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的设计需要考虑活动的目的、参与人员、时间安排等因素,以确保活动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希望以下的活动方案范文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关于活动策划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体制职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养护生产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第二十七条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公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了调动广大养路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强职工责任感,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养护工作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公路养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全县所有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县道、乡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道、村道。
第三条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为县交通局。县交通局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使农村公路达到整洁、美观、顺畅。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公路段养护管理的除外)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养护管理体系。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县交通局负责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到县交通局实施。县交通局应将养护计划分解为季、月计划,并根据本县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
第七条县交通局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月报表。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县交通局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水泥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水泥路使用寿命。县道、乡道与专业养护队伍签定合同,由其负责养护。
第九条县交通局对本辖区内县道的砂石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村道与镇政府签定合同,由其负责养护,保证辖区内村道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三章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第十条农村公路各类路面和沿线桥梁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扫雪、除冰等。
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5、对唧泥唧水板,应加设纵横向盲沟,排除基层顶面积水。
6、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7、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8、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二)砂石路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三)桥梁养护。
1、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2、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3、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3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6、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修理。
7、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淘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和河道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县交通局、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和修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占路为市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管理,建立养护管理资金专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它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全部都须进入该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扣分制,以每条路线为单位评分,定期检查总分100分,低于90分者,每降低1分扣该月该路线养护经费总额的1%。
(一)路基检查扣分标准。
1、路肩未及时整理、存在高路肩、路肩冲沟,每公里3处扣1分。
2、边沟清理不干净、有杂物未达到要求每20延米长扣1分,边沟淤塞每处扣1分。
3、路肩上有垃圾或堆积物每处扣1分。
4、挡土墙、护栏滋生杂草未清除,每处扣1分。
5、路基有2立方米以下的塌方未及时清除,每处扣1分。
6、填方路段的冲沟处治不及时每处扣1分。
(二)路面检查扣分标准。
1、水泥路面清扫不彻底,路肩与路面结合部存在砂土等杂物,路容不整洁,每公里扣2分。
2、水泥路面上有泥土、杂物每处扣1分。
3、水泥路面上有3厘米深的积水、积砂每处扣1分。
4、砂石路回砂不及时,路面松散、露骨每公里扣3分。
5、水泥路面伸缩缝养护不良,每处扣1分。
(三)桥涵检查扣分标准。
1、桥面有污泥、杂物、杂草,每处扣1分。
2、涵洞淤塞,每处扣1分。
3、桥下河槽流水不畅或冲刷墩台,每处扣1分。
4、桥面排水管、泄水孔堵塞,每处扣1分。
(四)绿化检查扣分标准。
1、路树有人为损坏情况不报告、不处理每发现一次扣1分。
2、路树不剪枝影响行车,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季节性养护不到位或质量不符合每公里扣1分。
(五)沿线设施检查扣分标准。
1、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未定期清洗,字迹不清,每处扣1分。
2、沿线无里程碑或已设置了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的路段有缺少或歪斜、破损现象,每处扣1分。
3、公路附属设施遭到损坏,未及时报告、记录,每次扣2分。
(六)其他项目检查扣分标准。
1、养护生产日记,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每发现一次扣1分。
2、好路率、综合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经县交通局检查认定,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二十条经县交通局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
(五)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定南县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为巩固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提高农村道路通行质量,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有效地解决农村公路重建轻养的现象,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路基保养。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4.路缘带的修理。
(2)路基小修。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
(一)划定责任片。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
(二)确定工作目标。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
(二)保障农村公路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责任不减,财政投入保障的原则,养护单位只要完成所在责任片的工作任务,年终按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
〕
49。
2007。
〕
76。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2
—
3
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
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
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
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
7000。
元
/
公里、乡道每年。
3500。
元
/
公里、村道每年。
1000。
元
/
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1.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
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第一条为构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县乡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县乡公路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所有县公路和乡公路。
第三条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县乡公路养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县乡公路的监督检查考核,各养护管理单位(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县乡公路的小修、保养、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理站监督下,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养护管理单位(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执行。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舒适。
第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县乡公路严重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上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对县乡公路每月进行全面的技术状况自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半年和年终进行综合性检查。同时,对县乡公路养护人员及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作为年终进行养护管理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县乡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月报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所需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二条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桥涵检查,做好保养、加固工作,并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档案,遇雨雪天气,应及时撒铺防滑砂料,做好公路防滑工作。雨天要上路巡查,排除积水,做好水毁预防和防汛抢险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县乡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手续齐全、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绿化纳入县级政府的绿化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损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六条。
按照“养护管理单位日作业周巡查,农村公。
路管理站月巡查”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每周检查养护里程的100%,并及时填写“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表”。对养护管理单位无法解决的病害或隐患,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的,逐级上报。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全县县乡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县乡公路养护里程的50%以上,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养护生产会,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章。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的路政管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各养护单位应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和小塌方,搞好路政管理工作,制止违法建筑和侵占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路政违法事件,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案处理。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依据省公路局《陕西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规程》、《清涧县县乡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以计分制的形式进行,标准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检查分为月、季、年终进行。月检查由各养护管理单位自查,上报检查结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组织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考评,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包括:日常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养护质量、路政协管等方面(具体详见检查评分标准)。检查方法采取上路实际查看,查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每月日常巡查和月末考核结果作为养护费兑付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清涧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解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同志们:
市交通运输局x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工作提出了要求,我完全同意,请大家会后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最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四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中央对“十四五”期间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了全面的部署,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近几年来,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取得明显成效,连续几年荣获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第一名,被省公路局评为养护管理先进单位。
我区农村公路已通达里程x公里,通村率达x%,通乡率达x%。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不仅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区农村的交通状况,也为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构建美好幸福新x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前百姓出行“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的状况已基本结束。目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既是我区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受到各方面关注的薄弱环节。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推动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当前,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困难很多,要真正做到农村公路建到哪里、管到哪里、养到哪里,真正做到建好一条、管好一条、养好一条,就必须多管齐下解决好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区里要出台自己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意见,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章可循,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保障有力。
村公路每年每公里x元。虽然区委、区政府对交通运输工作十分重视,杨彪区长曾多次明确表示逐步加大交通的财政投入力度,区财政也在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但由于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单靠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主要靠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同时,要通过鼓励乡镇财政和村级集体资金投入、依法采取村民“一事一议”、引导社会人士自愿捐助等方式,以及“以奖代补”等一些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非常有限,必须精打细算,管好用好。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率,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的行为,坚决杜绝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现象,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抓紧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坚决遏制“公路通了、路况好了、安全事故却多了”的现象,有效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农村交通安全有序。
(四)着力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抓好养护工作是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节省农村公路投资的一个重要环节。各乡(镇、办事处)及交通运输部门要真正树立抓养护就是抓安全、抓畅通、抓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等“四个提高”,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按照“有路必养”和常态化养护的原则,认真排查摸底,建立相应档案,确保全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农村公路等级相对较低,路况条件普遍复杂,养护更要立足于治早、治小,做到公路病害早发现、早治理、早见效,最大限度地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成效。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明确大中修和日常养护工作规范,加强养护工程现场管理,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管理养护水平。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是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真正实现“有路必养、管必到位”,全力保障管理养护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力度的大小,效果的好坏,关键看领导的重视程度。各乡(镇、办事处)和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所要根据工作责任,抓好本辖区、本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完善管理养护机构专门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政策、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要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为契机,充分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养护工作,做到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季节性养护和常规性养护相结合,达到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桥涵安全,确保农村公路有人建、有人管、有人养。交通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深入各乡镇村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督促,决不允许出现弃养现象。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宣传农村公路管养的先进典型,让群众了解农村公路管养的大环境,真正把群众动员起来,共同把公路建设这件关系x的发展、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做好,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宣传工作深入民心,使他们自觉自愿地投入公路管养中来,提高广大群众爱路、护路、养路意识,营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良好氛围。
同志们,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已经清晰,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我们要以对工作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锐意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农村公路真正成为老百姓的安全路、放心路、满意路。
谢谢大家!
。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服),管理人员必须穿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2、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3、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养护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外。
4、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5、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6、坑槽修补应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二、冬季除雪安全作业。
1、除雪作业应加强交通管制。
2、除雪作业人员与机械应做好防滑措施。
三、雨季安全作业。
1、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维修机械应有防滑措施。
2、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3、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沙,维修机械工具等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加强对维修机械工具等的检查。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作业中遇有暴雨应停止施工。
四、雾天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宜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五、山区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1、在视距条件较差或坡度较大的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作业控制区应增加有关设施。
2、控制区的施工标志应与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并列设置。
3、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六、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安全作业。
1、严禁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2、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
3、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等特殊气候时必须停止绿化养护维修作业。
七、养护维修机具安全操作。
1、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2、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有关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养护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4、养护机械应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运作或超负荷运转。
5、禁止在养护机械运作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村道,其他旅游路、产业路及专用道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补助、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区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区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市公路局审核。
(一)指导各镇(街)做好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委备案。
(三)检查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并组织考核。
(四)负责全区县道的具体养护工作。
(五)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对全区乡村道路政管理进行指导。
(六)负责全区桥隧检测、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以及指导镇(街)开展乡村道桥隧养护工作。
第八条各镇(街)主要职责:
(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乡村道本级财政预算及养护计划并报区公路管理处审核。
(三)按照乡村道养护计划,开展乡村道养护和安全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路政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应做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路肩无病害、排水畅通,挡土墙、涵洞等附属设施良好。
(二)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
(三)桥梁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隧道应做到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无误,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消防等设施运转正常,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五)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保持完整、齐全、良好的使用状况。标志标牌、护栏、警示桩(墩)、里程碑等设施的损坏或缺失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六)公路绿化应定期进行补植、修剪、整形、刷白,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观、无缺损、无病害。
(一)各管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积极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各管养单位应加强公路监控区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三)各管养单位应组织开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第十一条大中小修管理。
(一)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农村公路达到大中小修工程条件的,应当进行大中小修。
(二)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各管养单位向区交委申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各管养单位必须及时处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重大水毁灾情时应及时报送区政府、区交委。
第十三条安全与应急。
(一)各管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工作责任制。汛期、极端天气、特殊节假日时期,各管养单位应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涵、隧道以及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各管养单位应编制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定和完善。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各管养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养护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区公路管理处统一收集汇总,报区交委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
(一)各镇(街)应在每月20日向区公路管理处报送渝北区公路水毁情况统计表、渝北区镇街农村公路养护月报表。
(二)各镇(街)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因道路建设维修等原因引起交通断道须报区公路管理处备案。
(三)汛期、极端天气时,区公路管理处应加强对各镇(街)管养的乡村道通畅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收集汇总公路水毁或冰雪情况,并报区交委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
(一)考核依据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结果进行。
(二)区交委负责县道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年终检查,以及乡村道的年终检查;区公路管理处负责乡村道的不定期检查和季度检查。
(三)考核的具体标准按照《渝北区农村公路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直接纳入区交通年终考核,并报送区政府。
第十八条各管养单位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可通过“一事一议”和社会捐资等方式解决养护资金不足。
(二)对检查养护质量合格、安保设施齐全、绿化栽植到位的水泥(沥青)路面,路面宽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12000元,路面宽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9000元;对检查养护质量合格的泥结石路面,路面宽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8000元,路面宽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6000元。补助里程需经市公路局审核通过并纳入年报数据库。
(三)依据实际,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桥隧检测和公路综合保险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
区交委根据区年终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提出养护资金计划,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将养护资金拨付各管养单位。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xx〕7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以及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20xx〕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1)路基保养。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4.路缘带的修理。
(2)路基小修。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一)划定责任片。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二)确定工作目标。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二)保障农村公路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责任不减,财政投入保障”的原则,养护单位只要完成所在责任片的工作任务,年终按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泰府办字〔20xx〕188号),进一步落实和压实全乡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管养责任主体,促进全乡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通行能力,现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省、市相关部署,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为总目标,牢固树立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是保证”可持续发展观念,基本实现全乡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坚持“分级负责、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维护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的出行环境,为广大农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公路保障。
在乡交通运输站组织领导下,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落实。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多样化的养护模式,主要采用专业化养护和群众养护,但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乡、村养公路按路产路权属地养护,具体养护管理模式由乡政府、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管辖内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日常养护合同(协议)和养护人员花名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实行全覆盖,采取日常巡查考核和常规考核方式。日常巡查考核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常规考核按乡道季考、村道半年考的原则进行;实行百分制评分,综合考核分值(100分):日常巡查考核(30分)、常规考核(70分)。
(一)日常巡查考核。
1.加强日常巡查,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每月巡查路线里程原则上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20%,每次巡查后要签发养护巡查通知单(详见附件一),根据管养实际情况当场给予评分,养护责任人签字确认。
2.日常巡查考核内容(30分):养护管理(25分),其中:路基养护(5分)、路面养护(15分)、桥涵构造物养护(2.5分)、沿线设施养护(2.5分),组织管理(5分),其中:养护组织、人员(2分)、内业资料(2分)、路政巡查(1分)。
(二)常规考核乡、村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会同各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负责考核。
1.养护考核分内、外业同时进行。内业以基础台账及日常管养工作资料为主,外业检查路域随机抽取确定检查里程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10%。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2.常规考核内容(70分)。
养护组织机构建立情况(8分);养护管理:路面(20分)、路基构造物(8分)、桥梁涵洞(3分)、交通工程(3分)、绿化(3分)、内业资料(5分);路政管理:内业(4分)、外业(6分);资金管理(5分);群众满意度(5分)(详见附件三、四)。
3.综合考核分值=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平均值+常规考核得分平均值。日常养护资金拨付以综合考核分值为依据。
1.资金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安排不得少于以下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2.资金拨付方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拨付一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资金;得分在80分-89分之间的(含80分),拨付90%养护资金;得分在70分-79分之间的(含70分),拨付80%护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暂缓拨付养护资金,待整改,验收达到70分以上的按80%拨付养护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与各村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年度交通工作考核分值和次年建设计划挂钩。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
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位。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每座桥梁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
第八条县、乡、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置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九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
查。
状况等级。
定。
第十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实施。
第十一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
一至五类。
对检查发现的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应立即采取。
交通管制措施。
测一次。
运营安全。
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县道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提出初步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乡道、村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当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大修、改建工程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十六条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上级农村公路桥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第二十条对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管养单位根据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每年年终提出次年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县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县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当制定本区域内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
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
第三十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乡级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切实解决本乡农村道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真正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交通人民办,办好交通为人民”的原则,切实按照“谁受益,谁养护”的管理原则,努力开创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__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乡辖区的乡村可供机动车辆通行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本方案所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隧道及其它辅助建筑物。
四、养护目标:
1、20__年以来新建的水泥公路无沉陷、严重破碎板、坑洞、裂缝等路面病害。
2、路面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积水、积雪等,但是清除的杂物不能堆积在路肩上,以保持沿线的清洁。水泥路面应定期清除缝内多余的添缝料,以保持其伸缩性能。养路人员在进行公路巡查、清扫时,拣拾公路两侧的塑料垃圾。
3、进入汛期前,要按照标准对路基进行全面整修。进入汛期后,要进行边坡杂草修剪,使杂草与边坡间平顺适应,边坡坡面平顺、坚实。因雨水冲刷形成的缺口应及时修补、夯实。养护用土要在远离路基的地方均匀浅挖。
4、路肩平整、坚实、整洁、无杂草、车辙、坑洼、堆积物,与路面的接茬平顺。
5、排水设施无淤泥,保证路基、路面不积水。雨中应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堵塞物,保证水流畅通。
6、及时清扫、清除桥面杂物,疏通泄水孔,保持桥面整洁、排水畅通。要经常清除伸缩缝内的杂物和沉积物。
7、涵洞各部件完好,要保持水流畅通,进出水口洞内无堵塞、淤泥现象。
8、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破损。
9、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按照规范因地制宜搞好绿化。
五、公路受益村村委会职责。
1、公路受益村村委会要加强公路养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基金,并实行专款专用。
2、公路受益村要物色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的人员担任专职养护工,对养护工实行严格管理,实行工作考评制,并在养护经费中适当配置铲、锄和手推车。
3、村干部要对辖区内的的农村公路实行分段包干,落实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养护和检查。
4、由于公路养护资金较少,村委会要按“一事一议”制度,制定落实本村负责路段的《道路养护公约》,发动群众义务投工和受益营运车辆积极参与。
5、确保路产不受侵占和道路车辆安全营运,积极协助上级交通部门查处各种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6、公路两边5米范围内不准批地建房,不准设置障碍物,影响视线,切实维护交通道路安全。
7、制止村民在公路边种植作物、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六、养路工职责。
1、养路工实行考勤制,按分段包干的办法做好养护工作。
2、必须保证路面平整,不能有大坑,出现有坑洼的路段要及时拉沙及碎石填平,保证排水沟畅通,保持公路路面宽度,如有群众侵占路面及种作物现象要及时制止。如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效能阻断,养路工要组织人员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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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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