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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热门16篇)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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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涉油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涉油侵权纠纷,如油田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征地、石油污染、生产噪声影响、工程建设带来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为进一步做好涉油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位于胜利油田主产区的垦利县法院对近2年来涉油侵权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垦利县法院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25279。

探讨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法院系统涉诉上访案事件呈逐年增多趋势,有些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或案件审理后,多次到上级法院或有关党政机关上访,有的甚至采取公开静座、威慑、滞留不归、自杀等形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与机关办公秩序,涉诉上访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法院的告诉申诉和息访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涉诉上访案事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腐败问题,不依法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态度蛮横及枉法裁判现象,引起了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不满,越级上访。

(二)反映司法效率与公正的有关问题,不按时结案,久审不决,止兑应付,兜圈子,审理中程序违法。

(三)司法公信度不高,司法严肃性与权威性缺失问题,有些案件当事人“唯大、唯官、唯上”,在法院判决后,即便对判决不服,不上诉而去上访。某些党政领导大包大揽的作法也加深了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信任程度。

(四)缠访、闹访现象。有些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抛开法律,寻找“捷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通过上访对法院施压,从而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何化解以上社会矛盾,正确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呢?

一、提高认识。

首先认识到涉诉上访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压倒一切,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环境,就搞不好发展,司法建设这个上层建筑也就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撑。其次态度务实。在处理涉诉上访过程中,不能采取草率应付思想,撩汤止沸,不能一蹴而就,盲目答复,已承诺按期答复的,要守时答复,以免授人一柄,引起新的矛盾激化、反弹。第三,处理过程中强化五个意识:全局意识、稳定意识、服务意识、司法为民意识、求真务实意识,以“三个代表”思想统揽工作全局,扑下身子,耐心工作,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以诚相待,与上访者交心、交朋友,使其态度转化,由对立转向对话,由对话转为理解、诚服。

二、加强领导,确立上访包案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上访问题存在五个难点:一是越级上访,二是重访缠访,三是集体访,四是上访老户,五是闹访、暴力访。要处理好以上问题,要加强领导,采取领导包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涉诉上访绝大多数属于申诉问题,领导包案了,问题清楚了,能及时答复的予以及时答复,需要研究处理的,也要在研究处理后予以及时答复。属于再审的要予以立案再审,达不到再审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属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转入纪检监察处理,以上这些问题的处理定论是一般同志期及不了的,这也是之所以领导包案解决问题的职责范围所在。

三、确立“大信访”格局,建立预防与解决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院能解决的,也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应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首先,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打铁还要自身硬,要预防上访,每个案件就要办成“铁案”,法官也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因此,要常抓不懈地加强法官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法官都成为“公正”的“化身”,正义的“天平”。其次,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涉诉上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它不仅涉及审判程序与法律实体,也涉及党委、政府和其各个部门的意见、处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各部门要及时沟通,若答复口径和处理原则不一致,就会自乱阵角,增加处理的难度。第三,建立惩戒机制。在接访过程中,对于确属无理纠缠、缠访、闹访的,或造谣惑众或冲击国家机关,打骂工作人员的,要及时与上访者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联系沟通予以法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进行全民普法教育,树立公民学法、知法、守法观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强司法改革,确立三审终审制和提高审理法官级别的上诉审制。

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种类。

成因。

危害。

对策。

【目录】。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我国,家庭暴力日益严重,从农村到城市,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改革开发以来,新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护妇女、儿童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家庭暴力状况从总体上来说还不容乐观,不仅要面对现有暴力种类,还要受新的冷暴力模式的考验,所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的路还很漫长,需要更多司法力量,社会力量去完善和干预。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作了一个界定:家庭暴力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反复,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单位内部成员间,往往由矛盾分歧引起谩骂肢体冲突,偶然发生到日渐频繁,最终会给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带来双重伤害。偶然发生的家暴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当惨案发生之时,后悔已晚矣。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表述: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冲突的极端方式,当事人除了的拳打脚踢,往往还使用一些锐器工具,这样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为严重,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危及性命。在道德社会里,家庭暴力是不允许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持续长期的人身伤害违法行为,具有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主观的故意性、行为的违法性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家庭成员内部之间,成员间除了有血缘关系,还有夫妻关系以及某种家庭内部关系,比如夫妻,婆间,父子等特定关系。在我国家庭暴力中,绝大多数是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伤害行为。

(二)行为的隐蔽性。因为其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所以很多时候发生的暴力侵害往往不被家庭人员之外的人得知,一旦发生,受害者为了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过日子而隐瞒暴力的发生。还有的受害者,为了面子,不好意思向他人或者司法机关申请援助,这类事件往往在性暴力上表现尤为突出。

(三)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除了殴打、捆绑等身体伤害外,还有性虐待,语言攻击等等。

(四)主观的故意性。一次暴力的发生是偶然,但长期的暴力行为必然带有一定的故意性,只有主观的故意,才造成了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

(五)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人类的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相背离、与民主、自由、平等的国家形象不相容的社会现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身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按其形式可分为:一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语言暴力,主要包括辱骂,刁难,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2]四是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和漠不关心的方式让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难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在陈娟的《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曾提到“冷暴力”这一新的暴力行为,她认为“冷暴力”属于精神上的一种暴力形式。[3]调查发现,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不高、经济条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精神暴力却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干部家庭、高收入家庭等,这里的知识分子家庭状况尤为突出。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却比一般人更加细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严重。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冷暴力也应该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和司法机关的干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机制相虽然相对健全,但为什么家庭暴力不仅存在着,还日趋严重呢?原因诸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封建思想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是天,掌握着妇女的生杀大权。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之下,三从四德,逐渐丧失了自我。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经济收入的影响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突出。在农村,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也就直接丧失了他们的家庭经济支配权,更不要说财产所有权了,这种依附关系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丈夫在家庭中的霸主地位,如有稍加不满,清者恶言相向,重者拳打脚踢。[4]很多妇女在受暴力之后选择逃避,在当时或者事后回娘家,因为他们在经济上不能彻底独立,担心孩子的供养问题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日常生活中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他们大多会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更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一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对妻子孩子施以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子就会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告发。

2.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6]许多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只懂得追求物质享受。在外养情人,包“二奶”,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他们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这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家庭暴力即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婚姻裂变目的的手段。

3.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重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加之发展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落后的“老少边区”乡村,相当多的民众经济上不富裕、文明程度不高,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欠缺,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缺少对自己的约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不会或不善于用法律和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和和社会行政机关干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警察、法院、检察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的虐待。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女性向这些机构求助意愿不大,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以制裁,从而助长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不少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除了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外,还会带来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会在身体上给受害者造成伤害,在精神也有一定的影响,必然会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身体伤害轻则恢复的较快,重则伤及性命,影响就是一辈子的问题;精神伤害比身体伤害的恢复是更需要关注和调节的问题,受害者心灵受到了创伤,精神抑郁会使很多人有轻生的想法,逐步走向精神的极端,以致结束生命。家庭因为暴力而失去,身体和心灵因为暴力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

(二)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容易形成不良人格。

一个个家庭的解体,受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更为无辜的孩子和老人。孩子一般年龄还小,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知父母为何离婚,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他们幼小的心里会留下一定的阴影,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成长和面对家庭和社会的心态。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一个错误的选择甚至会影响一辈子,所以,在当家人大打出手,互相伤害的时候,多想想自己的孩子,调整自我心态,积极面对婚姻,生活,给孩子一个良好成长的坏境。孩子很小,老人很老,更多的老人为儿女担心,尤其在农村,老人是和儿子住在一起,婚姻解体,老人没有人照顾,更显得孤老无依,让我们情何以堪,中国的百善孝为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危害社会安宁,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家庭成员的伤害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得伤害,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思想的偏激,容易做出一些伤人伤己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名人,在社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的行为对很多人有一定的领导和标杆的作用,例如前段时间报道的“李阳虐妻事件”,对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的造成了很坏得影响,舆论铺天盖地的指责和声讨,一度让李阳本人很不平静,因为他知道什么是“名人效应”,而他在家庭暴力下无疑是负面教材。最后夫妻二人一起到派出所进行了解调,事情才告一段落。不过,在中国,家庭暴力案多是“不告不受理”,如果丽娜华本人不正式寻求法律保护,则“虐妻”一事便会不了了之。这种“不告不受理”的做法,需要改变。

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从社会能力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上述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确造成了法律适用没有统一的尺度,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人惩罚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不尽合理;现行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缺少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令,使之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另外,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止家庭暴力已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责任。

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及时的救济。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施暴者更加猖獗,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

1.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公力救济最直接的接触者。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对施暴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加以制止,真正达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于造成受害人重伤却以“缓和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为由不予起诉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严重的后果是,施暴人会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法院对施暴人的严惩,其意义远远超过对施暴人个人的惩罚。它是向社会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家庭暴力是犯罪而不是家庭私事,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庭或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维权法庭,从组织上予以支持。

(三)社会有关组织的干预和保障机构的建立。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

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唤醒他们的维权意识,让他们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行为,不是家庭内部事情,自觉自发的抵抗家庭暴力,从而减少发生率。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的普法教育,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知识分子,他们相对素质较高,但却是家庭冷暴力高发群体,因此要对他们多进行反暴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冷暴露的危害比身体伤害更为严重。带动这部分人,利用他们所学的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案例,去宣传和教育更多身边的人。

2.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首先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教育制度不断变革,九年义务教育推行了一段时间,但在一些贫困山区,一些孩子还是没办法参加义务教育,在重男轻女旧思想下,女孩不上学,上不起学,辍学现在尤为严重,这也是造成农村妇女素质普遍低下,法律意识更加薄弱,一直处于弱者不可回避的现实因素。笔者认为,强制性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有一定的必要性。

3.要主要针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素质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要懂得为自己负责,才是为家庭其他人员,为社会负责。

在社会主义道德存在的中国,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一系列经济和科技成就的取得,让我们有了强的国,才有了一个富的家。家是国得以矗立的依靠,家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源泉,所以请给予每个家庭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关爱,对家庭暴力从根本上给予重视和适当的干预。不要让家庭暴力成为威胁社会安定的毒瘤。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医疗,媒体,社会等集体的力量,我们才能在家庭中寻找幸福,在社会中寻找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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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广泛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的思考分析,旨在找出能够对其进行预防、治理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制度。

2008年3月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莫文秀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这份议案提到: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全国妇联2005至2007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约为年均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暴力恶劣程度上升,情节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恶性案件增多,家长打伤、打死孩子的问题凸现;“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现状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复杂的,虐待、遗弃、打骂、伤害、杀害、以及对性权利的侵犯,强制、胁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对人格权的侵犯和粗暴侮辱,侵占、毁坏财产等多种暴力方式,均可归属家庭暴力的范畴。

这些家庭暴力形式的核心内容是发生在家庭中的行为,因此,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而且受害者又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3、家庭暴力趋向严重性。目前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

4、家庭暴力的反复循环性。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在一定时间、一段期限内会呈现反复性,恶性循环: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事实上,此时的施暴者已出现心理变态的倾向,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出现重复。

5、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方式呈现多样:其中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6、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成员。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加上公众对此态度大多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庭内部事务。所以,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一)、从我国的社会历史分析。

1、家庭暴力的产生渊源于古代家庭和自然经济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几千年延续下来家庭中的强权意识不仅没有彻底根除,而且还有一定土壤。按照中国文化传统,婚姻中男方收入一般应高于女方才算正常。而现实中很多女性在经济上部分或完全依附于男方。这给男方的施暴行为在客观上找来了“理由”,在他们看来,自己是家里的“主子”、“顶梁柱”,由自己养活的人,当然应该顺从自己,当然可以任其摆布,从而他们实施暴力也是理直气壮。

2、中国封建伦理纲常和礼法规则和宗法家长制度家庭结构的历史同构,仍具有强大的社会遗传作用。封建“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导致我国存在大量家庭暴力现象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为本位,男性为中心,“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封建遗毒依然存在于许多人的头脑中且根深蒂固。此外,“父为子纲”的封建礼教也使许多人认为其对子女享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可以随便惩戒,随意殴打。因此,男性对女性任意施暴、家长对子女随意惩戒的历史文化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当前社会宽容、淡漠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社会宽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中国妇女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认为女性的言辞更具有攻击性,促发了家庭暴力。有许多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赞同,坚信“嘴硬就是该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为“始作俑者”,正是社会宽容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三)、家庭的私有化和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形态,形成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

“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个问题上许多受害者都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行淡化处理。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对暴力的持掩饰和回避态度。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家庭暴力仅仅看成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关系,是当事人私权处分的领域。有关部门也不把家庭伤害案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对待,而将一般的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务事”,往往对受害人的投诉处理的相当简单、轻率。因此,家庭暴力虽时有发生,但往往都是就近简单解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四)、社会的介入和公力干预的缺乏,暗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务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自己解决。并没有把家庭暴力看作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在我国的大多数人心中都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造成身体上的伤残或死亡,都是家务事,所以就出现了警察也不愿介入家庭暴力的情况。

(一)》则同时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并明确“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些规定容易使人感觉虐待罪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家庭暴力行为的责任应较虐待罪轻。从而对于偶然发生的严重家庭暴力,任由受害人自己处置,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接到受害人的投诉后也往往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使得受害者即使主动向司法机关求助,也经常得不到及时的帮助。而如果受害人以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指控施暴者,也往往会遭遇司法机关冷漠的态度,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也存在于司法机关人员的头脑中,在他们看来,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不同于一般人之间的伤害,它还涉及到感情因素,旁人很难判断或者根本无法判断。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

(一)、首先应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反家庭暴力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

1998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激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现。我们认为尽快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二)、针对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途径的不足,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一些救济途径。概括起来有两种:

2、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家庭暴力中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涉嫌的罪名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这些规定包括了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等。但是上述司法救济途径,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都是属于事后的救济,而且存在着诸多显而易见的漏洞与缺陷。对正在持续进行、反复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常常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以救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令,是指法院所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侵扰、传唤或发现真实之命令或裁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依据保护令的规定,针对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从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民事保护令的核发及效力等来看,民事保护令具有以下的特征:

2、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决定核发与否;

5、民事保护令的性质是非诉案件。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核发的,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三)、建立一整套反家庭暴力,完善、有效的社会综合保障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例如江苏省针对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问题,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2006年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四)、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媒体的广泛深入的宣传,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另一方面,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还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党日红。

载《北京人民检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总第84期)第44—47页。

载《政法学刊》2000年12月第17卷第4期第24—28页。

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26卷第2期第2—5页。

8、《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王明美郑百灵。

载《理论观察》2002年第5期(总第17期)第37—40页。

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查找不良贷款的原因,一方面是经济下行对企业的影响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上仍未实现精耕细作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如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条件不落实和贷后管理不到位。我们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重贷轻管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治。

在金融机构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控,重贷款投放,轻贷款管理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受考核导向和方式的影响,在考核导向上,虽然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强调了收益与风险匹配的要求,但实际情况是规模考核前置且力度大,质量考核受制于资产分类不及时和审计事后调整等因素往往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上的“短视”行为,导致“重规模轻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考核方式上,大都采用“买单”的方式,直接同贷款投放,以贷引存,贷款收益挂钩,形成各机构重投放重收益,过分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了资产质量的管控要求。同时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任期制,也易导致片面追求任期内业绩的倾向,在发展与风险的博弈中,风险管控让位业务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

2风险管理的理念仍未深入人心。

金融机构极易被“黄金客户”所迷惑,如对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政府项目等贷款不做深入分析,通过各种手段降低准入标准,调整其风险限额,扩大授信;贷后放松管理,对贷款的使用,企业的经营等情况监控不力。为了形成投放,忽源,过分相信和依赖第二还款来源,认为只要有担保的贷款就是好贷款,忽视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担保能力不足,“担而不保”执行难的问题,抵质押品估值偏高,变现难的问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认为“不欠息就是好贷款”,对企业重大事项关注不足,对企业的现金流不做深入分析,不能对贷款风险作出及时、准确判断,进而丧失最佳盘活处置时机。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化现象严重,在贷款到期后,一味依赖转贷,认为“借新还旧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于市场竞争乏力、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视而不见或存在侥幸心理,其结果是将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

3信贷流程控制不足。

流程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重中之重,流程控制上的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如对新暴露不良的管控,考核部门、经营部门、处置部门看起来各司其职,实质有可能人人负责,人人负不了责。如:经营部门对不良形成负有管理责任,但却不用操心处置化解,保全部门负责处置化解,却不用为不良的形成买单,处置多了就是业绩,考核部门不是经营部门,关心数字更甚于项目本身。

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资产质量和考核的影响也应引起足够关注。众所周知,不良贷款的认定是依据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来确定的。风险分类的结果影响减值准备计提,如果风险分类不准确,不良得不到及时暴露,减值准备的计提就不准确,对各经营主体的考核也会出现成绩体现在前,惩罚滞后的现象。

5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到位性不足。

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工作是一项严肃性和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是对授信业务全过程的检验和考核。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人员少与工作量大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认定项目的业务种类繁多与历史沿革跨度大的考验比较突出;三是对各个阶段政策要求和制度依据掌握不够,在做责任认定的时候,往往受制于责任认定人员个人素质,责任认定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责任追究的情况看,项目从形成不良、责任认定到责任追究过程比较长,追究的滞后和追究时的避重就轻,直接影响其严肃性,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综合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责任认定环节对贷后管理不到位的关注远胜于对贷前调查不深入的调查,过分强调贷后操作环节细节上的不尽职,对贷前客户选择和营销策略制定等环节的缺陷避而不谈,同时责任追究对一线员工的处理面和处罚强度远胜于对有决策权的经营者的处理,处罚不公、处罚不力的问题对不良贷款的产生也有较大影响。

二、不良贷款清收难的对策。

要改善资产质量、遏制不良贷款集中暴露的趋势,必须找准问题,自我加压,迎难而上。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解决好认识和机制问题,重点突破。

首先要解决好收益和风险关系问题。在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同时,要提高“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严把信贷准入关,加强信用评级和授信方案审批。其次要解决风险管控的压力和业务发展的动力问题。明确信贷业务各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和尽责要求,严肃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既要防止一味追求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管控,也要杜绝畏手畏脚,制定尽职免责办法,对不同类型客户分别明确尽职指引,打消贷款管理人员的工作顾虑。对于工作不尽责、应作为未作为、违规操作的人员,特别是因工作不到位直接导致资产质量下迁的要严格追责问责。第三要解决贷款管理的机制建设问题。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相关部门在贷款管理的职责定位和主要风险点,建立科学、高效、责任清晰的信贷营销、准入、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机制,建立贷后企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贷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合理的贷款管理激励制度,出台信贷岗位尽职工作指引,将考评结果与机构和人员的奖惩挂钩。要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防止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层层衰减。建立风险预警例会制度,使信贷风险事件能得到及时研判,实行一户一策、一户多策,加大不良贷款的盘活和处置的激励力度。

2继续夯实管理基础,完善资产质量管控体系。

一方面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重点投放行业的研究。通过研究,找准目标定位,大力拓展市场,准确识别并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促进信贷结构的优化。制定贴近市场的信贷政策,细分市场,细分客户,实现由“大向优”的转变,由重视大中型客户向重视优质大中客户与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并重转移。由于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信贷风险与行业景气状况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行业背景的研究和对市场发展前景的分析预判,强化风险缓释措施。第三是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与收益有效平衡的理念,健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提高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工具,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有效抵御信贷风险的发生,促进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是要提高贷后管理能力。贷后管理是信用风险管控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按照贷后管理的频度和深度要求,密切关注企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关注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关注企业现金流变化。

3加大对存量不良的处理力度。

要加大对存量不良的处理力度,首要任务是必须遏制新暴露不良贷款的产生。不断巩固和发展优质客户群体,用可持续的发展从源头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做好风险监测工作和退出类重要客户的策略研究,避免因“死退”和“退死”,将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的情况发生。其次要用足用好政策,多种手段消化不良。要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对项目的把控,把合适的政策用到合适的客户上,充分利用新政策、新工具、新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进度,稳妥消化历史包袱。第三是建立资产质量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用政策杠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行领导班子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考核和责任约束机制,实行责任收贷。实行奖惩制度,完善信贷资产质量控制问责制,严肃责任认定,从根本上提高信贷资产管理的积极性。

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对策

1、市场因素。

建设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而施工方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自然人或者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成为施工方的现象大量存在。施工企业是资源配制的载体和市场活动的基本经济形式,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求生存,变相垫资现象司空见惯,为抢占市场不得不在欠款额度上做文章,助长了施工企业拖欠款的风气,并且拖欠款额度越来越大。

2、施工企业自身的因素。

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有相当一部分欠款都是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施工企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想从发包方讨回工程款就难上加难了,无法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3、工程承包合同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对于建筑市场采取了较多的干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经常是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交织一起,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投入较大,工程实施阶段程序多、时间长,内容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到合伙、合作建房、挂靠、转包、分包,施工与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材料供应等多个关系交织一起。一些单位法制观念谈薄,承包工程时不订立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为私营企业、个体户、自然人时这种现象较为突出,这类工程一般不进行招投标。其次,在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时,发包方仅仅打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内容不经过仔细推敲,致使漏洞百出,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欠条根本没有约束力。再次,工程完工时,有的工程决算书没有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核,有的干脆连决算书也没有,纠纷发生时往往证据单薄,取证难,诉讼举证能力低,至使在拖欠付诸法律时大打折扣或根本无法实施。

探讨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根据《xx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群众集访问题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现对我市群众集访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汇报如下:

一、群众集访的基本情况。

(一)群众集访的主要数据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群众集访的频率急剧上升,重复集访增加,异常集访时有发生,信访稳定形势严峻。x—x月,群众集体上访x批、x人次,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x%,x%。其中,到市集访x批、x人次,到xx集访17批、x人次,到京集访x批、x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的90.7%,7.9%,1.4%,占集访总人次的94.4%,5.0%,0.6%。与去年同期相比,到市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4.9%,345.9%;到xx集访批次上升了41.7%,人次下降了8.6%;到京集访去年同期为0批、0人次。在这些群众集访中,重复集访79批、3784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和总人次的36.7%,46.5%;异常上访19批、660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总人次的8.8%,8.1%。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复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393.8%,858.0%,异常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7.5%,633.3%。

(二)集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我市群众集访反映的问题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补偿、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三农”、商贸、市政、环保、纠纷等方面。其中,企业改制问题70批、3884人次,占集访总量的32.6%,47.8%;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42批次、375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7.7%,2.0%;土地征用补偿问题34批、642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5.8%,7.9%;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17批、5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7.9%,7.0%;“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52批、27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24.2%,33.9%。与去年同期相比,企业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50.0%,439.4%;人事劳动问题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了425.0%,380.8%;土地征用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77.8%,483.6%;房屋拆迁问题批次、人次各下降了29.2%,23.9%;“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52.9%,446.5%。

(三)群众集访的主要特点。

一是集体上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我市今年集体上访增多,其批次和人次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上升,且发生时间较为集中,有时一天到市集访多达7、8批。集体上访规模增大,特别是在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方面表现突出,在x—x月的群众到市集访中,50—100人的集访65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33.3%;100人以上的集访30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15.4%。二是重复访、到xx进京访和异常访增多。重复集访占集访总量的比重大,且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如在群众到市集访中,重复集访批次几乎占市集访总批次的50%。到xx集访批次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上升,到京集访的批次和人次骤增。异常上访的批次、人次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有的围堵纠缠领导,有的阻拦领导车辆,有的在市机关大院高声喧闹,甚至损毁机关办公设施等,无序上访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集访问题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人事劳动保障、征地补偿三方面。特别是在到市集访反映中尤其突出,反映这三方面问题的集访约占到市集访总量的65%,其中企业改制问题约占45%左右。

四是上访呈现组织化趋势。群众集访的组织化程度日渐提高,同一上访批次内出现精心策划组织、筹集上访经费、寻求外援扩大影响等行为,不同批次集访之间相互串联现象有所显现。

五是劝返处置和矛盾化解难度大。少数集访群众行为极端,不听劝解,长时间滞留不归;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一己之私,通过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劝返处置难。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涉及面大、矛盾复杂、尖锐,有的是已积压多年的老问题,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化解难度大。

六是消极影响较为严重。集访、重复访、异常访不断增多,影响到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正常办公,分散了党委、政府集中抓发展的精力,影响到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二、群众集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问题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增多、复杂化,导致群众集访增多。总的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因改革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未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一是企事业单位改制逐年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职工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国营待遇”、“下岗失业”这个现实,提出许多超越政策性的无理要求,因无法满足便群起而闹事。二是为加快xxx经济建设速度,高速公路、xx快速铁路、xx电站和旧城改造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这些项目都因占用地多,涉及到城乡居民和农民要离开祖辈世代生活的家园,心里上部分群众本身就有抵触情绪,加之对征地撤迁政策不理解,尽管政府完全按有关政策进行征地、拆迁补偿,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这又产生新的矛盾,导致不断围攻政府,甚至阻挡施工的大规模群体性集访闹事。三是少数干部因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接待群众存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不文明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躲、拖的办法,致使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引发集体上访。

(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信访工作责任制未完全落实。个别镇街和部门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信访工作责任心不强,处理问题责任不明,使得相当部分的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致使矛盾积压,群众集访增多。二是信访问题处置机制不健全。信访信息的获取、掌握、报送和信访问题的处置脱节,工作较为被动。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方面,普遍存在“重排查、轻调处”、“重汇报、少措施”的现象。排查出问题后相应的处置预案不充分,出现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仍有盲目应付的;有少数单位对排查出问题置之不理,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办法不多,力度不大,这是造成群众集访、重访、越级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信访工作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够健全。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不妥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群众集访、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信访工作开展不够扎实。一些基层干部遇事不愿管、无力管,矛盾纠纷出现后未予有效的疏导化解;有的问题涉及需由多个部门联合处理的,相关责任单位主动性差,不牵头解决,甚至“踢皮球”,使矛盾积存、恶化,造成越级集访。

(四)信访部门自身建设不够。信访部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不足,未能很好的发挥其统筹、协调、参谋职能。信访部门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宣传、疏导工作未做到位。部分群众不能很好地看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足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自私心太重,行为偏激,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专门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六)现行信访法规还不完善。对少数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还缺乏刚性较强的处罚规定。

三、解决群众集访的对策及建议。

群众集访事件的产生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矛盾,其性质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教育、解决实际问题为主,站在稳定大局的高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遏制当前群众集访增多的势头。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集访工作的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集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稳妥地解决集访问题,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大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群众集访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妥善处置群众问题。对已出现的群众集访问题,一要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应要求其推选出代表,再与接待人员或领导直接对话,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当场答复,对他们提出的无理要求要态度鲜明,讲清法律和政策规定,打消其幻想。二要不惧怕群访集访。积极争取大多数,孤立少数,可以面对面开展宣传攻势,讲明依法解决的方法和闹事的危害。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对少数不法分子也绝不手软,坚决绳之以法。三要分类处置。对于反复性的集访事件,应采取分门别类、归口负责,做好问题产生的专题调查研究,制定出彻底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使其尽快息访。四要齐心协力,共同化解矛盾。处置群体性集访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研究处置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并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集访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达到明显的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完善“一把手”担负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人员直接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责任体系。二是完善办信制度。纠正“重访轻信”的认识偏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初信初访的处理,努力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减少重复信访。特别是对联名来信反映的一些群体性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时解决,避免“信”转为“访。三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及时准确捕捉可能引发群众集访的信息,把工作做在前头。特别是对群众思想上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不能激化矛盾,努力将矛盾在基层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地解决。同时,严格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减少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各种信访问题。四是强化督查督办。对一些重点突出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室要联合督查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别是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督办进度,尽快予以落实和解决,取信于民。五是强化责任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并实行单项考核和“一票否决制”,以强化责任,并更好地调动信访工作积极性。对工作不力、激化矛盾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信访的源头,又是解决信访问题、减少群众集访的关键环节。一是要树立群众观点,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正确对待信访群众,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二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认真研究处理办法,有力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三是信访机构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深入到信访群众中去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并直接了解处理结果,督促问题的解决。四是对已经引起群众集访的信访问题,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落实措施,妥善解决集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发生重复集访。五是创新信访工作方式。信访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敏锐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做到“未雨绸缪”。例如,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方面,由于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失地农民的生计如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提前介入,采取“培训一批、教育一批、处置一批”的办法避免或减少群众集访。即统一组织一批被征地年轻人员学习培训实用技术使其更好的自谋生计;对因不懂政策有意见的被征地户,加强政策宣讲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为达个人目的而挑唆、串联群众闹事的,要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置。

(五)进一步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希望进一步完善信访法规,加强对异常上访的处理。对蓄意制造影响,组织大规模群众堵路、堵门,对受理机关施加压力的过激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坚决地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和办法,坚持教育和处理相结合,说理和顺气相结合,普法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果断处理,规范上访秩序,树立起党委、政府的权威。

(六)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酝酿出台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一定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估计决策出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及早制定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于确属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而侵犯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浅析金融债权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因此,为进一步落实金融,各商业银行均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纠纷的力度。从我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dk纠纷、证券回购纠纷等一审金融纠纷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并逐年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1998年,我院受理的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6件,占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32%;1999年受理38件,占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0%;2000年受理52件,占45%,2002年受理69件,且诉讼标的额在千万元以上的有15件。我们通过对金融机构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以及对金融机构目前债权情况的调查,尽管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的案件胜诉率很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却很低,金融机构不良dk的余额仍然较大。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法院执行力度不强等因素,还有银行内部在发放dk和管理dk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原因。现就金融纠纷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有的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借鸡生蛋”负债经营;有的因“三角债”困扰,主要依靠银行dk维持生计等。同时他们偿还银行dk的能力也在逐步丧失。涉诉时借款人、担保人企业实际上已处于关、停、并、转等不正常运转状态的约占此类案件的50%左右。目前,除部分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外,在许多情况下则是债务人故意采取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加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一些逃债者的侥幸心理,致使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二、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企业法人,但分资产不分债务,将原企业的资产分光,债务无人负担;有的企业采取所谓的“脱壳经营”,成立新的法人实体,新体接收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而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如蚌埠商储公司改制后,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体华运公司,原老体的有效资产房地产,现均以新体华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而老体已无任何资产,以此来逃脱银行债务。

三、有的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dk。他们为了达到dk的目的,采用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dk合同等。致使日后dk无法收回。

四、金融机构在发放dk时审查不严是造成金融资产流失的一个。

内部原因。有些银行在dk时未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dk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fb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dk无法收回,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五、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人缺乏担保能力。有些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成为担保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的作用;有些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当为同一抵押物引起诉争时,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登记的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的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dk时,对抵押物不实行监管,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

六、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许多金融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部分偿债能力时不起诉,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的。特别是因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从中渔利而导致的纠纷,往往要等到负责人更换后才起诉,这些案件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另据调查,目前金融机构大量的陈年dk未能及时清收,其中有许多dk已超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的保护。

七、“执行难”也是影响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债权难以实现的因素之一。“执行难”虽然有很多客观因素,但是法院自身执行力量不足,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不能依法执行,直接影响了金融纠纷案件的公正执行。另外,企业多头多行开户、多头dk,使债务人逃避债务有机可乘,法院在查封此类债务人资金时,个别银行不协助法院工作,甚至帮助债务人转移资金,客观上造成了“执行难”。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几种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采取以下的对策。

一、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加大保全力度,为裁判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金融机构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均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资产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藏匿财产等逃废的行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有财产的,依法进行保全,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的,在审理中注意查明债务人的财产也进行及时查封。近年来,我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四千多万元,诉讼中直接为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达二千余万元。如我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诉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的三个案件中,按交通银行申请保全的金额1480万元,及时查封了债务人康达公司的等值财物,并变卖了部分查封不能长期保存的财产,为案件顺利地进入执行程序打下了基础。

案件,对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充分考虑到其涉及面广,不简单地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因此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以避免银行大量dk无法收回,增加金融风险。对贷新还旧的保证人是否免责,我们依照法律原则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借款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原有金融债务承担方面,不轻易免除有关当事人的债务。借款企业因改制而分立、兼并的,依财产流向追加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借款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已同意,否则在企业分立、兼并中,原企业对债务承担的自行约定对金融机构无效,以此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我院审理交通银行诉天桥家电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天桥家电公司分立成立了天桥实业公司,我们即追加了天桥实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判令其在接收原企业天桥家电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原企业的银行债务。以确保交通银行dk不因企业改制流失。

好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我们首先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证券法”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是边审理边总结经验,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理好每一件新型金融纠纷案件。如199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证券机构脱钩的通知要求,我市金融机构进行了积极的贯彻落实,因此原证券机构与股民间股票透支等遗留问题也暴露出来。为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该项工作,我院依法受理了多起银行诉股民股票透支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认真核查每一笔帐目,多次组织当事人对帐,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判决的方式迅速审结了此类案件,平息了透支股民与金融单位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为维护金融秩序,我们坚决制裁企业之间违规拆借资金及企业向非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在受理此类非法借款案件时,不但判决其借款行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无效,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制裁。

六、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注意协调银企之间关系,把严肃执法、公正裁决同经济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以上的对策,我院近年来已审理了百余件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担保、抵押、股票、债券、信用证等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协调银企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最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供同行参考。

摘要: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形象。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十多年来,我国几乎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造成大量人员致病、甚至死亡,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考验政府的管理能力,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进而怀疑政府的管理能力;再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我国食品的对外贸易,影响出口创汇,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现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大民生问题,所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为当今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见之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有30多起,平均每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几件,如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假牛肉、三聚氰胺奶粉、甲醛奶糖、带花黄瓜、爆炸西瓜、地沟油、染色花椒、墨汁石蜡红薯粉、瘦肉精、假牛肉、河南南阳毒韭菜、青岛浸泡小银鱼、沈阳毒豆芽、宜昌毒生姜、合肥染色蛋糕、北京影院米花桶含荧光增白剂、海南的毒缸豆、广州市场“染色紫菜”、台湾塑化刘有毒食品、漂白大米、面粉增白剂、下水道小龙虾、双氧水凤爪、避孕药养黄鳝、激素染色草莓等。食品安全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出现三个特点:一是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手法越来越陷隐蔽,从食品外部走向内部、从物理走向化学。

1、政府规则失灵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产。由于政府的定位不当,导致规则不能及时发挥作用。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降低,这些都说明食品的安全生产和政府规则失灵有着紧密的关系。

2、攻利主义和食用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功利主义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行为的结果。在我国,功利主义表现为对社会财富增加的强烈渴望,对经济发展的极度推进,这些虽然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最大化发展,但是也使得诚信观念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受到重大冲击。

实用主义的特点在于,把实证主义功利化,把经验归结为行动的效果,把知识归结为行动的工具,把真理归结为效用、或行动的成功。尽管实用主义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但是也有其局限性,实用主义往往会在价值观念上返客为主,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出现桎梏。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几部,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它出台早,要求标准低,由于现实情况的飞速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对待严重的食品问题,已经不能有效地规范,合理的操作。

4、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多头管理,管理职能不明确,食品监管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且职能交叉,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信息交流,有时甚至相互掣肘。第二,执法机构建设还不适应严峻的管理形势。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等矛盾比较突出。

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检测机构不健全。从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从总体上来看,各个地方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完善。第二,对已有的监测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关键是检测技术检验设备和资金不足,致使食品检测一直处于步履艰难的状态。

5、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食品市场上,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知识淡薄、唯利是图、不注重食品质量。无视消费者的健康,致使消费者在对有可能伤害到自身健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购买行为。还有一部分生产单位在获得证书后,往往会给安全标准“打折”,生产低成本、低质量的产品。这样,消费者难以察觉食品的质量而可能造成伤害。

6、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一,地方保护阻碍了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市场的建立。这种不公平的经济体制必然会加剧无序竞争,破坏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第二,地方保护危害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市场信息失真、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加强“农田到餐桌”监管、加强食品检测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建立良好的质量信息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管理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以便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发布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测。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品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间接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的稳定性。

会计信息失真,即是限制国企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其出现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经济条件因素。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流动十分频繁,许多信息均存在着一定的时限,信息、物价、市场更新极快,而会计核算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及滞后性,造成信息的生成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且市场经济越不稳定,导致差异越大。

二是制度因素。

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还是沿用传统的制度。

现代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

该制度明显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且内审人员的责任意识十分单薄,没有制度约束,导致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监管不力,信息失真严重。

三是人员因素。

许多会计人员及领导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限,法制意识薄弱,对财务制度及规范没有深刻的认识,为了个人的利益弄虚作假肆无忌惮,造成了信息失身现象愈演愈烈。

二、相应对策。

1.强化会计管理。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权利下放至国企。

国有企业利用该类权利进行严格的内部财会管理,不仅是所有管理工作的基础,也能够保障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

因此,各级政府部需要积极调配人员,辅助国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在会计人员的管理上,需要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落实执行,社会中介机构也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约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及技术能力等,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并保障其专业性、公证性。

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需要将会计信息递交至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后才能生效,该程序应该在各个企业中推广应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2.政企分离。

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与国企的运行机制有紧密的联系。

国家对于国企的控制过于严密,许多制度存在缺陷使得会计的管理水平较差。

政企分离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对于上市公司进行干预,将行政行为带入经济活动中,影响市场经济的成长运转,限制国有企业的发展。

因此,应通过政府机制改革彻底实现政企分离,政府及行政机关将干预企业经营转变为引导其健康发展,企业才能彻底摆脱政府的管制,灵活的应用经济规律进行财务管理,改变僵硬的运行机制,实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避免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3.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

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及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还需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深刻的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及自身的责任,更好地开展工作,为社会服务。

三、总结。

国有企业的性质较为特殊,人员机构及组织形式也有显著的特点,在会计管理上也有着系统的方式。

但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生成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其真实性本身就容易受到影响,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限制也最终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该问题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决策者无法得到真实、客观的信息,则无法做出最为合理的决定或者决策,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也会脱离实际。

因此,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笔者仅从一般的角度分析了原因及措施,在实践活动还需要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国有企业的各项情况探索出适应实际情况的会计管理方式,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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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问题成因及对策[定稿]

思想道德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所面临的新的挑战,必须加强德育工作的力度,学校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创设以育人为本的学校制度和精神文化氛围;教师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不断提升自己道德教育的能力,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将德育工作渗透到每一门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去;贴近实际、要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注重学生自身的道德实践活动,建立一套合理、科学、行之有效的道德评价体系,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目前大部分中职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努力学习,积极向上,思想道德状况主流健康向上,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道德缺陷。

1.家庭因素。中职学生很多家庭父母都外出打工,他们跟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孩子变得自私、缺乏同情心、好吃懒做、不思进取、怕苦怕累,这些思想问题、心理问题等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疏通,易产生心理障碍,从而造成品德差、行为习惯不好。2.学生自身。由于大多中职生是考普通高中没大的希望而被分流来的“差生”,他们不但学习成绩差,而且思想道德品质也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乏自信、学习动力不足,并存在厌学情绪,部分学生的思想偏激、心理扭曲;还有些来自农村的学生,由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他们有些自卑、不合群,入学后不能适应集体生活等。

25.建立完备的德育评价机制。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德育评价机制,注重对德育实效的评估。主要有:对德育课教学质量、班级德育工作、部门工作及教师育人质量的考核评比,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它与绩效工资、与教师的晋升、评优结合起来,对班级创建及教师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适时地予以表彰。

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全体教育工作者齐抓共管,在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同时,更要使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成为具有创新意识、探索意识的新世纪的技能型人才。

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及对策

摘要: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者制定决策的依据,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管理和信息使用者的利益,甚至形成了信息诚信危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管理,本文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出发,提出了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会计信息是企业通过对企业的原始资料经过加工处理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着企业的管理决策,也影响着企业的投资人和债券人的利益,还影响着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因此,加强对会计信息失真状况的管理和改善十分重要。

会计信息失真即会计信息没有实现真实、可靠、及时、完整的反映。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信息处理方法不合理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二是由企业或个人为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了会计信息造假。前一种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没有加入利益驱动因素,这种因素可以通过先进的会计处理技术和较高的员工素质等方面进行改善;后一种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了,其操作手法更加隐蔽,加入了较多的利益因素,企业通过以表代账、记账外账、虚假记账等手段从中牟利,这种手法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不仅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甚至会对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1缺乏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信息的核算和处理方法是会计信息产生的工具,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影响。不同的会计信息处理方法对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同,会计核算的对象并不是具体确定的,而是不断变化的数据和资料,另外会计核算是建立在假设、预算等基础上的,因此,会计信息的处理结果也不能完全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发展和经营的准确状况。

1.2.2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的素质低下,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统计工作,缺乏职业道德,经不起金钱权力的诱惑。部分会计人员顶不住领导的压力,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从事权钱交易,进行虚假造账活动,制作不真实的财务报告。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老化,对会计电算化等不能熟练掌握,业务能力较低。

1.2.3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很多企业进行了转型,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激增。部分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会计资料进行篡改和歪曲,将经营所得不计入总账和会计报表,少报利润,虚报亏损,制作假账偷逃税款,私设小金库,隐瞒企业真实状况,随意变动财务报表,违反了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忽视了长远利益和社会责任。

1.2.4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企业主要实行了用人单位管理会计人员的制度,这种体制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任免完全归属于单位,财会人员对单位领导负责,政府和其他组织只能进行间接管理和监督。单位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服从于单位领导的意见,财会机构缺乏独立性,企业经营者往往利用人事管理的权利对会计人员进行指挥和命令,会计人员只能服从领导安排弄虚造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限制,不能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

1.2.5监管体系缺失。

首先政府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部分部门为了地方保护利益,对企业会计部门的监管往往只做表面文章。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发挥其检查和监督作用,未能及时对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处理。社会中介机构的竞争激烈导致部分事务所为了自身利益,满足企业不合法的要求,制作虚假的审计报告。

2.1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会计信息监督管理。

会计法律法规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中之重。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的惩罚力度,防范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政策的漏洞,为了私利进行造假活动。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监督制度的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大财政、税收、工商、审计的执法力度,通过一系列的民事赔偿机制和行政处罚机制打击会计工作中的造假行为。

2.2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内部控制。

加强对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特别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赋予监事会相应的监管职能,保证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责任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建立网络管理体系,做到权责明晰,各负其责。

2.3引进先进管理手段,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企业要引进会计电算化等先进的管理手段,运用网络技术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防止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另外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在岗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充实更新其知识结构,保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使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会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会计质量案例教育,让会计人员学习经验,改进会计工作。

2.4完善会计师审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

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完善会计师审计制度,使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保证会计事务所的依法经营和自主经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完善社会中介结构管理监督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由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财会人员代表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进行资产经营和审计活动,保证财会人员独立行使职能,防范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3.总结。

会计信息失真的防治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协调运作。立法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企业要建立合理的责任制度,做到权责明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会计信息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切实做好会计信息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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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抑郁症的成因及对策

1、身体上的疾病。人们这一生都是在与疾病,生活与工作相斗争而度过的。有些时候一些疾病,会给人们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让人们产生消极情绪,从而导致忧郁症的发生。

2、与遗传因素有关。家族内曾出现过抑郁症患者的,孩子发病的概率为正常人口的8~20倍,且血缘越近发病概率越高。调查发现,青春期抑郁症中约71%有精神病或行为失调家族史。抑郁症儿童和青少年的一级亲属终生患该症的比率在20%~46%。在家族遗传方面,导致儿童抑郁症的危险因素包括:亲子分离或早期母婴联结剥夺;父母患有精神病;父母虐待或忽视儿童;家族中有抑郁症和自杀史;某些慢性躯体遗传病。

3、性格上的缺陷。有时候抑郁症就是因为自己性格上的原因导致的,比如,遇到一些事情不愿意跟人沟通,一个人独自抗,特别孤僻,往往这孤僻的性格会让人们远离群体,不与人交流,久而久之就导致了会出现心理上的问题。

4、早期生活体验。从小没有快乐的童年,很早明白一些事理,失去了一颗童心,儿童早年的生活经历会影响他的一生,换句话说就是会对他以后的人生产生很大的影响。

不良贷款成因及化解对策

――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切实避免新的风险。一是提高贷款精细化管理,实行审、贷、查三权分离。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在操作规程上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建立健全贷款四岗制(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和审、贷、查三权分离制,落实各位的工作职责。通过实行四岗制和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机制,增加贷款操作的透明度,防止徇私舞弊,确保贷款质量。

二是设立贷款管理中心,实行集中办公,阳光贷款。“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客户市场开发,明确市场定位,把握客服对象,做精做专贷款营销,提升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公开贷款发放环节,将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贷款发放的透明度,减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加快市场营销步伐,努力扩大存贷规模。一是加快市场营销,挖掘潜在客户。第一,以“立足三农,服务中小,统筹城乡”的营销策略,利用当前农村商业银行有利的金融政策和畅通的结算渠道,实行县联社班子开展“高层营销”,重点对辖内中小企业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营销存、贷业务;各支行行长、信贷人员开展“底层营销”,抓好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农户营销存、贷业务;要充分运用每一个员工的人脉关系,开展全员营销,挖掘潜在客户,抢占县域金融市场。第二,加快营销团队建设,合理核定营销人员,要敢于选拔任用年轻、有文化、作风优良、善于交际、敢拼敢闯的人员,充实到营销岗位锻炼;对不作为、乱作为、得过且过、不能胜任的营销人员要坚决换下来,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营销队伍。

二是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流程。改变以往简单以金额大小为依据,分级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为减少贷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提高办贷效率,联社可以根据各农村商业银行服务的区域经济状况、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实行区别对待,综合确定基层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以便及时放贷,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尽力避免客户流失。通过简化办贷流程,加快营销步伐,主动出击,多策并举,扩大存贷规模,增加营业收入,增提拨备数量,提高拨备覆盖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加强监督制约,严防违规贷款。一是按照“预防为主”的思想,构筑信贷风险防范多道“防火墙”。建立全员参与,全体相关人员监督的内控机制,使信贷业务的上下部门或上下岗位的接口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并掌握业务部门或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便迅速进行风险的识别、衡量、防范、处置。

二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真实、灵敏的信息数据与统计分析系统,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在受理每笔贷款前,信用社都应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本行业联网的计算机中进行查询,防止多头贷款和垒大户贷款,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实行信贷制裁。

――实行贷款清收责任制,落实层层清收。主要依靠农村商业银行自身的力量,把清收指标落实到每一位在岗员工,纳入支行行长、员工的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实行按月考核。

――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清收。对财政性拨款单位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县联社要加强与县纪委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报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县纪委等相关部门协助清收。

――依法提起诉讼,实行强制清收。对少数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贷款的“赖账户”“钉子户”,选准突破口,严厉进行打击,可以交由公安局经侦大队清收,也可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律手段,保全贷款本息。

――适量注入信贷资金,“放水养鱼”盘活不良贷款。对产品有市场,信誉良好,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应采取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转化处置,帮助借款人走出困境,盘活存量贷款。

――实施呆账核销。对借款人已死亡或借款企业已关停、倒闭、破产形成的呆、坏账,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联社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适时进行核销,美化贷款考核指标。

(作者单位:四川长宁竹海农商银行)。

不良贷款成因及化解对策

目前,不良贷款清收是各地农村商业银行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工作,不良贷款前清后溢的现象普遍存在,降低不良贷款已成为防范化解农村支行风险,提高农村支行效益的重点工作,对此,各家农商行高度关注,分析问题原因,采取措施,对症下药,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想方设法堵住不良贷款前清后溢。

1、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环境不完善。

农户文化素质低,信用意识淡薄,贷户之间互相攀比、互受影响。这主要体现在老贷款及一些行政干预的专项贷款如,xxx、xxx、xxx行的双孢菇贷款,贷款到期后,贷户之间相互看,你不还款,我也不还。总觉得钱是国家的,用的理直气壮,天经地义,对到期贷款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还有一些贷款户认为支行没有健全的法律管理体系,我即使不还,你也无能为力。有些贷户则是负债累累,家徒四壁,干脆就是破罐子破摔。

借款人口头承诺较好,实际兑现较差。有的借款人把支行的催收不当一回事;有的借款人不接听贷款人的电话;有的借款人在支行不知情的情况下顶名给他人借贷款,支行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后,不良贷款划剥到资产中心管理,贷款分布区域广、笔数多、金额小,中心人员有限,造成清收经理管户较多,对到期贷款不闻不问,借款人对偿还逾期贷款没有时间观念。

2,违规放贷是不良贷款前清后溢的主要根源。由于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低,合规意识淡薄,业务操作违规,“三查”制度不严。信贷人员未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业务,超比例贷款、超权限贷款、跨区域贷款、化整为零多头贷款、冒名、化名贷款、违规担保贷款、人情贷款、违规延期等信贷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究其个别支行员工舍己为借款人违规的动力,不排除个别员工还存在道德风险因素,这是各支行风险防范中的重之重。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重在口头、书面上,实际操作执行少。一是贷前调查不细。缺乏科学全面的调查论证,信贷员单凭借款人口头陈述和印象就草率做出决定,造成贷款投向不准,客户进入和贷款发放把握不严;二是贷时审查不严,只重看书面材料,不深入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真实情况;三是贷后检查不力。贷款发放后,除贷款交息或到期电话催收外,基本上不再过问,信息掌握不及时,致使贷后管理出现“真空”。

3、对借款人违约缺乏有效制度制约。

虽然信贷制度不断在健全完善,但对借款人违约没有强制约束的法律和办法,因而导致借款人违约成本低,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除了催收或者依法诉讼外,就没有其他有效办法催收。目前依法诉讼时间长、执行难,对借款人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借款人偿贷意愿低。

4、业务操作违规,贷后管理制度不严。

度不够,检查频率低、流于形式,贷款出现风险后,往往不能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等到贷款逾期或大量欠息后,风险已难以控制、化解。

5、借新还旧,淡化了借款人的还款意识。部分支行对到期难以收回的贷款,采取借新还旧的方法变通,对已经出现风险的贷款不是及时提示预警而是掩盖事实,长时间的借新还旧,使部分借款人淡化了还款意识,增加了支行对贷款收回的难度,致使贷款越盘越死。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强内控,完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完善贷款决策机制,完善支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职能,充实法律人才,增强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二是严格按照信贷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信贷行为,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引导借款户规避好市场风险,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杜绝违章违纪贷款的发放,防范操作风险。三是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支行现业务品种单一,信贷业务是资产类的主打业务,只要控制了信贷业务的风险,也就控制了农信社的主要风险。四是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岗位约束机制。每笔贷款都有ab角色,通过岗位约束来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严把贷款投放关,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贷款。

实行竞争上岗,不断充实信贷队伍。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让那些作风正派、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业务熟悉、能吃苦耐劳的员工从事信贷工作,并定期实行轮岗制度,防止个人行为风险。二是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培训。经常开展业务及法制教育,认真贯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努力培养一批精业务、懂经营、会管理、强风险的“复合型”人才。

3、加大宣传,营造信用氛围,创建良好的诚信环境。

通过加大宣传,积极依托地方党政支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宣传发动,大造信用平台建设的声势和影响,在辖区内深入信用工程建设,努力培育信用平台,努力构建良好信用环境。扎实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依据评定结果划分客户群体,分类进行扶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定期开展信用村户评先工作,表彰通报诚信单位和个人,并把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强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建良好环境,让那些诚实守信、奋发进取的农民切实得到信用的实惠,从而建造互动共赢、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加大考核追究力度,实行赔偿制度,坚决予以限期收回,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5、依法清收,借助外力联合攻坚。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纪检部门的合作,对行政公职人员欠款,配合纪委开展专项清收活动;对涉嫌诈骗、内外勾结发放顶冒名贷款等违规违法行为,联手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对陈案、未执结案件,协调法院进行集中清理清收;对以贷谋私等渎职行为和未及时保全债权的失职行为,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切实提高清收成效,推动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6、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症下药清收。多措并举清收,根据贷款拖欠的不同成因做到“一户一策”。对赖债户,钉子户,可通过依法起诉,强制清收;对老、旧沉淀贷款和死亡绝户贷款,通过地方政府和村委会能落实的,想方设法予以落实;对行政干预贷款,可通过加强同地方政府、社会各部门的联系,磋商协调,千方百计为盘活不良贷款。

7、核实贷款责任,实行责任清收。即在划分时间段的基础上,对所有新增贷款梳理建档,按发放过程中的审批、担保、发放、介绍等不同情况确定第一责任人,新增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负责清收。并采取领导带头,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奖惩措施等办法,促进责任清收的落实。尤其对违规发放的贷款,必须要求限期收回,限期收不回或清收效果不佳者,扣发效益工资归还责任贷款,从而促进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

8、紧紧依靠政府,实行政银合作清收。即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借助行政力量,帮助支行清收不良贷款。实行政银联动清收,如何争得政府的支持是关键,支行要采取积极向政府汇报和加大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双管齐下”的策略,争取政府把清收农村支行不良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乡镇负债成因及对策

乡镇财政负债是目前全国农村面临的一个突出的政治经济问题。来自中国新闻网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乡镇负债总额已达到20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近450万元。乡镇负债已经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债务问题既分散党委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的精力,又影响党委政府的形象,个别乡镇因债务化解不力,不能按时归还债务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致使党群关系恶化,更有甚者政府办公楼被封,党政领导人地下游击办公,更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严重不足,制约了广大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以**镇为例,该镇住处**,**个行政村,**个社,总户数***户,总人口**人,幅员面积**平方公里,有耕地***亩,其中田***亩,地***亩,境内山高坡陡,沟壑纵横,海拔高度从**米至***米,属典型的农业山区乡。该镇除粮油加工、加油站点等外几乎无地上地下的稍上规模和档次的企业。该镇自**年标美路改建第一笔负债**万元起,自**年**月底经市委政府组织的乡镇负债清理,该镇债务总额已达**万元,平均每年增加**万元。债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收入向上逐级集中,职能和责任不断下放,导致乡镇财政责权利不对称。

分税制改革以来,县乡财政赤字增加,地方财力明显地向省、市集中。在财力向省、市集中的同时,许多本不应由乡镇承担的事权却继续存在甚至不断下移,这直接导致了乡镇财政困难,严重制约了基层财政功能的发挥。

在县乡财政赤字增加的情况下,市、县将财政压力向乡镇转嫁。在乡镇一级,即使是实行分税制改革,实际情况也只是名义上的分税制,在体制上依然是传统的包干体制。就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作为最基层的乡镇政府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基层好的税种基本上已上收到中央及县市,留给乡镇一级的主要是散、碎、零的小税种,量少、征收困难、征收成本高。并且,县(市)每年向乡镇下达税费包干任务时,不顾乡镇实际情况,年年加码。乡镇领导往往是有苦难言,在包干指标无法完成时,也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因此形成大量财政负债。在征收税费的九十年代,我镇就是明显的例子。如有的农户生活自保尚且困难,且年年冬春均要靠政府救济方能度日,按土地面积应承担的农业税根本无法完成;契税没有税源;就特产税来说,根据中央的据实征收原则,更难完成。该镇是财政补贴乡镇,没能完成的税收任务就在财政拨款中予以扣除,几年来共垫交税费**万元。

与此同时,乡镇政府被要求承担与其财权不相称的大量事权,要提供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物品,如农村道路建设、社会治安管理、各种税费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等。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指派”的各项任务,干点“政绩”,就不得不千方百计地向农民转嫁财政负担和大量举债。乡镇财政负债是“雨天挑稻草——越挑越重”。这几年以来,**兴办公益事业共形成债务***万元。其中:用于学校危房改造,为实现“普九”达标负债***任务万元;标美路建设、乡道公路建设及每年弥补道路养护经费负债**万元;村道公路、场镇建设负债***万元。

而言,要完全担负起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任务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必须在界定县、乡两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直接面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

但是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规范性。现行转移支付方案设计更多关注的是中央与省两级财政,而省以下的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不完善,即使是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截留,真正能到乡镇的资金已经很少。在获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以乡镇领导人的“能力”为基础,上级财政资源的配置以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各地方竞争财政资源。在争取转移支付过程中,多冠以“跑项目”的说法,“跑”的过程中,需要乡镇领导人频繁与各有“权”“钱”单位负责人、办事员进行“勾兑”,不仅增加了乡镇支出,更易滋生腐败。二是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中央的小额度加上省级的有限财力根本解决不了贫困县、乡的财政问题。

(三)监管制度不健全,财政资源使用效率低,进而形成大规模的财政负债。

现代财政体制以民主政治为政治制度基础,财政资金的使用应该受到更为严格和有效的人民监督。就乡镇来说,一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但人大对乡镇财政的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虽然一年一度的乡镇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情况,但人大代表不熟悉内情,不参加审计,因而基本上每年以全票通过。乡镇人大代表制度的缺陷导致人大不能有效和充分代表农民意志,对乡镇政府的约束虚化。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人大代表主要由村组干部外加若干地方名流充任,无论是干部还是名流都或多或少的显示了上级的意志,这使乡镇人大代表难以充分代表农民意志。乡镇人大代表与村干部不分导致严重的权力关系紊乱,在平时工作中习惯接受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导的村干部,不敢或不愿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在短暂的人代会上对乡镇领导的决定放胆议论,更不消说行使其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力,所以乡镇人大权力不能得到尊重和充分行使,结局是农民既不能实现其公民权利,也不能以其代表权利对乡镇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四)乡镇机构臃肿是乡镇财政负债的重要因素。

尽管国家强调要精简机构,但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并不见减轻。各乡镇机构中,既有行政编制的国家干部,也有七所八站等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一般都有四、五十人左右。乡镇机构庞大,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支出负担重是乡镇负债的重要原因。加之近些年中央和各省市出台了幅度极大的职工增资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政策,乡镇财政支出增幅超过支付能力,形成乡镇财政负债。此外,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是由县级财政向乡级财政编制财政预算,在公务经费的预算上严重不足,为了保证乡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只能依赖负债。近几年来,**在弥补日常开支上形成债务**万元,其中发放干部津补贴**万元,接待费用**万元,报刊杂志**万元,交通差旅费**万元。

从乡镇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不难看出,乡镇政府债务中,有些是由于执行和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而中央没有给予乡镇应有的财政支持,乡镇政府不得已只好自己先想办法筹资解决而形成的。有些是因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而形成的。这其中,又有一些是由于中央和乡镇政府在公共品供给职能上,乡镇政府承担了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能而形成的。因此,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乡镇债务进行处理和消化:第一,实行乡镇债务专项管理。第二,分步、逐项、先易后难消化乡镇债务。许多乡镇抱着等着看的态度,望着中央、省市剥离其所有债务,影响了债务的消化。中央,省市应该根据债务形成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债务和消化的责任,并健全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现行财政体制对乡镇的压力。

担不起乡镇机构运行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负担。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卫生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少,投入严重不足,在财源建设方面更是无能为力。而乡镇一要保吃饭,一要谋发展,多种矛盾和问题纠缠在一起,一遇到政策性支出增长就很难有回旋余地。乡镇政府在沉重的支出压力下,必须想方设法寻求财力以满足各方面的资金需要。尤其是像**这样的山区偏远乡镇,在财政预算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确保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安全目标,落实计划生育任务,维持政府正常运转,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目标更显困难。如因自然灾害频繁,乡村道路每年大量滑坡堵路,保坎涵洞被毁需要修复,因地质灾害危及农户住房,需要搬迁等等都需要财政支出。因此,借债度日的现象就难以避免,从而导致乡镇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四、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解决了中央集中财力问题之后,如何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过程中必须出现的事权与财权之间的关系,通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联制度。目前,一些上级财政没有承担支出责任,几乎全部由县乡财政兜底,导致县乡财政运转十分困难。因此建议,一是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特别是要加大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增加对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尤其是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兴办上,建议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各地进行详实规划,纳入总的编制中去,按照编制规划划拔专项资金,杜绝乡镇各自为阵,向上“争”、“跑”,形成地区差异过大的状况。

2、逐步压缩专项补助规模,加大对县乡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专项拔款可能导致县乡政府利用财政资源效率低下,甚至滋生腐败。有计划地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增强县乡政府可用财力,帮助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优先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3、建立激励机制,对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减负成果,下大力气推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然而,推行这次改革,县乡政府对于分流人员必须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经济补偿等成本,且这项资金的需求数额较大,县乡财政难以承受,建议中央财政研究通过转移支付等措施对各地推进这项“治本性”改革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1)合理确定县与乡的的收支范围。

县乡财政体制调整应结合各事权,赋予乡镇相应的财权,合理划分乡镇固定收入,县级固定收入,县与乡镇共享收入。乡级收入划分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符合两级利益,调动积极性。体制调整应结合事权,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将乡镇财政支出界定为承担乡镇机关所需经费及公共公益事业和其他事业所需资金,对区域经济及财源支出应根据乡镇自身财政经济状况决定,这样既做到乡镇财权和事权的统一,又减轻了乡镇的支出压力。

(2)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县对乡的转移支付办法,要以制度的形式来加以规范,使之有章可循,避免出现讨价还价和“跑上”现象。在制定转移支付办法时,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将省、市转移支付补助落实到乡镇,充实壮大乡镇财力,确保基层政权机构正常运转,要建立自上而下的规范化转移支付体系。

(3)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促收节支。

县乡两级增收节支,消赤减债的积极性,保证财政体制良性运转,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如实行县对乡补助额(转移支付补助等)与其共享收入基数完成情况进行挂钩,乡镇消赤减债、公用经费开支节约部分实行奖励等措施。要结各农村税费改革,在原乡镇区划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乡级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剥离分开、改革供给”等形式改革。即对职能相同、性质相似、功能萎缩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合并;对条件具备能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予以剥离,实行政、事分开;对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实体和后勤服务机制予以剥离,实行行、事、企分开。改变财政对事业单位统揽统包的供给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经费包干,定额补助,企业化管理等不同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减少财政支出。对乡镇债务要高度认识,要鼓励乡镇大力发展经济,增收节支,消化乡镇负债的同时,县级政府还要通过行政手段和利益调节对乡镇新增负债进行控制,应实行“以县为主,以乡村以辅,县组政府必要支持”的方针,多方共同努力来消化乡镇负债,降低基层财政风险。

5、坚持依法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着力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机构编制管理应纳入法律程序,由立法机关对权力来源是否合法,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编制核定是否适当,人员配置是否适度等进行必要的审核,使行政部门的自我授权,自我膨胀倾向切实得到有效的制约。二是政府债务管理的法治化。目前,基层政府举债行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县乡债务包袱沉重。大规模的政府债务增加了地方财政运行的风险。因此,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必须引入法定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超过一定额度的举债,应经过同级人大批准。政府向人大报告预算收支安排情况时,应一并报告债务增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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