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全面考虑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规章制度范文的目的是提供参考和启示,以便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
(一)住宿场所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二)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卫生知识培训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个人卫生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二)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七)客用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
(八)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应分类清洗.
(九)清洗程序应设有高温或化学消毒过程.
(十)棉织品经晒干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
3,卫生检查奖惩考核
一,自查由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组织计划,分管领导带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卫生考核工作.
二,检查内容主要是服务过程中的.卫生状况,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记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应责任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罚款20元并通报批评:
1,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过期,进行卫生操作时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洁的;
2,客用饮具表面不光洁,有油渍,水渍和异味;
3,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或一次性卫生用品超过有效期, 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
4,床上用品未能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5,卫生间有积水,积粪,有异味;
6,客房未及时清洁或未按照程序进行卫生清洁;
7,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损坏未及时报告的;
8,地面有果皮,痰迹和垃圾的;
9,发现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工作出色,卫生工作良好的,一次给予50元的奖励.
4,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系统清扫
(一)室外公共区域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二)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地毯,台面,镜面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洁净区与污染区应分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
5,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微小气侯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一、 酒店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
一) 酒店卫生管理制度总则
1、 酒店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经常开窗换气。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及顾客用品保洁柜。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物见本色应定期消毒。窗台式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积尘。
2、 卧具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卫生洁具及餐具应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3、 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彻底消减室内的蚊、蝇、蟑螂和老鼠。
4、 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二) 酒店卫生管理制度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 消毒剂:“一片净消毒片,”优氯净“消毒粉
2、 清洁剂:去污粉、洗衣粉
3、 消毒工具:消毒柜、消毒桶、百洁布
4、 存放工具:茶倍储存柜
5、 程序
1)从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间倒尽茶水;
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内,用清洁剂洗净,然后放到冲洗池内用清水冲净;
4)将洗过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内,时间至少2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法);
5)或将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连同铁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内消毒(物理消毒法);
6)打开消毒电源(自动消毒),消毒至少45分钟后将茶杯取出;
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储存到封闭的保洁柜里以便备用;
8)在消毒记录上做到登记,记录消毒的时间和姓名。
三) 酒店卫生管理制度餐饮部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工作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又关系到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习惯,不但是每个服务人员工作的优良表现,也是一个人良好修养与习惯的表现。
一、酒店卫生管理制度个人卫生
(1) 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
(2) 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
(3) 要有健康意识,定期作体格检查,预防疾病,当发现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肤病时应主报上司,休假疗养好再上班。
(4) 管理人员应十分重视服务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为他们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使个人卫生形成制度。
二、工作卫生
1、 当班时避免触摸头发或面孔,不能对着食品顾客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2、 手指不可接触到食物,亦不可碰触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汤匙盛汤部分。
3、 服务员使用的抹布、垫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净,用开水浸烫,以减少或消灭细菌。托盘等工具必须保持清洁。
4、 凡腐烂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坚决不出售。
5、 从碟上掉落下来的食物不可给客人食用。
6、 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 对不干净的餐具和台布要及时送回洗洁处清洗,不可摆用。
8、 严禁随地丢弃废纸、倒水、乱放茶水杯。
9、 不同的食物不要随便混淆,以免有损味道。
10、在服务过程中要留心就餐者,发现病态者及带菌者,对其所用餐具要单独收拾,重点消毒。
11、收市时注意卫生,牙签、纸巾等杂料当尽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洁困难(正确的方法是:先拿开碗碟等餐具,用台布包住倒杂料或用扫把清扫)。
12、在适当情况下,要经常使用托盘,训练自己成为一名出色的服务员。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xx版),《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源头控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把好从业人员管理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xx)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业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
二、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科、业务科、办公室负责。
三、从业人员的招聘管理由业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提交拟聘用从业人员的`信息申请报公司管理层研究同意后,制作招聘公告、发布招聘信息及要求。公司安全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条件、驾驶证、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业务技术条件(驾龄、安全行车经历)、酒驾记录、超速20%―50%记录、吸毒筛查记录、违章违纪记录、职业品行等。
四、经审核合格的驾押人员必须参加公司72学时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岗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公司办公室根据具体岗位确定其工资标准及其他相应的责权利,办理社保。
五、安全科对从业人员的信息及从业资格证建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取得驾驶证时间、从业资格证编号、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和安全活动记录、违法违章违纪处理情况、调离辞退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
六、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培训内容、要求、记录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每2年参加继续教育。
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公司安全科对从业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并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或责令其下岗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情况记录,记录包括违章时间、地点、违章内容、违章处理等情况。
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卫生习惯,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职业适应性检查。
九、对不适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从业人员应上报公司管理层审批,依据《劳动法》办理调离或辞退,由公司办公室提前一个月填写辞退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阐明辞退理由,本人到公司结算工资待遇,办理相关手续。调离的人员应进行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聘用从业人员有离职要求的,本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到期后方可与公司结算工资待遇。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从业人员的聘用、调离、辞退、辞职等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十、本制度自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
二0xx年八月二十六日修订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职工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食堂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堂安全管理员和食堂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交办公室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在日前召开的“全国证券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推进《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从业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办法,通过执业注册和从业人员年检等手段,强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理念,加大对非注册人员从事专业岗位的检查力度。
黄湘平表示,协会将不断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考试、执业注册、年检、后续职业培训、诚信管理和自律监察等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目前,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机构员工总数达到11万人。
黄湘平说,《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将在4月13日开始实施,证券经纪人将纳入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正抓紧制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以及证书的设计和印制。
此外,协会还负责组织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后续职业培训,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等多项工作。
黄湘平要求,2015年,各地协会要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继续做好证券经纪人自律管理、证券交易佣金自律、基金销售现场检查、投诉处理、违规案件调查等自律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对“自律、服务、传导”工作职能的认识,充分发挥区域性自律组织贴近市场、贴近会员、贴近投资者的优势,从本地区证券市场实际出发,急会员之所急,想会员之所想,真正成为服务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断开拓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新格局。
全国证券业协会工作座谈会日前在浙江杭州召开,来自全国35个省市地方证券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自强主持,浙江证监局副局长邵锡秋、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到会并做讲话,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杨晓武、副秘书长周阿满分别做了关于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报告和关于佣金自律管理的通报。
一、所有食堂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每名食堂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工作服应定期更换,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勤换洗工作服。工作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向食品说话、咳嗽。食堂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有脏随时扫。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为了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餐厅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各食堂、各窗口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聘、管理从业人员,严把政审和面试关,经食堂主任同意后报中心备案。
2、所在食堂从业人员要同时办理好暂住证、计划生育等证明,并交纳相关费用。
3、所聘人员上岗前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用工单位或相关业户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关心从业人员的生活,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
5、凡因打架、闹事、道德败坏等违规、违纪行为被辞退的人员,中心范围内一律不准再聘用。
1、从业人员到集体宿舍住宿需经所在窗口(业户)提出申请,中心批准后方可入住。
2、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团结友爱、互谅互让,不以个人所好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大声喧哗和打架斗殴。
3、宿舍内不得赌博、酗酒,不得购买、观看内容不健康的书籍和光碟,严禁留宿他人。
4、服从管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遵守作息时间(晚10:30前就寝),不得随意调换房间和床位。要爱护室内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和独占。
5、注意防火、防盗,不准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热水器、酒精炉等,发现安全隐患和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
6、搞好卫生,个人要做到“四勤”,室内要轮流值日、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物品放置有序,地面、桌面保持干净。禁止随地大小便、乱扔脏物、乱倒污水。
7、不准在室内墙上乱贴、乱划、乱钉钉子,禁止躺在床上吸烟或在床上点蜡烛看书。
8、注重节约,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9、违犯上述规定情节较轻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治安部门处理,由所在业户负责辞退。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十、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一、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十二、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三、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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