚持依法交办、督办信访事项不满意,就形成人大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是人大信访接谈中的难点。律师的职业特点和工作对象与信访人具有天然的亲和力,通过律师向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服务,起到了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信访部门都不能起到的化解矛盾、缓解信访群众情绪、逐步达到息诉罢访目的的作用。如,今年7月份,合肥市公开审理仙人掌购销合同诈骗一案时,池州市40多名涉案群众在法院听审后专程到省人大上访,要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当时,上访群众人数较多、情绪激烈,参与接访的律师和我们一起依法耐心地做他们的情绪疏导和说服工作,引导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较好地平息了事态发展。
(三)注重发挥专长,积极为业务部门依法解决信访问题提供法律建议。人大信访部门任务重、人员少,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需要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工作中压力较大。特别对一些案情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需要听取参与接访律师具体的法律意见。一年来,参与信访接待的律师们在接访中都能主动对一些疑难涉法涉信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为人大信访部门依法准确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提供参考。如,国运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在接待凤台县80岁老人王玉久时,发现其案件在适用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及时书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目前,这件信访事项经省人大信访部门提交人大内司委研究办理,内司委出具的监督意见,引起了省高院的重视,此案已进入再审。据初步统计,一年来,参与接待的律师先后递交了20余份《律师意见书》,为疑难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提供了服务。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打算。
比较大,这一方面便于安排总体工作,但同时也容易造成事务所每到接访日都临时安排人员的问题,不利于接访律师队伍的稳定和接访质量的提高。二是接访的程序、方法和参与疑难信访问题分析及提出法律意见等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要素不全,接谈后提出法律建议的不多,大多谈过就了;三是律师接访场所还比较简陋。
为进一步做好律师参与人大信访接待工作,我们建议:一是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律师接访队伍。信访办年初就要做出计划,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参与接访时间进行安排,以利于相关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相关律师事务所应指定素质较高,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执业人员参与人大信访接待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律师接访制度。
1、登记要进一步细化,并规范接待程序,如软件条件允可,可与信访登记联通;
3、建立律师接待信访问题反馈制度。对律师参与接访并提出司法建议的信访事项,其处理情况应与相关律师反馈,便于他们掌握接访效果。三是人大信访部门要把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纳入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指定专人协调联系,提供便利条件和专门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帮助解决接访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搜集的律师个人总结汇报,希望你喜欢!
我在律所主任及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办理法律业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律所指派及其当事人委托的工作。现作如下。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本人虽然不是党员律师,但是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如博客、各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1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5件,刑事代理(辩护)3件,非诉讼案件12件,法律咨询45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代理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特别是自己办理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
其他大部分是普通民、刑事案件,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我都抽时间将办案心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在总结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
合同。
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二、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每年律师协会为律师组织的培训分为网上听课、全市律师现场业务培训和律师自愿的培训,去年我在网上听课主要涉及民、商事方面的,现场的三天培训。通过培训,从中学习了不少专业律师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为自己的成长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
三、工作中的不足。
过去一年的工作使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自己知识不足,特别对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不够了解,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技能少的欠缺,比如庭审中的一些发问技巧和庭审应变能力。同时,对除法律领域的书籍涉及不足,阅读量不够,导致视野不开阔,今后我将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最近3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和党中央及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业务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1、思想品德方面。在工作和学习中,我认真学习十七在精神和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中,自己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了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照检查了自己的工作并写出了学习心得。特别是认真学习了xx大精神,是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办理业务方面。3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件,刑事代理(辩护)件,行政案件件,非诉讼案件件,法律援助案件件,顾问单位家。同时办案方式有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团结。我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律师执业期间,我的执业观点始终是端正的,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至今没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没有一例针对我个人的投诉。我习惯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直至国家利益。我也从未假借代理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可以说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在职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
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我作为一名律师,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5.12”中抗震救灾活动中,多次捐款捐物,我积极参加了市、区司法局组织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法律宣传讲课个次场次,完成法律援助件,被授予“”称号,义务法律咨询次。
四、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
本人是中共党员,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法律为经济、为民服务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了我所的党组织活动,平时认真学习和落实了上级党委要求学习落实的有关方针政策,明确政治方向,提高了政治素质。其次,在执业纪律、执业道德,与政治素质教育进行了结合,在具体行为中践行政治挂帅的基本指导思想,发挥党员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因为我的勤奋努力,我有幸被理事,这既是对我的肯定,也是对我的鞭策,我将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20xx年,我所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其中刑事件、民商件、行政件、非诉件、法律援助案件件、常年法律顾问家,业务收入xx万元。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理论知识学习,推进律所文化建设,积极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努力做好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xx年本所完善律师学习和奖惩制度,实施周三、周五下午全员学习,无辜不参加者将进行处罚。该制度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件讨论和新法学习,很大程度提高了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通过这个平台也加强了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营造很好的律所团结上进的氛围。
律所完善律师写作的奖惩制度,通过奖励手段激发律所律师的写作积极性,促进律师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律师》所刊刊发,也给本所律师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本所每季度均会组织生活会,继续学习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精神。今年5月份党支部书记还参加市律协党委委托xx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举办党支部书记高级培训班;5月中旬,我所全体党员、团员及内勤人员参加了趣味运动会,并取得了团体第二名的好成绩;7月召开党支部会议选举律协党委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9月三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二、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五进”工作,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我所自20xx年以来积极开展“律师五进”工作,经过六年不断学习摸索,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模式。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进企业、进重点工程、进商会、进校园和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担负起人民律师的神圣职责。
1、“法律服务进政府”方面,我所担任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水利局、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地税局等几十家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各类法律纠纷,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合法权益;参与处理政府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为群众解答相关法律政策,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处理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等。
6月8日,我所主任应邀参加人民政府周一夜学讲堂,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了如何依法行政的法律讲座。8月28日,我所应邀参加卫计局主办的全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暨政策法规培训会。会上律师针对乡镇计生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依法执法,且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做了专题的讲座培训。会后,在座的150多名乡镇计生员表示受益匪浅,收获很多。
2、“法律服务进企业”方面,关键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助推企业健康发展。我所律师担任了近40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我所法律服务团与5月23日走访了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公司现在召开座谈会。会上,董事长向法律服务团详细介绍了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当前遇到的法律问题。法律服务团认真解答了法律咨询,并就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构筑企业法律防线提出了建议。6月10、11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总工会组织的送法进基层企业活动。分别到工业区和工业区开展现场的法律咨询活动。活动现场,律师热情地为广大职工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得到了一致好评。
3、“法律服务进重点工程”,20xx年我所为文体中心三期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医大附二院与人民政府联合组建“”项目、公路bt工程、四桥项目等担任法律顾问。我所律师在服务重点工程过程中,参与商务谈判,帮助审查项目合同,为项目法律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4、“法律服务商会、协会”,我所担任了总商会商会商会、印刷协会、房地产协议等商会、协会的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进社区”,根据要求,20xx年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有了新的变化,按社区的类型安排坐班制度、讲座次数等。今年的3月,我所律师为和的居民开展了幸福婚姻与法同行的法律讲座;6月为社区党员开展了普法讲座。10月27日,律师受邀为乡妇女同胞开展“婚姻法及反家暴知识讲座”。
三、关爱弱势群体,积极回报社会,参与和谐社会构建。
我所勇担责任、倾心维权,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公平与正义的蓝天。20xx年,我所继续组织和鼓励律师适时开展送法下乡、维护农民权益、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等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好调解、咨询和普法宣传工作。
2月10日,我所律师参加了广场“保民生、促稳定”的专项法律咨询活动。20xx年3月6日上午,“幸福港湾”婚姻家庭服务指导中心志愿者的第一次座谈会在平阳县文体中心室召开。我所等四位律师加入到了服务中心志愿者的队伍中,将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广大市民服务。
慈善总会律师协会分会成立仪式在举行,本所律师担任首届会长,本所师担任副秘书长。此次律协慈善分会成立仪式上,本所捐款10万元。
回顾20xx年的工作,我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质量求信誉,以良好的社会信誉促发展,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今后工作中,我所将继续积极探索,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把各项管理工作做得更加扎实,全面提升我所律师素质和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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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标准着尘封十年有余的信访法制化建设重启,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亦开始对信访这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的工作进行制度化建设。
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上海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信访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批涉及信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早在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通过了《上海市信访条例》,后又于2003年8月8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近年来,在上海市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海信访制度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在信访工作制度方面敢于创新,出台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暂行办法》(2009年)以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2010年)。今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细化信访事项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又先后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符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和《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在上海众多信访工作制度创新中,最具特色的一个亮点就是上海开创性地在信访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制度中确立了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事项核查、分析及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律师意见”的信访工作机制,践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信访工作公正透明。
在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的支持下,上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近三年时间的实践中臻于成熟。在律师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律师通过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实践经验的。
总结。
不断探索规范律师信访核查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于2009年7月21日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以及《律师意见书》三份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参考文书。
自2009年以来近三年时间里,笔者所在的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宏所”)非常有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选定为首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参与涉及浦东新区曹路、三林、高行、高东、金杨以及陆家嘴等街道、镇的信访核查案件三十余件,均出具律师意见书。华宏所律师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依据,对信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经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多信访人的理解、信任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肯定,并成功化解、缓解了许多信访矛盾。笔者认为包括华宏所在内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这足以说明“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非常富有成效的举措。当然,在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实践工作过程中,作为核查律师同样遇到了诸多困难,其中不少工作难点让笔者陷入深思。本文的写作目的便是在分析归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基础上,对律师信访工作的主要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为上海律师今后更好的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尽绵薄之力,并供各级领导和广大同行的参考。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相比过去单独由政府信访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核查主体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信访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在实践中,部分信访人由于长期信访,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对于政府信访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将政府部门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认为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处理时,会导致“官官相互”,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于,出现即使信访部门派专人上门进行沟通,信访人仍旧闭门不见的情况。最终,各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问题一拖再拖。例如,在笔者曾参与的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信访人俞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之前,由于信访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俞女士已经不再对政府部门抱有希望,无论信访部门如何劝导,俞女士均不予理睬,并直言“要不找市委、区委领导来谈,要不就依照我的方案解决问题。”经过律师多次电话解释和沟通工作,使得俞女士愿意与律师进行一次沟通,在笔者上门听取了解了俞女士的真实想法后,才得以重启这起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
由上述事例中可知,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中介力量,其专业性和中立性会让信访群众觉得便于沟通,值得信赖。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信访人大多愿意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心平气和地向律师说明自身情况以及表达自己的信访诉求。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信访人的利益诉求,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信访责任部门进行有效地研究和沟通,最终制定出有效、可行、各方都能接受的信访化解方案,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矛盾中的桥梁作用。
首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能够迅速地了解信访内容,找出信访的争议焦点,通过向信访人分析信访事实,解释其信访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而提供律师意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信访矛盾。其次,律师掌握了一定的沟通和谈判的技巧,能帮助引导信访人的心理,加上能够清晰地从法律层面帮助信访人分析其信访事实,使得信访人更易接受,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此外,基于律师独立第三方的地位,使信访人认识到律师是一个帮助者的角色,与其处于平等地位,由此给予律师更多的信任,更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信访诉求,达到信访目的。实践中,笔者在经办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中,通过对信访人信访事实与诉求的客观分析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耐心讲解,最终成功解决了这起长期信访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律师在信访核查工作中,能够有效帮助化解信访矛盾,达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上的目的。
2.律师面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访责任部门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通过对信访人需求的了解、分析,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将更为客观的事实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信访责任部门反映,让其更为清晰地了解信访问题。特别是在律师核查信访事项过程中,确实发现信访责任部门的确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法情况,律师能够客观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践中,信访责任部门亦比较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建议,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优化化解方案,从而接近信访人的诉求,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
综上两点,律师一方面能在信访人的角度,帮助其从法律层面理解自身信访诉求,客观认识信访问题,从而降低信访期望目标。另一方面,能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信访责任部门认识到自身问题,理解信访人的困难,提出优化的化解方案,使之更为符合信访人的需求。最终,达到化解信访矛盾,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化解作用。
诚然,由于律师并非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可能直接解决或满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但是,对于那些信访诉求高且缺乏合法合理依据的信访人来说,由于许多信访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部分长期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越级信访以及采用极端做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而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依法信访的原则,更不利于信访矛盾的解决。例如,笔者曾在办理一起涉及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中,与信访人徐先生沟通过程时,信访人即向律师表示“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将其捆绑后扔在上海市郊,最终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所以他打算和其他信访人一起结伴去北京上访,并认为只有采取越级上访和用极端做法才能解决问题”。
此时,作为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解答,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利害关系,用法律来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采取违法手段信访的想法,促使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访,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目的,遏制了矛盾激化的可能,体现出律师在处理信访矛盾中所发挥的缓解作用。
三、
目前,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及各区、县政府信访办业已全面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定了关于聘请律师作为社会力量或专业人员参与到信访事项核查、复查以及终结内容,但涉及律师信访化解的相关工作配套机制尚未全面建立,阻碍了律师在信访化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反映在下述三个方面:
1.未建立核查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与核查律师的协调机制。
缺乏协调工作机制直接影响到律师有效开展信访核查工作,这一问题突出表现为在两个方面:其一,信访事项核查材料收集工作缺乏保障。拆迁信访事项一般涉及被拆迁人(信访人)、拆迁人(政府或开发商)、拆迁委托人(拆迁实施单位)、区建交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等主体,经办律师所需核查材料除了通过与信访人面对面沟通时信访人主动提供的以外,绝大多数材料需要从政府、开发商、拆迁公司以及信访部门等处多头收集。虽然信访部门大多会向律师主动提供相关信访材料,但律师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往往不足以全面核查信访案件。故此,信访核查律师只能通过不断联系各方收集材料,导致在收集信访材料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二,信访化解方案的不确定性。在笔者参与的一些信访核查案件中,大多数信访责任部门会通过召集信访所涉各方开会讨论,提出具体信访化解可行方案,特别是化解方案的分析和确定。在笔者办理的一个信访案件中就因信访责任单位化解方案的前后反复修改,且未及时明确告知核查律师,使得本来可以成功化解的信访矛盾难以实现,更让信访人对于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访律师的独立性都产生强烈的怀疑,最终使得第三方律师无法化解该信访矛盾。
2.未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并非所有信访核查都将律师参与作为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只存在于部分信访案件中。这使得部分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并没有认识到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重要性,觉得律师的参与可有可无,更有甚者,只是将律师视作信访核查中可选择形式要求,而这就偏离了引入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初衷,不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此外,正是由于律师的工作不受重视,导致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无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没有指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效力,这就造成在实践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仅是将其作为信访核查工作的参考。换言之,对于律师所提的书面意见信访部门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同时,在律师方面,在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后,由于聘用部门既不用对律师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也不要求当作出决定与律师建议相抵触时进行解释,导致律师感觉自己之前所作的信访核查工作没有任何反馈,久而久之,便失去认真核查的积极性,其结果就是律师意见书倾向于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整个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作用受到大大的制约。
3.未建立委托关系利益冲突排除机制。
一般而言,信访案件中信访人与责任单位构成信访案件中的两方,律师因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和核查单位的委托聘请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从而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这种委托关系促成了三方参与信访案件机制的形成,排除了律师与其他两方的利益关系。然而,在信访核查工作中存在另一种委托关系。因信访责任单位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导致信访核查律师与信访责任单位变成信访矛盾关系中的一方,而信访人则是另一方,原本律师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发生了异化。尽管律师依然会客观的核查、分析和评估相关信访事项,但是基于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使得律师成为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人,当信访人提出核查律师是接受何方委托时会使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从法理角度看,其中确实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因而会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但就现在的制度设计排除这种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律师介入信访核查时间的严重滞后性。
今年笔者参与了十多件信访核查工作,几乎全部信访事项均属于历年积累下来的老信访问题,这些信访矛盾中的信访人大多为了其信访诉求已经不断上访数年。在处理这些信访核查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上访时间越短,信访人越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对于那些信访积案中的信访人,上访时间越长,律师越难与这类信访人进行有效沟通。在和这类信访人会谈时,笔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便是:“你们律师不能给我解决问题,谈了也是白谈,让委托你们的领导来和我谈差不多。”有的信访人在与律师谈话中途便扬长而去,更有一些信访人索性根本不愿意和律师沟通,对律师提出的会谈要求直接予以拒绝。在一件信访核查案件中,信访人王先生对笔者坦言:“如果政府部门能提前一两年向其提出这一信访化解方案,自己可以接受。然而,由于拖延了两年时间,增加了自己的信访成本,需要在原有的化解方案上加上补偿内容”。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其实并不难以理解,这类信访人大都长期上访,在信访过程中,基层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说服工作已经无效,加之与其他信访接待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反映情况后信访诉求得不到直接解决,慢慢的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领导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有的信访人早已不再是理性考虑其信访目的,而是放弃了依法信访的途径,进而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访策略。因此,让律师与这部分信访人坐下来讨论其信访事项合法性问题的难度显而易见。此外,在实践中,只有那些久拖不决的信访矛盾才引入律师核查机制,这亦反映出目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时间上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笔者认为,律师介入信访核查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效果。换言之,即律师越早的被引入参与信访核查工作,越能有效的发挥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专业作用,越能有效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使其信访诉求回归理性,最终起到成功化解信访矛盾的结果。
(三)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与理论研究的不足。
1.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程度较低。
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见,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是律师作为第三方信访核查终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效果。因而,早在2009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目的就是“规范上海律师办理信访矛盾案件相关的非诉法律业务,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发挥法律工作者得专业优势”。毫无疑问,上海市律协制定的《操作指引》已经提高了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质量,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意见书时无一例外的学习和参考了该附件格式内容。
不过,笔者在实际运用该律师意见书格式过程中仍发现诸多不足,例如《律师意见书》第一部分“律师核查情况”虽涵盖了动拆迁信访矛盾所需要核查的全部信息要点,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律师分析、评估意见和第三部分律师建议这两部分律师意见的核心都只是泛泛提了几个要点,具体要求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看似严格依照该格式,但内容仅仅四五页纸,有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则洋洋数十多页到上百页不等,律师意见书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专业水准的高低。很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律师核查意见书规范性不强的问题,进而造成分析、评估意见时法律专业性分析和评估不足,律师建议相对空洞,最终使得律师意见书出现流于形式现象的增多,未起到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应有作用。
笔者认为这个绝不是仅限于学者研究的问题。相反,上海广大执业律师是真正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全过程,因而更具有发言权。特别是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果不去寻求理论上的解决办法,该项工作很难再有较大突破。
譬如,“信访终结制度”初步建立后,许多信访单位负责人强调“信访终结是手段而化解信访矛盾才是最终目的”。这一观点正确无误,但是信访终结的最终化解方案在终结程序走完后是否还能再优化?如果可以优化,那为什么还要做所谓的最终化解方案,因为最终化解方案的设计原则就已经是最大化和最优化了。如果不能优化了,是否又在实践中对信访矛盾化解造成不利影响?这一矛盾还涉及到最终化解矛盾倾向于适当优化,由于一旦固定最终化解方案需要公示,但公布的信访最终化解方案过于优越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其他信访人的期望值的上升。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有的信访责任单位开始采取终结方案和实际方案阴阳设计,但这又违背了最终化解方案最大化最优化的原则,可能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更与律师“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最高依据来考量信访诉求和固定化解方案”的法理观念相抵触。需要承认的是这不仅仅是实践操作的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笔者至今还未看到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所涉特定领域法律和政策研究专业性较强。
在上海信访矛盾中,尤其是那些重信重访的信访积案中,90%以上均涉及动拆迁,信访理由主要是动拆迁补偿安置不公、动拆迁违法、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等等。尽管据相关统计上海律师大多科班出身,取得了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青年律师更不在少数。但由于动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繁复杂,尤其是不同动迁基地往往有着不同动迁口径,而且这类信访案件大都发生在五、六年前,有的甚至已过去近十年时间,加之上海动拆迁政策不断变化,大大增加核查工作的难度。
例如,在许多涉及农村宅基地动拆迁中,其动拆迁政策相比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即户口簿不是计户的标准,计户凭以下证件为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而这就与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所不同。
上述例子只是众多区别其中之一,每个信访案件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适用上都可能有所不同,若不是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根本无从判断信访人口中理由是否有道理。因此,如果没有对动拆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或不是具有丰富相关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在与信访人进行交流时可能出现说外行话的情况。
从职业角度看,律师是依靠向他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获得报酬谋生手段,对于广大青年律师而言尤为如此,2007年上海市律协曾做了一次“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该调查显示半数以上上海青年律师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上海律师的平均收入甚至不如出租车司机,毫不夸张的说,部分青年律师生活十分艰难,至今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改观。
9、2010年两年给予信访核查律师信访案件费用仅为3,000元/件;今年适当提高到6,000元/件,若成功化解积案给予每件30,000元奖励,不过现实情况是信访积案化解率极低。相比之下,信访核查律师所面临的工作却是十分繁重的,内容包涵:(1)向信访所涉各个部门收集材料;(2)与信访人保持每月一至两次的沟通与联系;(3)每月一次的信访工作小结;(4)撰写上万字的《律师意见书》;(5)参与不同部门的信访案件专题会议;(6)参加信访终结案件预备和正式听证会;(7)参加区层面信访终结汇报会等等工作。一个信访案件从接手到最终信访终结获得中央联席办批准的工作周期短则3至4个月,长则半年至一年时间。
从时间成本角度计算,要认真办好一个信访核查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是律师处理一个简单诉讼案件所用时间的数倍,而待遇仅仅只有几分之一。客观的说,现阶段较低的律师信访核查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积极性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一,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信访办应当作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委托单位,对于区下属各街道、镇政府的信访办在非涉及本部门的信访事项上亦可作为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委托人。而对于涉及各街道、镇政府以及社会其他组织本身的信访事项,例如动拆迁信访矛盾中的拆迁人等需要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以上级信访部门为名义委托人的工作机制。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律师在实际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问题,又能更具有公信力。第二,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三方要定期举行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核查工作新情况,例如在信访核查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找信访当事人了解情况等,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因此,建议由联席办负责协调,具体由联席办和司法局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又如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访核查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其三,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中就包括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具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是没有该意见书或是其中包含对公司不利的内容,则该公司便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这一举措得到的很好的效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恶意上市圈钱,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可以借鉴目前公司上市程序中的律师意见书的作用,即对于部分重要的、疑难信访案件,只有当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认可的信访化解方案合法时,政府信访部门或责任单位才能通过信访核查化解方案,并对于不合理的信访进行终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反馈机制。律师在律师意见书所提的建议必须获得信访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使得律师建议和专业观点真正产生实效,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之上。
(二)提前律师参与特定类型信访案件介入时间由于实践中,信访部门接到的信访案件纷繁复杂,而律师资源和精力有限,使每件信访案件都有律师参与不太现实,但有些信访问题若律师不提早介入,就会使得问题久拖不决,同时信访人在长期信访的过程中心理也慢慢麻木,调解效果越来越差,最终即使律师介入也难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信访问题,区别对待律师介入时间。
笔者建议政府信访部门可在接待信访人时,事先与信访人进行沟通,了解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一方面,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信访事项,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提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介入时间,即在第一时间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在问题激化之前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及早化解矛盾的目的。具体来说,政府信访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时,对于信访事项可事先做一甄别工作,并对信访人进行初步了解。对于信访涉及事项较为复杂的,容易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律师提前介入的方式。例如,涉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等信访事项,鉴于涉及利益较大,信访人诉求较高等原因,不可能作为简单信访案件处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涉及法律关系简单,数额较小,比较容易化解的矛盾,便由政府信访部门通过简单程序进行调解解决,既节省资源,又能尽快解决信访人的问题。
(三)加强信访核查专业领域研究和专业化培训。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被业内推崇的大律师无一例外的拥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孜孜不倦的学习热情。同样的,信访核查律师在面对信访所涉法律问题时,首先,认真做好法律检索工作。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法律检索,做到熟悉涉及该问题的全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尤其要考虑信访矛盾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次,接受专业化培训。需要承认的是,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将来的主力军还是落在广大青年律师肩上,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除了需要为许多客户服务以外,大多身兼所在律所的管理者。完全让这些律师参与全部信访案件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必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训,邀请参与过富有信访核查工作经验并取得不错信访矛盾化解的资深律师为年轻律师进行培训和交流,迅速帮助信访核查律师掌握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和方法。譬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于2009年针对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组建专业,举办了2期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律师进行了培训和业务指导。笔者认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案件方面,市律师协会可以定期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交流研讨会,增强律师专业素养,提高信访核查水平。
(四)提升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
理论创新是任何实践创新的前提。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绝对是信访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创新,因而更需要不断提升理论研究水平。自2008年上海首次提出律师对于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矛盾案件以来,以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为代表一大批优秀律师投身其中,为化解上海信访矛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在已有实践经验和诸多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进行进一步整理、分析,并且提炼和归纳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论方法。常言道,实践出真知,实践亦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笔者建议,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协同上海市律协有意识的组织开展一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专业研讨会,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提升的成果。然后,再将这些研究成果投入到实践中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最终提升上海律师整体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去。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来不少政府部门已经将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纳入预算中,将来对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物质保障方面亦希望在采购法律服务预算中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建议,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从而促进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积极性和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信访工作不仅仅需要广大律师的无私奉献,更需要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当然,笔者同样主张,这里的物质帮助并不等同于律师一般执业收费标准,作为法律工作者为参与社会和谐的建设理应尽到自己应有贡献。
五、结语。
今年正值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六周年之际,在此期间我国信访制度日渐趋于成熟。从2008年3月起,根据上海市委领导指示,为了彻底解决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出现的“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的人的诉求”信访工作困境,开始研究推动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现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截止今年8月12日,各级政府申报核查终结176件,批准终结156件,开展和推进信访终结工作,不仅大大减少了上海信访人员上京信访的数量。
毫无疑问,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的价值更体现在对法律价值的肯定,支持依法信访和合法诉求,同时坚决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说不,体现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彻底解决重信重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上,笔者认为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和价值,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可以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从信访化解工作的实际效果上来看,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最终,体现上海律师对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的和谐与繁荣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和卓越贡献!
为了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利用假期的时间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见习。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见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见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新体会。抱着这一种心态我来到了桃源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并开始认真思考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如何应用到实践中。
此次见习的地点是吴江市桃源律师事务所,而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解决相关的业务,换言之,就是律师助理。律师助理顾名思义,就是律师的助手,是为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其作用就是使律师能从业务活动中的琐事里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
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代理能顺利、高效地完成。
3、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
4、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而我由于还是在校生也未系统的学完法学教育,当然还不能完全胜任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助理的所有工作。
初到律师事务所里,我有幸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作为还没有毕业的在校生而言十分的陌生,况且我还只是个大一学生。到所里见习的刚开始阶段,我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吴永根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见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见习中,我几乎一直跟着吴永根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譬如对材料进行装订等等。
在见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私下里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当然我空闲时间也没浪费,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由于没有学过民事诉讼,当然对于现实中的诉讼流程我多少还是有些疑惑。但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我已经消除了当初的疑惑,并且知道了其实做案子也可以有固定的流程的,就像工厂里生产有形的产品一样。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并且结合自己已学知识和见习时观察到的案件审理的流程,我尝试进行了一些归纳了。
一个诉讼案件流程,大致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找到,或者发现当事人。这当中很考验律师的社会人际关系,应用自己已有的人脉迅速找到当事人并进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调解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途径,这样可以节省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达成协议,接受委托,签订代理合同。
三、尽可能地列出一个全面的,需要当事人准备的材料清单。这很关键,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因为到了法庭上证据是最重要的。
四、梳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准备起诉状,并附上主要的证据,或者关键的证据。这当中的工作相当的繁琐,对于律师来说也相当的关键,要找到其中的因果联系和重要与否很考验律师的能力。当然也是律师助理职责的内容,我从中学到了很多。
五、在举证期限内,列出一份大致的,交给法庭用的证据清单。
六、阅卷,拿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或者,申请进行证据交换。根据我的观察,一般都会申请进行证据交换,这样就会有针对性的进行准备。
七、开庭前,根据自己一方与对方的证据材料,列出法庭质证用的详细的证据清单。
八、开庭前,准备好至少两轮的辩论意见,尽可能地全面,然后在法庭随时进行调整。
九、开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休庭后,尽可能快地整理出代理词,在质证提纲与辩论意见的基础上。
十一、等待法庭的调解或判决。
十二、判决后,不上诉的,本案直接结束。上诉的,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写出上诉状。交给一审法院,交费,并等待二审的开庭。
在此期间,准备二审开庭用的法律方案及代理意见。
十三、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
有了这样的一个大致的流程之后,遇到案件就不会手足无措了,当然,这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到的具体的案件处理上就要看律师个人法律素养及驾驭法律能力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见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党员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是党员接受组织教育、管理、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组织掌握党员思想的一种重要途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律师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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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xxxx年3月11日,我们小组一行人来到洪山脚下施洋义士陵园,凭吊这位为正义奔走,为劳工战争的优秀员,“劳工律师”。施洋(1889~1920xx年),原名吉超,号万里,字伯高。湖北竹山麻家渡镇双桂村人。1920xx年,施洋就读于湖北私立法政专门学校。1920xx年以“甲等第一”的优良成绩毕业,两年后他先是顺利拿下律师证,后又当上武汉律师公会副会长,还被聘为湖北法政讲习所兼职教授,并开始了他保障人权、伸张正义、反对压迫的人生道路。
他向全国通电7次,公布军阀王占元的罪行,提出“驱王自治”的主张;他被聘为江汉铁路工人俱乐部的律师,成功地组织和领导了汉阳钢厂和英美烟厂等企业工人的罢工;他还成功地组织了“汉口人力车行业协会”数千车夫的罢工。他不辞劳苦,来往奔走于各个工会之间,1920xx年6月,经许白昊、项英等人先容,他加进了中国。1920xx年2月4日,施洋参与和领导了震动中外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2月7日,惨案发生。当晚,施洋被捕进狱。2月15日,施洋被枪杀于洪山脚下。当晚,汉口人力车工会的工人冒着生命危险把施洋的遗体收殓在武昌城外的江神庙中。
同年7月,湖北党组织和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将施洋的灵柩埋葬在洪山北麓。1953年,因扩建马路,武汉市总工会迁建陵园于现址。陵园内苍松翠柏,郁郁葱葱,广场中间施洋雕像巍然屹立,眼光坚毅毅然,雕像基座上刻有董必武的题诗:“二七工仇血史留,吴肖遗臭万千秋,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义士倦。”“律师应仗人间义”正是施洋所秉承践行的信条。施洋所处的时代,军阀混战,社会黑暗,人民贫苦,施洋积极投身工人运动,组织劳工为争取权利而抗争,支持学生反帝爱国运动,还主动担负湖北28个厂工会的法律顾问,正如他在给妻子信中所说:“眼尚在黑暗地狱中,我没法躲进黑暗的小阁楼谋自己的一己之福利,我没法平静循分地做一个职业律师,我希看借民主、法制的宝剑削平这不平的世道,虽败犹荣,虽死无憾。”其言铮铮,掷地有声,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而且一以贯之,不屈不挠,至死不渝。
以施洋的学识和身份他本不需为稻梁虑,其收进足以赡养家人,过上安逸生活。然而,施洋却将其收进用来帮助劳工,支援弱小,他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和打官司经常一钱不受,乃至倒贴钱,以致施洋牺牲前“床头金尽,柜无半斗存粮”,这样的无私和胸怀几人能做到?实在,何止律师“应仗人间义”,为社会公正、人民幸福而努力正是中国性质和宗旨所要求。施洋牺牲时年仅34岁,生命短暂,精神长存,一如陵园内的盈盈绿草,巍巍青山。
xxxx年10月20日,备受瞩目的xx届四中全会开幕,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二)项的规定,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之可能,其原因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当然,该法条第(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要真正依法治国,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到位,从而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必须解决立法公正性、公开性、效率性、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的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而行政法规层面,部门立法的比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被夸大,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
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要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没有部门利益。为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釆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二、关于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只有公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由,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拋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在起草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ti的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在草案的修改中,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关于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但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问题。
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生活秩序好转、道德水平提高等。立法效益越大,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立法效益越小,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因此,可以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协调难度加大,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律却迟迟不出台。例如,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四、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对立法的影响更强,导致相对弱势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与民争利,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衣。在行政立法中,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随意为本部门设权,不断增设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增设公民的义务,却对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重视不够,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这个问题上除了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当尽可能地利用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立法中听取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各界要求,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全国律协和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其次要借助舆论监督,限制部门利益膨胀和立法权滥用的同时,调动社会关心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五、立法的统一性。
当前中国的上位与下位法之间,同级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最典型的是“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之间的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较大的市都有规章制定权,这种分散立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甚至于规章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首先,一切立法都必须加强立法规划的权威性。立法必须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规划立法项目选题时,要杜绝部门利益。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法治政府意识,注重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权力与责任、服务与管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其次,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权威性。要更多地运用好全国人大机关的立法资源,结合人大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作用。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规的制定,人大都应及早介入,尽量减少行政立法数量,有效地杜绝条块分散立法带来的立法冲突,较好地克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
依法治国当然需要执法机关认真执法,但若是法律本身有瑕疵,有法必依就成了个问题。而科学立法,不仅可能使社会有法可依,而且还可能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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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司法局:
2011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眼于服务型跨越先行发展大局,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和“快马加鞭争上游”活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和突破。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政治素质.
2009年,律师联合支部成立后,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组织的作用,不断完善律师党建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开展了“三联六帮”活动,对律师所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员示范岗”。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与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党员发展工作力度,确定了两名优秀律师作为重点发展培养对象。
2、开展主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
体律师做到学习有笔记、有心得,坚定了律师执业的政治方向。xx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讨论。xx律师事务所开展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使全体律师深刻领会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做到党在我心中,群众利益在我心中,公平正义在我心中,维护法律尊严。
3、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整顿。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思想纪律作风整顿,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法官、检察官、服务对象、当事人、顾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个别律师业务不够精通,我们利用周六、周日律师固定学习日时间组织开展了换位思考讨论。通过换位思考讨论,使律师进一步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思考问题不同,结果也不相同。目的要使双方、多方能够相互理解,增进了协调配合,和谐的氛围,转变了工作思维方式,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调整律师所专业方式。
1、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管理制度,形成了严格有序的业务操作流程,做到案卷登记事实有记录,使内部办公的每一环节都透明与量化,在严明职业操守与职业纪律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管理机制。xx律师事务所进行的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职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至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体律师人人自觉讲诚信,用诚实守信规范律师的个人行为,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2、分析市场、调整方向,向专业所推进。xx律师事务所一改往年诉讼业务独霸天下的局势,非诉讼业务取得可喜成就。公司法律顾问、专业领域咨询服务等非诉讼业务涉足,他们根据当前社会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增大和xx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摒弃以大而全的全能律师所和“万金油”律师陈旧观念,分析市场需求,调整发展方向,将专业服务领域定位于:经济犯罪辩护、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纠纷。根据五大领域,细化服务对象,培育市场招揽专业人才,力争五年将xx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为业有专攻、有特色的精品律所。
3、严格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
人、财务人员、承办律师面对面谈妥,并向委托人和当事人讲解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各界和委托人的监督,从而避免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正当竞争和不必要的纠纷,增进了公开、透明,当事人、委托人清楚明白。
三、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弱势群体服务。
1、业务开展情况。
2011年,我市x个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xx件,其中民事案件xx件,刑事案件xx件,行政案件xx件,担任法律顾问xx家,法律援助案件xx件,义务法律咨询人数达xx多人。
2、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律师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同时,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义务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众,特殊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比如:xx林机场职工史某某2010年4月在xx市发生交通事故,其处境十分困难,但对方不积极配合,甚至不出医疗费,xx所律师王xx在我局的指定下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3、积极参加,用心沟通,搞好顾问单位法律服务。
xx公司、xx公司、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中小企业顾问单位,并建立了稳定的互信关系。
4、律师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我市律师法律顾问团成员,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依法行政和正确决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每周二市领导信访接待日上,律师都参与接待,处置信访中的涉法涉诉案件,例如:原xx公司职工李xx上访反映该企业破产要求解决内退养、工商等待遇问题,xx律师以事实为依据,对投诉案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xx、xx律师在xx市农机局诉市政府城市改造中,拆迁农机局集资加油站一案中,都以大量的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为政府挽回了经济损失。xx、xxx律师在xx公司破产案中,以大局为重,建议市政府协调企业延缓破产进度。市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受到市领导好评,为构建和谐xx、稳定xx作出了贡献。
总体来说,2011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在我局和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律师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人们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2012年,我局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革创新,放胆前行,结合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为开创xx市转型跨越先行发展新局面做出我们最大的贡献。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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