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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热门15篇)

洞穴奇案读后感(热门15篇)



通过写读后感可以加深对书中内容的理解和消化,形成自己的思考和见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饱含思想和哲理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精神上的享受和启示,引发你对文学的思考和热爱。

《洞穴奇案》读后感

反对洞穴中是原始自然社会,不适用于现代法律:是在洞口被封的时候,还是在他们快饿死的时候,还是在他们决定杀人的时候,他们从社会人变成自然人了呢?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节点。(精彩)。

反对等待有人自然死亡的论点:如果这种可能性存在,则必有一个人明显较其他人虚弱,等待他的自然死亡无异于远古时期强者压榨弱者的丛林法则。(同意)。

反对吃四肢末端的论点:吃四肢末端不足以支撑到获救,只有吃大腿或者胳膊才可以,但这样的痛苦会比杀人来得更重。(反对,杀人是排在死亡后的选择)。

反对苏格拉底:“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以及路加福音中“有人打你右脸,你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扯了这个):圣经中暴饮暴食和贪欲也没有被列入法律。法律不能被宗教化。

支持紧急避难的观点:妇女强奸案中,暴徒问:“顺从还是死亡”。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但又回到了那个问题:宁可自己等死也不要去杀人,这是一个正直的人该做的选择。

反对自我防卫的论点:如果是自我防卫,则威特莫尔应该是有罪的,但威特莫尔没有对其他任何人造成威胁,相反,是他们自己选择登山,也应该承担山崩被困的后果。

反对“一命换多命”的论点:1.生命的价值是不能被量化的,一个人的生命和五个人的生命一样珍贵。(精彩)2.如果外界因素设定他们还要延长一个星期才能获救,他们就不得不再杀一个人,一直延长,大家自相残杀直到只剩一个人,此时四人换一人的命是否还是一笔划算的交易?(精彩精彩精彩)。

反对“设身处地着想”(迷,这种脑回路也可以当法官吗哈哈哈)的观点:法官不是天使,法官只需要按照法律做出正确地判断。比如法官自己吸大麻,也不和他判别人吸毒有罪矛盾。

所以我最后支持有罪判决...

洞穴奇案读后感

这个将情、理、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学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该案例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富勒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法律虚构案,因其引发了数十年经久不衰的探讨而被誉为法理学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学院的必读文本。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作出了14种不同回答。目的不仅在于求得结论,更在于将各法理学派无比精妙却又相互对立的观点融入争论之中,在思辨中启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读者展现出一场华山论剑般的抗辩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来说,我们都知道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它的客观特征就是,当一种合法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一种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从无罪的角度,作者认为在水尽粮绝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况下,杀掉1人的替代选择就是5人全部饿死,这难道不是最强烈意义上的不得已吗?同时,人们总是希望有更多的人从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就如同英国的法学家边沁所言“所谓正义就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牺牲1人来挽救4人当然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读到此处,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援引紧急避险的抗辩而被宣告无罪。但是,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从对立的角度寻求突破,进而犀利地指出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比如可以等待第一个饿死的人出现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轻于四命无疑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正当性的前提是牺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计算的吗?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样的对价能够让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实上,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具有绝对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这是文明社会不言而喻的真理。

听完上述辩驳,原本坚定的无罪判断开始动摇,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轻易地在三言两语之间就颠覆了我们的想法,我想这就是思辨的魅力。继续读下去,发现作者又从刑罚目的、法律解释、道德底线、受害人承诺、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头脑中的智慧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跟随作者的思路走下去发现自己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一次又一次被颠覆,于是惊叹于作者能够做到不断站在自己的对立面换位思考,在自我辩驳之中,完善观点,逐步接近无懈可击。

作为公诉人不正是需要这种思辨的素养吗?公诉业务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审现场是社会公众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生动的舞台,是检察机关教育群众、(展示形象的窗口。成为一名公诉人之后,我不断问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将正义用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做到“说得清、诉得准、辩得明、判得了”呢?本书的作者给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养自己的思辨思维,换位到辩方的角度自我审视,在反复思考中理清观点、夯实依据、做足准备、强化指控。

这本闪烁着思辨光芒的好书,启发我认识到与公诉结缘就意味着要与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断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履行好守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

《洞穴奇案》读后感字

01、在一个叫做纽卡斯的国家,五名探险者在探险中遭遇意外,受困山洞,洞口被落石死死封住。由于探险者们没有按时回家,家属都报了警,营救部队知悉后迅速前往事发地点展开搜救。

在等待救援过程中,五人携带的食物都已消耗殆尽。为了维持生存等待营救,其中一名探险者威特莫尔,提议通过抽签,吃掉其中一人。可是就在抽签前,威特莫尔又收回了意见,但其他四人仍然执意要抽签,并且恰好抽中了威特莫尔。

成功获救后,幸存的四名探险者被以杀人罪起诉。

这是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个非常著名的虚构案例。在庭审中,富勒通过五位法官之口,表达了五种不同的司法观点。五十年后,《洞穴奇案》的作者萨伯,在富勒的基础上续写了九个新的观点。

在这些不同的观点中,不乏彼此针锋相对的。

其中有两位法官谈到了自己对于生命价值的截然不同的看法。

02、塔利法官认为,在洞穴事故中,威特莫尔的命运是值得同情的。但在这起悲剧中,通过抽签决定的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再划算不过的“交易”。

以杀人做为手段确实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但是在这样一个事实中,一个将死的人通过牺牲自己,使得剩余的人存活下来,我们不会有人否认,这是一个远远优于让所有人都共同死去的选项。

如果你还觉得这点难以接受,那么让我们改变一下数目。假如牺牲一个人,拯救的是一百万人,那我们的选择将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将毫不迟疑的选出那名“志愿者”。也就是说,尽管我们会产生感性上的偏差,但这种一命换多命的“交易”总是划算的,区别只在于数目比例上的大小罢了。

面对塔利法官的观点,特朗派特法官则认为,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

生命是一个无法用数字衡量的单位。如果我们承认,人生而平等,生命是无价的,那么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就是同样珍贵的,与一百万个生命相比同样如此。。

03、所以,生命究竟是否可以计算?

在我们的许多英雄故事中,牺牲一位英雄拯救成千上万的人,总是会被传为佳话,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这样的行为具备合理性。如果我们承认生命可以冠以数字来衡量,那么是否就意味着,生命并非无价,而是存在价值区间的。

如此一来,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就找到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富人可以购买穷人,只要出的价格足够,他可以买一个,两个,一百个。在事故中出了人命,有钱人也可以大大方方拿钱消灾。

然而事实是,无论多少金钱,多少条额外的生命,都无法弥补一条生命的消逝所带来的遗憾,以及这些遗憾,在其他与这条生命存在羁绊的生命中所撕开的空洞。

所谓的电车难题,利用的也是同样的困境。当两条车轨绑上了不同数字的生命,我们道德和价值观就开始在数字的利益计算中迷失了。

04、价值衡量是人类在社会进化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本能,利益权衡更是一个人被视为成熟、理性的标签。但如果我们所有的一切,都可以通过数字计算得失,那诸多看似美好的事物,就有了利益的前置条件。

爱情的美好,是只有当没有车与房的顾虑时;亲情的温暖,是只有当没有可供纠纷的遗产时;生命的无价,是只有当没有数字的比较时。

如果是这样,那你和我就必须承认,你我存在的意义,就是做为社会这把巨大算盘的,串在一条条利益链上的冰冷的算珠。

洞穴奇案读后感

上个周末我去中国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买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带回宿舍,刚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读这本书的过程并不轻松——由于是法律专业的通识读本,书中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且句子的长度和逻辑结构有些让人难以忍受,但经过仔细而又沉重地将书读完之后发现这些并未阻碍我对本书所阐述的观点的理解;相反,我对作者的论证感到由衷赞叹,这本书无疑引发我对法律、哲学以及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后得知本书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识教育的过程中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难怪这本书这样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lon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法学家萨伯(petersuber)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现就书中的话题仅举两例以说明几位大法官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中精妙的论证技巧:

第一个例子,首席法官表达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根据这一条,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其“不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为题,用两个新观点巧妙地绕过了首席法官的论点。福斯特法官认为:首先,实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个基础,实定法便不再适用,而应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其次,法律的规定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为了说明问题,他举了另外一个案例:在某一案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规定,被告有罪,但由于当时街道被游行所占据而使得车辆无法移动,因此有罪判决最终被法庭撤消,因为在判案时要“明智地解读实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认为,综合两个观点,本案被告应该被判无罪。

第二个例子,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的唐丁法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被告沃尔金由于盗窃一个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当时正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而另一方,赞成构成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沃尔金案与本案有着很多区别:首先,沃尔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饿,我们不知道其挨饿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尔金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的选择,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讨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这样的选择,杀人只能成为唯一选择。这样精彩的辩论让我拍案叫绝。

从以上列举的两例,我深刻地体会到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这样的例子书中还有很多。然而问题出现了:每个法官说的都有道理,而结论却千差万别,难道法律条文终将成为一场玩弄思维游戏的文字工具吗?经过思考,我想这是不会的,因为法律是具有其时代性的,在某个时代,从宏观上看,主流意识虽然不会左右法律,但其所导致的公众道德会不自觉地融入到立法和审判中去,因此,处在某个时代的法律规定是具有严肃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书作者萨伯告诫我们不要“对号入座”,道理应该就在于此了。

读这本书,我认真思考了很多问题,例如法律与公众观点的协调,制度与真理之间的矛盾,同情心对法律的影响以及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同时,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第二,在平时的学习与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讨论,这样会更使知识积累地更加扎实,研究技巧也同样会越来越高明。俗话说真理会越辩越明,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生活中对各种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思考问题时不随波逐流,不偏激固执,不被他人的观点蛊惑,而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进行推理判断,自主得出结论与评价,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我们在读书中不断积累知识,在思辨中不断升华内心。让我们在生活中常读书、读好书,在读书的过程中勤思考、多辩论,在思想的世界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独特之路。愿读书和思考伴随我们的一生。

《洞穴奇案》读后感

如果说富勒教授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假想公案是对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holmes)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v.dudley&stephens)的探讨和延伸,使大家共同关注一些存在在分歧的法律哲学,那么萨伯的《洞穴奇案》围绕这虚构的案例进一步续写的九份法律意见无疑是延续着富勒的“游戏”。

《洞穴奇案》不乏虚拟的案例,生动地展现了法学理论之间的交锋和法哲学的时代特点。阅读这本书犹如在法哲学的历史长河中徜徉。

从这十四份法律意见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强调尊重法律条文的实证主义法学派,探究法律精神的自然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非道德的法律形式主义者;读后感。

关乎人类现实的的法律实用主义者。又可以看到富勒去世以后美国法学思潮,即如强调成本效益分析的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的批判法学以及强调民主重要性的司法消极主义等等。

我们可能很难在书中看到哪一种法哲学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因为法律推理本身具有弹性,真正应该看到是各种不同观点之间的激烈碰撞而展现出来的色彩缤纷的当代法学思潮。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这本书对我们最大的冲击是,为什么要对一个虚拟的案件,从十四个法官的角度进行探讨。

即便是一个真实的案件,这么多分歧也是不可想象。在普通人眼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法律、道德观念,只要判决结果达到了预期,公正就算是实现了。

自从有了互联网以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引发网民的讨论,他们讨论的是什么,是案件本身的正义么?显然不是,他们实则表达自己的正义观。

奇案这本书给我们最大的惊醒和思考正在于此。即便是专业的法官,他们具有常人所不及的专业知识,但并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达到一致的认识。法律与其说是一个固定的条款,不如说是一个信仰,它是人们在这个时代观念下的文字契约。观念会时过境迁,文字契约固定不变,又如何能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呢。

每个案件是个体获取正义的方式,但他无所不往群体正义的实现,这就是审判。所以,无论从多少角度去分析一个案件都是不为过的,每一次分析都是深入获取法律条文的延展意义。在各种观念下,我们越来越达到了正义观的共识。

《洞穴奇案》读后感

这是一本意外的书,最初在开卷八分钟听到,后来是要送给某人呢,没来的及送就送不出去了,在出差的时候看了一半,后来另一半看完之后,深深的发现,只要你思考,人就是不同的动物,你我都不一样,因为观点也因为观念,或者本身我们就不一样。

要理解也要开解,最好站在别人的角度替别人想想,或许长久些。前提是:做自己。

英文名叫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可以直译为洞穴探险者案例,讲的是作者虚拟的一个案例的分析。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第一位: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认为被告完全无罪。理由有二:

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

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位:弃权,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选择回避。

第四位:维持原告有罪,认为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谁也说不清,而我们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位:认为被告无罪。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洞穴第六人出现,与他四个朋友一样吃了威特摩尔,但至今才被发现。

第六位:认为被告有罪。认为立法机关必须考虑道德,正因为考虑了道德,所以才认为谋杀是有罪的。而司法机关无关乎同情,司法机关与道德是独立的。

对于所谓“紧急避难”即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杀人的,同样认为不成立:

第一,假若紧急避难成立,那么所有罪犯都会辩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犯罪的,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

第二,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

第三,有其他方法减轻饥饿,比如等待最虚弱者先行死亡,或者吃掉自己身上不重要的末端,或者多等几天都可以。

第四,对造成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第五,被告对危机准备不足。

第六,抽签的选择并不公平。

总而言之,法律并不能因为个人道德喜好而有所改变,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不能徇私。

第七位:认为被告无罪。因为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第八位:认为被告无罪。预防性杀人与自我防御杀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让对方死去比让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也就是这种方式可以让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降到最低。洞穴中的被告们如果不进行杀人,则他们就都要死去,这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并且通过抽签平摊死亡的可能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而从紧急避难上来说,被告也完全符合。

第九位:认为被告无罪。虽然被告进行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识的情况下的故意行为,但是这种故意行为却是当时唯一的出路,面对当时的行为,他只能顺从于这一种选择,所以尽管是自发的有意识的杀人,仍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难行为。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杀人意图的杀人犯,对其的邪恶杀人行为处于极刑,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惩罚。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的存在。

第十位:认为被告有罪。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生命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第十一位:认为被告有罪。被害者并未同意牺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被恶意剥夺了。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但不是免责事由,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旦背叛无罪,则悲剧可能会重复发生。

第十二位:认为被告无罪。如果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会赞成这样的做法。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个不比自己坏得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第十三位:认为被告有罪。因为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如果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只有严格惩罚犯罪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被告所谓的紧急避难只不过建立在“心理抗辩”之上,而心理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们不应该承认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再者,被害人曾请求过再等几天,但是被漠视了。意识形态不应该左右法律,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勇敢的依法判案。

第十四位:回避判决。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洞穴奇案》读后感字

一个法律、道德两难的思想实验。像在看一场辩论,充满激烈的思辨碰撞。

最终两位作者都给出了平局(逃避了责任),开放地留空间给读者。对我而言,和书中大多法官一样,清楚自己的偏向,但无法认定说这就是对或错。另外受益的是从前只看到听到道德上的讨论。这里可以多看到法律相关的逻辑。

读到故事背景就想到扳道工,一个自己已经有了偏好的题目:为救万人杀害一人,如果本人不同意,仍是犯罪。生命被量化会衍生出诸多问题:如书中提到的器官捐献(抢夺),暴君主义,各种形式的社会歧视等。但1)生命神圣更像道德认知。而没有美德未必是犯罪。如果有一半的法官或一半的人群认为此案无罪,那就更不敢说自己的道德优于别人。2)本案比扳道工更难的是,扳道工是旁观者,而探险者是在切实求生。

求生欲强过道德,是否也是人之常情。用设身处地的方式去想,我会迂腐地选择饿死不会参与抽签,可也不想指责探险者或法官12参与抽签。更进一步,和喜欢的人在一起我会选择主动牺牲。但如果只是和陌生人呢?我不希望牺牲的人是我,甚至会暗自希望有其他人乐于牺牲。所以“道德高尚”可能只是程度的区别。无法自负地去随意指摘。

另外也想到“救画还是救猫”那个辩题。我是个认为猫的生命比文物重要,近处的哭声比远方哭声重要的人。但确实也没法说爱文化的人有何过错。这个辩题很狡猾,如果把猫换成人,或换成蚊子,恐怕都没什么好辩了。但对猫,每人的好恶不一投入情感不同,就很难界定。像法律一样,固然可以画一条线定下规矩,但这条线能多精准,真不好说。

同时有赦免、陪审团、听证等方式保留特事特办的可能,避免一刀切带来的困境。不过再好的政策也会有漏洞。法官自身的道德和学识,合适的监督体系,也都是关键。。

最后,我自己对本案的裁决,应该会是“定罪不处刑”吧。像“邓玉娇案”和“辱母案”一样,都认定了防卫过当造成了故意伤害。但从其他角度做了从轻处理。这有法律的进步,更有舆论监督的贡献。(不过鲍毓明案觉得还是轻了。)书中基本只提到一次舆论力量(民调)。但今天舆论监督可能地位更重要。当前社会发展更快,新生事物涌现更多,立法有着明显的滞后性,不少情况无法可依。对民众教育提高,给民众信息透明,对民众言论开放,能促进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的进步。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作文里的奇案》一书由法国作家伊夫.格勒韦写的推理小说。这本书的主要人物是埃尔万和卡桑德拉。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达莱纳女士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二十五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上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往常平静的小镇正上演着一场离奇的谋杀案,小作者们的作文成了破案的重要线索。主人公埃尔万组织几个同学围绕作文展开对本案的调查,最后为警方顺利破案提供了关键线索。书中我最喜欢的人物是埃尔万和卡桑德拉。他们有很大的好奇心,以及留心观察、善于思考的优点,很值得我去学习,让我认识到写作文要学会观察,注重细节。找出事物的表面之下隐藏的联系。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将埃尔万和卡桑德拉那种坚持、勇敢的精神发扬起来。当你无助、彷徨时,坚持和勇敢是你人生道路上的指明灯,照亮你前行的道路;当你失落、沮丧时,坚持和勇敢就会像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温暖你呵护你,带给你力量和希望!当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要退缩,而是应该迎头赶上,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到达胜利的顶峰!我们在学习中也应该保持着这份坚持和勇敢。当遇到难题时,不要想着我不会做,而是应该多读读题目、多翻翻书本、多查查资料。山穷水复疑无路之后,必定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我非常喜欢这本书,因为这个故事非常吸引人。《作文里的奇案》是一部独特的推理小说,故事情节紧凑,推理慎密,环环相扣,能激发读者的思考。而且作者在描写25篇学生作文时,角度不同,体裁不一,有散文、诗歌、小说、科幻,文笔流畅又不失天真,对学生作文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老师的精彩点评也为故事增色不少。

这么精彩的一本书,我也希望大家也多多的去看一下这本书,也都去学习。并像书中的主角一样拥有一颗好奇的心,善于思考的心!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戴上墨镜,世界在你眼前就立即失去了光彩,个人的不幸往往是脆弱者观察生活的墨镜。”

在这本书中,那位有趣的法语老师达莱纳女士的想法——让班里的25位学生,散布在城镇的各个角落,观察街上的行人,展开想象,来写一篇作文。可谁都没有想到,这却与一个谋杀案有关,主人公矣尔万,展开行动,搜集到了全班同学的作文,做了一次奇异的“游历”。

“噼里啪啦,噼里啪啦。外面天暗的仿佛吞噬了星空,外面有事狂风暴雨,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打个寒颤。我打开阳台门,好冷啊,手冻得跟冰似的,忽然,我看到放在阳台上的几株多肉被风吹得东倒西歪。唯独梅花却傲然挺立。我把它们都抱回屋,盯着梅花出了神,脑子里思索着什么,于是我翻了翻资料:这种植物的春花温度点比普通的植物要低,所以在寒冷的季节开放。后来古人也用梅花这种精神来赞颂有着一样品德的人。

我恍然大悟,又把她重新送回"暴风雨之中”,看着他傲然挺立,我的心也不再害怕这暴风雨的夜晚了。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达莱纳女士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二十五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上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回来之后写下自己的所见所想。谁料就在这个时间,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这二十五片作文最终让二十五个同学都化身为侦探!这普通的学生作业里,每个人都暗藏着蜘丝马迹。

在最初写作文的时候,二十五个同学都没有预测到自己所写的一篇作文有一天会变成破案的依据。达莱纳女士也完全没有想到,她布置的观察写作任务会演变成侦探任务,而派她到小镇各个角落的二十五个同学,实际上成了二十五个小侦探。

我非常喜欢这本书,因为这个故事非常吸引人,我买了那几本书时,我就想一直看这本书。这本书非常容易懂。书中的主要人物有很大的好奇心,以及留心观察、善于思考的优点,很值得我去学习,我也希望大家也多多的去看一下这本书,也都去学习。并像书中的主角一样拥有一颗好奇的心,善于思考的心!

读洞穴奇案有感

萨伯将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称之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尤其是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是其他案例无法比拟的。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几个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案例,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即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洞穴探险谋杀案主要经过是,五名探险协会的成员,其中威特莫尔是该协会会员。五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来救活其他四个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他又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最后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然后他就被同伴吃掉。在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前五个观点为富勒所写,后九个观点为五十年后九位大法官对此案发表的自己的意见。让我们分别捋顺一下这十四个观点。一、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应判有罪。但是建议各位法官加入首席行政长官的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时又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理由一: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理由二: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三、唐丁(不参加审判)法律道德的两难。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而且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可是有罪判决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应当不指控他们。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立法至上,忠实履行法官职责。五、汉迪:以常识判断无罪。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而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公众普遍支持宽恕被告和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

六、首席法官伯纳姆:撇开己见(有罪)。不能仅考虑道德处境,必须看法律的要求,两者冲突时,必须维护法律,依照法律只能得出有罪结论。法律是无关同情,而且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七、斯普林汉姆:判案的酌情权(无罪)。是疑难案件,但又不能用自由裁量来回避法律的复杂性,应当考查法律的要求,同时注意对人责任细微差异保持敏感,并且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八、塔利一命换多命(无罪)。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而且比行政赦免要更好。九、海伦:动机与选择无罪有意杀人不一定故意杀人,基于紧急避难杀人是正当的。十、特朗派特:生命的绝对价值(有罪)。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十一戈德(有罪):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而且并没有什么理由说明被告没有犯罪。十二、弗兰克(无罪):把自己放到被告的位置上,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无任何修饰的自我意见来断案。十三、雷肯(有罪):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法官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否则要想有效地实现正义,法官必须要成为天使。十四、邦德:利益冲突选择回避。这十四个观点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两个观点一是福斯特的认为无罪的观点,他认为被困的`人处于自然状态的环境中应适用自然法,这让我觉得非常荒谬。而且他在观点中写道:“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这一观点有许多虚伪的成分…。”我并不认为这个观点有任何虚假的成分在里面,生命至上。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力,没有人有资格决定他人的生或者死。而且生命的价值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并不是十条人命就比一条人命来的金贵的。第二个观点就是特朗派特的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他也反驳道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我比较认同他主张的观点。这也让我想起了《奇葩说》中的一个辩题:一艘船上有100个人质,而另一艘船上只有贾玲一个人,如果选择炸死贾玲那么100人就会获救,炸还是不炸?相信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炸啊,一命换一百条命多划算。可是因为自己站在船上的人不是你,你也体会不到我也多想活着,而不是做一个英勇就义的英雄。

读这本书的时候能真正感受到不同观点的激情碰撞,每个观点不尽相同却也有理可依,我想这也是法律所具有的魅力所在复杂、多变、不同逻辑之间的相互博弈。

作者:孙迪。

《洞穴之光》读后感

《洞穴之光》决定以孩子影响孩子:即把几位令家长头疼的孩子带到一个环境艰苦的洞穴村落。让洞穴村落奋发向上的孩子,激励这群让人头疼的问题少年。让他们吃在一起,住在一起,一起上学,以孩子影响孩子,达到锻炼城里独生子女的目的。

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谢南杉和李万龙这一组,他们和山里的孩子王朝全分配在一组。由于王朝全家的经济状况很不好,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爸爸在外地打工,妈妈在家忙农活、织布。王朝全每天走五个小时山路上学,放学后还要帮妈妈干家务,让这个孩子从小就有了钢铁一般的意志。第一天,谢南杉和李万龙第一天迟到了。其实对于城里的独生子女每天上学放学五个小时山路是十分艰苦的,也怪不得他们,王朝全没有一点怨言,默默地陪他们罚站。放学回家以后,王朝全的妈妈专门为客人煮了一锅地瓜,对于城里人来说,一锅地瓜不算什么,但对于山里人王朝全家来说,算是美味了。吃完以后,他们就睡觉了,城里孩子有些不习惯,他们说怎么八点钟就睡觉了,这时候正是我们的高潮时间呢。王朝全对他们说,我们早上五点要上学了,如果现在不睡,明天起不来。接着为他们整理床铺,里里外外忙个不停。在之后的日子中,这两个城里孩子深受影响。懂得了现在的生活来之不易,更应该好好珍惜,也和他们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对于山里的孩子们,在他们的餐桌上甚至看不到油荤,为了款待城里孩子,他们要从别人家借来大米和公鸡。他们洗澡的香皂也没有,是洗衣粉代替。他们的衣服也只是那么几件。他们的学习条件是艰苦的,每天都要很早起床,上学要走两小时的山路。他们条件那么艰苦,但仍然努力学习,严格要求自己,从不迟到。他们知道自己生活的目标,他们明白要通过知识改变自己的落后。他们对生活充满了期待。他们爱父母、爱别人。他们知道父母的艰辛,他们没有怨恨与不满,他们默默地努力。在看到做一餐好吃的不容易后,他们只匆匆吃了一碗就放下碗筷,将好吃地留给客人。一群半大的,十三四岁的城里孩子,在过惯衣食无忧,家长娇惯的富裕生活后,对父母越来越冷漠、对生活越来越麻木、对未来越来越没有追求,不学无术成了他们的通病,他们常常通宵上网,有的孩子甚至为了反抗父母对自己的管束要挟要跳楼,有的.还跟自己的母亲动手。这让疼爱孩子却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的父母,那么无奈那么无助。

山里的孩子们让那几个问题学生知道了自己心灵的黑暗,他们对生活的隐忍与热爱,对未来的向往与追求,对父母和身边人的关心与真诚,就像一束光照亮了问题学生,也让我们这些观众羞愧难当。

问题少年的觉醒,有道德上的感召与激励,但还有个问题我们不容忽视,那就是超强苦难的震撼与震慑。单就物质条件讲,他们宛如从新社会回到了万恶的旧社会,置身于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这里的贫穷和困苦,强烈地刺激着城里孩子的每一根感官神经,迫使他们不自觉地收敛了骄气和蛮横。这是他们短短两周,判若天渊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其实,苦难并不总是导致伟大。换言之苦难和成功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苦难在一定的意义上,提升了人的精神品质,增强了人自我实现的能力,使得一个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摆脱生命的庸碌。但不是所有的苦难都能转化为创造的动力,苦难转化为创造的动力是有条件的。这首要的条件就是苦难的承担者必须具有非凡的毅力,超人的心智,以及对自己牺牲较低价值换取更高价值的坚定不移。在此问题上,我比较看好王朝全,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他的早熟和坚韧,他的强烈的好学上进心,是成功的必要条件。当然,这有一个条件,即他上完免费小学后,能继续进学深造,否则前途也是堪忧的。

我在沉思:为什么他们会如此地努力学习?为什么他们既能扛住生活的重担,还能努力奋进?这是一种精神,一种向前,永不后退的精神,而这是我们城里孩子们不具有的。因为我们从不知道的、从未体验过生活的艰苦,也就不明白现在的生活有多幸福。山里孩子们正是明白了生活的苦,所以他们将这种困苦转为动力,更加努力地去学习,他们希望有一天,能穿破层层迷雾,过上像我们一样的幸福生活。

从中,我也悟出一个人生哲理:父母平时不能忽略了孩子,应多关心孩子、了解孩子,从而解决与孩子之间的矛盾与误会。我觉得这些所谓的坏孩子并不是真正的坏,而是他的内心没有办法让人发现。看了这个节目以后,我深有感触,其实他们也并不是无可救药,重要的是给他们多一点关爱,多一点沟通。少一点溺爱。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问题上,有太多的东西值得我们思考,值得我们去实践!孩子是祖国明天的太阳,教育好他们,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事。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当我看到这本书的时候,心想作文里会有奇案呢?我带着好奇心读完了这本书。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男孩埃尔万班上的法语老师,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25个同学在早上9点至10点之间,散布到小镇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回来后写下自己的所见所想。谁料就在这个时间段,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这25篇作文最终让25个同学都化身为侦探!这最普通的学生作业里,每个人都暗藏着蛛丝马迹。

在最初谢作文的时候,这25个学生谁会想到自己的一篇作文,有一天会对破案有帮助呢.达莱纳老师也没想到,她布置的一次观察写作任务,会对谋杀案提供破案的证据。让25个学生变成了25个小侦探。

这本书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让我知道写作文就是要,多观察周围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仔细观察、多多思考是写好作文的基础,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洞穴奇案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是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件,这个事件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事情一开始被人们忽视,但在探险队员发现了异常和非常规的记录后,人们开始对这个事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大量的新闻报道、讨论和调查随之而来,关于这个事件的真相更是引起了激烈的争执。洞穴奇案对于我们来说,不仅是一件惊险刺激的事件,更是一个值得长久思考的话题。

洞穴奇案发生在一个荒僻的山区,一些寻宝探险者决定前往洞穴探查并获得宝藏。然而,探险一开始就面临着很多困难,洞穴口狭小而危险,洞内充满险恶,迷宫般的道路令人迷失方向,危险和考验在洞内随处可见。幸存下来的探险者后来发现在洞内有些不寻常的记录,这些记录使得整个事件变得更加神秘和严峻。

由于洞穴奇案的不同寻常,许多研究和调查人员努力寻找事件的真相。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两种版本的真相被提出来:一种是洞穴奇案是真实发生的,另外一种则是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在矛盾和争执中,仍有许多人深信洞穴奇案的真实性,他们追寻着事件的所有证据,试图揭示事件的真相。

无论真相如何,洞穴奇案都给我们带来了极有价值的启示。洞穴奇案教我们,冒险是有风险的,有时候我们会在尝试的过程中承受了不可预知的损失。除此之外,洞穴奇案也让我们意识到了真相是多样的,各种版本的真相可能都有存在的价值。我们需要保持怀疑和开放的心态,学会探究和研究,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我们所生活的世界。

第五段:结论。

洞穴奇案是一次让人难以忘记的事件,它不仅发生在某个特定的场合,而是影响到了我们对于人性、动机和真相的理解。良好的探究和研究是了解这场事件的关键,这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我们的社会和历史。我们只有保持持续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并把握真正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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