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_和规范,是保证学术正常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学习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知识产权学习心得范文1
最近我通过网络聆听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讲座,让我对知识产权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使我受益匪浅。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学习了知识产权的知识,我还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学习心得范文2
不知不觉已经上完了七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课,从老师的课上学到了很多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对于笔者个人来说收益匪浅。从学习建筑学五年本科到如今的建筑设计研究生一年级,在建筑设计的道路上奋斗了六年,然后对于建筑设计及建筑行业的相关知识产权却了解甚少,虽然老师的课并不是专门的建筑知识产权课程,但仍然能从中获得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从案例中学到一些如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方法,笔者认为这些对于以后的建筑生涯都有一定的帮助,或许在今后存在一定法律纠纷的时候会成为笔者的武器。
刚开始的时候,对于知识产权只单纯的停留在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对一些知识的保护,但对于细化下去的方面不是很了解。通过老师的介绍,笔者了解到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从课上了解到知识产权有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课上老师也精心挑选了许多案例,让我们快速地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维护知识产权的方式。而通过老师每节课的案例分析,让笔者了解到,虽然一个看似很小的专利或发明,但有时可能价值上百万甚至上亿;一个看似很小的专利或发明,却可能救活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而失掉一个看似很小的专利或发明,却可能使一个市场占有率很高的企业失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被无情的淘汰。因此,学习知识产权对于我们在生活中,学习中,工作中维护自身的利益是有很大的意义及帮助的。
由于笔者专业是建筑学,笔者们的作品主要是设计相关的建筑作品。通过学习了解到,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其中并没有列明从平面到立体形式的复制。实际上复制可以是从平面
到平面的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亦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然而,这些权利虽然能实现其价值,但也容易被其他设计公司所侵权。
如笔者了解到的相关案例,在2006年3月,国际知名的加拿大OTT-PPA建筑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侵犯了前者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原告诉称,被告杭州锦绣公司于2001年8月邀请原告参加由被告组织的当时暂定名为“锦绣夫地·西湖国际俱乐部”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投标活动。原告经过精心设计,提供了一套独具匠心的建筑设计方案,整个建筑外形为一只振翅欲飞的蝴蝶。但经过投标评标程序之后,杭州锦绣公司通知原告其设计方案未能中标。然而在2003年9月份,原告偶然发现正在进行施工和商业推广的“锦绣天地”楼盘设计方案完全照搬了原告的投标方案,但其设计单位署名却是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原告设计的恶意抄袭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和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连带责任。通过学习知识产权再去分析相关案例,能更加了解相关方面,同时也能更加深入了解案例,案例中的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严重侵犯了TT-PPA建筑师事务所的著作权,通过照搬的形式来假冒新方案,这是恶劣的侵权现象,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才能弥补对设计者带来的著作权及经济各方面的损害。
通过案例笔者认为,建筑行业从业者应充分掌握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虽然有些大的建筑事务所有一定的法律顾问,但像上面的案例一样,由于缺乏监督,建筑作品被甲方所复制及建造,对原设计公司的著作权产生了巨大的伤害。笔者认为,原设计公司应监督甲方其项目最终实施方案,同时保护好自身作品的著作权,如发现甲方最后采取方案与自身作品存在巨大的雷同性,应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公司利益。
短短的七周的时间,不长也不短,却学到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方式的内容,而笔者认为这些内容都与生活密不可分,在生活中经常会存在着知识产权
受到威胁的时候。因此,学习知识产权的课程能很好的保护我们的利益,而对于一个从事设计的建筑人来说,未来的人生道路或许会遇到一些著作权受损害的时候,我想,那时我会想起老师,想起老师所教授的相关知识,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及公司利益。感谢老师一直的辛勤付出,愿老师工作顺利,桃李满天下。
知识产权学习心得范文3
经过将近一个月的知识产权培训班的学习,从理论到实践各方面的专家和老师都做了精辟的讲解,使我这样一个原本只知道个大概的人对知识产权有了更进一步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我所在的公司是外向型的出口企业,所以在贴牌加工时往往会被客户牵着鼻子走,虽然我们对一些耳熟能详的商标有所防范,但肯定不会去查询一个之前听也没听说过的贴牌商标的真实所有者。这当中其实就隐藏着较大的风险,万一该商标在其他国家是驰名商标呢?万一该商标是我们的客户恶意注册过来的呢?万一该商标原本就是我们国内的同行已经注册过的商标呢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在没有经过培训前是根本不会去想的,所以在今后对外贴牌加工接定单前,我们有义务为公司的外销部门提供商标上的一些查询帮助,使自己公司在应对突发的侵权事件时有个充分的了解和风险评估。我们一直在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今的外贸形势不确定性增加,各国的客户在进行定单的分包时很有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把一颗定时炸弹也随着定单一起抛给我们的中国企业,所以我们必须要事先仔细查询和评审。
2、在外发加工时,对外发厂的资质和各方面的条件要做到尽量周全。同时在下定单前必须和外发加工厂签订保密协议,防止自己客户的商标专利产品等被外发厂窃取和恶意抢注。如果一旦发现有这样的苗头应该主动出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这不仅是保护住你自己的利益,也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如果等我们发现时已经被抢注了,应该积极寻找证据,保留好一切的凭据,通过知识产权合法的维权诉讼途径迫使其放弃恶意抢注的商标。
3、在自己公司的商标设计上可以再进一步,把主品牌必须正式申请批准注册后再衍生到一些子品牌的时候可以适时地做些调整,不必强制性的追求也一定要注册一个正式商标,消费者或客户只要对我们的主品牌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子品牌的商标作用已经可以被弱化了,可以突出子品牌的宣传效果,营销效果。当然对自己公司的主品牌商标在设计和申请注册前也应该做好类似和相近商标的查询工作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发现却有想要的商标但已经被注册了,不妨也可以先考虑和持有者谈谈,有技巧地和持有者谈判一个商标的转让问题,或许可以从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等总成本上考虑对企业反而是合算的一笔交易。
4、针对海关备案系统,这对我们外贸企业来说或许是一个不错的拦截仿冒本企业产品的工具。虽然也要800元一个的备案费用,但对一个有长远眼光的企业来说就算备案10个也才8000元,但这10个备案产品里如果能有一个被海关拦截掉的话,我们可以通过向侵权企业索赔,追讨或谈判等多种形式把这些成本马上弥补回来。当然我们如果从反向来说,假如我们的自有开发产品被别人抢注后又到海关来备案,反而把我们真正的专利产品持有企业的产品给拦截了,那么我们可以运用反担保程序,把货先按时运给客户,然后启动法律程序,通过驰名商标等手段去及时废除抢注者的商标。
5、对于我们的中小型参加广交会的企业,应该今后慎重地去看待相互拍照上传到网站上做产品广告这个事情。就算是拍回来了,也应该做过一定的处理后再发布出去,否则就容易引起侵权的嫌疑。
6、考虑到公司今后也可能会请专业的软件公司根据我们公司的情况来一起开发一套外贸软件,其实这里面就涉及到了我们公司和软件公司其实已经是合作的关系了,不是单纯的购买关系,因为我们公司的各部门都把自己的业务需求模块告知了软件公司,他们只是一个执行者,真正去今后运行起效果的就是我们公司内部提出这些需求模块的设计内容。所以在这个合同中应该写明该软件的著作权归我们外贸公司所有,软件公司不能复制销售给其他第三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合同约束,相信我们外贸公司辛辛苦苦几年几十年摸索出来的经验就会被软件公司窃取后以高价卖给其他同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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