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模板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汇总20篇)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汇总20篇)



在学校度过的岁月中,总结是我们对自己学业、发展和成长的一种回顾和思考。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推荐了一些学校总结的范例,期待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规范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进入校区各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园区、学生宿舍、体育馆、食堂、商场等建筑物内充电或停放,禁止从楼内拉线到楼外充电。

二、校区内所有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为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充电。

即日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规范停放与充电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的车辆,将及时制止并对违规电动车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广大师生员工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迎接学校十五周年校庆。

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的特种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商务、民政、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完善。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国家标准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相应电动自行车涉及信息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并且已经列入产品目录。

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该电动自行车。

经营户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装置;

(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经营户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以旧换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经营户应当将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没有条件交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存贮、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户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记及其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款规定材料齐全并且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或者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符合登记条件的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牌证损坏、遗失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携带行驶证;

(五)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损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和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按照《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记录,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且输入诚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的停放,方便师生出行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电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若车篓内物品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2.学生上放学期间不得骑电动车。

3.教职工电动车进出学校及停放,要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引导;若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电动车将禁止进入校园停放。

4.教职工因电动车无锁,出现电动车被偷,学校概不负责。

5.对于不按规定地方停放,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者,学校将把车辆清除出校园。

6.教职工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不准在校园内骑电动车。

7.教职工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时要注意安全,不骑快车,横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8.教职员工电动车不得在学校充电。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电动车管理制度

确保电动车辆性能完好,提高车辆的使用寿命,满足公司使用要求。

负责电动车辆的行驶、保养、维修。

3.1车辆行驶前,检查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方向选择器和加速器踏板是否正常;轮胎气压是否适当;轮胎螺丝是否松动;检查电量显示器的指示红灯是否合符要求。

3.2正确使用方向行驶选择开关,在行驶中,不能同时踩下加速器踏板和制动踏板。下坡时应用行车制动踏板控制车速,决不允许转挽方向选择开关所处档位。

3.3停车时,要锁住刹车制踏板。方向行驶选择开关要在空档位置。应把钥匙转到'off'位置, 并取下钥匙。

3.4清洁车辆时,不能用水直接冲洗所有电器设备。

3.5行车前,确保所有乘客坐稳并抓紧扶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把身体探出车外。

3.6在潮湿、人多,复杂的地形应减速行驶。

3.7车辆在转弯或上下坡时,应减速行驶。

3.8本车辆重心低,离地间隙小,绝对不允许车辆长期在凹凸不平均的路面上行驶,更不允许在公路上行驶。

3.9当车辆行驶过有水的区域后,可能会影响制动系统,因此在驶过水域后,请试踏行车制动踏板,检查制动系统的制动情况。如制动距离不够,请连续多次踩下行车制动踏板,直到恢复制动,方可再继续行驶。

3.10严禁超载行驶。

3.11严禁离开小区在马路上行驶。

3.12在充电或维护蓄电池时,关掉所有的电器附件,确保钥匙开关已处'off'位置。

3.13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外部清洁,所有连接的`地方应保持良好接触。

3.14每天使用后,需要重新给蓄电池充电,清理电池及接线柱上的污垢,检查电解液的高度。

3.15每天检查所有的导线是否破损如有破损请更换导线。检查所有接点是否牢固。如有松动或虚连,请拧紧或焊接。

3.16每日检查车辆上所有的零部件是否牢固,如需要应拧紧或焊接牢固。

3.17在行驶过程中,如有异常响声,请立即停车检查,并请有关维修人员维修后,方准行驶。

3.18不准驾驶过程中,要中速行驶,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疲劳驾驶电动车。

4.1

5.1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公司指定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充电。

二、xx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xx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并上报。

三、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线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现象;

(四)禁止使用花线;

(五)禁止使用无散热装置或散热装置损坏的.充电器;

(六)禁止雨雪、潮湿天气在车棚外充电;

(七)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源上;

(八)禁止随意挪动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

四、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动车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

(四)充电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以防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事故。

五、电动车车主承担的责任

(一)因充电时间过长或充电车辆及附属充电设备老化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二)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三)因电动车自身问题或者充电方法不当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

六、xx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完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使学生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的管理规定:

1、骑行车者在校门内外下车线处下车,推行进出校门;进出校门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带人。

2、不允许无证驾驶摩托车,不骑行改装车辆进出学校。

3、各系电动车停放位置:

(1)机电系学生车辆停放在北区北围墙边指定车位上;

(3)艺术系、人文系、外语系学生车辆停放在西区食堂楼底车库内。

4、车辆停放时,必须排列整齐,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5、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其他地方,如发现乱停车现象,学校统一上锁;经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学、放学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校园骑行车辆。

7、除上学、放学进入车库外,其他时间不得进入车库或在停车处逗留玩耍。要爱护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车,如故意破坏他人自行车,一经发现查实后,除照价赔偿外将予以纪律处分。

8、骑车上学、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安全守则。骑车时不互相追逐,不争先恐后,不带人,不双手离把,不撑伞骑车,不与机动车争道。

9、有违反规定在校内骑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停放不整齐,不按规定要求骑车的,扣除相应德育学分。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 xxx 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 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 xxx 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 使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 xxx 物业管理处办理。

电动车专卖店员工管理制度

1.电动车由吕春建管理。车辆由物流部员工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电动车不得借予其他部门人员使用。物流部员工使用车辆后将钥匙交还车辆管理人。

3.使用人驾驶车辆前应对电动车检查,包括电池电量,刹车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须严格按照电动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驾驶,严禁载人、载物时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宽或其他违章行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驾驶人不得擅自将电动车开回家。车辆转借时只准借与具有电动车驾驶经验人员使用。借用人必须经管理人批准方可使用。如私用时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全部由使用人负担,并予以处罚。

6.电动车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处,不得占道,防止刮蹭。不按规定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电动车充电应停于指定位置充电,充完电须拔离插座避免满载充电。

8.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电动车每2天对车辆清洁一次,保证外观无泥巴,连续下雨天除外。

9.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回公司后写维修报告交于总经理。

10、不准私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拆卸,如确实工作需要,应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请,改造完成后再次确认无安全隐患方可进行使用。

11、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并予以处罚。

12、公司各部门须按照上述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加强人员管理。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外训管理,提升员工专业知识与技能,从而整体提高企业的组织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中心、台州生产基地、河南生产基地、河北生产基地。

三、定义

1、外部培训:指公司把员工送到外训机构进行学习的培训。以下简称“外训”。

2、外部培训费:指员工参加培训项目的课程费用,不含因参加培训而产生的餐旅费。餐旅费请按照集团及各基地《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3、集团培训部:是集团培训最高管理部门,统筹集团各中心及三地的培训管理。以下简称“培训部”。

4、各基地培训责任单位:指各基地负责培训职能的相应部门,如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基地”。

四、职责

1、培训部职责

(1)组织集团外训需求调研;

(2)负责集团外训计划的制定与报批;

(3)负责集团外训计划实施;

(4)对集团外训成果进行验收与管理;

(5)外训后餐旅费用报销审核权;

(6)集团及三大基地外训人员资格审核权;

(7)建立集团外训人员培训档案;

(8)对外部培训机构具有选择权。

2、各基地职责

(1)组织基地外训需求调研;

(2)负责基地外训计划的制定并上报培训部审批;

(3)负责基地外训计划实施;

(4)对基地外训成果进行验收与管理;

(5)外训后餐旅费用报销审核权;

(6)各基地组织外训人员报名并上报培训部审批;

(7)建立各基地外训人员培训档案;

(8)定期向集团培训部汇报外训情况。

五、适用情形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选派骨干员工到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

2、新管理体系、新技术、新设备等引进需要外部培训。

六、外训人员资格

1、生产及相关部门:班组长及以上人员;

2、非生产部门:专员及以上人员;

3、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4、入职满一年以上;

5、原则上一年只安排一次外训机会,无特殊原因不得安排第二次培训;

七、培训需求分析

1、培训部及各基地于每年10月15日进行次年度外训需求调查。

2、培训部及各基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业务单位需求,进行外训需求分析。

八、外训计划制定

1、培训部、各基地根据培训需求编制次年度集团、各基地外训计划。

2、各基地外训计划需各基地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培训部。

3、培训部对各基地提报的'外训计划进行审核,报行政人事中心总监及董事会审批。

4、审批后各基地外训计划由培训部发至各基地。

九、外部培训机构的确定

培训部可通过网络、报刊、杂志或同行介绍、参训人提供信息等多渠道获得外部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机构信息(名称、资质、成功案例、主要服务项目、公开课计划、区域和联系方式等)和培训讲师信息(个人基本情况、擅长课程、曾辅导过的企业等)。

十、外训计划的实施

1、填写《培训申请表》

各中心及各基地根据外训计划,提前一个月组织参加外训人员填写《培训申请表》,经各中心及各基地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培训部审核,报行政人事中心总监及总裁审批。

2、填写《外训报名表》

《培训申请表》审批通过后,集团及各基地培训对接人员将外训报名表(该表格格式根据外训机构报名表格式而定)发至受训人员处,填写完毕后,各基地培训对接人员将报名表发至培训部培训专员处,由培训部与外部机构对接报名。

3、组织签订《员工外训协议》

在参加外训前,培训部及各基地组织参训人员签订《员工外训协议》。

4、发放《上课通知函》

外训机构将上课通知函发送至培训部培训专员处,由培训专员转发至各基地培训对接人员,然后再转交到参训人员。

5、参训人员参加培训

参训人员在《外训报名表》填写后,根据培训时间安排填写《出差审批单》,安排好培训期间职务对接人,并与培训前到达指定地点参与培训。

十一、外训人员评估

1、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7天内将培训教材、所获证书、培训心得、工作改善计划上交至相应培训组织部门。

2、在培训后30天内,培训组织部门组织参训人员将所学知识在公司内部进行培训。

十二、参训人员的管理

1、参训人员在参训期间,应特别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公司形象。

2、参训人员不得中途退出培训,否则,所有费用自已承担,并按旷工处理。

3、参训人员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4、因工作需要,公司提供外训项目,要求参训人员接受相关培训,参训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十三、员工外训协议

1、受训人员必须在培训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外部培训协议》。

2、《外部培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3、《外部培训协议》一式两份,由参训人员和培训组织部门各执一份,保存期为3年。

十四、外训人员档案管理

1、培训组织部门将所有外训人员

根据培训结果建立培训电子档案,每次培训各部门需将员工培训结果及考核情况提报至行政人事中心培训部《员工培训档案记录表》,作为员工档案的一部分。

2、培训教材、学员心得、学习笔记由行政人事中心培训部或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如部门有需要,可向行政人事中心培训部或各基地综合管理部申请借用,需填写《培训资料借还登记表》,并按时归还。

十五、流程图

十六、附则

1、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程序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中心;

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学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审议通过学校内部重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和通报工作,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凡我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代表应具有参政议事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会工作的基本素质。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人数的25—30%,人数多少以有利于教代会开展活动为原则。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因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教职工不再履行代表义务,可由原工会小组另选他人替补空缺。

第十二条 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和表决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经多数代表提议,经同级党组织的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及时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努力贯彻、宣传会议精神。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对学校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联系电话: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校园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公室负责电动车的充电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

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

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

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

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

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管理制度

一、骑自行车入校门一律下车,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自行车一律自觉停放整齐,不得随意乱放,校园内不准骑车。

三、讲文明,讲礼貌,室内要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关门轻),不得到处乱写乱画。

四、要爱护校园的一切设施,要爱护花草树木,不得践踏与攀折。

五、保持校园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六、放学后学生一律不能在校园内玩耍、逗留或在教室内停留。

七、严禁在校园内停放外单位的处理。

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学校必须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教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务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在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而努力。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学校财务预算,讨论和审议学校重大决策。

2、讨论和决定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3、讨论学校体制改革事项,教职工培训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

4、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上级纪检部门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5、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和稳定教学秩序的机制运行,要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保护学校的荣誉。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发扬奉献精神、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积极参与科研,认真钻研教材,多练基本功,多出优质课,多育优秀生,多写优质论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应配合贯彻执行。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街道教育组的文件精神,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在本单位享有公民权力的干部和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注:非正编教师只享有学校教师代表当选权)。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有: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

3、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七条、职工代表义务。

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教职工的表率,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创造优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2、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4、帮助教育和监督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5、团结广大职工和家长,支持校长工作,顾全大局,不计得失。

6、树立教师的光辉形象,积极维护学校声誉,努力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八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包括,第一线教学工作人员、科组长、行政领导,按比例组成,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但不设常设机构。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可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组织工作、业务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学校。

学校管理制度

一、工作期间参加每月一次学校组织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师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三、未达大专学历的中青年教师(年龄女性40岁以下,男性45岁以下)应参加提高学历学习。

四、做好安全工作,教师行为符合《教师工作安全行为规范》的规定。

五、按校本培训工作的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做到听3节所任学科年级的课程;上2节公开课;开展2次教改实验或教研活动。每学年写800字以上的实验总结或论文。所在学校要做好培训登记和归档工作。

六、按要求参加各种培训、教研活动和业务竞赛活动。

七、工作期间参加每月一次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业务学习。

责任。

电动车棚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存车棚出入车辆的管理,确保存车安全,防止其他意外事故发生,现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进入存车棚的车辆必须是本矿职工车辆,其他车辆严禁入内。

2、进入存车棚的车辆必须在车辆明显部位配挂本矿车牌,并主动出示车牌,待工作人员将车牌核准后方可入内;车辆外出时,必须由本人持车牌取车,否则不准取车。

3、进入存车棚的车辆车身要干净,严禁车身挂有塑料袋、杂草等杂物入内,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违者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进入存车棚的所有车辆要确保车辆不漏油,否则将对该车辆进行罚款处理。

5、进入存车棚时,必须先熄火,然后方可入内,不许在存车棚内启动摩托车,严禁在存车棚内动用明火或抽烟,违者严肃处理。

6、进入存车棚车辆的'车牌要保持表面干净,不准有脏物覆盖,否则视为无牌车辆,禁止入内。

7、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锁好自己的车辆(车把和后轮)。

8、存车棚只负责保管车辆,除车辆以外其他一切随身物品由车主自己负责保管,否则发生丢失后果自负。

9、车辆摆放要整齐,要按规定的区域摆放,不得乱摆乱放。

10、一切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存车棚,醉酒者存车棚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取车,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交保卫部门处理。

11、存车牌被盗或丢失时,要立即报存车棚值班人员登记,并持有单位证明信件和个人申请,方可补办车牌。

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精神,根据省、市关于教师校本培训的有关精神,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业务进修制度:要求教师每周利用业余时间到图书馆、阅览室或网络系统进行自培自练;同时,积极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学历和非学历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2.分层培训、整体推进制度:针对我校教师教龄结构和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层培训。共分为三层次:年轻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训,分别制定相应的培训目标和计划,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3.校本教研培训制度:教研组开两周集中半天时间,确定主题,由专人主讲,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最新教改动态,探讨教育教学体会;组织全组成员按照学校工作要求有序组织集体备课,技能培训,三课汇报课、研究课、示范课,活动和课题研究。

4.活动考勤制度:在开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的过程中,将设置考勤登记表或手册,对全体参加教师进行严格的考勤,无故旷缺者作为旷课处理。

5.学分登记制度:参加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的教师,教研处和教研组共同根据教师参加培训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整理评定,上报县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按校本培训规范性学分登记办法申请相应的学分。

6.过程督查制度:学校对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参与态度;一切为了学生态度;团队合作态度;勤于研习态度;善于反思态度;合理利用业余时间丰富自己专业的态度。坚持做到勤学习、勤钻研、勤反思。

7.资料建档制度: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活动以及教师参加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的认识和变化、收获和感悟记录下来,做好教师个人专业成长过程资料的积累。

龙泉街道安居小学。

学校管理制度

1、学校开办商店,必须有“三证”。即“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

2、严禁在教学区设店经营,校内禁止摆摊设点,店面整洁规范,有合格的货架,有专用的食品柜和冷饮冰柜。

4、存放要规范。商品按类分开排列,分开存放,禁止混装混放。

5、商品质量要严格把关。所购商品从进货渠道、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品名、商标、卫生许可证等都要严格把关,禁卖“三无”产品和过期霉烂变质产品。

6、食品卫生要坚持高标准。商店(或冷饮店)的食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做好“三防”(防蝇、防尘、防鼠),从业员每年至少进行1—2次健康体检,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禁止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商店经营工作。

7、学校商店经营体制必须实行承包给个人管理。如发生学生食品中毒事件其安全责任由商店承包人负责。

8、经营行为要规范严格。营业员必须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允许借封闭管理之名强迫学生消费,不允许搞有奖销售鼓励学生消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班组、教师、学生下达消费指标。

学校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厅、市、县教育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现:

一、自xx月xx日起,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仅开放校园正大门,且每天晚上0:00至早晨6:00关闭校门,禁止通行;其他大门一律关闭。

正式开学后视情况开启其他校门。

二、进校门需测体温。

开学前师生不得提前返校,如有工作需要确需返校的教职工一律凭有效证件,保卫科登记并报当日值班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进校前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体温(额温)超37.2°c不得进校。

开学后,早晨上学时,师生员工按规定在校门口接受体温测量,符合规定的方可进入校园,不符合规定的在隔离室等待家长接去就医。

除救护、消防、工程抢修、配送必需品车辆外,其它无关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三、中途不得随意进出校门。

疫情防控期间,中午不开放校门,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要离开学校的须经所属年级部或行政部门同意、保卫科登记后放行,返校时同样需要测温后入校。

四、谢绝外来参观学习。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校,凡需入校办理有关业务的外来人员,须事先联系好学校有关部门,并经有关联系部门确认、体温检测无异常的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戴口罩进入校园。

五、不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停止大课间活动及升旗仪式,停办奥赛等各类辅导班。

六、师生一律在校内用午、晚餐,不得外出或接受外卖食品。

在食堂就餐的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佩戴口罩直到最后用餐时)。

七、加强消毒通风。

加强公共区域管理。

食堂每餐消毒,卫生间每课消毒,教室、宿舍要每天消毒、通风。

体育馆、图书馆等场馆一律不开放。

个人要讲卫生,不串门,勤洗手。

八、凡外地归xx教师,应主动隔离并向学校所在的部门或年级电话报备。

九、加强宿舍管理。

全体住宿学生在学校确定的开学时间前不得提前返校入住。

有回家条件的同学尽量不住校。

每天进入宿舍区均须测体温,体温异常的按规定就医或回家隔离观察。

十、上级有关部门如有补充意见随时补充。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向全体师生员工进行传达,要求大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有特殊情况可联系学校行政部,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和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安全监管,生产部负责日常巡查巡检,维修部负责充电设备维修。

二、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禁止在本充电处以外没有充电计时器的插座充电。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三、充电处的允许充电时间为07:00-24: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必须使用可计时插座充电,设置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瓶车上。

六、员工充电前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七、员工有权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中控室、安环部或领导汇报。

八、严禁风雨、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维修部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本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