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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精选19篇)

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精选19篇)



调研报告是对特定领域或问题进行系统调查研究并将结果进行展示的一种书面形式。这里有一些经典的调研报告案例,可以为您提供写作思路和参考。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了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本着“细而又细、实而又实、严而又严”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开展此项工作,切实推进“三个形成”:一是形成共识。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关系到全镇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系着千家万户的生活幸福,不仅关系到全镇社会的安定和人心的凝聚,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大意不得,马虎不得,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形成合力。食品安全涉及生产、生活方方面面,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必须形成和强化“政府重视质量,部门监管质量,企业提升质量,社会关注质量”的工作合力。三是形成声势。通过标语、板报、广播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检查的有关内容,营造专项整治声势,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食品安全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镇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协管站、派出所、工商所、企业办、卫生院、兽医站为成员单位,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部门职责与与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形成食品安全检查的工作合力。成立了安全检查督查组和专项整治队伍,摸清底子,全面登记,形成经常抓,抓经常的工作局面。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解决,真正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一方面向生产经营人员讲解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同时对部分购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对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责令限期整改。对2家饭店,2家豆腐店、2家百货店,1家超市,1家蛋糕店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通过食品安全检查,净化了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公众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得到加强,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薄弱环节,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急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检验设备落后,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等一些检测设备缺失。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与执法力量缺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导致监管工作还不够到位。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食品安全卫生小册子,对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提高广大生产者和费者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食品卫生安全习惯,自觉抵制不良卫生食品,增强自律和他律意识,增强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二是加大整改力度。对不合格的食品要全部下架、封存、销毁。对限期整改不到位,坚决予以关停,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确保整改到位。

三是加大督查力度。把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营性工作抓下去,建立专业队伍,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对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不断建立“群众参与、部门配合、多方协调、上下联动”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机制,确保全镇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全镇人民群众健康。

农村产业发展方面的调研报告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快产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生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大力发展适合本地特色的乡村产业,也是迈上乡村振兴的关键。

结合南余店乡外出务工人员多,留守群众多为妇女、老人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考察,利用扶贫车间引进编藤产业,充分发挥户外编藤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引导和帮助广大留守妇女、贫困家庭居家灵活就业,实现务工、顾家两不误。徐庙村、秧湖村博东编藤示范车间是驻马店市博东编织有限公司在徐庙村设立的村级示范车间,厂房面积600平方米,主要加工生产编藤户外休闲家具,产品质量优良,远销海内外。目前已吸纳留守和贫困就业人员300余人,其中有100余人来自贫困户,人均月工资在1500元—4000元左右。

驻马店市博东编织有限公司是浙江宁波格莱特公司的合作单位,该公司一直秉持“创新、品质、服务、节约、敬业、感恩”的发展理念,以人为本、科学运营、多出精品、服务社会、打造品牌,计划将本乡更多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吸纳到本车间来,有力助推全乡户外编藤产业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进一步打造户外编藤之乡。

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是国内外知名的专业户外休闲家具生产研发基地,产品销往亚洲、欧洲、美洲和澳洲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于2008年在法国成功上市。成为中国户外家具行业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总公司现年销售额达10多亿元,员工2000余人,年生产能力超过15000个标准集装箱。

加工产业,促进群众增收。来料加工业对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南余店乡抓住机遇、顺势而为,积极把来料加工业作为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乡村振兴“造血”产业,全力推进“来料加工”发展,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任务,充分做好来料加工市场需求和供给两篇文章,精准扶持困难群体脱贫奔小康。

调优结构,扩大种养规模。从优化农业结构调整入手,积极引导和扶持群众发展优质高效农业,采取“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发展模式,不断扩大特色种、养业规模,高标准推进特色种、养业示范基地建设,目前,全乡已发展绿化苗木种植3000多亩、果木种植面积2000亩、花椒种植面积1000亩、白花蛇草种植面积1000亩,以肉鸽、鸭鹅、山羊、蚂蚱、獭兔养殖等为代表的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亮点纷呈,成效显著,有效带动农业增效,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规范引导,成立专业合作社。通过规范引导,服务扶持,着力培育龙头企业,积极鼓励能人大户,种养能手,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引导他们以产业、产品为纽带,以资金、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投入为资本,开展生产服务,加工增值,市场开拓等合作,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产业链。目前全乡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39个,家庭农场121个,包括种植、养殖、销售等多个行业,发展会员500余人,带动农户1300多户。特别是万成鸽业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短、规模拓展快、带富群众多、发展势头良好,现在是汝南县肉鸽养殖龙头企业。

传授科技,增强发展动力。为加快特色农业发展,南余店乡还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村负责人、各类种养大户和合作社经纪人到外地参观学习,不断创新发展理念和思路,增强科技投入对发展的驱动力。同时还通过印发资料,本地种养能手现身说法,指导农民发展特色种养业。目前,该乡绿化苗木、白花蛇草、花椒种植,肉鸽、鸭鹅、山羊、獭兔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已成为辖区群众增收致富新的增长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交通基础设施落后。我乡农村大多地处偏远,远离县城,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不太完善,道路状况差致使各种生产生活资料和农产品的运输成本增加,甚至抵消了部分产品利润,一些农林产品销售收入还不足以支付运费、人工费,严重挫伤群众发展产业的积极性。

(二)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不高,严重缺乏专业人才。特别是地区人口素质相对还很低,没有产业管理技术和经营能力。农村“空心化”日益加重,现有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综合素质相对低,不容易接受新技术、新观念,对现有产业提质增效的愿望不强烈,发展产业带给他们的经济效益不明显。

(三)农业产业发展缺乏投入。尤其是一些脱贫户刚刚处于温饱线以上,资本积累极少,缺乏投入再生产所需要的基本资金,种植的品种单一,除了种粮就是造林,种出来的产品附加值比较低而且周期较长。

(四)农产品质量不高。农民的很多产品没有在创品牌方面去做文章,只追求产量不注重质量,更谈不上精品,粗放种植、粗放管理、无序销售乱象频现。再加上管理机制不活、产业龙头不强、没有真正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链,导致本该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没有赢得预期市场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农民发展产业的积极性。

三、

切实增强农村群众发展壮大枝柱产业愿望,做强做大主导产业,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让农业留得住农民才能兴得起农村。

(一)着力改善基础设施。重点改善道路、农田和水利这类支撑产业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广大农民发展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经营成本,提高农业发展效益。要利用好安罗高速下路口这一独特优势,完善配套设施,做好产业谋划布局。

(二)精准选定发展项目。选好发展优势项目是推进产业发展的前提。一要突出地方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二要选择适合本地种养殖发展的项目。三要选择当地农民群众可以接受的或者通过培训可以完全掌握技术的项目。四要选择长期、中期和短期相结合的项目。中、长期收益的项目作为主打产业,短期效益项目作为收益补充。

(三)探索多种发展模式。围绕培育壮大、示范带动、企业引领等方式帮助农民群众通过扶持发展产业。一是建立产业合作社,探索土地托管模式。整合群众空闲土地、资金、人力等资源,引入产业发展职业经理人全权谋划、筹备、生产和销售合作社的时令季节产品和中、长期发展的产品。二是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规程,完善合作社社员联户监督惩处机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实现农民群众抱团发展。三是建立社员网加强城镇合作,以“互联网+农产品”为切入点,通过对接农产品上行促进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四)加强产业技术培训。人才队伍是产业发展壮大的另一个支撑。一是要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重点造就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让这支产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长期活跃在田间地头,手把手地教农民群众掌握重点产业发展方面所需要的技术和技能,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二是要组织农民广泛开展多种类型的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群众发展电商,走线上线下结合、创新农业经营之路。

(五)抓好产品增量提质。现在的农产品到了产量与质量并重,必须质量先行的关键时刻。一是要引进科技、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品种。二是要抓好农产品质量监控,从源头抓起,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源头管理,严把质量关。建立专业销售团队开展全程调度验货、集货、收货、分级、装卸、配车等一站式服务,在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的同时促进农民群众的就业。

法律知识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法律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学科,涉及诸多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因此了解法律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维护和人们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200字)。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各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法律的存在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益,引导着社会正常运行,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同时也应该努力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段:法律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200字)。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公平正义。在法律的保护下,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权益平等、机会公正的社会环境。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和红线,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同时也保护无辜者的权益。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增强了我对公正的追求和对不公平行为的反思。

第四段:法律知识提高了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0字)。

学习法律知识可以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了解法律的规定和制度,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在我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认识到只有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将继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充分利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第五段:法律知识不仅对个人,也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0字)。

法律知识不仅对个人有着重要意义,也对整个社会具有积极影响。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离不开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如果每个人都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那么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缺乏法律意识,轻视法律规定,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人民权益受损。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积极参与和建设社会法治,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结尾(100字)。

综上所述,学习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还能参与到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的行动中。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重视法律知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在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委、区政府和区食药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所的帮助和指导下,认真按照市、区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组织及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领导小组。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另设专职人员2名,负责食安办的具体工作。落实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目标管理,与各村、社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聘请了19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场所落实。

二是制定制度,按章办事。根据市、区文件要求,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农村家宴申报制度、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制度。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在监管、首在宣传。为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识,我镇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宣传实施方案。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宣传单等载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举报办法等,使食品药品安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截止今年7月,我镇已制作宣传标语20幅、宣传栏24个,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广播宣传15次;加大对协管员和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以会代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先后召开了全镇卫生室医生业务培训会、全镇农村家宴厨师法规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会、全镇餐饮单位负责人等专题会议。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监管档案。

截止7月20日,食安办工作人员,村(社区)协管员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药械经营使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单位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建立了登记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登记,全镇食品、餐饮、药品器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许可期限、经营范围、负责人、化妆品等90家单位全部登记在册。台帐细化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从业人数等具体项目,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

2、突出重点,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加强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以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假日为重点时段,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农贸市场、小餐馆等重点巡查对象,协同食品药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大检查。真正做到及时处理、排除各种食品安全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是在重点领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

第一,镇食安办和永兴食品药品监管所、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人员进行大排查。

第二,加强对校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

第三,对农村家宴进行专项整治。截止目前,我镇食安办接到农村家宴申报20余次,无一例农村家宴事故发生。

虽然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是各村辖区内经营店普遍没有经营许可证,协管员对于日常巡查记录不明细。

二是部分协管员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积累不多,培训没有完全跟上。

三是专项资金不足,对于有些整治活动不能很好的开展。

(一)加强协管员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做好每月两次巡。

查并要求巡查记录详实,让各经营场所正规有序的经营各种产品。

(二)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协管员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全镇人员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

法律责任方面的承诺书

发包单位:深圳市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安全责任,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职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现乙方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1、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负全责。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登记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3、乙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从事电气上的工作,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认证证书(如电工证等)。

4、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5、乙方必须在相应的施工场所设置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等,施工完成前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6、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7、如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到位或施工(技术)人员不按规范施工或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额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校方管理,文明、规范、科学施工,注意形象不准打架闹事、不准光膀子、不准随地大小便和乱扔垃圾。

9、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甲方监管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乙方并进行扣减工程款的处罚。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二。调查时间:20**年4月12号至6月20号。

三。调查地点: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

四。调查对象: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居民。

五。调查方法:通过访谈进行调查。

六。调查内容。

(一)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是面向花戏楼社区居民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访谈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浅显易懂。

2、访谈的基本情况。

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七。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议:。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法律进社区,社区将从三类人群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九、结语。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调查,使我了解到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依法治国的方针还需继续贯彻到底,只有不断提高我国居民乃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好处才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义的先进性才能更好的展现在世人的面前,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同致力于创造中国的世纪华章。

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法律知识方面的心得体会

法律无处不在,无论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各个社会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处理日常纠纷还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依靠法律作为依据。因此,深入了解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运用法律,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学习法律知识能够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对法律的基本观念、法治社会真实情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认识。只有拥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遵纪守法、显得更加聪明、更有理智。另外,法律知识还可以帮助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规范了人的行为,指明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凡事有法可依,才能避免犯错误,也能避免在无形中侵害他人的权益。最后,学习法律知识还能培养我们的批判思维。在了解法律的同时,我们需要对法律进行评价和分析,发展自己的思考能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掌握法律知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学习。首先,可以选择参加法学相关的课程或培训班。这种方式可以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其次,可以利用大量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源。现在,有许多经典的法学著作和相关网站,提供了很多优质的法律知识与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参加法律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与法学专家和从业人员进行交流和学习。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和渠道的获取,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学习了法律知识后,我们还需要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关注和解决实际问题。例如,通过参与社区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教育活动,帮助他人解决法律问题,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时,可以根据所学的知识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培养批判思维,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知识的应用和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关注法律领域的新动态,持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总结一下,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并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现代社会需要更多了解法律的人才,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一)为深入开展此次调研,全面了解我乡食品安全情况,我乡组建食品安全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乡兽医站检疫人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组成。加大对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针对农村集市和餐饮店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管。乡兽医站检疫人员对市场上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了检验检疫,切实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乡农推站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健康”。

(二)抓整治,重宣传,促进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六月来我乡野生菌陆续上市,百姓自采自食加大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我乡及时发布预防野生菌中毒有关事项的通告,充分利用张贴宣传画册、公告、发放宣传册子等形式告知群众加工食用野生菌过程中要认真挑选、清洗,不要凉拌生吃,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每次只加工和食用一种野生菌,避免种类不同的野生菌混炒产生有毒物质。提醒辖区内的餐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户)严把野生菌的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流程,严格执行用沸水先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检查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工地食堂、婚丧宴请、大型会议等群体性聚餐的地方,严格告知负责人严禁加工烹饪食用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通过调研看来,当前我乡食品安全监管处于有序状态,食品安全真题水平有所提高,同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

(一)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有待提高,经营着法制意识淡薄,追求利益而忽视管理,部门餐饮商户卫生状况差。我乡豆制品制作商户都为家庭作坊式,加工设备简陋,加工工艺简单,环境卫生不符合标准,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隐患。

(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由于消费群体层次的不同,导致群众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层次不齐,有的群众因价格便宜而忽视食品安全问题,有的买到不合格商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食品经营点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差,进货制度不健全,过期食品不及时销毁,散装食品进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不完善。一些销售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由于超市人员流动性强,一些销售人员上岗前大都没经过正规培训,也没有进行正规体检。街头饮食摊点的卫生状况堪忧,对碗筷等用具消毒不达标,容易病从口入的隐患。

(一)加强培训,加强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体检,增强商家对保障社会食品安全是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入口关。

(二)加大宣传力度,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和群众自身防范意识。

(三)加大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对食品生产销售点的检查力度。

促农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调研报告

我国是农业大国,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关键是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各级党委、政府常抓不懈的中心工作,也是当前一项严峻、迫切和现实的课题。因此怎样促使农民增收、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通过“三项活动”进行了调研了解,本人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有效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生产性收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各方农产品面临国内各地农产品的强有力竞争的事实,依靠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已不现实。增加农民收入最根本的途径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在全面发展农、林、牧、副业的基础上,一是把粮食做为主导产业种好,提高粮食作物品质与产量意义十分重大,它是第二、三产业得以发展的基础保证;二是注重农产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既调动农民种植的积极性,又吸纳了富余劳动力就业;三是注重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名、特、优、新的产品。

(二)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进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增加农民劳务工资收入。

有关数据显示,我区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务工的潜在空间巨大。因此,通过工业化带动城市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农村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增加农民务工性收入就成为现实选择。其主要途径是:一是积极发展小城镇,尽最大可能地把那些居住在自然条件差、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民转移到城镇,同时,不断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集聚,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体系,就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是加速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城镇化的新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开放式的户籍制度,尤其是在(区)县级城镇更不应受地区和户籍制度的限制,应允许自由迁移及定居。

三是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进城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应该享有长久居住权,享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是加快农村富余劳力转移步伐,大力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村劳动力到城镇从事非农业和跨地区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建立乡镇劳动力转移指导站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开设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窗口,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小城镇,同时,合理组织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加强对境外劳务合作的服务与管理,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

加工企业外联市场,内联农民,是农产品生产的终端,也是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发展深加工企业,一是可以开辟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解决农民“卖难”,实现农民的生产目的;二是可以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三是可以吸纳剩余、闲余农村劳动力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的劳务收入。为此,我镇应依托本镇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大力创办或通过招商引资创办农产品加工型、流通型乡镇企业,如吴滩农业服务公司等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四)大力发展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增加农民流通收入。

三是千方百计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通过举办和参加各类农产品的展销会、订货会、品尝会和促销会等活动,扩大农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大力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鼓励支持营销协会、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赴省内、外参加全国性的农产品展销活动,推销农产品,搞活市场流通。

(五)强化科技兴农,发展高效农业,增加农民科技收入。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农科教结合示范区的作用,从强化科教兴农、知识兴农入手,继续推广和创新科教兴农,走企业带动农民的模式,使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逐步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如郎家村入住的天罡星农业有限公司,形成月产新鲜蔬菜800多吨的规模。一是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建立健全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体系,加强农业各类优新品种的引进、繁育、开发,提高农产品质量。二是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围绕大宗农产品及名特优农产品,制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加大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力度,积极参加国家、省级优质农产品品牌和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积极推行优质农产品注册商标,通过品牌战略,促进名牌产品产业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搞好农业现代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六)激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资本和经营性收入。

创业是富民之基。沿海的农民之所以比较富裕,主要就是因为他们是全民创业,有一大批大大小小的老板。要从根本上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致富,就必须尽快把生产性农民、务工性农民向经营性农民转变,把农民以劳动收入为主向资产性、经营性收人为主转变,努力走出一条让民众通过诚实劳动、艰苦创业得到更多实惠的创业发展之路。

(七)实施和落实好国家扶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

国家每年为“三农”问题出台许多政策,因此加强落实国家惠农政策,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是我们政府当前面临的重要工作和任务。而我国农业的弱质、弱势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决定了它在国家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如国家实行的种粮补贴、农机具补贴、退耕还林直补、家电下乡等补贴,国家每年都在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政府要在wto规则下,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一要建立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体系,由农户承担费用转向政府财政补贴。二要建立农业收入保障体系,由农产品价格补贴转向农民直接收入补贴。三要减轻农民负担,认真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开展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项目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实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和事件。四要对农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进行适度的政策性补贴,每年农业生产资料需求旺季,除要出台一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政策外,还可根据农民购买的数量给予统一直补,切实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八)加强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收入及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经过对比邻几镇(街)的考察发现,我镇的区位和交通条件都十分滞后,交通不仅仅代表着运输业,更是文化交流、人员交流、经济交流的枢纽,只有交通的大力和快速发展才能更好的引导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发展。因此积极争取上级配套资金改善交通设施。

“三农”中农民是根本,只有农民富了,农村经济才能够持续发展,农民生活才能够上新的台阶。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来说,政策上要走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小城镇建设力度,加强对农村固定资产的投资和实施。产业上继续优化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科技上加强科技兴农的培训力度,保证农民的现代科技知识充足,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今年农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势头喜人,在保证粮食稳产的同时,特色农业唱起了主旋律,为做大做强特色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1、畜牧养殖发展势头好。我镇规模化养殖场共有17家,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其中壁水天源生猪养殖场以养野猪为名,总投资300多万元,形成了龙头带动周边。我镇在产业化畜牧业发展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强势。

2、农业科技示范效果好。我镇紧紧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建成了一村一品示范片。我镇推广了水稻机械育插秧暨超高产栽培,以及玉米红苕双苗保温育苗新技术、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鼠综防统治、保护性耕作等新技术,大棚蔬菜、绿色花椒、优质蚕桑等项目在农民增收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根据目前农业发展现状,预测今后农民增收情况,总的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农村种植粮食品种较为单一、农作物价格起伏较大,农民增收基础不牢固。虽然“政策刺激”给农民收入带来了一定增长,但农作物品种单一及粮食价格的不稳定仍制约着农民增收问题。农业生产成本越来越大,农产品获利空间不断缩小。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却始终在高价位运行,加重了农民生产成本,在目前的生产和流通格局中,农民增收的难度也将加大。劳动力转移就业层次低,难以持续增收。大部分在劳动密集型行业打工,收入和福利水平较低。并且绝大多数转移劳动力保留着农民身份,职业稳定性差,难以持续增收。

1、努力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农机化进程,保证农民增收的稳定性。目前农牧业仍是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基本保证。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势在必行。一要在提高单产水平上下功夫。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广泛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培养种植能手示范带动,引导农民科学种田,增加粮食总产量。二要鼓励农民购买现代农机具,针对农村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现状,把科技力量变为生产力,减轻生产劳动强度,提高生产能力。三要在提高农产品质量上下功夫。要大力发展优势、专用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通过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价格,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2、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产品增产增值。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农民增收的最好形式是走农业产业化道路。最有效的办法是鼓励兴办民营乡镇企业和龙头企业。要积极大胆吸取外地好的经验,好的办法,鼓励广大农民艰苦创业,兴办企业。同时,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有特色上档次,保证产业链条完善。如我镇的优质花椒、蚕桑、大棚蔬菜等已经形成规模,畜牧业养殖规模也逐步壮大,体系不完整、产业不配套,没有相应的龙头企业做后盾,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后市危险,因此,鼓励兴办和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发展农村经济必不可少的。

3、竭力监控农资价格变化和农资质量,帮助农民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化,以及农资质量,严厉打击假冒农资坑农害农,从农民生产投入的第一环节对农民生产成本进行有效监控,以尽量减轻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农民生产投入与增收的不利影响。减轻农民农业生产方面的费用负担,共同努力从各方面保障农民“节本增收”。

4、是科学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非农产业收入水平。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目标,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大力推进农村富足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就业。在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上下功夫,不断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把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同时,要积极开辟市场,加强与外地企业联系,将用工信息及时反馈给农民,促进更多富余劳力的转移。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4)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5)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8)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9)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10)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14)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1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6)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7)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8)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9)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20)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班主任在法律方面的工作计划

双河镇位于临河区南,南邻黄河北连城区,属城乡结合镇。辖区内有16个村,100个村民小组,10580户,人口32785人。有信用社3个,学校5所,水利部门2所,事业单位3个,个体工商户285个,私营企业12个,总占地面积264平方公里。从20xx年开春,我镇承担着双河区启动、防洪堤加宽工程征地、黄河大桥建筑引线工程征地以及其他重点工作。双河司法所肩负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事务。在司法局的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20xx年,两所将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持,理顺和规范司法所的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2、干部队伍专业化。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司法行政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矛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提高全所人员的业务能力,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队伍。

3、业务知识法治化。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立足职能找准位置,紧紧围绕维护稳定和经济发展工作重点和广大农民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并认真履行好司法行政职责。在为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提供好法律保障和意见参谋,充分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所务管理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使所务管理逐步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切实落实服务承诺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5、基础设施规范化。双河司法所的硬件建设已基本达标,办公条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但交通工具等已不能适应办案形势的需要,软件台帐需进一步规范。

二、切实开展好司法所的日常业务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

完善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心、以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为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将大力加强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培训。确保各基层调委会委员必须选举或聘任产生,同时认真组织学习《民法通则》、《婚姻法》、《土地管理法》、《信访条例》等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全面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2、认真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我们将在总结20xx启动年工作的基础上,着力开展好20xx年普法工作,制定好第五个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培训好骨干,以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为载体,将基层的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下去。

3、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督管理、就业培训指导等正面帮教工作。

4、继续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导管理。

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建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认真督促法律服务所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大力开拓法律服务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确保依法执业和恪守职业道德。

三、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当好参谋。

在认真执行司法部两个“办法”的同时,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继续为广大农民在法律服务领域方面排忧解难,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为镇政府、各村委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农民、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拓展法律顾问领域,加强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自身学习,提高办案质量,使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面开展,力求法律服务水平能得到政府的肯定、农民的欢迎、企业的信赖。

四、认真履行好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1、认真做好年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认真履行好司法行政职能。

2、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

3、及时完成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当年普法工作计划。

4、代表政府做好民间纠纷调处工作。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4)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7)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8)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11)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3)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4)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15)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6)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17)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8)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9)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5)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罗。

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8)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10)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1)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2)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1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17)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18)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3)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洛克。

4)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5)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6)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7)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2)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13)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4)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5)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美)《普通法》。

18)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20)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法律方面的面试题

a、500的三分之二b、400的三分之二c、500的二分之一d、400的二分之一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丙分担

a、2月b、5月

c、7月d、9月

9、中国已经加入wto,目前涉及的国际条约知道哪些?适应入世的要求,法律工作者应做些什么?请自由发挥。

参考法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10、你认为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有哪些具体内容?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常识题)

11、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2、董事会成员人数有什么要求:3至13人

1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要求: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5、什么情况下的经济合同可以认定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6、目前我国的担保形式主要几种?

定金 留置 保证 抵押 质押

17、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什么情况下行使?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8、什么是预期违约 ?

释义: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的'表示不为履行的意思表示。其要件为: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需为不可能;2、债务人需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3、预期违约是债务人违法的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旅行,债务人若由正当的拒绝权的,则不发生违约拒绝。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9、谈谈你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的认识

法条内容: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释义:行政复议是公民、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做出决定的制度。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规定复议前置;三是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四是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五是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可以做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未规定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情事的变更。所谓情事,指法律关系成立时作为该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客观 情况。情事可以是经济的,如币值近似的不变,物价相对的稳定,给付与对待给付价值相当 ;也可以是非经济的,如和平状态,一定的交通状态。2?情事变更必须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消灭前发生。法律关系成立之前情事就已变更的 则该法律关系以既变的情势为基础,不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3?情事变更必须为当事人没有预料到,而且不可能预料到。

4?情事的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如情事的变更由当事人一方的原 因发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情势变更的后果。

5?情事的变更必须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如继续保持其效力便会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 而且不公平的程序必须显著。 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因情势变更蒙受重大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抗辩权,可请求变更法律关 系内容或解除法律关系。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消除情事变更造成的不 公平结果。一般来说,为维扩经济关系的稳定,民法一般倾向于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如有 不公平,宁愿在其内部进行调整。情势变更原则一般是在维持原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双方 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具体方式是:令债务人增加给付或减少给付;予债务人以延期 或分期给付的利益;变更给付,即以他种物更替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如上述措施仍不足以 消除因情事变更造成的不公平结果,则可能解除法律关系。随着市场机制的确立,经济生活 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21、什么是转委托代理?转委托代理又称复代理,再代理。它是指本人的代理人把本人委托的事项委托给第三人 实施代理,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并不是代理的代理人,而是本 人的代理人。 转委托代理有以下基本构成要件:

1?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被代理人(本人)选任复代理人。代理 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复代理人时,第三人直接取得代理权。但是复代理人不与本人 发生直接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尽管复代理人亦是本人的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 本人。

2?复代理人取得转委托代理权后,并不使原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转委托代理人的代 理权来源于原代理人的代理权,故从此意义上讲,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权限等于或者小于原代 理人的代理权限。

3?转委托代理须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如果在转委托代理中,原代理人给予复代理人代 理权代理自己的事务,为自己谋利,则该“复代理人”就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复代理人,而 是原代理人自己的代理人。也正因为如此,复代理人在与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须以本人 的名义为之。

4?原代理人将委托事项转托他人代理,应该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 紧急情况时可以例外。“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 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22、你如何认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何尊重权利,如何行使权力呢? 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例子进行阐述和自由发挥。

权力与权利音同字不同,虽只一字之差但谬之千里。两者的主体是相对的。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而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权利正是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它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超越它就是侵权行为。法治的意义也就在于此,公民的权利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任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即使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也将受到惩处。以权利限制权力正是法治国家的体现,更是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体现。

真正尊重公民的权利,把权利放在权力之先,是执法工作的要义,是执法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良方。

1介绍下你自己,你的爱好,特长等等任职要求

2简单谈下之前的工作内容和业绩

1,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能吃苦耐劳,进取向上

2,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会计证或者接受财务专业培训者优先

3你为什么会离开上一家公司呢?

4上一份工作带给你什么样收获?

5你面试之前做了哪些准备呢?

6为什么来我们公司面试?工作职责

7谈下你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

1,配合律师事务所所做法律尽调

2,审核财务部对外提供的资料

3,负责公司合同的审核 

8谈谈你应聘这个职位的优势和劣势?

9是否起草过合同?谈下你处理过和合同法,经济法相关的案件

10合同审核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1简单谈下公司法务和律师之间的区别? 

12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遇到过比较大的难题吗?你是怎么克服的? 

13如果我们录用你,你将如何开展你的工作? 

14我的问题问完了,你有什么疑问吗? 

班主任在法律方面的工作计划

为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特设立××企业法律事务部,专职负责管理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决策。

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企业总经理及各下属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企业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企业证券、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

为企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

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5)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6)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3)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4)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5)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16)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7)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18)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20)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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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我和三位同学通过两种方法进行调查。一种是网络调查(在爸爸的帮助下,制作成网络版调查问卷,通过qq群发动调查);第二种是利用双休日进xx公园进行随机调查。

本次参与调查的男生有33人,占总人数的55%;女生27人,占总人数的45%。一年级学生有15人,占总人数的25%;二年级学生有7人,占总人数的11.67%;三年级学生有3人,占总人数的5%;四年级学生有11人,占总人数的18.33%;五、六年级学生都是12人,各占总人数的20%。

从早饭吃的地方数据可以看出我市小学生多数是比较注重的,女生比男生注重食品安全的地方多一些,国为少数(9名)男生爱在小店吃,其中竟有人爱在路边吃,而女生只有少数(3名)爱在小店吃,并没有人在路边吃。

其次,男生较爱在小滩小贩购买食品,只有少数男同学不在小店里买食品,女生多数不爱在小滩小贩购买一些食品,只有极少数爱在小滩小贩购买一些食品。并且男生多数在小店里购买一些属于三无食品的零食,女生只有个别去购买零食,可以说明男生不是非常注重食品安全。

有些男女生因为罐头食品较为好吃,就误以为罐头食品是卫生的,这可以说明全市可能会有极个别同学把好吃食品当成了食品安全的食品了。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及其他问题可以看出现在的小学生并不是极为重视食品安全,只要好吃,方便,就顾上食品安全性了。

1、请各位家长叮嘱自己的孩子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2、请同学们时刻告诉自己要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3、各班同学和老师将食品注意事项写于纸上,贴于教室醒目的地方;。

4、学校可让一位老师站在小店前,告诉学生不要购买零食;。

5、同学们互相提醒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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