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和运作的基础,它能够帮助组织实现有序、高效的运行。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差异,灵活性和适应性很重要。
为保证我厂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本厂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理论学习和劳动各项专业技能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待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使本厂劳动管理和生活秩序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保障工人正常施工,使各项工作全面正常发展。特制本制度。一,加强劳动法的学习,认真贯彻各级领导下发的文件精神,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准则。二,抓好安全工作,做到“十防一灭”。让工人工作放心。
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本厂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
五,本厂负责对工人进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六,按照国家和贵阳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七,本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鬼扯工作规范,爱护本厂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息烽永昌砂厂。
2010年1月1日。
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公司计划安排。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热爱公司,热爱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公司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如有违反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四、工作时间不准聊天、唱歌、看书、会客、玩手机、严禁在产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体员工在工作任务忙时,没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严禁带小孩和外来人员进入车间,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严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须穿工作服,上班不准穿拖鞋、凉鞋、西装短裤、高跟鞋、赤背、经发现一次扣款20元。
九、公司员工要注意公司形象,个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卫生,物料、工具、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
十、生产车间严禁吸烟,发现一次扣款50元,不准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十一、公司全体员工应该相互尊重,讲话文明,待人礼貌,不准骂人。
十二、全体员工在公司内不准赌博、打架斗殴、盗窃,发现一次扣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工资全扣,出现事故自己承担。
十三、公司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调动,必须服从安排。
十四、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的,恶意攻击公司管理人员和同事的,连续旷工3天的,开除处理,工资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十五、公司全体员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如有违反扣款500元并开除。
十六、以上规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八小时上班制及作息时间,考勤打卡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手机,打扑克牌等娱乐活动,严禁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严禁-看与医学无关的报刊、杂志、书籍等,不得在科室大声喧哗,聊天。
如发生按以下规定处罚:迟到、早退在10分钟内罚款10元,迟到、早退在30分钟内罚款20元,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脱岗参照迟到、早退处罚。如发现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手机、打扑克牌,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看与医学无关的报刊、杂专、书籍,在科室大声喧哗,聊天,发现一次罚款5―10元。
内补齐请假手续,方可按病、事假处理。旷工除扣除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外,取消当月的奖金,旷工连续达三天以上者经教育无效视同自动离职,医院可单方予以辞退。(病、事、婚、丧假按医院原规定执行)。
全院各级各类员工要认真履行自己的相关岗位职责,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医院及科室的统一安排。如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而造成工作失误,罚款50―100元。如造成医疗纠纷及事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不服从医院及科室的工作安排,并讨价还价,出现一次罚款10―50元。如对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积极主动,不分份内份外,并能服从医院领导及科室的安排,除院领导口头表扬外,并作为医院评先条件,医院给予物资奖励。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纪律是职工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它要求每个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全面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干部骨干的模范作用和职工之间的监督,使广大职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五条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是保证公司有序进行运作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纪律纳入岗位职责中。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六条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公司、部门管理体系,逐级负责。行政部是劳动纪律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考核和通报。行政部做好公司各个部门劳动纪律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八条公司行政部对岗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当做到:。
(一)不妨碍正常的组织、指挥;
(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三)不睡岗、不串岗、不脱岗;
(四)不酒后上岗;
(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
(七)不聚众赌博;
(八)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九)不起哄滋事;
(十)不准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或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十一)不准对公司的一些临时规定存在某种抗议的情况。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其通报批评或警告。
(一)上班迟到、早退,有事、有病不请假,无故旷工半天的;
(二)工作不能尽职尽责,消极怠工,经常脱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三)工作中不服从领导的指挥和分配,不服从调动,不按期到新岗位报道的;
(四)醉酒上岗不听从领导和同事劝阻的;
(五)无意泄露公司的机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坏,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污染环境卫生且屡教不改的;
(十)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因安全意识淡漠,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的;
(十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的。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司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财资,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予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作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酗酒闹事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恶劣的;
(七)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明知不可为确又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贿赂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九)为泄私愤,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情节恶劣的;
(十一)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情节恶劣的。
第十三条处分的目的:严明纪律,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处分的原则:依据事实,惩责相当。
第十五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行政警告,记过,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惩责相当的原则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六条处分条件。
(一)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等;
(三)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或者逾假不归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起哄滋事、聚众赌博等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打架斗殴或者聚众闹事的。
(七)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的;
(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的;
(十)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丢失的;
(十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二)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的;
(十三)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对职工给予辞退和开除处分,须经部门经理提出,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普通员工降为试用期员工,薪酬按照试用员工薪酬计算,试用期不超三个月。
第十八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十九条实施处分的程序。
(一)由行政部组织或者承办部门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会议必须有公司总经理参与;
(三)根据会议决定,由行政部实施处分。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听取受处分者本人意见。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一周内,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十条考勤管理:公司所有员工每日均需打卡上下班,不能按时打卡的,应事先向考勤员说明原因。上下班时间按公司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勤奖惩:公司所有员工考勤按月计算出勤率,每月未发生任何缺勤现象的,计全勤奖,每月奖励200元。
第二十三条请假管理:公司所有员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到人事部领取假条填写。凡未请假或请假不准未到者,以旷工论处,旷工一日扣发100元工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国家统一的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罚款以现金的形式当场缴纳。所有罚款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经营运总监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行政部和财务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各部门领导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各部门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归广东融英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一、认真执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凡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的,每次罚款20元,工作时间打扑克、打毛衣、下橡棋、打麻将、打篮球、羽毛球的,每次罚款50元。
二、实行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公休制度,凡在规定公休天数外不能上班的,一律视为事假。每多休息一天(本人因工致伤除外),减发工资20元。(本月内请假天数与加班天数可以相抵)。病、事假超半年的,只发基本工资的80%。
三、除公休假日外,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婚、丧、嫁娶者,可加假5天,本人或直系亲属病重到外地住院及本人家中建房者,可视情况给予照顾。
四、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不能休息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双薪。经领导批准,公休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增发工资20元。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除法定公休假日外,有特殊情况请假者,需经领导批准,并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批准程序是:科长请假要写出请假条,经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批准;其它人员请假,写出请假条交给本科科长,由科长报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批准,假满后按规定销假,上班时间需外出办事的,科长、付科长向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请假,科员向科长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无故旷工者,每天罚款50元。
六、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实行办公定、人事科、财计科和资产科轮流管理考核,每科负责一个月。坚持每人每天在上午八点半前亲自签到,严禁他人代签,上班不签到按旷工处理。因外出不能签到的,回来后补签或有主管科长写明原因。双休日或法定节日,除门岗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再签到,不再计入考勤天数。领导批准加班的,由批准人代签。科长要委托一名付科长负责,把每天的到岗情况,在上午八时半前结清,对迟到、旷工者进行认真登记。月底把签到薄和考勤汇总情况一并报主管主任审批。每天到点结不起来或考勤失真的,每次扣发科长、主管科长工资10元。
七、实行义务工制度,每人每年12天,财务科要建立义务工台账,年内加班超过12天后,方可领取加班费。
八、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成立由县社主任为组长、付主任为付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实。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1元;在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旷工一天扣罚50元工资,连续矿工3天,月累计旷工在5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50元。
第四条、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厂长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3)参加厂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长签字,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厂长批准;
(3)请假7天以上的由班长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1)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2)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
(3)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
(4)干其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第十二条、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扣罚10元,在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扣罚20元,在30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上班期间吃饭时间不得超过50分钟,超过50分钟按脱岗处理。
第十三条、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100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
(1)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
(3)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
关处理。
第十五条、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最少50元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十七条、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月累计睡岗在3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1000元的罚款:
(1)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
(2)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
(3)因检查不到位和违规违章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
(4)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
第十九条、碎矿岗位人员开车前必须上下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50元,相关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条、磨矿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20至50元。
(1)不按规定加药;
(2)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50至100元:
(1)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
(2)因药箱内断药造成管道冻堵的:
(3)造成浮选断药的。
第二十三条、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50至100元罚款。
(1)不按时给设备加注润滑油造成设备高温的;
(2)设备卫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电流、电压不正常不及时上报而致使泵跳闸的;
(4)违章、违规操作的;
(5)安全防护设施不完整的;
(6)不按设备管理要求来进行日常维护的。
第二十四条、选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整齐穿戴劳保用品,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各种设备操作及机电值班人员,必须巡回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全厂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各班组必须按要求搞好车间卫生及所属区域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班长50元。
第二十八条、车间运转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润滑,定期进加注润滑油脂,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款50元,若因润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时,除罚款外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追究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字迹工整、事项条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员辨认,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条、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选矿厂各岗位人员对于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的,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开除厂籍。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选矿厂。
20xx年1月18日。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五条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受歧视。第六条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第七条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四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2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1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试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白天上午:7:00~11:00下午:313:00~17:00晚上上半夜:19:00~23:00下半夜:1:00~5:00第二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技术补贴)、计件考核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为准。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4报酬。
第二十九条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二条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工作任务加班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员工补休,补休的企业不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七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业、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企业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各项福利待遇。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五条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7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五十三条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五十四条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第五十五条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十八条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等。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8(2)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3)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7)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8)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内容按企业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牵头,组织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
第六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六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9起诉讼。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六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六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
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
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公司。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8)迟到者罚款金额50元,病事假者扣除当天工资,无故旷工者扣除当天的双倍工资。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30日生效。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一、为了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严肃劳动纪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所有员工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公司领导和所属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和作息时间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在上、下班时要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四、员工因故需要作息半天时,无论执行夏季作息时间,还是冬季作息时间,上午、下午打卡时间界线均以中午1时00分划分。即在1时00分后打卡的,计入上午上下班时间纪录;在1时00分前打卡的,相应计入下午上下班时间纪录。上行政班的人员每天必须打卡两次(不论是上全天班还是半天班)。
五、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考勤人员在当月考勤表后附文字说明,不作为空卡记录。
六、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均作为空卡处理,空卡一次扣除半天工资。
七、当日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二天工资。当月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者直接给予辞退处理,因旷工导致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应赔偿相关的损失。
八、迟到早退15分钟内扣5元/次,30分钟内扣10元/次,60分钟内扣20元/次,超过一小时扣半天工资,超过两个小时的扣除当天工资。迟到、早退、旷工者当月无全勤奖。
九、凡是已经休息而来公司打卡的,一经发现扣除当事人二天工资。
十、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行政办公室考勤人员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当事人应在班次内向行政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当事人不主动向办公室报告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十一、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突发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应第一时间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并且要在事后第一天及时到行政办公室补交请假条等手续,办理备案或核销登记;员工未向行政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等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十二、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当事人于当天或次日到行政办公室补填《未打卡记录核销表》办理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公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干部或职工在形成上述事实之前,应分别征得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的同意。
十三、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大意忘记打卡的,可以先到行政办公室补填《未打卡记录核销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报经公司执总审批交行政办公室办理核销(此行为每月限一次)。
十四、故意不打卡形成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即认同为迟到、早退或缺勤,按照相应处罚规定办理。
十五、员工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十六、当月考勤记录由行政办公室在次月5日前公布,对考勤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日起3日内到行政办公室查询,逾期不核对者视为认同;核对无误的考勤记录表交由财务部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
十七、上班时间内无论公事或私事需要外出的,都必须先到行政办公室报备(公事填写“外出公办报备表”由执总签字批准、私事填写“请假条”),返岗后第一时间报备行政办公室,未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而外出者,作为旷工处理,并且罚款200元/次,私自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属个人行为,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已承担与公司无关。
十八、请假必须要有完整的请假手续,当月除正常休息外,需要另外请假时必须写请假条,3天内事假由部门主管批准,超过3天时必须报备行政办公室由执总签字批准,未办理手续者以旷工论处。
十九、员工每月有4天正常带薪休息日、传统节假日另加休息1天(周一至周五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排休,周六、周日或传统节假日不安排休息)。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月内有三天不带薪休息日。
二十、未按照部门领导排休而擅自休息的作旷工处理。周六、周日、传统节假日休息者按照2倍扣除工资或抵销休息日,未经领导同意而休息的,另处以200元/天罚款。
二十一、病假凭医院开具病假单予以批准。工伤假由区级或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予以批准,并且发放工伤期间工资。
二十二、婚、丧假: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享受3天带薪假期,其他亲属不享受此假。
二十三、工作时间内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括干私活、玩手机、打游戏、扎堆闲聊等等)违者每次罚款50元。
二十四、工作时间严禁员工之间发生争吵、打架斗殴事件,违者,不论理由,一律罚款200元/次。
二十五、工作时间内不准打牌(经领导批准的除外)、中餐时间严禁饮酒(经领导批准的除外),违反者每次罚款500元,并且予以通告批评。
二十六、工作时间内脱岗、窜岗、睡岗者,员工罚50元/次、管理人员100元/次。
二十七、相关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着工服上岗,违者罚20元/次。
二十八、各部门要严格遵循领导爱护员工,员工尊敬领导、工作上服从领导安排的宗旨,遇事多沟通、协商解决,不得发生矛盾和冲突,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二十九、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和年终奖励依据。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加强学院保卫处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每一个安保人员的主动性,强调工作纪律,激发全体人员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切实做到奖惩分明,现结合安保工作特点和保卫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请假,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更不得旷工。
3、保卫处所有人员必须绝对服从学院领导的管理。
4、保卫处全体人员必须熟悉学院的各种管理制度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熟悉学院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具备突发事件发生时能沉着应对、科学处置的能力。
5、上班时不得赌博、抹牌、看书看报、做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闲谈、打闹、滋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得饮用含酒精饮料,更不得饮酒。
严格按照《仙桃职业学院请销假制度》执行。
1、团结友爱,通力合作,创建和谐集体,增强部门凝聚力。
2、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打造学习型部门,争做学院先进单位。
3、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安全保卫工作让全院师生满意。
4、适时掌握高校安保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创新高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方法,永葆省级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省级平安校园称号。
5、礼貌接待来访人员,合理处理校园内各种矛盾。
6、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提建议,共学院领导决策。
7、认真完成学院安全保卫指导、监督、策划、实施任务。
8、诚恳接受学院领导督导和全院师生监督。
1、值班时间为:当天早上8:10—第二天早上8:10,当天8:10—21:30必须在学校。
2、组织巡逻队检查学院消防设施、电线线路和用电器;至少三次检查门卫、巡逻人员值勤情况,以及楼栋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3、时时掌握校园安全稳定动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
4、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
1、上班时,着装要整洁整齐,执勤人员必须穿制服,配警用器械。
2、执勤人员必须绝对服从学院保卫干部的安排,
3、当班队长要合理安排值班,安排值班时不得有私心杂念和带个人情感色彩,要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4、执勤安保人员必须绝对服从当班队长的安排与管理,密切协作,出色完成各种执勤任务。
5、任何人不得把情绪带到工作中,对工作不满意有意见的人员只能下班后反映、协商,视具体情况调节、讨论、解决。
6、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制服和警用器械,爱护学院的一草一木。
7、不得将警用工具、器械和其它学院物品私借他人。
8、每日上午8:00进行交接班,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包括巡逻车、对讲机、警棍、巡逻灯、值班室接警日志、消防日志),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9、出色完成学院临时下达的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一)、门卫执勤管理规定。
1、值班时不得精神萎靡,不得开小差,不得打瞌睡,站要笔直、坐要挺拔。
2、值班时不得讲粗话、脏话、狠话,要多使用文明语言(如:“您好!”、“欢迎领导莅临我院!”、“请停车!”、“请登记!”、“请注意安全!”、“校园内请减速慢行!”等);不得粗暴对待来访人员,更不得粗暴对待学生或学生家长。
3、不得在显眼处吸烟。
4、不得在岗亭或岗楼内外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注意卫生,讲究文明。
5、警用器械和其它物件要摆放整齐,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岗亭和岗楼内外要保持干净整洁、清洁卫生。
6、严查进出车辆和出入人员,对可疑人员、物件要严格盘查;出校财物手续不全不得放行,准入车辆必须在学院和保卫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7、校门周围不许随意摆摊设点,不许车辆乱停乱放,保障人员车辆进出畅通。
8、岗楼和岗亭内不得允许他人进入,岗亭附近不得允许他人滞留或就坐。
9、门卫昼夜值班人员由当班队长安排,白天值班保持4人,夜晚值班、备勤共保持4人。
10、中餐时间为11:00以后,晚餐时间为17:30之后,轮流进餐,进餐时间要保证有2人在门卫值班。
11、当班队长大多时间应在门卫指导协调,必须每天参加上午、下午、晚上的巡逻各两次。
(二)、巡逻执勤管理规定。
1、巡逻人员必须每天对各楼栋进行至少四次的巡查并签字。
2、巡逻严格按当班队长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巡查,日间巡逻必须每小时巡逻校园一次,每天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一次检查,夜间巡逻必须对重点部位加强巡查,并在晚上9:30后对重点部位进行巡逻签字,交处室值班人员或巡逻队长。
3、不得单人巡逻,巡逻时必须配警用器械和工具,人员每班必须在2人或2人以上,学生上课时重点巡逻区域为学生公寓,学生下课时重点巡逻区域为教学区。
4、步行巡逻时要注意行走姿势,遵循2人成排、3人成列的规则,注意保持队形;乘坐巡逻车巡逻时,要注意坐姿挺拔。
5、巡逻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校园内行驶车辆,严禁鸣笛和超速行驶(时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之内),如发现必须立刻制止;指导车辆靠右行驶和停在指定位置。
6、发现校园内有争吵、打斗等不文明行为时必须立即制止。
7、必须熟悉学院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值班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现场或处置等。
8、巡逻时严禁吸烟,严禁讲粗话、脏话,严禁闲谈、打闹。
9、巡逻车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驾驶。
10、严禁任何人将巡逻车给他人操作;严禁非保安人员无故乘坐巡逻车;严禁不懂操作规程的人驾驶巡逻车;学习驾驶巡逻车的安保人员,必须经保卫处值班人员批准,且在当班队长选派熟练人员的陪护下才能操作。
11、巡逻期间不得串岗,进餐和巡逻间歇时,巡逻车只能停靠在8号公寓指定的位置(经许可除外)。
12、中餐时间为11:00以后,晚餐时间为17:30以后,轮流进餐,保持进餐时间有2人巡逻。
1、除早上9:00—10:00为规定买菜时间,其它任何时候不得离岗脱岗。
2、要保持楼栋管理处及周围,楼栋大门内外附近的清洁卫生。
3、对出入楼栋的可疑对象要严格盘查。
4、严禁他人在楼栋管理处赌博抹牌、喝酒闹事,更不可自行参与。
5、晚上9:30后,对停留在楼栋的人员要问明原因即离开时间,对可疑人员要稳住,并报保卫处值班人员。
6、晚上关楼栋大门时,必须检查所管理栋楼的每一个办公室、教室、实训室、洗手间等,主要检查门窗(包括走廊窗户)是否关好、电器是否断电、洗手间水龙头是否关严等,发现没关好的门窗、水龙头和没断电源的用电器要做好登记,并立即关好、断电,记录必须在第二天早上9:00前交保卫处,因门窗关严不能断电的要及时报保卫处值班人员。
1、现场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者(如抓获偷窃自行车等),奖励100—200元。
2、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者(如撬门入室、抢夺、抢劫、伤害等),奖励200—500元。
4、发现火警火灾及时上报主动扑救者,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200-500元的奖励。
5、拦截被盗公私财物者,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100-500元。
6、在工作中受到学院及上级部门表彰和奖励的,视具体情况报院领导审批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保卫处处罚办法。
1、无故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内,每次扣10元,超过30分钟为旷工。
2、当班时间无故饮用含酒精饮料,影响正常工作者,每次扣20元,醉酒算旷工。
3、将学院物品私借他人使用,每次扣物品金额的10%,损坏、丢失者,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4、不按规定检查各楼栋安全或安全管理,不按规定参与巡逻的,每次扣发20元。
5、不认真填写当班记录(包括处室、消防、接警日志等)、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交接班不做好内务整洁,每次扣10元。
6、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服从安排、指挥者,扣100元,交学院处理。
7、无故不参加处室活动者每次扣发10元。
(二)处室值班人员处罚办法。
1、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损失、影响者扣100—300元。
2、分配工作、处理内部矛盾脱离公平、公正原则,每次扣10元。
(三)安保人员处罚办法。
1、值班队长处理突发事件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损失、影响者扣50—150元。
2、处理内部问题脱离公平、公正原则,每次扣10元。
3、上班时着装不整洁,不按规定佩戴证件、对讲机、警棍、手铐、巡逻灯者,每项每次扣10元。
4、巡逻车给予他人使用造成故障不能运行的,扣值班处长和值班队长各100元,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5、重点部位未检查签字的,每次扣20元。
6、在岗亭和巡逻车上抽烟者每次扣10元。
7、财物出校门,手续不全放行者,扣发当月津贴(聘用人员扣发当月工资的50%),情节严重者交学院人事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8、在岗亭值班看书看报,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随地吐痰者每次扣发10元。在执勤时与他人闲谈、打闹、滋事、闹事等违规执勤,私放商贩进校,夜间不按时关门,每次扣10元,后果严重者交学院人事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9、不按规定登记,使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每次扣10元。
(四)楼栋管理员处罚办法。
1、楼栋管理员超时买菜的每10分钟扣10元,容留他人打牌赌博者扣20元,参加者按旷工处理,不按规定查楼者(包括不检查门窗,电灯,水龙头是否完好者),每次扣20元。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 聘用。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条、公司所有员工自请辞职者,应按下列期限预先提出辞呈并交书面的申请。
1、经理(含)以上人员,应于离职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员,应于离职一月前提出。
凡经理以上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二月擅自离开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一月擅自离开公司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公司有权扣留其工资和风险金。
第二条、所有离职者经部门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照员工离职办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手续办理,待完善各项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条、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经批准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办妥业务移交手续,并经由部门主管监督交接完成后,可发给当月工资,未办妥各项离职手续者,工资延发。
第五条工作移交时,接任员工对于移交事项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应会同主管、离职人员核对,自移交日起三日内补办清楚。
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1、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识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的。
3、一年内发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计事故损失4万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认真负责,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机械损失或重大投诉。
5、有严重经济问题,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运、堵站、堵路、聚众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或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侮辱、谩骂、殴打乘客,情节严重的。
8、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
9、一年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迹记录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
11、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12、严重违规经营的。
1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14、造成重伤伤人事故的。
1、迟到:凡超过上班时间5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将被扣罚530元。
2、旷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时间超过30分钟或当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30分钟者,按累计缺勤时间的2倍处理。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2)未出具休假、事假证明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休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回到工作单位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3)轮班、调班不服从安排,强行自由休假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5)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未到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6)不请假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
(7)旷工采取3倍罚款办法。
3、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事假实行无薪制度。
准假权限:
(1)员工在8:0017:00之间请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资(如:外出办事、回家等)。
(2)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
(3)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签字报总经理审批。
(4)管理人员请假需报请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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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4.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6.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
7.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施改进措施;。
8.做好本项目工程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并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本科和各级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劳动保护法规学习。
3.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长远计划。
4.组织制定、修改、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7.在安全管理上不断探索新方法,逐步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8.对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负责逐级上报,对一切违章、违法行为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
9.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政策。
10.参加企业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
一、上班时员工应按时去调度室拿考勤卡,下班应提前20分钟停机、洗手,并且交考勤卡;如有加班安排,需交至当天值班人员签字。代拿(交)卡者,迟到早退者,将严肃处理。
二、考勤卡不得私自涂改,所有缺勤、加班都需有主管人员签章,月终结算以考勤卡为准。
三、病、事假需事先办理手续(特殊除外),事假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论处;请病假者,需医院开据相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上班时间严禁溜岗、吃零食、看电子小说、玩游戏、吹牛聊天、干私活、酗酒,如有以上情况者,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每台机床人手一本工票本,需认真填写,如发现私改工票者,交公司按规定处罚;每批零件加工完成后,必须交检察人员检验,工票、路线单一并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该工票视为无效工票。
六、调度人员下达生产任务需按时按量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时需作出合理解释,被主管人员认可才行。
七、对于安排加班不服从命令者,消极怠工、教育无效者,均交由公司按规定处理。
八、行运起吊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操作人员,且需要服从主管人员的命令,严禁推诿,严禁私自分区域、分机床管辖范围,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将严肃处理。
九、行运人员必须将工件摆放整齐,不准占用过道,不得超越黄线。
十、所有操作人员需正确穿戴劳保用品,旋转机床不得戴手套作业。
十一、工作现场不得抽游烟,违者严肃处理。
十二、操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同时应确保产品质量,如遇质量问题,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为使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律化,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招聘员工时,应以发放并说明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存档。
第二条根据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对该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应对以下两种情况重点核实,即员工是否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应要求员工填写书面入职登记表,并存档。
第四条招录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仍需继续留任该员工的,应要求员工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六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将公司各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发放并说明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公示,要求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归档。
第七条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满前向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完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
第八条招聘外国人应办理就业许可证,且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日期。
第九条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十条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便于集中和及时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每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档案,所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文件、确认文件、处罚材料等都应及时归档,在员工离职后,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应制定公司员工名册,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对公司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应组织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并对讨论内容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
第十六条因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订立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奖惩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依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岗位或薪酬的变动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向员工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无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无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离职,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离职前体。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可适用直接送达;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部门负责落实,其他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内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未执行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亦是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年月日起生效执行。
1.假借、滥用权力营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有危及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4.擅自在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财、物为兼职工作提供便利的。
5.泄漏公司机密或泄露本岗位规定应当保守的工作秘密的。
6.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或者其他直接导致公司在新闻媒体出现负面报道的。
7.伪造公司印鉴、管理人员签字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故意为自己或他人设置工作障碍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9.与客户直接接触的岗位工作人员对待客户态度恶劣,辱骂客户或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的。
10.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多次(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渎职的。
11.月份内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者。
12.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13.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三个月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或六个月旷工累计达8个工作日者。
1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公司培训或岗位调整的。
15.严重违反本岗位工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或多次违反本岗位工作规程的。
16.严重违抗上级主管的合理指令或工作不当又拒绝上级主管的批评的。
17.设计人员“做私单”,或相关监督、管理类人员发现设计人员“做私单”隐瞒不报的。
18.其他在相应岗位合同或岗位责任说明中列明属于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管理人员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较大损者。
3.故意违抗上级主管的合理指令但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但情节轻微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者。
6.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7.六个月内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者。
8.有探听与本职岗位职权无关公司机密的行为的。
9.监督、管理人员对所监督、管理的对象违纪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的。
10.客户服务人员因工作态度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1.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报表、工。
作文。
件等出现重大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疏忽过失致使公物损坏造成较大损失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参观者。
3.月份内迟到3次(含3次)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
4.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者。
5.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报表、工作文件等出现差错的。
1.遇突发事件,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吃零食或有其他怠工行为者。
4.办公时间,私自外出不超过30分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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