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的撰写需要注意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夸大或篡改数据,以保证报告的可信度和可信赖度。请大家一起来欣赏一下下面这些精选的报告范文,相信会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
1.为真实反映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整体发展态势,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主要对企业月度财务报告的编制、报送和管理作出规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及公司关于年度会计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1.各公司须按月按规定格式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格式见附件)及财务状况说明。其中财务状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公司经营业绩说明;预算完成情况及增减因素简要分析;主要业务收入与成本升降因素简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情况。
2、各广告公司须同时报送当月刊载一览表、媒体监测明细表。
1.各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审阅后方可报出。
2.财务报告质量要求。
(1)财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2)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统一表式填列有关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即各种报表的项目、金额、备注、附注等均应填写完整、齐全,不能遗漏。
(3)正确填列报表数据,确保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无误,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4)信息可比。即编制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揭示方法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前后各会计期会计口径一致性和可比性。
(5)编报及时。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出。 报送方式
1、各公司的财务报告采取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统一报送集团
2、财务报告的电子文件名统一为“(某某公司)0701财务报告”,前两位数字表示年度,后两位数字表示月份。
1.各公司应于月度终了10日前上报月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2.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25日前上报。上报时应以收到报表日为准。
为了加强巴青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范和加强财会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文件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藏教厅[2009]8号)文件精神,我局对我县13所学校财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报告于下:
为了切实加强自查工作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到位,我县成立了巴青县中小学财务管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各校均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工作职责上墙。由专人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建立了学校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制度、收入、支出管理制度和固定财产登记制度,县教体局、财政局经常下各校检查指导财务工作,确保各校制度落到实处。
各校均配备兼职财会人员,设有会计和出纳。我局并定期组织各校财会人员,参加财务培训。
1、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全县13所中小学免除学杂费政策都已得到全面落实,所有学校均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
2、全面实施农牧区学生义务教学阶段“两免”“三包”政策,并得到彻底落实。
3、在义务教学阶段,全县13所学校均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及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费用。
4、各中小学没有一起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行为。各中小学没有一起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
总之,在我县教育系统收费中,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单位要求,实施并落实,无任何乱收费情况。
1、各学校严格按照“三包”经费的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彻执行。
2、严格专款专用原则,不能挪作他用。
3、“三包”经费的落实情况必须有本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每月进行校务公开,每学期必须进行政务公开。
4、要求和中、小学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
5、合理地使用“三包”经费,把“三包”经费用在实处让学生吃好、穿好。
6、各学校使用“三包”经费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参与,防止经费流失。
全县中小学,做到了合理地使用“三包”经费,是国家的惠民政策,严格落到了实处。
1、各校均无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违规现象。各项均在银行开设有学校公用资金帐户,并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晰。
2、学校各项经费支出,都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无乱之滥用和铺张浪费等现象。
3、对于大额款项支出,均要经过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对于涉及基建等项目的支出,都附有合同、结算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4、各校对于学校的资产增减,都做了较好的登记,做到出入有据。
1、目前我县各校财务人员均为兼职,希望上级单位,能给我县各校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2、进一步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
根据上级“学校经费管理年”的文件精神,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由校长牵头,对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我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出租、处置、报废等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建有《报账员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2,财会队伍管理情况:学校配有财务办公室一间,配有兼职财务人员2人,设立报账员岗位,由镇教育办公室财务中心统一管理。财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较强业务能力,能按照有关财经规定记账,经费使用合理,平时报表准确、及时,数据真实。 3,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和运行的模式及学校的事权、财权如何划分:财务办公室配备了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且能够正常使用,实现了固定资产实行数字化管理;数据准确,入账及时;校长执行“一支笔”对学校负责。
4,学校收入管理情况:学校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及事业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杜绝“小金库”及“账外账”等违规行为,书杂费收入由教务处核对义务教育及免费补助情况,报账员按照教导处核对的人数及有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收取完毕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5,学校支出管理情况:学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制度,购买执行
先审批后办理的制度,报销环节要求各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核准,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重大事项须通过全体行政会通过,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坚持做到了“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6,学校资产管理情况:学校设立了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等内部制度,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并及时和主办会计对账,报废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及时上报。严格管理资产,未发现有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较好,做好了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7,学校收费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每学期开学都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张贴于校门口,接受师生和学生家长的.监督;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款)票据。经过学校自查,未发现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此次自查工作中学校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们要规范基础管理,强化经费监督深化服务内涵,扎扎实实地把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稳步推进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我项目部对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自查
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我项目部会计人员经过专业上岗培训,有从业资格证,接受会计专业系统的教育,并且具有初级会计师资格。
2、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开设临时账户,每天过夜资金不超过10万元,当天申请资金当天支付出去,如遇特殊情况与处财务科说明。当天收到工程款及时向处财务科汇报并及时将款项汇往处单位账户,无以收抵支及坐收坐支现象。
3、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设置比较合理、完备,会计账簿、财务电算化系统信息真实,账表之间、账账之间、账簿与凭证之间对应真实可靠,每张付款凭证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及时送往处财务科审核,及时装订保管。
情况。
5、财务报销制度完善、报销凭证及附件要件需经严格核查方能报销。根据要求当月发票必须当月报销,发票必须齐全真实,经过项目经理严格审核后方可报销并及时付款。
6、财务会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并带往处机关,由处机关档案室进行保管。
7、单位建有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并且有书面的廉洁风险管理措施。
(二)治理“小金库”情况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都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和核算,无“小金库”。
从财务会计管理自查情况看来,我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总的来说管理还是较好的,在以后工作中,我们将加大管理力度,切实搞好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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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保障办《省保障办关于对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黔保障办[2011]1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教育部门要求,我局及时组织人员,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自2015年元月起,实施“校财局管”,成立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中心设财务负责人1人、审核会计1人、制单会计1人、记账会计1人、出纳员1人、资产管-理-员1人。独立核算单位设报账员1 人,资产管-理-员1人,教育经费核算中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各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在教育经费核算中心账户下对各独立核算单位设二级账户,统一进行核算。
二、新机制资金分担情况
县政府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列入年初政府预算,按要求及时足额下拨。
2011年,上级先后下达我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省、市级资金2498.91万元;县级应匹配资金86.91万元。现已下拨春季学期公用经费1377.4万元(其中县级资金43.5万元)。
三、对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监控情况
建立“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财务统一纳入县级管理,在不改变学校经费的所有权、使用权、自主权和保持会计主体责任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对学校实行岗位牵制管理,按“管钱不管账、签批不经办、经办不管钱”的原则,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内审机构,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财务进行检查审计。
四、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在预算编制上,每年都先进行预算编制培训,要求各校领导必须重视,并认真组织相关人员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在预算编制上采用“二上二下”的流程进行,将所有预算内财政补助收入、专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严禁无预算支出或坐收坐支。
五、资产管理情况
对于学校资产管理,针对以前学校做的固定资产台账、总账、明细账混乱不清、残缺不全的情况,我局专门召开过多次培训会,针对要点进行讲解,统一做帐模式。各校按要求均建立有固定资产台账、总账、明细账。
对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购进,学校按年度预算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规范购进、登记入账、最后实名签领使用。对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须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交国资办审核批准后,到教育局核销后才能报废或转让。
六、财务培训情况
每年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学校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主要对学校报帐业务
和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培训,结合年终决算和年初预算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重点科目进行讲解。且利用中小学校长参加业务提高班的机会及一些行政会议,对各校校长或负责人在财经纪律、政策要求、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讲解和培训,通过不断的培训,我县教育系统各中小学对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工作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七、学校开支定期在校内公示的情况。
各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由学校报账员整理,报校委会通过,定期在校内公示。
八、建议及以后工作打算
结合我县实际,学校在公用经费的使用上的确存在一些必须的开支,如寄宿制学校发生的晚自习费用,因缺编或请假所产生的代课教师费用,因工作检查或校际交流(听评课、质量研讨、学术交流等)所产生的招待费等,希望上级部门能统筹考虑适当调整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让公用经费确实落到实处,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服务并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2015年开始,我县实行“校财局管”,经过一年运行,发现我县学校财务管理有很多薄弱环节,如学校资产管理方面较混乱、资料建设不完整等。为了切实纠正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将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加大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领导及财务人员法规意识,认真领会各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积极探索完善“校财局管”核算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认真管好、用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建立良好的教育财经工作秩序,将教育经费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为政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管好、用好上级下拨的各种经费。
紫云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相关要求,市财政地税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通过健全工作机构和落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宣传、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市财政地税局认真落实市委政府要求,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止11月底,在门户网站上将涉及财政税收的各项政策法规、国家大政方针、财政地税工作动向以及办税流程事项都进行了公开。主动发布政府公开信息**56条,其中在中国台州门户网站上发布各类信息345条。
1、按时公开市级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今年4月,在市人代会上进行上会审议的60个部门(包括下属二级预算单位)全部公开本部门预算。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分别随同部门预算一并公开,并确保在10月底公开决算情况。三是督促指导县(市、区)开展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全市9个县(市、区)都已开展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20**年,市级将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上会接受审查及向社会公开的范围,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同时,细化部门预算公开内容,加大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督促指导县(市、区)深入开展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2、按时公开部门和县市区年度部门决算。今年10月召开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布置会,全面部署20**年市级部门决算公开各项工作。要求20**年10月24日前各部门上报部门决算公开内容及表格,10月28日市局各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各部门于10月31日统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开。至11月10日,试点的61家部门已全部公开20**年度部门决算信息。
20**年台州市所有县(市、区)都已完成了20**年度的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其中市本级61部门共183家单位、椒江区43家单位、黄岩区除乡镇外所有195家预算单位、路桥区所有预算单位共193家单位、温岭市83部门共234家单位、玉环县82家单位、临海市**0家单位、仙居县7家单位、天台县110家单位、三门县71家单位。
市本级、路桥区、温岭市、临海市、天台县、三门县部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公开到项级,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分别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开(其中温岭市项目支出披露到具体项目名称);椒江区、黄岩区、玉环县、仙居县部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公开到类级,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未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开。
部门决算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开范围有限。大部分县市区没有将全部预算单位的决算进行公开;部分县市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公开到类级,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未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开。二是帐表一致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是目前公开中遇到的最大也是最主要的问题,虽然一再要求单位按真实的会计报表做部门决算,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问题。今后各县市区各单位将进一步公开决算数据,进一步增加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形式。
3、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全部按规定执行了集中采购,采购组织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20**年将继续细化公开事项,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4、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稳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公开,20**年将继续推行此项工作,争取早日进入公开事项。
一是主动公开信息量还不够,与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信息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1、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积极探索并实行各种方便群众查阅、了解信息的公开方式。
2、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
3、逐步扩大公开内容。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今后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改革、推进财税网上办公进程,促进财政地税自身管理水平提高,适应形势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忠教计〔20**〕34号文件精神,我校组织人员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学校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纠正。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学校按照忠教计〔20xx〕34号文件精神,成立了学校财务自查领导小组,其中xxx校长任组长,xx副主任任副组长,xxx、xxx、xxx等为成员,对学校2019年的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一免一补工作和学校财务相关工作进行自查。
1、自查小组通过对20**年财务预算情况和目前截止至2019年12月支出情况进行了对比(见统计表),一致认为,学校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财务支出以预算为依据,学校在公用经费的支出上严格坚持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对学校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加强了管理。
2、学校没有在公用经费中编列教职工津补贴和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0xx年,在公用经费中,学校没有以任何一种名目向教职员工发放奖金和津补贴,学校严格控制了招待费,来人来客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领导陪同,按照最低标准列支。
1、学校制定和完善了财经制度,强化了财务工作。
学校的财务工作自查中,学校总务处完善了原始凭证签审制度、财务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出纳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十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时时提醒;财务工作中严格执行财务计划,编制学校的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报表,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表及时;同时建立了学校各项经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据相实;科学管理学校财务档案,建立、建全会计与出纳间的牵制制度,做到日清月结。
2、加强了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使用程序。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杜绝学区内各村小及班级乱收费。本年度,学校利用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县物价局、县教委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标准,学生所有费用全部由班主任收取后到总务处结算,杜绝了乱收费现象。
在资金使用上,学校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坚持预算管理,严格使用程序,学校维修实行集体研究,上报教委审批后实施,发票的报销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一本账”,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抵制。无“白条入账”及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我校20xx年春季享受“一免一补”的学生是395人,免教材计13825元,补生活费人数是45人,补助金额为5400元;秋季享受“两免一补”的人数是400人,免教材14000元,以上专款共计支出27825元。我校完全按照县财政及教委的精神对享受“一免一补”的贫困生进行全面核实,并在善广场上、村委及学校公示无疑义后,再确定最终享受人员,保证把钱真正落实到最贫困的学生手中,切实让贫困学生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潼教委[20xx]178号文件精神,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我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财务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自查,现汇报如下:。
加强了财务工作的管理力度。为了使财务工作的开展做到合理、合规、合法,加强内部监管,学校成立了财经领导小组,财经审查小组,完善了《永康小学差旅费报销细则》,制定有《报帐员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财物保管人员工作职责》,《治理乱收费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
加强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学校的大宗设施的.购买,学校重大维修,都先召班子会及教代会论证通过后才进行购买。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大宗物件,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定期开展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校财务情况。
严格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我校对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执行,对不能开支的项目做到不予开支,公用经费的使用除保障教学所需外,主要用于设备添置、校舍维修等方面,未挪用公用经费,未截留专项经费,凡上级拨付的学生补助款,总是及时地发放到学生手中。
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管理财务。严格执行上级标准收费,未搭车收费及乱收费现象发生,所收学生作业本费及幼儿园管理费等均能及时全额上交。学校对支出票据的收集要求做到及时,严格审批程序,校长在审核签字时做到不合理、不合规的票据一律不签,未经学校校长审核签字的发票财务人员坚决不予报销,每月支出票据经塘坝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才拿到核算中心进行做账。学校各项经费支出,都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无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等违规行为,无滥用和铺张浪费等现象。
特此报告!
为了规范本项目水利基建财务管理行为,控制费用支出,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基建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水利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项目属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因此,对本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1、该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必须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
2、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应根据项目概算、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支出预算等办理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3、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包括的内容: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
(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部施工组人员审核后,呈项目法人审批,并提供合法的预付款收据。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3、工程预付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项目部及施式组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1、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数额内控制使用。
2、建立并规范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一支笔审批。
3、遵守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定期(每月)或阶段性进行结算。
1、由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结算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的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支付凭证,签发计量支付凭证,报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
3、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进一步核定,重要为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报项目法人审批。
4、财务部门付款时,必须重点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等,若没有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主要包括的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以及附表。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编制依据一致性的要求;会计报表要逐级汇总上报。
为了加强公司审计监督,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审计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
(二)审计工作组是针对某一审计项目组成的临时性审计工作机构,负责某一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包括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实施审计、编制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等工作。
(三)审计工作组组长是审计工作组的业务负责人,在审计工作期间的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审计计划或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审计工作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并出具详尽的审计报告;
5、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工作状况,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
6、组织做好审计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上报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四)审计工作组成员是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员,在审计工作期间的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具体实施对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3、具体实施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
4、具体负责审计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上报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审计人员的权力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权力:
(一)组织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展开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审计制度、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三)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严谨性负责。
审计对象一般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审计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开发项目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企业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七)其他认定应当审计的事项。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全面预算;
(四)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
(五)公司内部材料价格信息资料库等;
(七)自建设之日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它与工程财务核算有关的资料;已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垫付材料款清单;项目部初审意见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公司审计类型包括:
(一)日常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是指对公司开发项目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规范性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四)其他专项审计
1、任期审计。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效益性,以及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公司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协助提供生活条件。
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六)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七)各部门、下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
(八)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
(二)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四)提出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层审核同意后做出审计结论。
(五)下达审计决定。
(六)复审。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如果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
(七)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审计过程注意事项:
(一)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出示由总经理签发的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三)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应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提出制止意见。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原始资料。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审计人员有权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之遵纪守法、取得突出贡献或显著经济效益情况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开除处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拟订、解释、修订。
本制度下发后执行。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
批准
财务部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八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5、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学校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票据、保险箱。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7、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的账单,不设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8、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9、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0、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着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给予奖励。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予以惩处。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1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2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3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根据学校实际,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学校年度经费的决算编制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和银行存款有关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2、严格收费标准,一律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收费。
3、各类帐册根据,收付凭证严禁挪用,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据相符,帐款相符。
4、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反财纪规定的结算报销,妥善保管好各种空白收据和结算凭证。
5、经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滥开支,不乱开支。
6、严格经费使用的审批制度,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7、学校公款一律不得给个人私用,因购物或公用需要借款者须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三、建立和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1、设立由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财务监理小组。
2、每一学期校财务监理小组对学校财务执行情况全面审核一次。
3、校长每学期向全体教师通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和校财务监理小组的审核结果。
4、定期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接受全体教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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