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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设施管理制度(优质19篇)

危害设施管理制度(优质19篇)



规章制度的作用不仅限于约束成员行为,还能够塑造组织的形象和文化。小编整理了一份关于规章制度的案例,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危害设施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煤监局鲁西分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向煤监局备案,防护设施由矿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煤监局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竣工后,有煤监局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设计报煤监局审查,防护设施竣工后,由煤监局足足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与禁忌有关的有害作业。

6、上报煤监局备案或审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设施管理制度

为物业设备设施的控制提供控制准则,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2.范围。

适用于项目执行部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3.职责。

3.1项目执行部所属工程部设备责任人,负责按《工程部工作手册》中有关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的规定,制定检修计划并实施。

3.2工程部经理负责计划的审批,并监督实施。

4.程序。

4.1设备包括:。

4.1.1电视接收系统;。

4.1.2给排水设备及管网系统;。

4.1.3通讯系统;。

4.1.4供配电设备及网络系统;。

4.1.5电梯;。

4.1.6建筑物避雷装置;。

4.1.7消防设备系统;。

4.1.8治安监控设备;。

4.1.9锅炉及采暖系统。

4.2大厦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4.2.1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认真执行。

4.2.2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都应具有专业资格和充分的培训。

4.2.3各种设备应建立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操作者和维护者应记录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护、维修情况。

4.2.4重要设备应由工程部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4.2.4.1设备台帐及状况登记;。

4.2.4.2设备使用说明书;。

4.2.4.3设备运行记录;。

4.2.4.4维修、保养记录。

4.3设备的购置、更新、报废。

4.3.1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4.3.1.1新增和更新设备应由工程部经理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编制新增和更新设备计划,报项目执行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3.1.2工程部应提出新增更新设备实施方案报告,内容包括:新增或更新设备理由、设备名称、使用部门、安装位置、设备型号、性能、用途、参考生产厂家和品牌、所需资金等。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备案。

5.支持性和相关性文件。

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

20xx年4月9日。

危害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车间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车间。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设施管理制度

保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为上岗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1.备抹布、胶桶(装水)、玻璃刮、鸡毛掸、扫把、拖把等工具,以及洗洁精。

2.按从上往下,由里到外的程序进行清洁。

3.用鸡毛掸子扫去墙上的灰尘和蜘蛛网,再扫去桌椅上的灰尘。

4.用扫把打扫地面,用湿抹布擦抹值班桌椅,洗干净抹布,再抹门、窗及岗亭外墙。

5.用干净抹布重抹一次桌椅和门、窗、玻璃。

6.用洗干净的拖把拖抹地面及过道。

7.值班室如有其他办公设备时同时清洁。

8.清洁岗亭后用抹布擦抹道闸。

9.有污渍时,倒少许洗洁精用抹布擦洗。

10.目视无灰尘、无污渍、无烟头、无杂物,门窗玻璃透明,无污渍。

11.每天清洁一次。

12.清洁道闸时应注意行驶车辆,防止撞人。

保持自行车房(棚)的整洁,车辆摆放整齐。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1.备扫把、胶桶、抹布等工具。

2.用扫把清扫自行车房(棚)内的果皮、纸屑、灰尘、垃圾等。

3.用干净扫把将房(棚)顶上、墙上的蜘蛛网、灰尘清除。

4.用湿抹布擦抹棚架、自行车房拉门及窗网。

5.将自行车棚内的自行车按顺序排列整齐。

6.对没有使用、积尘明显的自行车,每周用鸡毛掸打扫自行车上的灰尘一次;长期停放超出规定时限且又影响观瞻的车辆按车辆管理规定处理。

7.每天打扫两次,目视无果皮、纸屑、蜘蛛网,墙面无灰尘。

8.自行车摆放整齐,无积尘。

9.棚架每月抹一次,拉门、窗每周抹一次,棚须每周清扫一次。

保持游乐场所及设施整洁。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1.备抹布、胶桶、扫把等工具以及清洁剂。

2.用抹布抹干净秋千、跷跷板上的灰尘。

3.倒少许清洗剂在污渍处,用抹布擦抹,然后用水清洗干净。

4.利用扫把将沙坑外的沙扫入坑内,同时清扫游乐场内及周围的纸屑、果皮等垃圾。5.滑梯每半月清洗一次,其他设施每周抹一次,清洁后保持无灰尘、污渍。

6.每天将场地扫三遍,每小时循环保洁一次,目视游乐场周围整洁干净,无果皮、纸屑等垃圾。

7.发现游乐设施损坏,及时报告。

8.发现游乐的人特别是小孩未按规定使用游乐设施时,应予以制止、纠正。

保持机动车停车场的整洁。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1.备胶水管、扫把、胶刷、垃圾斗等工具和清洁剂。

2.用长柄竹扫把将垃圾扫成若干堆,用垃圾斗将垃圾铲入垃圾车中,发现有杂物,一起清运上垃圾车。

3.用胶管接通水源,全面冲洗地面,发现油渍和污渍时,倒少量清洁剂在污渍处,用胶刷擦洗,然后再用水冲洗。

4.清洁周围排水和下水口,保证排水畅通。

5.目视地面无垃圾、果皮、纸屑,无积水,无污渍和杂物。

6.每天清扫两次,每周用水冲洗地面一次。

7.发现机动车辆漏油,应通知车主并及时用干抹布抹去燃油后,用洗洁精洗油污,以免发生火灾。

8.清洁时应小心细致,垃圾车和工具不要碰坏客户车辆。

9.停车场管理员在交接班前20min做完停车场卫生。

确保游泳池水的清洁,防止各类有害细菌的.繁殖,保证泳客的身体健康。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1.泳池消毒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2.每天在开放前应先吸尘:。

b.将吸尘器排水管放入排水渠内,打开电源开关进行吸尘;。

c.操作吸尘器动作要稳,要按一个方向顺序运作,速度要均匀以免扬起池底杂质;。

d.吸尘完毕后,应将真空管及电线缠绕整齐,并将工具搬回工具房。

3.室外泳池应每天吸尘一次,室内泳池可3天吸尘一次。

4.池水定期净化消毒每周进行一次:。

a.吸尘后对水质进行测试和加药;。

b.加药时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加药量;。

c.片剂药物可直接投放,粉剂药物应用药桶兑水稀释后再投放(投放药量和兑水量参照药物说明)。

5.池水净化消毒主要药物有:次氯酸钠、聚合氯化铝、烧碱、硫酸铜。

6.水质测试,含氯量应保持在0.3~0.5mg/l,ph值保持在6.5~8.5之间。

7.浸脚池水应每天在开放前更换、清洗,进水后按规定投放消毒药物,保持池内含氯量在0.6mg/l。

8.使用水底吸尘器时应先检查电源线有否裸露、破裂,岸上推动吸尘器时应防止真空管摩擦地面。

9.游泳场所用药品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刺激性,应存放在药品专用保管室内,并根据药品的性质进行标识、隔离、分类存放。

10.消毒药品投放时应避开正在游泳的客人。

11.如遇游泳高峰期消毒次数应视情况增加。

12.每次测试、加药应认真做好记录。

水池、水箱及与之相连的管道的清洗消毒,保证供水清洁卫生,符合标准。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1.地下水池、屋顶水箱、中间水箱1年至少清洗两次,若遇特殊需要可增加清洗数。

2.一般情况下,清洗程序按规定进行,特殊情况下则应拟定水箱清洗方案,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3.清洗前一天应出通告通知用户停水时间,以便用户做好贮水准备。

4.清洗前应做好所需机电工具、检测器具、清洁工具及消毒药物的准备工作。

5.对于屋6.清洗程序:。

c.用燃着的蜡烛放入池底不因缺氧而熄灭,以确保水池、水箱中的空气新鲜;。

d.安装一盏36w灯,供水池、水箱内照明用;。

e.清洗和检修人员进入池内工作;。

g.清洗完毕后排尽水池中的污水,清除污渍,然后向水池壁及底部喷洒消毒水;。

h.检查各种设施正常后,注入水,取水样到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取证。

a.使用安全电压灯,导线绝缘良好,并安装漏电开关;。

b.人员上、下水池应小心,传送工具等物品就用绳子传吊;。

c.未经试验证明水池中有无氧气前,不得进入水池;。

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机具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使用成本,提高设备、机具、车辆的完好率、利用率,更好地为工程建设和行政办公服务,项目部制定本制度。

1、项目安全部负责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的安全管理,对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维护、安全状况监管,并指导施工队做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管理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机具、车辆负责。

1、项目安全部负责建立本工程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台账:。

2、项目安全部应编制本项目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清单。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管理台账。

3、项目安全部应按照设备管理要求,建立大型机械、特种设备、关键设备的“一机一档”及中小型设备机具的`管理台帐。

4、项目安全部编制的设备机具清单中应明确每台设备编号,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应有准确的进出场时间。

5、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的“一机一档”中应有维修、保养记录。

6、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察管理条例管理,其台账中应有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保养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班前点检记录。

7、项目安全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台帐管理。

1、对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管理由项目安全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各工区凡需使用汽车吊的,应首先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择,需要向社会租赁的机械设备,由使用工区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领导批准后租赁进场。

3、进场的租赁设备在进场前必须经项目技质部、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进场后执行项目部机械设备的管理规定。

4、施工队机械设备应定人操作,操作手定机配备。因人员调动,机械可暂由他人(持有效证件)进行操作。

5、各施工队在每天施工结束后,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应紧靠驻地、集中停放、配备夜间值班人员。现场施工机具应摆放有序并便于操作。

1、各施工队对机械设备落实保养责任人,按项目部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维护与保养应有记录并留存备查。

2、各施工队应将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转及使用情况的作详细记录,在设备维修、保养时落实以下要求:。

2.1机械设备操作员必须执行例保制度,发现有故障,必须停车修理不得带病作业。

2.2机械设备操作员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要求定期做好保养(指更换三滤,刹车油、液压油、制动片、防冻液等)。

2.3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放在集中停放点进行,如技术力量不足,应向设备生产厂家求助。

2.4机械设备操作员,应妥善保管维修、保养记录,对设备的安全器件、易损件的检查要记录在案,留存备查。

3、机械设备如需外修,由各设备所有人自行负责。

4、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由各施工队自行完成,项目安全部负责对设备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操作员、驾驶员在操作机械和行车时,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无证、疲劳上岗。

2、违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一律作违章作业处理,并依据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被公安交警或城管部门处罚的人员,项目部将对其进行再教育。

3、机械设备发动前和车辆出车前,操作员、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况,在作业环境较为复杂和人车混合场合施工时,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监护和警戒,严防机械伤害事故发生;车辆驾驶员在出长途前,应对车辆的轮胎、水箱、电路、油路、制动系统等作仔细检查,认真做好出车准备工作。

5、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由项目安全部负责监督,发生事故后,设备操作员、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110”、“120”报警和求援,如受损设备和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还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负责人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危害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肢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名称、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设施管理制度

1.为规范管理办公设施与物资,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1对讲机的管理由行政部归口管理,使用由各部门控制。

2.2对讲机使用须知:。

2.2.1用语尽量简洁、明确。

2.2.2使用文明用语,注意礼节,长话短说。

2.2.3使用人应经常检查对讲机的工作状况,保持清洁,使之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2.2.4使用人应保证工作时间内对讲机为开机状态。

2.2.5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得在对讲机上交谈公司机密。

2.2.6对讲机如发生丢失或损坏,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3.办公物资管理办法。

3.1办公物资的分类。

根据价值及使用年限不同,办公物资分为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两类。

3.2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3.2.1低值易耗品范围。

3.2.1.1本办法管理之低值易耗品范围为公司办公用品、印刷品等;。

3.2.1.2其他物品根据具体情况可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3.2.2.日常管理。

3.2.2.1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核算监督由财务部负责;。

3.2.2.2行政部设物品入出库单、物品明细帐和库存统计表进行管理。

3.2.3低值易耗品的::申购流程。

3.2.4.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与管理。

3.2.4.1在库物品由行政部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3.2.4.2在库物品,按月盘点,在每月25日前填写该月库存统计表,注明盈亏值,说明原因,报财务检核。

3.2.4.3领用办公用品须填写办公用品领料单。公司对员工领用费用进行内部财务核算,并与成本效益综合评价。

3.2.4.4贵重办公用品(如计算器)等,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领用。

3.2.4.5贵重用品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情况说明,交行政管理、财务部门审核注销;员工调离,须与行政部进行物品交接,否则按规定折价赔偿。

3.2.4.6行政部应定期统计物品采购、库存、发放、使用情况。在满足保证办公效率情况下,使库存资金最小化,压缩行政费用。

4.名片管理办法。

4.1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

4.2名片印制程序。

4.2.1公司行政部统一负责对外印制名片的印刷业务。

4.2.2名片印制主要审查名片的职务、职称是否相符,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比实际较高的职务头衔,但须报行政部批准。

4.2.3名片英文使用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要求。

4.2.4名片增印需提前一周向行政部提出申请.

4.3名片使用。

4.3.1掌握名片递送礼仪和交换规则。

4.3.2公务、客户名片须在公司共同使用,不得占为己有。

5.员工工作牌管理办法。

5.1工作牌由行政部统一制作,并登记发放。

5.2员工离职或离任应将工作牌缴回行政部。

5.3行政部负责处理报废工作牌。

5.4工作牌一律佩戴于上衣左上方,不得以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工作牌处理。

5.5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所佩戴工作牌。

5.6工作牌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行政部补发,每枚扣缴费用20元;因公损坏时经部门负责人证明后,由行政部补发。

5.7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惩。

设施管理制度

一、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二、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

三、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四、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六、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七、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八、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十、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

十一、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十二、急救中心电话:120负责人。

一、施工现场根据所处地域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档栏,围栏。

二、建立健全的保卫消防组织和人员,做到昼夜巡查,不缺岗。

三、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备三米以内不得堆放物品。

四、消防管道畅通。

五、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六、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七、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八、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九、对事故现场做好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十、火警119;匪警110消防保卫负责人。

危害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设施管理制度

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保证公司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安全经营,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3、范围:使用于公司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安全管理。

4、职责:配送中心、综合办公室。

5、内容:。

5.1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5.1.1外来人员因公需进入公司,应先登记,门卫询问事由,必要时应查验证件,电话通知接洽部门,经接洽部门或相关人员同意后,值班保安给来访者填写《来访登记表》。

保安给来访者指出接洽部门位置和车辆停放位置。

如接洽部门或相关人员不在或有其他原因不愿接见的,保安应委婉拒绝,请其外出。

5.1.3公司各种车辆出入均需门卫登记放行,每月底将登记记录本交办公室存档。

5.1.4供货企业来公司交货时,应先在保安室登记,由保安通知收货部门或相关人员接洽,并做好登记记录,记录留存5年。

5.1.5快递公司或邮局提交的小件物品、信函、文件等应由保安代收发,保安应及时准备做好收、发工作,并例行登记。

5.1.6对人员、车辆所携带物件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

5.1.7摩托车出公司时保安应要求其本人打开后座箱进行检查。

5.1.8下列外来人员严禁进入公司大门:。

(一)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

(二)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

(三)拒绝登记者。

(四)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五)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5.1.9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没安排上班,大门必需落锁。

5.1.10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应在保安室登记,出公司时,保安应严格检查,携带本公司物品应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或代理人在放行条上注明并签字,值班保安将车内所载物品名称、数量、型号与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5.1.11所有车辆进入公司后均应在指定地点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出入厂门时,必须下车推行。

5.2仓库安全管理。

5.2.1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5.2.2仓库物品应当分类,严格按照“五距”(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

5.2.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5.2.4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5.2.5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随时好用,确保安全。

5.2.6组建专职、义务安全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5.2.7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3.

1.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3.

1.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5.3.

1.3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3.2.1设备操作人员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经营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5.3.2.2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有设备管理人员、物业科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由专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5.3.2.3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5.4.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5.4.2.设备更新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更新申请,经物业科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更新申请单上交物业科审核,经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门结算手续。

3.)物业科负责购买和安装,质管部进行审核确定。

5.5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经营全过程的状态,按公司制度对设备选择,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

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

相关文件:。

1.《设备报修单》。

2.《设备检修记录》。

3.《报废申请单》。

设施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设施管理,推行安全设施标准化,保证职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2适用范围。

对公司安全设施的采购、策划、制作、布置及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管理。

2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综(1997、669号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

3职责。

3.1物资、机械部门负责相关安全设施的采购。

3.2安全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管理。

3.3保卫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管理。

3.4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布置。

4程序。

4.1.1用于防止人员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

1、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用于施工人员上下攀登;。

2、速差自控器,用于安全带不够长的高处悬空作业;。

3、活动支架,用于借助于结构的悬空作业;。

4、高空摘钩及对口走台托架,用于借助于结构的悬空作业;。

5、安全网,用于防止人员高处坠落;。

6、手扶水平安全绳,用于施工人员水平行走;。

7、孔洞盖板、临时防护栏杆、爬梯,孔洞盖板用于现场孔洞的临时遮盖;临时防护栏杆用于孔洞、楼梯口、电梯口等易造成人员高处坠落的临时遮拦;爬梯主要用于施工人员的临时上下。

4.1.2用于防止触电的安全设施:。

1、安全隔离电源;。

2、施工配电盘集装箱(不包括电气设备、;。

3、漏电保护器;。

4、低压配电盘;。

5、便携式配电盘。

4.1.3用于其它方面的安全设施:。

1、安全围栏;。

2、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

3、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

4、安全标志;。

5、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

6、施工电梯;。

7、集中广式照明设施;。

8、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

9、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

4.2策划。

项目部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对本项目安全设施的类型、数量及总体布置进行策划,形成文件。

4.3采购。

4.3.1安全设施采购应符合《物资采购控制程序》要求。

4.3.2下列(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供方应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1、安全自锁器;。

2、速差自控器;。

3、漏电保护器;。

4、施工电梯;。

5、低压配电盘;。

6、便携式配电盘;。

7、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

4.4制作。

公司自行制作的安全设施宜参照电综(1997、66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文中未规定的,一般由技术员负责编制图样,安全部门负责审核,由项目总工或工程部门负责批准,项目部组织制作。

4.5布置。

4.5.1按项目部策划结果和每项作业的危险控制计划表的要求布置安全设施;对有可能造成施工人员高处坠落、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因素,应采用安全设施加以控制。

4.5.2消防设施布置见《消防安全管理程序》,由保卫部门负责实施。

4.5.3安全设施与施工发生矛盾需临时拆除时由班组长提出,填写安全设施变更审批表,经安全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4.6监督检查。

4.6.1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4.6.2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使用。

4.7报废与移出。

4.7.1经试验或修理后达不到保障安全作用的或转运、修理费用已经超过重新采购或制造价格的可作报废处理。

4.7.2项目(工程、结束后,符合使用要求的安全设施可转到其它项目部使用。

5记录。

--安全设施变更审批表表式由安全部门提供,施工单位填写申请,安全设施复原后送安全部门保存。

--安全设施检查记录由检查部门形成并保存。

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xx]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职责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用心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贴合(aql05l—20xx)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状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状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务必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务必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务必到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时,对设备设施的选购要满足职业病防护技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应当确定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具体内容。

(1)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各矿井通防科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各矿监控中心站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监测、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汇报矿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处理、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站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公司调度室、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各矿通防科瓦斯员每班按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检查,将相关数据填写在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通防科做好相关记录。

(5)每15天由通防科测尘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1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时,对设备设施的选购要满足职业病防护技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应当确定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肢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名称、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使用、检查和是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修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职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

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伴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屯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是指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续论。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保养,保障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使用防护设施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都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发放防护用品,检修后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向职业危害管理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为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言不由衷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它防护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了保护防护用品有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要求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续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定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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