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是一种反思和总结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对于文学作品、知识或问题的独特见解。以下是一些优秀的读后感范文,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写读后感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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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学校进行了《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我们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学生都应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努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3.注重接班人的培养,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6.关心未成年人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7.提高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实践是途径。
8.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9.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教育环境。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值得回忆、值得珍惜的美好时光。对于我来说童年会是我最宝贵的收藏,就高尔基写的《童年》这本书来说,童年应该是他的一段悲惨遭遇,一段深情的回忆!
小说中的主人公阿廖沙的生活环境是让人心酸的,他三岁上父亲生病去世了,便跟着妈妈来到外婆家。外公是一个性情粗暴、自私的小染坊主。两个舅舅也同样是粗暴、自私的人,甚至他们的儿女也是这样。阿廖沙就在这样的家庭中饱受虐-待:外公经常痛打外婆及孩子们,有一次竟把阿廖沙打得失去了知觉,结果大病了一常在这样黑暗的的环境下,谁能不觉得恐慌和不安?!
我读了之后心情非常压抑。生活在这样的家庭里,阿廖沙的心灵会不会也被玷污?但幸好这世界也不都是丑陋不堪的,他的身边还有外祖母等善良正直的人存在着,他们给了阿廖沙信心和力量,使他看到了光明和希望,并相信黑暗终将过去,未来是属于光明的。其中,外祖母就是他的太阳。外婆总是用她的温存用她的宽容给予阿廖沙爱的种子,种子发芽了,长成了参天大树,有了羽翼的保护,阿廖沙的世界就不会再任凭风吹雨打了。
外婆用她的爱抚慰了他心灵上的创伤,而真正教他做一个正直的人的是老长工格里戈里,当然那个善良、乐观、富于同情心的“小茨冈”也同样教会了阿廖沙如何面对生活的艰难。但他却被两个舅舅给害死了。
高尔基在作品的开头就写到:“有时连我自己也难于相信,竟会发生那样的事。有很多事情我很想辩驳、否认,因为在那‘一家子蠢货’的黑暗生活中,残酷的事情太多了。”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黑暗的另一面,还有一种叫做光明的东西在那隐隐发光。所以高尔基又感慨地说:“她(外祖母)一出现,就把我叫醒了,把我领到光明的地方,用一根不断的线把我周围的一切连结起来,织成五光十色的花边,……是她那对世界无私的爱丰富了我,使我充满了坚强的力量以应付困苦的生活的。”
和阿廖沙相比,我们的童年是灿烂的,是彩色的;是没有烦恼痛苦的,更是无忧无虑的。有那么多的孩子甚至不懂什么叫做“打”,因为我们从没有经历过被人打、被人拿鞭子抽的滋味。那也许是一种无法想象的痛苦吧。当然,除此之外,我们的生活中也很少有家人之间的勾心斗角,为争夺财产而打架斗殴之类贪婪、凶狠的事情。更不会发生残忍的把某个无辜的人无端地折磨致死这类想都没想过的“恐怖事件”。
天哪,如此比较,我们的童年和阿廖沙的有着天壤之别。我们每天生活在蜜罐儿里,被甜水泡着,被金灿灿的钱堆着……我们是多么幸福呀!我们从来不用考虑衣食住行,这让大人么操心就足够了,还轮不到我们呢。
我们多天真埃的确,我们不用像阿廖沙那样只十一岁就到“人间”独自闯荡。但读过《童年》之后,我们应该悔过自己曾经的奢侈,我们应该不再浪费,我们应该学会珍惜。
读完了这本书,我的感受颇深。首先,与高尔基的童年相比较之下,我深切地感受到了作者儿时的悲惨遭遇,我觉得自己是幸运的,幸福的!在家里,父母宠爱着,关心着,保护着。在学校,有老师的教导和同学们的陪伴,真正可以说是无忧无虑。而高尔基呢?与我们恰恰相反。有人说:“环境可以造就一个人,也可以毁灭一个人。”就是这样的环境造就了高尔基,成就了高尔基。在如此邪-恶和污秽的社会中,他那颗光明和博爱的心没有动摇,没有被污染,反而变得越加开阔、光明。也许,这就是他成功的秘诀吧!这本书告诉我们要坚强勇敢、正直自信。
《格列佛游记》的作者斯威夫特出生于爱尔兰的首都都柏林,父亲是一位定居在爱尔兰的英国人。他是一个遗腹子,由叔父扶养成人。他的代表作《格列佛游记》发表于1726年,被当作是儿童文学作品,实际上却是抨击当时英国社会堕落与腐败的讽刺小说。
在这本书中,写得是主人公,一位外科医生格列佛的冒险故事,其中一些令人心惊肉跳。在小人国里,他成了庞然大物,刀枪不入,一连吞几十头黄牛仍填不饱肚子;在巨人国里,他变成了巨人们的玩偶,被玩弄于手掌间,并与苍蝇和蜂子展开斗争;后来,他来到神秘的飞岛国,这里的人利用鸟的下部的天然磁铁和海底下的磁铁的力量,随心所欲地移动,这同时也是一个可随时传唤鬼魂对话、专门搞些莫名其妙的研究的离奇国家;还有令人深感汗颜的慧s国,在这个人马颠倒的世界里,更有许多不可思议的故事。读着读着,我仿佛随着格列佛一起走进了那个奇幻的世界。那些玩偶般的小人,高大威猛的巨人,长得像鱼的飞岛国居民,以及慧s和耶胡们,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觉得最特别的要数飞岛国的居民。他们的眼睛都长在一侧,而且是一个爱好乐器的民族,在他们的衣服上也有各自喜欢的乐器。那里的侍从必须要时刻敲打大臣们的脑袋,否则他们总爱异想天开。……读了这本书后,我很佩服格列佛的智慧、勇气和冒险的精神,他是个与众不同的男子汉,他一见到大海就抑制不住内心冒险的冲动。作为一名医生,他专门搭乘去各地旅行的船只,以为船员看病为由,去环游世界,到处冒险。
读了这本书以后,我渐渐觉得这些书其实很有意思,而且不会看不进去,反而读过几遍之后,越发爱上了这些书。书是人们进步的阶梯,在书的世界遨游是每个人的梦想。打开手中的书,一头扎进去吧,总有一天会发现其中的.乐趣。
《伊索禹言》是一本小书屋。它是余亮的作品,刚刚拿到它的时后我感到没有什么好读的但被爸爸叫住了,说:“一定要读。”我听到这句时我就情不自禁的读了起来,读到一半时却被里面的故事深深地吸引起来。我最喜欢的那就要数“狮子、狐狸与鹿”了,因为那里的故事太好了。那讲述的是一只狮子肚子很饿他需要吃鹿的血和心,但他总是抓不到,便找来了森林中最聪明的狐狸,对他说:“你快去找一只大鹿来,我就给你好处。”贪心的狐狸就爽快的答因了。狐狸很快的就找到了大鹿,便说:“大鹿,难到你不知道吗,住在我的左边的狮子生病了它说要转给一只动物为大王。狐狸说熊懒惰无能,野猪愚蠢无知,豹子暴躁凶恶,老虎骄傲自大,只有鹿才最适合当国王,鹿年轻里壮,他的角使蛇惧怕。我说你一定会成为国王的。如果你信任我的话就快去领你的王位吧。”鹿很高兴的向虎洞前进,但鹿一进到虎的洞中就被虎给吃了一只耳。鹿千幸万苦才逃了出来,它一边逃边说:“我真该死,真不该相兴敌人。”
过了几天,老虎又饿了,又找到了狐狸,便说:“你快去找几天前的那只鹿来。”狐狸无可奈和的又去找那只鹿了。它很难的才找到鹿,便一步步靠进,鹿一听到脚步声就立可起来,一睁开眼便看到狐狸,他的毛都竖了起来。狐狸便急忙说:“鹿兄弟,你和必这么生气呢?老虎只是测试你一下勇不勇敢而已,如果你不勇敢的话想当大王可就不行了,听说老虎现在为狼做大王你知道的啊,狼可是一个凶残的动物呀,还说不定还会害死你的种类呀”。鹿听了狐狸的话便心里好多了。鹿又走进了虎洞中,这次鹿被吃了,狐狸立刻跑过来,说:“虎大王,虎大大王,你要得实现你得承诺呀。”老虎望也没望一下狐狸,狐狸生气了但他没办法去整理老虎,只能眼睁睁的望着老虎吃鹿肉,什么也不能做,当鹿心掉下来的时后狐狸就拣起来吃,为了抱负老虎。
读完这篇文章我深深的体会到的了对自己的敌人要不放松和不要信任敌人。
写作指导:写作细节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选用典型细节。
细节描写在文章中不是越多越好,细节描写要能抓住典型细节,而应选择具有代表性、概括性、能反映深刻主题的事。这样才更具有广泛性,有利于突出文章中心,从而给人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比如,鲁迅在《祝福》里几次写到鲁四老爷“皱一皱眉”,这种面部表情的细微变化,便深刻地暴露出封建绅士厌恶寡妇、维护旧礼教的反动立场和丑恶灵魂。
2、细致观察事物。
要使得描写生动形象,在观察事物过程中,我们要调动自己的各种感官,对事物作非常细致的观察。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性格特征,所以每个人说话、做事都会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出自己的性格。我们要做的,就是认真地去观察,然后把它积累下来,作为写作的素材。写人是这样,细节描写用于写景、状物时,则要把握住景物的特征和变化。
3、细节描写要服从表现中心的需要,力求使细节具有深刻意义。
细节描写是一种以小见大的方法。细节的分量虽轻,容量却大,在我们选择细节的时候要从细微处着手、从大处着眼、小中见大,让小的细节反映人的思想状况、社会风貌。
4、细节描写必须典型真实。
所谓真实,是指细节描写能够精确而又惟妙惟肖地反映现实生活中的人事的特征。所谓典型,是指描写的细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通过个别的、细小的事物,反映一般与全貌,由现象揭示本质。比如朱自清在《背影》中对父亲爬月台时吃力样子和动作的描写,突出了父亲对我无私的爱,让每个读者感动不已。他的成功之处在于对父亲动作的细致观察和准确地表达。
5、精心锤炼词语。在细节描写中,我们要选择恰当的词语,以期以少胜多,乃至一字传神。
6、巧妙运用修辞。运用比喻、拟人、夸张等修辞格,可以增强语言的生动性,变抽象为具体,使无形变为有形。
7、善用标点符号:
鲁迅的小说《故乡》塑造了一个深受剥削压迫的淳朴农民的典型形象——闰土。小说在闰土的语言细节描写中,巧妙地借用标点符号,来表现闰土这二十多年来的变化。共有六句,其中却有了9个省略号,给人印象特别深的有这样两处:(1)见到“我”时,“闰土态度恭敬起来,分明的叫道:‘老爷!’……”(2)当“我”问他景况时,“他只是摇头,‘非常难,第六个孩子也会帮忙了,却总是吃不够……又不太平……什么地方都要钱,没有定规……收成又不好’”。第一句写闰土的变化,一声“老爷!”破坏了他们往日素朴的友谊,在他们情感交流之间,“已经隔了一层可悲的厚障壁了”。一个省略号,真实而细腻地表现了闰土矛盾、痛苦的心理及令人为之惋惜的悲哀的变化。第二句分明是写闰土性格变化的社会根源,省略号显示了他的声音低微,又断断续续,有说不出道不明的苦。而这苦正是“饥荒,苛税,兵,匪,官,绅”把他折磨成一个“木偶人”,使他走向麻木迟钝的深渊。这省略号里,浸透了闰土的血泪,包含了无数的人生辛酸悲凉。
书是知识的海洋,智慧的翅膀。今年暑假,我读了好几本书,其中《鲁滨孙漂流记》令我深受启发。
这本书是英国着名小说家丹尼尔・笛福的作品。小说主要写了一个名叫鲁滨孙的青年想发财暴富,就到大洋里去旅行,却被海浪冲到了一个荒岛上。当时,他身上只有一些烟草、一把刀和一个烟斗。他花了三十天的时间,把船上所有东西都搬到了岸上。从此,他靠着自己的双手和简单的工具造房子、种粮食、养牲畜,还救了一个野人,给他取名“星期五”。第二十八年时,一艘英国船来到海岛,他帮助船长打败了叛乱的水手,并乘船回到了家乡。
没有一个人,像他一样在岛上与世隔绝地生活了二十八年。可以说,这简直是个奇迹!当他刚来到岛上时,他几乎一无所有,但他没有放弃希望,所有的东西都来自他的双手。正是这些因素,促使他在这种绝境中活了下来,这都是他流尽了汗水,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才得到的。由此可见,劳动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多么重要啊!
劳动是可贵的,它可以改变一切,可以发现一切,可以让你变得更有智慧。让我们一起去奋斗,去创造美好的明天吧!
今天,我看完了一本书,名叫《娃娃们的起义》。故事讲述了一个开洋娃娃店的老板马林先生,是个十分挑剔的人,只要是他不满意的洋娃娃,他就会把它丢进发霉潮湿的黑屋子,永远见不了天日。后来,一个被称为小家伙的洋娃娃被丢进黑屋子后,带领黑屋子里的其他洋娃娃为了获得幸福生活而一同起义。
这应该算是一个童话故事,却给了我极大的震撼。所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洋娃娃也不例外,它们也应该获得自由,也应该拥有幸福生活,而不是被人丢弃,悲伤寂寞地呆在冰冷的黑屋子里。任何一件东西,它被生出来,被制造出来,不管是有生命还是无生命,它都有自己的作用,理应是受人尊重的。而洋娃娃,它们理应享受阳光,享受新鲜的空气。它们不该待在暗无天日的黑暗中,被人们所丢弃,所遗忘。
因为受到如此不公平的待遇,洋娃娃们起义了。熊熊的怒火照亮了黑暗,使它们有了勇气,敢于与黑暗的生活对抗。是的,在黑暗面前,我们如果逆来顺受,对黑暗唯唯诺诺,那就是弱者的行为,美好的青春年华将会被黑暗所吞噬,我们的遭遇将会被遗忘,将不会被重视,世界将无法看见光明。洋娃娃们是勇敢的,对于被安安全全坐在柜子上,被人们欣赏和赞扬的那些洋娃娃来说,它们的行为实在太疯狂了。的确,待在黑屋子里,尘世的喧嚣和黑暗的一面它们永远都可以看不到了,它们很安全,如果逃出黑屋子的话,或许会被马林先生抓住,或许会被车撞断手脚,会被树枝插进身体……在黑屋子里,那该多舒服啊!可是,在黑屋子里,只有黑暗的束缚,没有自由和光明。假如人生下来,就待在安全的场所,一刻也没出来,虽然安全,但还有什么意义可言呢?那该是多么平淡无趣的一生啊!只会被时间的流水默默带走,悄然离去。
看完这本书,我懂得了一个道理:幸福生活是自己创造的,如果不去争取,就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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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
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读了伟大革命导师毛泽东同志写的《纪念白求恩》这篇课文。这篇议论文是毛泽东同志为悼念加拿大共产党员白求恩同志的逝世而写的。文中写了白求恩同志的国际主义精神,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对技术精益求精的精神,号召大家学习他的精神。
白求恩同志是加拿大共产党员。为了帮助中国抗日,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于第二年11月2日在河北唐县不幸以身殉职。一个外国人,把他国的事业看成自己的事业,为了他国利益而牺牲。这是一种什么精神呢?是国际主义精神,是共产主义精神。白求恩同志的精神实在太可贵了,太感人了,不是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做得到的。读到这里,我觉得白求恩同志太伟大了。他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我们党也要学习他这种国际主义的精神。
文章第二段用对比手法道出了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对工作的极端负责,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负责,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热忱。别的同志对工作极不负责,对同志对人民漠不关心、麻林不仁、冷冷清清的。多么好的同志啊,不但对工作负责,对同志对人民也很热忱。我联想到社会上有些人,对工作很不负责,拖拖拉拉啊,和别人聊天啊,拈轻怕重啊,等等。对于自己有好处的同志就假装热惺惺。对于自己没有好处的同志就看见他都不高兴。那样的人一定要学学白求恩这种精神。
白求恩同志是个医生,他以医疗为职业,对技术精益求精。我由这句话想到自己,我写作文写一遍就算了,就不再修改了。考试时取得了好成绩,就不想着要加倍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了。学习了这课后,我一定要学习白求恩同志,在作文上、学习上做到精益求精。
白求恩同志的精神,在我国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我们长大后要像他那样对工作负责,对同志对人民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让共产主义精神闪闪发光。
酷热的阳光下,为什么老是在宽广的校园里忙碌?为什么交警在我们放学时在校门口控制车辆?为什么门卫日夜监守校园?因为:所有执行法律的相关人士有义务要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了不让我们沉迷于电脑,社会上也根据法律的要求对我们提出了规定:在营业性酒吧、网吧,都贴有“未成年人不许入内”等字样;而假如孩子去买烟酒,服务人员则会立即进行劝阻。
我们想一想,如果没有《未成年保护法》,那么我们的生活将多么危机四伏:上课时,老师不理睬我们的纪律,只管一个劲儿讲,那么我们我们长大就不能为祖国效力了;看到校门口的杀人事件,如果没有门卫、校巡逻队、交警,恐怕我们早就成了惊弓之鸟......
虽然有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危险总藏在身边,所以我们要保护好自己,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比如过街时,一些同学为了节约时间常常闯红灯,导致一次次惨案的发生;在旅行时,如果与父母走散,一定要保持镇定,不要让陌生人看出自己的紧张,找到警察或者执法人员,联系自己的亲人。
学习了法律不但能提高我的安全意识,还能让我知道在任何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大家都一起来学习吧!
时光像流沙一样从指间滑走,我们如同雨后临冒芽的春笋茁壮成长,也迎来了我们的新朋友――《高中生之友》。相比《初中生之友》,《高中生之友》让我们少了一分浮躁,多了一分稳重,少一份童真,多了一份成熟,这就是我们步入高中的第一位朋友,也是一位伴随我们三年学习的良师益友。炫目的图画,让我叹为观止;巧妙的设计,让我赞不绝口;丰富的内容让我爱不释手。
读阅读指津栏目中的《光阴弄疼了我》,我明白了生命是一条单行道,永远看不到一辆反向的车。既然时间是不可倒返的,那么为什么不热爱当正反生活,让每一分每一秒都过得充盈,幸福呢?光阴的流逝会“弄疼”我们,甚至可能会“埋没”我们,我们不可阻挡时间的流逝,那我们为什么不抓紧时间去拼搏,去珍惜呢?那一篇篇美文不仅向我展示了优美的语言,更揭露了生活中深刻的哲理。
这位良师教会我做人的道理,为我今后的人生筑起道德的堤坝。
《高中生之友》让我们欣赏到优美的语言,而且让我领悟到深刻的哲理,它既像一位良师产,不厌其烦的向我讲述人生的哲理;又像一位益友,陪我走过精彩有高中生活,因为它,我的学习蒸蒸日上;因为它,我的生活耀耀生辉。
每当时光的流逝“弄疼”了我的时候,《高中生之友》会像一个尽职的医生,精心呵护我;每当我的心灵弄得伤痕累累的时候,《高中生之友》会像一位慈祥的母亲,给予我心灵的慰藉;每当我感到迷茫无助的时候,《高中生之友》会像一位严厉的老师,指引前进的方向中。这就是《高中生之友》,在我的高中生活中,不断地切换角色,让我的世界变得丰富多彩。良师益友,伴我而行。
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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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很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例如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受侮辱的孩子会形成懦弱或逆反的性格。因此,教师必须坚决杜绝对孩子人格的侮辱。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合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师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学校是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学校更应是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的乐园。既要做学问也要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还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是可以将你告上法庭的。因此棒教现如今是行不通的,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有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写作业,或夫妻整天为鸡毛蒜皮吵嘴,这样环境中的子女能不受影响吗?家长若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去要子女敬重自己可能吗?怕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吧!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要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俗话说:亲其师,则信其道,信其道则循其步。因此,教师作为学生的向导,旗帜,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并在做好榜样的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使学生在一种平等和谐,快乐幸福的环境中成长。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未成年人,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这个暑假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正确处理与自己直接服务对象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更困难。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育爱,作为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爱,其内涵极为丰富,既包括要求教师精心热爱学生,又包括要求教师精心教育学生。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这种爱,是不能以血缘关系和个人好恶为转移的,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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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的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人口素质要提高,家庭教育很重要。19世纪德国教育家禄培尔说:“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操在掌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促进孩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传递站,是这一代对下一代的应尽义务,起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起不到的奠基作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大力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8月6日上午,曹县司法局联合邵庄司法所在人民公园开展“法护成长·未你而来”为主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法律普及志愿服务队的十名志愿者参加。
活动现场,志愿者们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向群众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资料,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六个方面向咨询群众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亮点,并普及安全常识,针对暑期暴雨洪涝讲解应急避险和自救办法,提高未成年人自救自护能力。让群众意识到孩子自护的重要性,自觉参与保护和教育好未成年人,使他们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如何提高自我保护。
此次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横幅1条,发放宣传单200份,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咨询20余次,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共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
1.争当维权先锋,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人人监督,人人检查,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3.保护青少年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4.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唱响祖国百年大计。
5.我们用爱真诚把握,让青春之花四季绽放。
6.抵制不良场所,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7.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维护青少年心德体智,创造21世纪和谐社会。
9.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0.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注下一代健康成长。
11.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首当其冲。
12.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13.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14.健全青少年服务体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5.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6.坚决维护青少年权益,努力创建和谐新社会。
17.完善青少年权益保障,倾听青少年意愿呼声。
18.尊重青少年人格尊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1.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和谐发展。
22.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增添全社会一份安定。
23.维护青少年成长环境,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24.让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让青春梦想快乐飞翔。
25.遏制犯罪从预防开始,关爱少年从维权开始。
26.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好好呵护他们。
27.青少年权益,需要检察维护,更需您的参入。
28.青少年维权谁主沉浮,检察业务需厚德重则。
29.您的参入,关乎检察维权成功,关乎祖国未来。
30.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1.爱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32.督查社会和谐为己任,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目的。
33.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给他们一片蔚蓝的天空。
34.营造维权大环境,创建未成年人理想成长平台。
35.青少年维权,打造健康公民,全社会携手努力。
36.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需要用爱来慢慢修复。
37.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38.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9.前半句针对的是青少年,阐述青少年维权要适度。
40.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心愿。
41.加强执法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做起。
42.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43.少年自由则中国自由,维护少年权益维护国家荣誉。
44.为你遮风雨,为你挡烈阳,愿你快成长,肩负国栋梁。
45.公平正义从检察政法做起,维护权益从未成年人抓起。
46.切实抓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铸就祖国和谐美好明天。
47.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48.法律保护,社会关爱,共同托起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49.青少年维权,多一个人的参与,孩子就多一份的保护。
50.主要是提醒,普及双方对青少年维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注重接班人的培养,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6、关心未成年人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7、提高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实践是途径。
8、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9、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教育环境。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13、不断深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坚持开展“扫黄”、“打非”,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14、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新局面。
15、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6、加强我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17、小手牵大手,文明路上一起走。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月10日下午,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司法所邀请村级法律顾问——兰天法律服务所罗红梅律师,结合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大托铺街道兴隆村五楼会议室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活动。
宣讲现场,罗律师以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鲜活、真实、典型事例为切入口,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引导提醒同学们要提高警惕,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保护自己,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
为调动孩子们的积极性,活动还采用了现场答疑的方式,详细解答孩子们提出的问题。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为同学们发放了自制的普法宣传材料,告知他们,如遭遇网络暴力、校园欺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向老师、家长以及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此次宣讲活动,既为孩子们送去了法治之风,促进其学法、守法、用法,还让他们学会了如何用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自己,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撑起了“保护伞”。
11月2日,xx县公路局积极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活动,鼓励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该局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引导、鼓励全体干部职工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活动当中,关爱未成年人道德讲堂主讲人带领大家学习未成年人安全预防与自救知识,告诉未成年人遇见类似家里进了贼、煤气中毒了、被反锁在家里了等16种突发状况应该怎么办?并对一些简单的安全小常识进行了有奖问答,讲堂气氛活跃热烈。小朋友趣味盎然的进行了各种表演,三字经背诵得有板有眼,“小燕子穿花衣,年年春天来这里”儿歌稚气蓬勃,小学生杨嘉媚的一首《村居》诗词朗诵把全场气氛点燃,一堂别开生面的关爱教育伴随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活动主要针对该局干部职工子女中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下一步,该局将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关注残疾儿童、闲散青少年,引导未成年人知礼仪、重礼节、讲道德,为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做出切实行动,并取得成效。
20xx年5月31日,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主题峰会在黄埔区图书馆举行。国内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资深学者、广州公益慈善业界领袖、公益组织代表及相关媒体人士齐聚区图书馆,就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展开高峰对话。这是一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和实践经验的集思会。
在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的凝聚和推动下,全市共有186个组织开展了近600个重点针对未成年人的公益项目,如少年宫的“媒介素养教育”、平安志愿服务总队的“穿越火线”、广碧妈妈的“反对家庭暴力”、黄埔区的“金雁小学堂”等项目已经覆盖了广泛的青少年群体。据了解《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每年五月的最后一周为全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打造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合力,市未保办、市综治办、市文明办自2014年起于每年5月25日—31日开展“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统一行动,每年围绕一定的主题,通过加大社会宣传,发动相关政府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联合开展各类主题服务活动的形式,号召社会各界为全市百万未成年人提供各类服务,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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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未成年保护法,使我深深的认识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对待学生要以诚相见,以情换心,真心实意地教育,帮助他们,才能真正扣动学生的心弦。同时,要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当我们在处理有缺点的学生时,有时应扪心自问:使用的方法是否妥当?他们承受得了吗?有时还应根据学生的情绪作必要的说服解释,使之心悦诚服。用“爱”消除师生之间的情感障碍,用“信任”填补师生的心理鸿沟,用“期待”激出学生的智慧和潜力,培养学生自信心,使他们迈好人生中关键的一步。他们心灵深处美的东西是通过曲折的甚至是相反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有尊重,关心才能慢慢扭正其歪曲的心理,进而使其扬长避短,立志成才。
面对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人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出现了脱离稳定社会组织、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群体。即使是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由于休息日、节假日的增多,也有更多的时间脱离学校的管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失去了单位这一传统的依托,必须寻找新的组织形式。社区虽然日益成为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场所,但我国社区发展相对滞后,还不能有效承担从政府、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也就是常言的智育教育。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显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安心写作业;夫妻若成天为鸡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让子女不受干扰吗?,对父母不孝,却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教师也是一样,教师若平时口出脏话,或衣衫不整、随意打骂学生,对学生的一生都影响重大,不但对学生的认知产生了影响,更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教师对学生爱之深,求之切,要求严格又要循循善诱。要使学生从心理上接受教育,就应尊重他们的自尊心,使他们保持一种安定平静的。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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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珠市乡乡团委在全乡各团支部深入各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联合乡妇联、乡综治中心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百南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水平。
活动当天,志愿者们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分发《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手册、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各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提供咨询,用生动鲜活的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告诫同学们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的意识,遇到危险时要做到不害怕威胁、暴力,要保持镇定,不惊慌,有勇有谋地保护自己。若受到伤害,要及时向老师、警察叔叔报案。
此次活动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单200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手册200份。本次宣传活动的开展给村民群众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的法治氛围,通过宣传,未成年人明白了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的言行、怎样预防违法犯罪,明白了在生活中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通过本次宣传活动,全面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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