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或机构为了规范成员行为、维护秩序和提高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它具有保障公正、明确权责、促进协调等重要作用,是组织良好运行的基石之一。在工作生活中,我们离不开各种规章制度,它们为我们提供了规范和指引,让我们能够有序地开展工作和生活。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至关重要。规章制度能够帮助我们建立良好的工作习惯,促使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也能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不仅是我们的义务,更是我们作为员工或成员的责任。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一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改进经验,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启发。
1目的:为加强公司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制订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临时用电作业:指生产中施工、检修等过程中临时性使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6kv及以上的高电压临时用电,不适用本规定。
3.1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临时用电作业方案,方案中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任务及作业要求。
4.1临时用电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临时用电作业方案,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部门负责人审批。
4.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1.1临时用电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临时用电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1)作业内容:用途;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用电负荷计算说明;临时用电负荷所在变压器的编号及容量。
(2)技术措施;。
(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
(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
6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作业,必须由相应资质专业人员进行。
6.2临时用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无损,保持绝缘强度,在施工场所穿越车辆、行人通行处,应采取保护措施。架空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6.3严禁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宜分路设置。
6.4对于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中应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用完后应立即拆除。
6.5临时用电线路在电源侧及操作的地方应装置开关、插销及熔断器,这些装置装在户外,应有防雨箱子保护。
6.6若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应视具体情况可暂切断临时电源,待风雨过后,应对线路仔细检查一遍,确认无问题后,方向恢复送电。
6.8临时用电线路安全技术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9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有防水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6.10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
6.1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需要作保护接地,且接地电阻要符合相关规定,在电源进线处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6.12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且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6.13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开关、配电箱和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
6.14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2)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3)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4)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处断开电源;。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断开电源;。
(6)配电箱内外应保持整洁、干燥。
6.15对夜间有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6.1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有权停止供电。
(1)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由其进行电量核查;。
(2)临时用电设备拆除后应恢复电力设施原状。
7.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7.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临时用电环境,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7.3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7.4对违反本办法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7.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作业无法进行等情况时,应暂停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8.1作业负责人是临时用电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8.5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恢复。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9.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
9.2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临时用电环境,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9.3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9.5坚守岗位,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9.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护人要进行恢复核实。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0.1必须全面了解临时用电作业过程及用电环境,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0.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督要进行最终复核。
11附则。
11.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合理配置专职暂电操作人员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操作人员(暂设电工),暂设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年审及相关的安全培训。
2、暂设电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好绝缘鞋,戴好安全帽,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高压操作必须先检查安全工具、绝缘垫、绝缘台、绝缘拉杆、绝缘靴、绝缘手套等,使用工具必须使用带有绝缘手柄的工具,绝缘拉杆、绝缘靴、绝缘手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4、需要上杆工作时,检查脚扣和安全带,必要时戴好绝缘手套。脚扣和安全带应做到各部位灵敏可靠安全,并且绝缘。
5、高压停电操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步骤应为验电、停电、验电、放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拦、悬挂标示牌。在开关手柄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在遮拦上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志。
6、高压操作时,先穿好绝缘用具再进行操作,操作时不能少于二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合闸时,配电柜操作应先合隔离开关,再合断路器,停电时顺序相反。跌落式熔断器先合两个边相,再合中相。有风时,先合上风口,再合下风口,再合中相,停电时顺序相反。
7、杆上作业时,穿好合格的脚扣,系好安全带,戴好手绳。大的料具用小绳系好,小的料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上下传递,递完料具后,要离电杆3米以外,禁止上下投掷料具。
8、施工现场暂电人员经常对配电箱内的闸具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检修时应做到:
a)必须停电,严禁带电工作;
b)悬挂停电检修标志牌或派专人看护;
9、检修人员必须服从组长或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10、暂设电工人员对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电缆的走向和上级变压器的情况,必须掌握熟悉,对特殊部位加强巡视,对漏电开关经常检查试验,达到灵敏安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执行三项五线制。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和tn-s保护系统。
12、施工现场使用的电闸箱,按照临时用电平面图所标位置砌筑平台,并搭设防雨及防砸棚,周围设围栏,刷红白相间油漆。箱内闸具安装牢固,工作灵敏安全可靠,不能带病操作。电缆及胶皮线必须由箱下方进出,穿管保护并单独固定好,所有电闸箱统一编号,每个电闸箱必须能上锁。电闸箱漏电开关必须由指定厂家生产,所接设备必须挂牌标示。
13、电焊机必须标明现场统一编号,负责人姓名等。一次线长度不能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能大于30米,要压好线鼻子,连接牢固,严禁使用t型螺栓压线。一、二次防护罩齐全,达到双线到位,电焊机保护线压实,必须安装焊机专用保护器。
14、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制度,严禁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电闸箱内应保持清洁,闸箱内不准堆放任何杂物。闸箱闸具不准破损露铜,严禁一闸压双路。
15、现场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合理,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100~50ma,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30ma以下,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秒。
16、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经,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黄绿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使用黄绿双色线作为负荷线,不得混用。
17、施工现场使用小型电动工具,电缆线必须使用皮护套铜芯电缆,中间不能有接头,严禁乱拉乱扯,车辆来回碾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符合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必须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18、施工照明灯具露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严禁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施工结构、宿舍及工具房内,应使用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的低压照明。低压照明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二次线圈变压器,铁芯、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保护接零,一、二次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米,并有防雨及防砸措施。以上所有照明都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19、施工现场电缆采用暗敷设,电缆沟深不能少于0.7~0.8米。电缆上下方要垫10厘米厚的细沙,沙层上盖红机砖或盖板,再用细土填实。电缆走向需设电缆标志桩,电缆上方不能有建筑物及堆放材料。
20、电缆、胶皮线架空时,应沿着墙壁或电杆敷设,两头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吊挂距离超过10米,必须采用铅丝或钢丝绳吊绑,以减轻电缆自重,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小于2.5米以上。电缆接头处应牢固可靠,做好绝缘包扎,保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外力。
21、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应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执行用电申请审批制度。不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设备、无审批手续用电、暂设电工不得进行带电接线作业,必要时可做停电处理,直到满足规定方可使用。
22、分包或外协单位用电必须签定集团统一格式的用电协议书。
23、暂设电工人员负责现场的安装接线与维修工作,记录有关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24、所有相关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存档备查。
1.1为了加强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1.3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2.1。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2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2.3本公司范围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2.4。
《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3.1。
《
用电执行人保存。
3.2。
临时用电结束后,《作业证》第二联由安全环保部和公司电站负责人签字后交电站注销;第三联由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人签字后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交供电站注销存档。
3.3。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将注销的《作业证》交回安全环保部。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100元。
3.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站执行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3。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5.2。
4.5.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5.4。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5.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5.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5.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6。
临时供电执行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7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8。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站和安全环保部人员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9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职责。
5.1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工作。外部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作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并出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示文件。
5.2。
5.3。
配送电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拆除工作由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拆除,但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和相关规定。
5.4。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则。
7.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规范公司各车间、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责。
3.2安保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要求。
4.1.1本企业因临时用电时,须向电修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4.1.2外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知电修车间主任派人前往现场检查,电修车间和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修车间进行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接驳。外单位用电必须经公司或厂领导同意。
4.1.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用电现场要求。
4.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查维修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2.2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4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有电工排除。
4.2.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10采用暗管的埋设,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11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1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条件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3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4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5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临时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规用电,电修车间停止供电。
4.2.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修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4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1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一联由安保科保存备查。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臵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臵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臵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职责要求6.1动火作业负责人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
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一)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臵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3编制依据。
3.3gb3836.1-20xx《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3.6gb6067.1-20xx《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4术语和定义。
4.1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4.2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4.3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4.5强电磁波源: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4.6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4.7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4.8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4.9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4.10人工接地体: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4.11自然接地体: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4.12接地线: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4.1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4.14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15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6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7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4.18带电部分: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4.19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4.20触电(电击):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4.21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4.22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4.23配电箱: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4.24开关箱: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4.25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电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4.27代号。
4.27.1dk--电源隔离开关;。
4.27.2h--照明器;。
4.27.3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4.27.4m--电动机;。
4.27.5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4.27.6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4.27.7pe--保护零线,保护线;。
4.27.8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4.27.9t--变压器;。
4.27.11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3p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5组织与职责。
5.2机械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外协检维修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
5.3机电仪中心。
5.3.2负责接临时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等。
5.3.3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3.4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交底。
5.3.5负责安排临时用电作业的监护人,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作业违章时责令停止作业。
6管理要求。
机电仪中心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临时用电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将安全措施落实后填入myh.03/-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并且由落实人员签字确认。
6.2.1厂内各生产中心(包括:机电仪中心各班组)需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签写:申请用电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用电设备、用电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操作人、电工证号(机电仪中心签写)及用电量(外协人员计量时)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电仪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监督实施。
6.2.2外协的检维修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持作业任务单、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与机电仪中心共同落实、确认安全措施,机电仪中心审核后报机械动力部审核用电负荷,由机械动力部审核批准,用电单位要安装表计,用于电量结算。
6.2.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后,由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安排临时用电操作人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安装临时用电设施。
6.2.4用电生产中心班组长应向机电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的交底。
6.2.5作业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班组应及时通知机电仪中心停电,机电仪中心负责拆除临时用电。
6.3临时用电的基本要求。
6.3.1临时用电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3.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在靠近带电部分进行作业时应设监护人。
6.3.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6.3.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设计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接线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3.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或电缆,不得有破皮、老化、漏电、绝缘裂纹等现象。电缆线路应考虑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3.6有自备电源的施工、检维修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生产电网电源。
6.3.7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架空措施。
6.3.8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现场临时用电盘、箱要加销保护,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
6.3.9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露出开关应装在特别箱闸内,在防爆生产区域和甲醇罐区,必须使用防爆开关。
6.3.10机电仪中心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3.11机电仪中心应每天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电仪中心应紧急停电处理。
6.3.12正式运行电源至总配电箱供电由机电仪中心负责管理,临时用电线盘、电缆、临时照明灯等材料由各中心负责管理,临时接线时由各中心负责提供并保证完好。
6.3.13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临时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仪中心应立即停止供电,并上报机械动力部进行严肃处理。
6.3.14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都要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所采用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用电应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或15ma,0.1s),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6.3.15禁止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线(电缆)。
6.3.16临时用电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伏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临时用电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盘内保护措施、设施完好,确保无短路、接地现象。
6.3.17临时用电设施对电压在110伏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6.3.18临时用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气设备。
6.4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
6.4.1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用电杆或沿墙架设应采用合格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6.4.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6.4.3电源线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缆(线),必须用绝缘杆支撑,避开有爆炸危险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电线通过马路及易被损坏处应加设钢质套管保护。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和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一定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潮湿、污染的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6.5施工机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管理。
6.5.1用电施工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机电仪中心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机具严禁使用。施工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机械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5.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等齐备可靠。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导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6.5.3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应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6.5.4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停止工作,作业人员离开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
6.5.5起重机械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6.5.6电焊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2)为了防止高压窜入低压造成危害,交流电焊机二次侧应有可靠接零(或接地)措施。
(3)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6.6.1一般照明应采用不超过250v的对地电压,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和经常检查维修。220v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生产装置、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灯头应设保护罩,且不得任意挪动或当行灯使用。
6.6.2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行灯及机床工作台使用的局部照明,应用36v及以下的低电压,行灯必须带有绝缘手柄及保护网罩,手柄处的导线应加绝缘套管保护;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在易燃、易爆、多尘、潮湿以及产生腐蚀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应符合其特殊的要求。
6.6.3现场检维修设施等高度较低,照明一般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室内的照明线应用橡皮软线,并设漏电保护开关,灯泡功率不得大于100w,穿过房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距铁房子内壁应不小于2.5cm。
6.6.4照明灯需用安全电压时,应采用一、二次线圈分开的变压器,不许用自藕变压器。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6.5各种照明灯需要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设备时,不得用纸片、铁片等代替,不得用金属丝在灯口处捆绑。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6.6.6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照明设备的控制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一般为2.2-2.8m,距门框为150-200mm;多尘潮湿场所和户外应用防水瓷质拉线开关或架装保护箱;在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灯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性的。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6.7结束临时用电的要求。
6.7.1临时用电结束后,机电仪中心负责拆线,所用的临时用电材料由用电单位收回保管。
6.7.2全部临时线路拆除后,机电仪中心及用电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7.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验收栏签字,交双方执行单位存档,并按月(每月二十五号)将存档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成册,上交机械动力部检查评比,作废的票必须一并在月底上交。
6.8.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械动力部统一编号印刷,并且登记下发各生产中心。
6.8.2临时用电作业前,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用电。
6.8.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机电仪中心、临时用电单位各一份。
6.8.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七天,超过七天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制度执行与检查。
7.1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由机械动力部监督检查,安健环部进行安全监督。
7.2机械动力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月底进行考评,对检查考评较差的,给与考核。
7.3另外,每缺失一张票(含作废的票),考核该中心100元,票面不清、乱涂一处考核50元,私自提前终结签名考核200元,工作结束不完善手续考核双方各200元,每月对票证办理情况进行评优,奖励第一名400元。
8记录。
9其他。
本规定为第二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规定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生产部专门人员对其作业环境现场检查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生产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安环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2.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2.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6电工工段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2.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公司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8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一2005)的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及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总监批准后报备现场管理机构。
第四条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完毕,由方案编制、审核人员、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总监办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每月组织一次临时用电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六条电工每日对临时用电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井将巡查情况记入电工巡视维修记录表,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
第七条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得从事临时用电的安装检查和检修工作。
。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生产管理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公司以外单位及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生产管理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生产科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生产科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在运行的生产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安全主任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四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安全主任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五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
室外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六条临时用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安全主任有权停止供电。
第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设备维修、安装用电及用电时间不超过10天的临时用电。临时用电在电源和用电端应分别装设开关箱和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米。。
3、
临时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3.
1、导线绝缘良好,最小截面为6平方毫米。。
3.
2、导线对地距离不低于3米。。
3.
3、档距不超过25米。。
4、
临时线路禁止跨越铁路、公路和一、二级通讯线路。。
5、
临时用电应装设专用配电装置。。
6、
临时用电应在总开关出线端装设漏电开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接地。。
7、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安装,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电工拆除,需要延时应续办手续。。
8、
防爆区内接临时电,必须按防爆规程安装。。
9、
临时用电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生产部主管领导同意,开具《临时用电安装申请单》方可接线安装。。
10、
在申请开具《临时线安装申请单》的同时,生产部批准人、申请单位的负责人和接线电工必须对安装现场的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为了严格临时用电管理,确保临时用电安全,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所有工程承揽商。
2.引用法规、标准。
3.职责。
3.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3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电费征收。
3.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程序与要求。
4.1在我公司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特殊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3危害识别。
4.3.1申请临时用电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3.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1施工单位负责人到临时用电管理(电气)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2电气部门应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到电气管理部门申请停用,以便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5作业安全措施。
4.5.1有自备施工电源的施工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我公司公用电网。
4.5.2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5.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器件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器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等级的防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低于0.7米,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上锁。
f)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5.4电气部门应专人进行每天一次巡回检查,每周一次安全大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气管理部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不得变更用电地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6.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单位留存。
4.6.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4.6.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为避免人身触电、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对生产运行的影响、火灾爆炸及其他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工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对走位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关动火要求。独立施工区域的临时用电必须由临时用电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2.2临时用电申请单由检修检修部门提出申请,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临时用电接电必须由具有上岗作业资质的电工接电,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接电。
2.3凡是检修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的,必须在《检修安全作业证》上注明临时用电证已办理并由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临时用电期限: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临时用电超过1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天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现场配电箱供电电源。超过5个工作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主动续证,续证手续与审批手续相同。未续证也未通知相关人员停电的,视为无证作业。对生产区域内较长期稳定使用的临时用电,可通过书面报告并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临时用电许可证期限可按使用需要延长。对于大修的临时用电期限,可一次性办理至大修结束。4.特殊条件、场所检修作业的规定:
4.1雨天时,禁止室外作业,岗位应联系电工切断电源。特殊情况下在雨天抢修、检修设备时施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员、电工到现场检查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2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选用二类以上,并有专人监护。4.3防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设备规定:
4.3.1防爆区域内的生产用电设备以及较长时间放置在防爆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3.2防爆区域内非生产性短期用电设备,确实无法采取防爆措施的,应办理相关用电手续,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并定期检查。
4.3.3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的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5.对临时用电线路敷设的规定:
5.1严禁擅自接用、拆除电源,对擅自接用、拆除电源的按规定严肃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2临时电源线在穿越厂内主干道是,应架空或埋设。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线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如没有条件进行架空或埋地铺设,需直接在地面上穿越道路时,应先用镀锌管进行套管而后固定或在套管上加较大面积防护。
5.3在金属构件或金属框架结构上接临时用电,一般需要放设临时电缆供电,临时电缆应架空或用瓷瓶固定。如施工现场电缆架空或用瓷瓶固定有困难,应确保在金属构件上架设的临时电缆无破损无接头有良好绝缘,并与施工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6.1现场检修箱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由接电电工负责安全交底,配电箱箱体上注明配电箱的归属地和负责人。由属地部门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的日常管理。6.2现场检修箱及临时用电箱使用要求。
6.2.1采用金属箱体,带支撑底脚,摆放牢固稳定,应保持外观者整洁,无明显锈蚀。要有防止触电的|‘’标志;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符合规范要求。
6.2.2配电箱内的电气元器件完好、无明显损坏,箱内使用端子排接线,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开关与开关之间以及开关与端子间电排或电线应简洁明了,不得混乱,开关容量与上级用电设备匹配,严禁大容量开关下使用小容量用电设备。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开关实行一机一闸制,防止一机多闸带来意外伤害。漏电开关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确保完好;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均需按装漏电保护器。
6.2.3施工检修单位在厂区使用的临时用电箱,箱门应能牢固关闭并加锁,具有防雨功能,开关须采用漏电开关。电源线应无破损,如有断线接头要接线牢固,做好绝缘及防水,且接头总数不能超过三个。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2.4在电柜端子上接线时不得采用直接挂接,电线电缆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2.5手持移动电器的接线,必须接到漏电电流在30ma以下的漏电开关下桩头。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6.3临时用电在一个月以上的,需使用长期的用电证,电线布置正规合理(电缆走地沟、桥架或管道)。
6.4施工检修单位临时用电箱必须在初次使用前以及每半年后勤部电工处进行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6.5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元件进行检查确认,符合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6施工单位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6.7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用电方必须履行票证制度,严禁无证作业,票证到期要做好续证或者拆除工作。
6.8每工作日临时用电结束后,施工单位及时通知供电执行部门停电,晚间和恶劣天气时除照明用电和安全用电外,检修人员离开需将其他电源全部切断。
6.9完工验收时应先由电工拆除临时电源线,电源线拆除后必须由电工、所在地段当班人员、检修作业单位(用电方)在临时用电申请单上存根联(第一联)上共同签字确认。检修人员在检修结束后需及时拆除相关用电设备和临时配电箱,清理恢复现场。
6.10电工每天交接班时,需对临时用电进行交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6.11临时用电证一式三联。存根联(第一联)、配送电执行人(第二联)、综合管理部(第三联)。票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临时用电。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1.本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本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7.供电主管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供电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部门通知电工班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签字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2年。
1.设备动力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和审批。
2.安全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临时用电业部门或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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