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确保公正和公平。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参考和借鉴其他组织的经验,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规章制度范例。
为了加强本单伴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屯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是指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续论。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保养,保障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使用防护设施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都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发放防护用品,检修后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向职业危害管理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为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言不由衷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它防护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了保护防护用品有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要求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续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定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反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1、病房护士长负责护士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医院现有条件下提供防护设备。
2、护士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严格按照化疗药物使用说明书配制药物,配药时带手套。
4、严格执行接触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5、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6、操作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气管、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带手套。当估计操作会有血液、体液可能溅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肤时,采用适当的保护用具(戴口、面罩、围裙等)来防止感染。
7、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项操作,操作完后立即丢弃用过的手套。
8、一旦手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对手进行彻底清洗。
9、使用针具进行消毒时,带手套,用过的针具立即扔到废物桶内,严格执行普及性预防措施:回套针帽(必要时用单手法)不摆弄针头、不徒手分开针头与注射器。
10、用过的针具、刀片或其他锐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专用容器内。
11、操作后及时料理污染场地,不留给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触开关、清洁区和清洁物品。
12、受到(甲类传染病中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被刺或损害的伤口。
用清水冲洗被血液或体液溅到的鼻腔、口腔和皮肤。
用清水、生理盐水或其他特定清洗消毒液冲洗被血溅到的眼睛。
13、报告程序和时限:一旦受到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或带伤接触艾滋病病人的血液,立即逐级报告,当事人伤后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护理部、感染办汇报。
14、用过的污染物品或被传染病源污染的物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关规定处理。
15、其他处理程序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6、护士受到职业暴露后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部门追踪,对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洁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周转箱清洗消毒,暂存处每次转运后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院感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十、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流程。
1、工作人员因针刺、割伤、咬伤、或者血液/体液溅到粘膜或者通过破损的皮肤而暴露于血液/体液后,应马上用肥皂和清水冲洗暴露部位15分钟。如果喷溅到眼睛或粘膜,要用清水冲15分钟。受伤者应马上向自己的上级报告,并寻求进一步的治疗。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并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10分钟以上,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4、医疗废物收集、包装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除立即采取以上措施外,还要查找可能的感染源,然后根据感染源,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5、进行患者、受伤者的相关的血液监测,如肝功能、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艾滋病、梅毒等。
6、发生暴露30分钟内向本科室领导报告,2小时内科室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7、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进行登记,并针对刺伤的损害进行评估,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制定追踪观察和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十一、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7、工作人员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1、各科室均应建立差错事故(不良事件)登记报告本,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后果,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护理部。
2、发生不良事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
3、发生不良事件时,责任者应立即向护士长报告,并且如实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待后处理。护士长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护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科主任、护理部、医教科。
4、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长应负责将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5、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长应按性质、情节轻重,及时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总结,提出防范措施,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将讨论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报护理部、医务科。
6、发生不良事件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实,一经发现,按请节轻重予以处分。
7、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以达到教育目的。
8、护理部质控小组应定期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性质评定,并提出防范措施。每年向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总结,分析报告一次。如有重大不良护理事件,应及时向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总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全生产法》和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公司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必须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须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真确使用。
2、公司安全保卫部、生产部应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应选择有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国家承认的有资质的机构发放的'安全鉴定证书。
4、公司依据国家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根据企业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5、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检查、督促、使用、更换等情况,发放问题及时处理。
6、患病休长假的人员,患病期间不发放劳保用品。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1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为防止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免受或少受伤害,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作业特点和实际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危害及其它劳动保护的岗位及人员。
1.公司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标准外的临时性劳保用品的审批。
2.采购部门负责汇总需求计划,按要求到有相应资质的厂家或供应商进行比价采购,确保合格。并按时限要求交付需求单位。
3.各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劳保用品的需求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发放、监督使用和维护保养,必要时解决现场劳动保护和职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按照标准进行配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提高标准。
1.1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用品,称为防护用品。
1.2一般防护品:衣、裤、鞋、帽、布(线)手套、口罩、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1.3特殊防护品: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电焊手套、绝缘靴等。
2.发放原则及使用要求。
2.1配备、发放原则。
2.1.1劳动和职业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是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应当按照工作性质、劳动条件、保护部位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合理选型,配备不同的劳保用品和用具。
2.1.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2.1.3根据企业无偿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严格按《劳动和防护用品标准》执行。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实行按需配给,集体管理原则。
2.1.4个人劳保用品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卡片制度,卡片由员工所在库管员保存。员工的劳保用品使用期满后,由员工到仓库签署领料单后方可领取。
2.1.5凡是新入厂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进入岗位前领取劳保用品,同时建立登记卡片。
2.2.1凡发给员工个人或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要有明显的标志和编号,不能涂改或洗掉,防护用品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使用,严禁移作它用。
2.2.2凡发给班组公用的防护用具,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丢失,任何人不能占为己有,若有遗失或无故损坏者,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3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应因公使用,不准买卖和换取它物,凡是遗失、被盗等,后果一律自负。
2.2.4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间内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劳保用品,一经查出,给予处罚。
3、管理要求。
3.1防护用品由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发放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不得代领。
3.2防护和劳保用品不得作为生活福利或其它用途使用。不得用现金或其它代用品替代。
3.3防护和劳保用品一旦失效,必须立即报告、更换,具体要求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3.4管理机构和使用部门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佩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更换,使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1.有关制度。
《劳动和防护用品标准》。
2.有关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采购申请》。
《劳动和防护用品验收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检查记录》。
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时,对设备设施的选购要满足职业病防护技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应当确定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肢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名称、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使用、检查和是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修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职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
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7、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1培训公司安全环保办,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7.2应急救援。
7.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7.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7.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7.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7.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3.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7.4.1公司在浸出车间东临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防化服、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溶剂回收设,并设有专人管理。
7.4.2公司配备气体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
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7.4.3浸出车间装有溶剂泄露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8.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2安全办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 公司安环处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 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负责配合安环处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 公司商贸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 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
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工作要求
7.1 培训
公司安全环保部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7.2 应急救援
7.2.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7.2.2 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7.2.3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7.3 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7.3.1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分公司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3.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监督与处罚
8.1 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2 安环处监督公司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3 安全环保部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并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演练时间:205月15日。
演练地点:15101回风顺槽。
参演单位:安全科、办公室、劳资科、监控室、通风科、矿辅组救护队、机电科。
演练记录:上午9时调度室接到15101回采工作面有2名员工发生紧急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报告,当班领导立即启动安全应急救援组织,9时15分安排3名救援队员携带担架、急救药箱、氧气袋等器材进入演练现场,由现场负责人简要介绍事故情况,经现场查看,中毒人员头脑清醒,救援人员把伤员抬在担架上,上午9时38分,由模拟120急救车载伤者开出演练工地,去医院救治。
现场救援评价:
1、这次演练报告汇报及时,指挥稳妥,救援快,用较短的时间,取得了演练预期目的。
2、通过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对突发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理。
3、在救援装备上要投入,对各类事故发生应急的作用。演练评价:
2、演练迅速有效,指挥到位。
3、救援队员应急能力有待提高,应变能力反映欠缺。
4、今后经常进行应急救援不同的事故演练。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公司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存在于开料、打磨。
2、噪声:存在于开料。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六)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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