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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案件调查报告(汇总18篇)

社会案件调查报告(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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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

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造成森林失火,过火林地面积276亩,烧毁林木蓄积393立方米,烧毁幼林6500株,直接经济损失达52140元。

四、绝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滥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组干部,有的涉及乡镇领导,他们均认为超指标砍伐不要紧,林业站发现了最多罚点款,或者认为为了村组或乡镇集体利益超指标砍伐一点林木只有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对超指标滥伐林木的认识到了离谱的境地。如有人认为树是村集体的,自己有权砍自己的树,不管林业部门的事,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纳闷,并质问办案人员其为了集体的利益,为何要其个人承担责任。如被告人杨清权,系县茶坪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多次组织村民无证砍伐乡管林木,执法犯知法,共滥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滥伐森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2万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业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了解采伐地点资源状况,把采伐地点定得不具体,甚至只规定到村到组,无法进行作业设计或根本不搞作业设计,造成采伐混乱。另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检尺,有的甚至连砍代现场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运输检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执法欠力度,打击不到位。由于诸多原因,林业公、检、法的经费始终没有解决,办案费用均是自理,并有创收任务,因此,严重存在“以罚养警”现象。致使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林业公安以罚代刑消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绝大部分犯罪分子被从轻处罚,其中更多的是被判处了缓刑。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组干部滥伐林木案件屡屡发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对策。

一、法律宣传要深入,形式要多样化。《森林法》虽已实施十多年,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对该法的内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这么个法,对违反该法要受何种处罚,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写写标语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组、到农家,形式多样化,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采取到乡镇,到林区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用群众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群众,必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办案经费到位,加大打击力度。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办案手段原始,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争着办、无油水的案件不办、拖着办或查而不力。查办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钱被从轻处罚。因此要努力保障办案经费,以便充分调动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严肃执法,杜绝以罚代刑,以费代刑的现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从快从严,慑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滥伐林木的现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强林政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林业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规程操作,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尺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滥伐林木的发生。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护短,依法严惩,确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员尽责,防止滥伐林木的发生。

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森林失火多发生在乡村,多发在边远村组,且时间多集中在清明节前。因此,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细致,采取走村串户地进行把工作做扎实,对重点户要跟踪督促。此外,还要重打击,对造成影响大,损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严查处和惩治。

案件调查报告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案件调查报告

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件调查报告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10年的占33%;结婚10至20年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案件调查报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xx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据统计,20xx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xx年,xx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x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xx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xxxx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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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

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工作做得好不好,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做好事”,也不能仅仅从某几个方面社会责任议题的表现来看,核心和关键是要看这个企业是否实现了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的融合,即能否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融入企业战略、治理结构和日常运营的各个流程之中。

实现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的融合,要求企业建立一套保证企业以负责任的方式运营的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立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进行审视和重塑;建立机构完整、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社会责任推进组织体系;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改进、丰富和完善各项制度和管理体系;建立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定期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与发布制度,建立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提升运营透明度,建立良好的利益相关方关系。

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在梳理社会责任管理相关理论框架、调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领先实践的基础上,于20xx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六维框架模型,并以此指导中央企业构建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在责任战略、治理、融合、绩效、沟通、能力六项推进工作中,责任战略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计划(p);责任治理、责任融合的过程实际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d);责任绩效和报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c);研究自身社会责任工作的开展情况、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反馈以及将责任绩效反馈到战略的过程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改善(a)。这六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周而复始、闭环改进的pdca过程,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持续发展。

这几年许多中央企业结合社会责任工作开展,梳理企业使命、愿景和价值观,逐步形成了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不是要求企业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是要根据企业业务特点,关注与企业经营活动最为相关、对利益相关方具有重大或潜在影响的实质性议题。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涉及层次更高、涉及面更宽,不仅和企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直接相关,和企业总体战略、经营策略和行为都密切相关;不仅和企业高层、管理层相关,和企业每一个员工都密切相关;不仅与企业内部相关,和企业外部也密切相关。

像中国石化提出的“每一滴油都是承诺”,将企业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的责任凝聚在“每一滴油”上,作出庄严的承诺。这些社会责任理念紧密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反映了企业的追求。

企业要开展社会责任工作,需要有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组织体系。一般来讲,csr组织可以由三个层级构成:

(1)集团或总部社会责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由企业高层任职的社会责任领导机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和决策体系保障。

(2)集团或总部社会责任工作执行机构。社会责任工作执行机构的确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新设社会责任工作专职部门;二是指定一个相关职能部门为社会责任归口管理部门。

(3)下属机构社会责任工作执行机构。在分子公司、下属机构确立社会责任工作执行机构是社会责任推进工作落地、社会责任理念切实融入企业经营的组织保障。

目前,大多数中央企业建立了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企业社会责任领导决策机构,国家电网公司率先建立了自上而下覆盖公司各层级的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中国石化在董事会设立了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组成。

规划是行动的指南。csr规划是指对企业社会责任比较全面的中长期发展计划,是企业适应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环境要求,立足可持续发展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

许多中央企业积极将社会责任融入战略,在制定公司战略的时候,不单考虑、规划企业自身经济业务的发展,也坚持企业宗旨、愿景和核心价值观与社会责任的统一,将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体现到发展战略中。

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要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用社会责任的理念来审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流程,用社会责任的要求来梳理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优化原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使其符合社会责任的规范和标准。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资委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开展专题培训、责任调研、课题研究和优秀社会责任实践案例征集,加强社会责任国际交流等多种形式,建立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交流平台,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经验共享,增进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国际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中央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加强社会责任沟通的形式和途径。大多数企业建立完善了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截至目前已有103家中央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有的企业还发布了国别报告、省市公司报告和专题报告,不少中央企业的报告获得了国内外有关机构的高度评价。

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对于社会责任工作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不少中央企业根据国际国内社会责任有关标准和规范,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并在实际中开展与行业内社会责任领先的国际标杆企业的对标,发现短板指标,持续加以改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中国石油设立和披露了涵盖经济、环境、员工和社会四大责任领域的118个社会责任指标。

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评选,也是中央企业推动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移动、中国兵器工业、航天科工、中国电科、南方电网、中国电信、中国电子、武钢集团、中国铝业、中国五矿、华润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近年来都开展了下属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评选,推动下属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在集团内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

案例:中国石化聘请社会监督员。

20xx年5月31日,中国石化在直属企业燕山石化召开“走进中国石化—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暨公众开放日活动”,首创社会监督员机制,邀请80多名境内外媒体记者和8名社会监督员到现场参观炼油厂、展览馆、污水净化装置及职工生活社区。

中国石化向社会公布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的有关决定》,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司予以有效监督。公司制订《社会监督员工作条例》,首批聘请了12名来自高校、媒体、能源行业、财经界和消费者群等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以创新的、更加开放的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实现内力外力有机结合,更好地改进自身工作。

中国石化给予社会监督员多项授权:有权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公司总部、各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违法违纪和不规范行为;有权收集社会公众、各类组织机构对中国石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中国石化反映公司工作中和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公司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有权就事关国计民生的专项课题在公司系统内开展调查研究。社会监督员一年一聘,连任不得超过四年。

组织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培训,是提升社会责任工作能力,增强员工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国资委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组织开展了覆盖所有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负责人的社会责任培训,帮助企业把握社会责任运动现状,学习领先企业优秀实践,进而将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实际结合,构建出既符合社会责任一般要求,又体现企业经营特点的管理体系和实践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起步较晚,如何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中国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体系和日常运营尚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企业有必要结合自身情况开展责任调查研究,为社会责任理念的确立、社会责任战略规划的制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等提供理论指导,提升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能力。

中央企业开展社会责任调研工作的形式主要有:(1)自行开展社会责任调查、研究课题,以深入了解现状,改善社会责任管理,优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2)与教研机构共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工作,借鉴教研机构的研究优势,弥补自身社会责任理论与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3)参与国内外社会责任标准制定,发挥专业优势提升社会责任标准的可操作性,同时争取国际社会责任标准制定的话语权,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框架的基础上,调研组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指数,该指数的评价指标体系构成为:责任战略维度细分为3个二级指标,责任治理维度细分为6个二级指标,责任融合细分为6个二级指标,将责任绩效评价细分为3个二级指标,将责任沟通细分为7个二级指标,将责任能力细分为5个二级指标。并且,为了检验结论和探索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推进的现实路径,应用专家法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推进指标体系6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进行了赋权。

对117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现状进行评价打分,各项指标中,表现最好的是明确社会责任主管部门、公司主页设立csr专栏、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些指标的行动率超过80%;其次是明确社会责任理念、明确社会责任主要议题或主要利益相关方、企业高层参与内外部社会责任活动、建立社会责任领导机构、开展社会责任专题实践、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些指标的行动率超过60%。

根据各指标权重计算出得分前20名的中央企业如下表所示,这些企业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方面表现较好,其中又以国家电网和中国移动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最为健全。((参见图二)。

20xx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明确将和谐发展战略作为支撑“做强做优、国际一流”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的五大战略之一,中央企业按照打造诚信央企、绿色央企、平安央企、活力央企、责任央企的要求,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提升履行社会责任的绩效。

当前,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出现新的特点和趋势,企业社会责任要求越来越高,呈现标准化趋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逐步从约束变为硬约束。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治理、融合、绩效、沟通机制,推进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进一步上台阶,上水平,推进中央企业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做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

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

3.真诚是最大的技巧。

4.发挥个人优势【把简单的招式用到极致就是绝招】。

5.区别客人的表面理由。

6.不要太强势。

对于顾客,通常有三种类型:

  1)感动型(大部分顾客是这种),注重服务,满意与否;。

  2)感性,喜欢不喜欢的主观感受;。

  3)理性,以品质价格高低来判断。对待不同类型的顾客,要用专业的知识针对性的进行讲解。

后来的十几天我们主要是做健身顾问,一旦别人成为了我们的会员,我们就要持续关注会员的健康生活。很多情况下,我们会与会员成为朋友,会员也把我们当成依赖。作为健身顾问,我们需要定期给会员打电话问候,对于间断锻炼的会员,需要加倍关心,提醒对方坚持健身,并替对方制定课程。尽可能与会员多交流,多关心一些近期的会员、进行交流,多打电话问候,当会员在健身后有明显效果的为其重新做体测,要专业。

一般在室内设点即在会所内部时,可以直接把客人带到会所去参观;可以留下客人的联系方式及姓名;努力把自己推销出去。带领客人参观时,介绍不要按部就班;带看时,根据客人的反应多问问题,可能坐下来谈;进行身体测试区介绍及带客人看他又需求的器械,可以进行入会想象,如您作为我们的会员…;在会所高峰期时,尽量少参观浴区。

在外场设点时,也有很多细节要注意,如服装的统一、不可在点上吃东西、不可与城管发生冲突等等。外场介绍时客人一般只给我们10秒钟的时间,在此期间,我们要做到简介而又全面的介绍,这就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平。

不管是在内场还是外场,都不容许出现与客人或部员之间的冲突,同时各部门要做到公平公正。

我觉得,做我们这方面的销售,要注意三点,即学会问问题、多听;放大需求,缩小借口;多积累顾客信息。不管是做什么,只有一等销售是卖服务,二等销售卖产品,三等销售卖价格。

企业用人的原则是品德、专业、合群。德行在对待客人时就可看出,不要挑客人;专业的知识在介绍时完全是可以看出的(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当然,这与口才也是又一定的关系的;合群也是很重要的,无论是内部成员之间还是不同部的成员间。

做销售,要想成功,必须要做到以下5个步骤:

1.明确目标。

2.有详细的计划。

3.立即行动。

4.修正行动,不可能一开始的行动就是正确或完美的。

5.坚持到底。

其实,无论是做什么,想成功,以上5点是必不可少的。做销售,要用心,同时售后即做顾问时也要用心,这样才能让顾客满意,不会失望。成功者永不放弃,放弃者绝不成功。这是我从做销售中领悟的,但事实上,正如我上面所说,无论是做什么,要想成功就不能放弃,一定放弃就什么都没有了,因为成功是有概率的。

尽管,这次的实践与我的专业不大相关,但我觉得我又多涉及了一个领域,多了解了除了有关我专业方面的其他知识,这对我将来的多方面选择创造了条件和契机。

社会调查报告

随着大学生年龄的增长和思想的成熟,以及学习、生活方面的种种原因,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上了“学习和兼职”的生活方式。时下,大学生通过利用课余时间找份兼职工作打打工或在假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打暑期工、实习体味生活已经成为了一股热潮。对大多数学生而言,挣钱是打工的首要目的。有的却认为挣钱并不是大学生打工的惟一目的,不少同学把打工看作是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许多学校也积极鼓励大学生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一方面可以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积累工作经验对日后的就业大有裨益。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当代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看法以及透析大学生生活实践情况,从而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大学生社会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法,使大学生能正确对待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见真知。在往后实践中能更好地接触社会、实践自己的专业技能,寻找发展的机会。

不论是迫于生活,还是自愿体验,大学期间的兼职对于我们而言都是很有帮助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仅仅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对于即将面临社会上真枪实战的我们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社会需要的是全面发展的人才,而兼职恰好给我们提供了接触社会、锻炼自我的机会。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社会,积累工作经验、社会经历以及人际关系,培养实践能力,增强竞争实力,提高个人素质,同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适应社会。但是,兼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在如何协调兼职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如何有效地分配时间和精力这方面,有些同学很盲目,为了兼职而选择逃课。另外,在兼职过程中,还存在兼职效果不佳、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弱等问题,这将影响大学生健康有序的成长。

针对大学生兼职的现状,我们小组选择了这个实践课题,对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择取及其兼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分析,总结出大学生的兼职现状,针对大学生应该如何对待兼职以及兼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我们组的观点及意见。

这次的调查问卷我们实行群策群力、集体讨论、分工合作、专人撰写。

首先,我们小组讨论分析调查问卷的设计,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出完整的调查问卷和发放与收回问卷。其次,我们集体讨论采访方式,并派专人分别针对教师态度、学生行为、企业看法等方面去采访他们。最后,我们共同整理信息,并由专人录入整理后的信息。

20xx年4月12日—20xx年4月26日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1)4月11—15日问卷的前期准备阶段,集体讨论问卷设计并编写完整的调查问卷。

2)4月15—17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3)4月18—22对调查问卷取得的数据整理、调查访问教师与企业人员。

4)4月22—23资料整理、撰写调查。

5)4月24—25设计报告封面,打印成册。

1)组织与实施;

2)调查问卷的设计和执行;

3)采访与数据整理;

根据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工作细分,并根据人员的能力与性格进行分工。

集体讨论在方案实施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与需要做到的礼节:比如:

1)在问卷发放过程中有些同学可能不够配合,我们要给予理解不可与其发生争吵。

2)采访他人时我们要注意礼貌,我们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感谢他们能够在百忙之中挤出时间来帮助并辅导我们。

3)整理数据与报告撰写遇到问题后,要向负责人或其他队员反应。不可脱离组织。

1、我们组成员根据同学企业人员对大学生兼职态度做出分析并认真讨论其中利与弊。

2、最后我们根据个人经验给大家提出一些方案,以供大家参考。

本次调研报告就我校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研究。我们主要针对学生兼职情况和对于兼职的看法进行数据分析。另外,我们参照教师与企业一些相关人士对大学生的兼职态度总结出大学生兼职现状。提出一些关于大学生兼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给出一些意见与措施。我们主要采用网上和校园内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得数据与现状,并运用采访教师与企业人员的方式获得较为准确的思想与建议。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利与弊做出全面的分析与总计。

社会调查报告

绿是大自然的颜色,它流光溢彩,它使人心醉。放眼望去,那是一片绿色。我跑过去欣赏这棵枝繁叶茂的大树。在我的余光中,我看到了一棵棵枯萎的小树。为什么在同一个广场上,为什么同样受光的照耀,为什么同样受到雨水的滋润,可是树为什么这么不同呢?于是我对这一切展开了调查!

我用步量测量两树之间的距离,统计了树种的树量,成活树与死亡树的树量,考察了周围大树昂然挺立,摆动着苍翠的枝叶,地面干净。

在那旁边,垃圾遍地和干燥的土地上一棵棵面容枯槁的小树歪歪地“站”着。它们树与树之间的距离小的只有手那么短。我统计了死树的地方,它们集中的茶馆前。

1、我从调查中发现,可能昂然挺立的大树旁,没有一点垃圾才长得这样好,可能因为它们之间距离大,能吸收到足够的水份和养份,因为得到营养才长好,可能因为园林工人按时的浇水施肥才长的那么好。

2、那些枯萎的树木可能地面上垃圾太多,被太阳暴晒而腐烂影响树木长大。可能因为茶馆里的人把热水、热油给烫死的。还可能因为树之间距离太小,让树不能吸收足够的营养。

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

青木关位于106°17′35″~106°19′45″e和2°47′~29°49′49″n之间,在地理单元上包括缙云山中段、川东平行岭谷区;在行政单元上包括重庆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凤凰镇,北碚区歇马镇。

青木关地区处于缙云山背斜地带,背斜成山,向斜成谷,多浅丘平坝,平均海拔225米,地势北高南低,山峰与谷底的相对高差在200米—300米之间,地势起伏和缓。属于西南岩溶区,岩溶地质环境特殊。

青木关地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年以温暖湿润的气候为主,多云多雾。冬暖夏热,气温年较差大,多年平均气温为16.5℃,无霜期达360天,降水丰富,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250mm,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流域面积达13.4平方千米。

青木关地区多发育地带性土壤黄壤和非地带性土壤石灰土,植被主要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植被覆盖率较高。自然资源丰富。

青木关是重庆市小城镇建设试点镇,总人口3.5万人,下辖两个社区和五个村。农业主要有林业、水稻种植、以及蔬菜种植,实习过程中我们还看到了渔业。青木关镇工业基础雄厚,以摩托车、汽车配件为主导产业,有建筑、建材、有色金属铸造、表面出理、纺织业等企业128家,各类技术型从业人员18932人,其中在乡镇企业的有6000人。镇内文化、教育、医疗、通讯、交通、供水、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交通便捷。319国道横贯全镇,湘渝线回龙坝火车站、国家渝怀铁路西南编组站距该镇仅10余公里,渝隧高速公路、重庆外环高速公路在青木关镇交汇。

青木关地区位于缙云山背斜轴部,其中发育有断距不大的横断层,在须家河组砂页岩地区的单斜山地貌,发育了一系列次成谷和汇水洼地。地区内断层区构造裂隙多,长期受溶蚀作用,形成了良好的下河管道系统。因此地下水多沿断层分布。该地区碳酸盐岩分布,水热条件利于岩溶作用的发生,岩溶地貌大量分布,易于地下水的赋存。须家河组砂页岩一般呈中粒至细粒结构,质地疏松,裂隙多,利于蓄水。青木关地区全年降水丰富,利于地下水的蓄积。青木关地下水多以上升泉的方式出露,实习过程中,我们看到的地下水出露有风化裂隙水水井、遛公桥温泉水、青木关温泉游泳池、马家湾溶洞、姜家龙洞等地。(见附页调查区简要地质地形图)。

(一)裂隙水:实习中,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一口风化裂隙水井,该裂隙水发源于缙云山背斜一翼上,存在于三叠须家河组砂岩中。该地下水赋存于岩体的风化带中,水量较为稳定,但也随降雨的变化而变化,有季节变化,夏季水量较大,冬季较小,且随着压力的抬升,渗透出地表。水呈酸性,离子含量较多,水质较好,当地居民有直接取水作饮用和生活用水。

(二)承压水:青木关地区承压水多有出露,温泉水资源非常丰富,实习中主要考察遛公桥、青木关温泉游泳池、田坎间等处出露的承压水。该地处于破碎断裂带上。由于构造运动的发生,存在于岩层空隙中的泉水随着地壳的下沉而随之下降,越下地温越高,泉水温度也随之增高,在承压作用下,便以上升泉的形式出露,形成温泉。温泉温度多在30℃左右,并不算高,水量较大,水中含硫较多,离子丰富。

(三)岩溶地下水。

青木关处于西南岩溶地区,考察地区又石灰岩分布。实习过程中,主要考察了马家湾溶洞中的地下河。溶洞中有落水洞,无卵石,可判断地下河是从缝隙中流入溶洞。洞内多石钟乳、石笋,有部分岩层可看出背斜构造。由于实习是在冬季,水量较小;据观察,地下河曾淹没溶洞内的河漫滩,因此判断夏季水量较大,受大气降水补给,水量年变化大。地下河循环较快,水质较好。

青木关地下水资源非常丰富,风化裂隙水水井由于水质好,附近居民有部分取用,温泉水利用也较广泛,如遛公桥处,居民用温泉水进行洗衣服等日常生活,另一处是将温泉水引出,修建游泳池。刘家湾地下溶洞也有人出入的痕迹,判断附近居民也有取用地下河的水。

青木关地下水虽有利用,但利用得并不是很到位。比如风化裂隙水水井,曾经有人利用水质酸性的特点做豆花,现在已经没有了,并且由于自来水的普及,除去少部分农民引水灌溉之外,风化裂隙水、地下河等已经少有人取用。温泉水开发利用也不到位,如温泉游泳池由于水温不高,修建环境不好等原因,客人并不多,盈利也比较微薄。还有许多地方的温泉水流入肮脏的小河沟,被污染了。

1、充分利用地下水资源,尤其是青木关丰富地温泉水资源。但要注意利用的适度。

2、积极治理水污染,保证地下水的水质。

3、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涵养水源。

4、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形式的探索,加强对地下水利用的监测。

社会调查报告

1、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村庄规划不合理。

2、社保覆盖率低,医疗保险问题严重。

3、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不同步,文化娱乐设施和人员匮乏。

4、弃农转行太快,农地荒芜,农业产量下降。

5、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文化程度低。

6、农业科技人才缺口大,干群关系冷淡。

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解决方案和相关想法:

1、合理规划农村房屋建设,规范农村房屋建设,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和精神文化设施建设,使农村环境更加美好。特别是要加强科普,遏制迷信,彻底扭转乡村习俗。

2、大力覆盖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农村医疗建设,让农民既有自己的田,又有自己的医,让农民的生活各方面都有全面细致的保障。

3、加强农村教育体系建设,从农民实际出发,开办夜校和业余培训班,做好不同人群的教育工作。

4、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法律宣传,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农民真正感受到学生越来越差不仅增加了家庭负担,也增加了社会负担。庞大的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

5、建立农村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新机制,应从制度入手,加大财政投入,结合农村科技人才的实际效益。

6、至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仍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这还是一个初步的大纲思路,以后还需要完成。

案件调查报告

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运城市xxxx公司。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社会调查报告

近年来,新闻媒体在招聘采编人员时,存在着并不十分看好新闻系毕业生的情况。同时,业界人士也普遍反映,新闻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毕业生不能满足媒体发展的需要。身为一个在校的新闻系学生,本着对专业的喜好和对未来就业前景的关注,笔者选择这一课题进行了历时14天的调查研究。

纸质、非专业性媒体。

1、采访:分别通过直接采访和电子邮件采访的方式,采访了《汕头日报》副总编辑苏伟钿和《广州日报》政文部记者陈翔。

2、查阅:通过查阅国内新闻专业核心期刊上的相关论文,获得材料。来源有《新闻记者》、《当代传播》、《新闻知识》等。

3、网上数据搜索:由于精力和时间有限,一部分数据来自中华英才网、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等网站所进行的相关调查。

毕业生能够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是一个专业的设置价值所在。那么新闻专业所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是否能够受到媒体的青睐,从而找到与专业对口的工作呢?让我们先看看从新闻院校、新闻学子、媒体三方面调查了解到的一些情况:

据教育部高教司据统计,94年以前,全国新闻学类专业66个;95-99年间,共增58个,平均每年增长10个左右;00-04年间,共增335个,平均每年增长70个左右;到了05年,我国新闻类专业已达661个,即在一年的时间内新增新闻类专业点202个。

去年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新闻类专业在校生有12万余人。661个新闻类专业中,新闻学占209个,广告学232个,广播电视新闻学146个,编辑出版学50个,传播学专业点为24个。

综合各大新闻院系的资料来看,毕业时最终进入到媒体从事新闻工作的本科新闻系学生,只占总人数的30%-40%。以复旦大学为例,20xx届新闻学院学生的毕业走向资料显示,35.1%的人去了各类报社、通讯社和杂志社,5.4%的人进了广播电视电台,有4%的同学进了站,从事记者和编辑工作。19.9%的人在各类企业从事市场、咨询、行政等工作,有9.4%的人在专业广告公司就职。2.1%的人在国家机关从事其他机关工作。

从媒体招聘的比例来看,新闻毕业生所占的比例也远达不到大多数的标准。《广州日报》近年来定期招聘的人员中,新闻毕业生也只是占到4-5成,没有超过半数。

宁波某报编辑不久前在该报评报会上称:“除人大、复旦等几所高校,其他大学应该取消新闻专业。”其原因是该报近年来招收的新闻专业毕业生功底差,写作能力明显不如中文、历史,甚至是其他专业的毕业生。

虽然其观点比较偏激,但却反映出媒体招聘时并非别看好新闻系毕业生,反而时常青睐其他专业毕业生的情况。甚至有人发表这样的怪谈:想做新闻别学新闻,害了自己;学新闻的别做新闻,害了社会。

从三则材料和数据中可以看到,新闻毕业生的数量在不断攀升;“窝里斗”的同时,与其他专业毕业生之间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媒体招聘时普遍存在不看好新闻系学生,而更青睐其他专业的学生的情况。这些都导致了新闻系的学生在毕业时并不一定能够找到与专业对口的工作。

在采编上,媒体到底需要的是“万金油”人才还是专门型人才?这个问题是业界经常加以讨论的课题。通常的观点有两种:一是需要新闻专业“万金油”式的人才,有一定的写作功底,什么题目需要都可以写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专门的路线需要专门的记者去跑,不同路线的记者是来自不同专业的专门型人才。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汕头日报》的苏伟钿副总编辑却给出了一个新颖的答案。她的回答是:这与报社的财政能力有关。财政能力较强的媒体,能够提供更多的版面,版面的专业性也更强。此时它就有可能需要对这一专业领域比较了解的,非新闻系学生来担任记者,并且经济上也有这种支撑能力。而对于市县一级的媒体,广告收入较少,部分支出仍需财政补贴,经济能力较弱。每天的4-8个版面并不能按照不同领域来划分,有其他专业背景的学生无法发挥其专长。所以这些媒体选择在各个领域都能采写到新闻的“万金油”式人才,在经济上比较实惠的做法。

有专家认为,新闻系的毕业生上手快,但发展空间较小;而其他专业的学生虽然在写作能力上已开始不及新闻学生,但是一旦掌握了采编技巧,就具有复合性优势。苏副总编表示赞同这种观点,并做出了自己的解释:“新闻系的毕业生对新闻报道的写作方式、格式等比较熟悉,上手快,较善于把握新闻角度。但在做某专业领域的采访时,就显示出缺乏专业知识的缺陷。”

《广州日报》的陈翔记者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新闻系学生确实存在上手很快,新闻敏感比较容易培养的优势;劣势是不够专,比较浮,驾驭大题材、大稿子能力不是很足。比其他专业学生上手快是必定的,但发展得看各人。如果能够突破浮在表面的特点,新闻系的学生还是可以往上发展的。

照此看来,新闻系的学生要想在媒体中取得发展,就应保持住自己的专业优势,克服“万金油”式人才缺乏其他专业知识、“不够专”的弱点。而大多数克服弱点的成功经验,是成为一名复合型人才。新闻系学生能够在大学其间除了学好本专业课程外,更多的接触其他领域的知识,最好是能掌握另外一门学科知识或专业技术,从而达到知识上的“复合”。另一方面,在专业技能上,除写作技能外,新闻系学生还应当掌握摄影、美编、编辑软件使用等专业技能,达到技能上的“复合”。

苏副总编认为,像这样的复合型人才,才是媒体所普遍需要的。这类学生在应对媒体内部调整时,适应能力更强。这也应当是新闻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方向之一。

在调查媒体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时,笔者发现无论是受访的编辑、记者,还是其他专家学者的文章都指出,新闻系学生在完成深度报道方面,存在着一定不足:苏副总编认为,刚毕业的新闻系学生书生气太重,缺乏人生阅历和从业经历,在做深度报道时,难以做到“深度”采访;陈翔记者认为刚毕业的学生普遍缺乏驾驭大题材、大稿子的能力,也缺乏文采。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大学新闻专业的课程设置有关。新闻专业的学生虽然经过一定的新闻教育和实习环节,但是与社会的接触仍然太少,实习机会也不够多。这与媒体需要知识储备和经验阅历俱佳的人才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学者何志武在他的文章《新闻教育面临的几大困惑》中指出:虽然新闻院校一般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专业思想教育,但这方面的功夫仍须加强,既要让学生树立“铁肩担道义”的责任意识,又要对记者这个职业的艰辛又充足的精神准备。缺乏勤奋吃苦精神的学生即使学历高,专业也好,但不能吃苦,采访不花工夫,写稿马马虎虎,这样的新闻从业人员很快就会被媒体所淘汰。最近曾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某家报纸媒体招聘了若干名硕士生和博士生做记者,在职业培训阶段,就有三分之二的新记者因为吃不了苦,成了逃兵。这是新闻毕业生所应当积极避免发生的情况。

一直以来,新闻业界都存在着“记者是吃青春饭的职业”的说法。针对这种说法,业界人士朱学东毫不犹豫的批判道:“这是心态问题!”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时举例说,在国外很多记者都是满头银发,在工作中他们一点都不觉得有什么尴尬。资深记者的经历、磨难,对于他的工作来说,都是宝贵的财富。韧性和毅力都是记者克服年龄问题的法宝。

这一板块的观点是:媒体对人才的需求除了技能上的要求外,还要求记者们拥有专业素养。这里所说专业素养应该包括知识储备、经验阅历、社会责任感、韧性和耐性等。如果新闻毕业生具备了这些,必然会更受媒体欢迎,从而增大留在媒体工作的机会。

有专业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新闻人才结构呈橄榄型,即采编人员为主体,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比重较小。而据统计分析,合理的媒体人才结构应该为哑铃型,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主,日常工作人员比例较小。由于以前市场化程度低,导致媒体人才(除采编人员外)储备严重不足。随着改革日益深入,中国传媒业被逐步推向了市场,专业的营销型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始出现空缺。(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有许多文章将营销和管理两方面的人才需求合二为一,称之为“经营人才”。本人并不十分赞同。)近年来,媒体对人才的需求不再是寻找记者、编辑,寻找懂管理、营销的人才需求呼声不断。有调查显示,目前国内共有5000多家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达55万人,但懂得媒体经营管理的人才却不到1%。管理人才、营销人才缺乏,几乎成了媒体的“通病”。

“媒体职业经理人”是一个比较新的职业名词,指那些熟知中国传媒国情,懂得新闻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理念及技能,以媒体经营管理为职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他们一般应具有三种能力:一是把握政策的能力,有政治头脑和制度意识;二是熟悉新闻业务,懂得编辑和采访等基本新闻业务知识;三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懂得管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财务会计学等基本经管知识。发行人、总经理、总编辑、内容总监、发行总监、广告总监、生产总监、人力资源总监以及网络媒体的首席执行官等,均可称为“媒体职业经理人”。

在媒体经营的过程中,对媒体产品(即报纸、杂志)和广告版面的营销工作,决定了媒体的经济来源。一个媒体中,具体运行营销工作的部门有发行、广告、印务等部门。苏副总编指出,一个懂得新闻传播规律的经营者,知道如何通过传媒,来为媒体创收。另一方面,媒体经营体制改革以后,对管理型人才的也产生了极大的需求。媒体管理层也同媒体营销一样,需要管理人员同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懂得新闻传播的规律。目前,我国媒体的管理人员大多从新闻业务部门提拔起来,有的是上级行政部门委派的,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专门培训,也缺乏经营管理现代传媒的经验和意识。

媒体对营销、管理方面人才的需求,同样也是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有别于上文提到“复合型人才”的是,这是媒体内部运行、管理的人才需求,是职业领域的复合,而非采编上单纯的知识与技能的复合。对新闻系的毕业生,更多的是要求他们在营销和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能力或经验,要求较高。

除了营销、管理方面,媒体对非采编人才的需求还体现在传媒技术方面。笔者归纳的传媒技术,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美编技术、印务技术等。网络的日益发达,也带动了纸质媒体向网络媒体领域发展。在这过程中,对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有一技之长的新闻毕业生,进入报社后可以得到专才专用,属于比较受欢迎的人才之一。美编和印务方面对就业者的新闻素质没有太大的要求,但是这两方面的人才也是一个媒体经营运作所必不可少的,也应该成为新闻毕业生选择进入媒体工作的考虑方向之一。

从调查的数据和结果来看,媒体对采编人才的需求体现在复合型人才和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人才上。其原因是新闻媒体不愿为支付培训成本,需要一进媒体就能干活,而且还能具备多方面能力的人才。而刚出校门的新闻毕业生却恰好普遍需要较长的“预热”过程。另一方面,媒体还需要运行方面的营销、管理人才,需求量相当大,并且仍有增大的趋势。

结合自身经验来讲,通过这次调查,笔者发现在媒体人才方面,供求双方存在着错位。而要改变这种现象,提高新闻毕业生的就业率,则需要新闻学院在专业课程设置、增加实践环节等方面尽早与市场需求接轨,培养出媒体需要的人才。

案件调查报告

2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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